數量限制原則論文
時間:2022-09-16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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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限制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時期內進出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事先地或隨機地,一般地或個別地予以限制,例如,限定本年度只進口1000輛小轎車。
數量限制措施與關稅都可以對貨物的進出口產生阻礙作用,但兩者的性質和作用程度并不相同。如果把關稅比作門檻的話,那么數量限制措施就可以比作圍墻:關稅可以增加進出口商品的成本,從而增大貨物進出口的阻力,以達到減少商品進出口數量的目的;而配額、許可證等數量限制措施則可以將貨物徹底擋在關境內、外。從經濟學角度看,關稅只是扭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而數量限制措施則可以根本切斷本國市場與國際市場的聯系。例如,在轎車進口關稅稅率確定的情況下,國內市場對轎車需求的增加不會馬上引起國內轎車產量的增加或價格的變化,但會引起轎車進口數量的增加;而在采取數量限制措施的情況下,國內需求的增長并不能使得國外的轎車進入本國市場,而只能引起國產轎車價格的增長。
在實踐中,最常采用的數量限制措施是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制。
所謂進口配額制,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種商品的進口規定一個數量或金額的限制,超過限額的商品不準進口,或對其征收很高的關稅。進口配額可分為單邊配額和雙邊配額。單邊配額是進口國事先不與有關國家進行磋商而單方面確定限額;協議配額是指進口國和出口國或出口國的出口商通過協商而確定分攤的限額。采取單邊配額通常會招致其他國家的不滿并引起報復;相比之下,協議配額的方式則較為溫和。
所謂進口許可制,是指一國政府規定某些商品的進口須事先申請領取政府有關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否則不準進口。進口許可制也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與進口配額制配合實施,對配額以內的進口商品發給許可證。例如,歐盟曾對蘑菇罐頭的進口實行數量限制,每年在一定的數量范圍之內簽發特別許可證。配額內的商品在進口時必須出示證書;超量進口的商品則要交納特定的附加稅。另一種進口許可制則與配額無關,每筆進口都只在個別申請的基礎上考慮是否發給進口許可證。由于進口許可制可以控制商品的每一筆進口,既便于控制,又易于靈活掌握,因此為各國政府所樂于采用。
二、“不得砌墻”及其例外
因為數量限制措施對世界范圍的自由貿易起著比關稅更為嚴重的阻礙作用,所以原先的關貿總協定和現今的世界貿易組織都對其采取了一般禁止的立場。關貿總協定第十一條的標題即是“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該條第1款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
盡管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即已發出“不得砌墻”的公告,但各締約方的“圍墻”經常是照砌不誤。這是因為:
第一,原先的“祖父條款”可使關貿總協定的各締約方不理會“不得砌墻”公告。總協定的許多條款都禁止以配額和許可證等形式對來自其他締約方的產品施加限制,但由于這些條款都規定在總協定的第二部分,而根據加入總協定的議定書中的“祖父條款”,各締約方對總協定的第二部分僅承擔在與國內現行立法不相抵觸的最大限度內予以適用的義務,所以,總協定中關于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受到很大限制。
第二,關貿總協定關于數量限制的一般禁止一直有例外規定。總協定在第十一條規定了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的同時,即規定了3項重要例外:為防止或緩和糧食或其它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用于國際貿易實施分類和分級標準必需的禁止或限制;對任何形式的農漁產品有必要實施的進口限制。除上述3項例外以外,總協定還規定了其他一些例外,例如,為保護本國國際收支平衡而實施的數量限制的例外。總協定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締約方為了保障其對外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可以限制商品準許進口的數量或價值,但必須遵守下列條件:一是締約方根據此條規定所建立、維持或加強的進口限制不得超過為了預防貨幣儲備嚴重下降的迫切威脅或制止貨幣儲備嚴重下降所必須的程度;二是各締約方根據前項規定所實施的數量限制,在貨幣儲備嚴重下降或很低的情況有了改善時,應逐步予以放寬,以至取消;三是各締約方根據本條規定而實施數量限制時,還必須承擔其他一些義務,其中包括:對任何其他締約國的貿易或經濟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實施的限制不無理地阻礙任何完全禁止其輸入即會損害正常貿易渠道的那種最低貿易數量的輸入等。此外,總協定還規定了“發展中國家的例外”(第十八條第三節)、“實施保障措施的例外”(第十九條)和“保護國內健康和國家安全的例外”(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等。
但應該看到,盡管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的數量限制措施從來沒有完全取消過,但數量限制措施畢竟已成為各國監控的重點,而且,通過不斷的多邊談判和雙邊協商,數量限制措施對國際貿易的阻礙在不斷減輕。
三、“圍墻”會完全消失嗎?
國際貿易中的數量限制措施能否完全消失呢?回答這一問題需要面對如下現實:
第一,雖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不再允許有“祖父條款”(有人說:“祖父已經走了”),但每個國家在加入世貿組織時仍可能保留一定的數量限制措施,只要其他成員方允許這種保留。這種安排仍具有“祖父條款”的色彩,所不同的是,這種保留通常有嚴格的時間限定。從已完成的談判情況來看,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仍可在一定期間內實施“配額”和“進口許可”等數量限制措施。依據與美國達成的入世協議,我國汽車配額將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在這期間,基本水平的配額將為60億美元,以后將每年增長15%。
第二,在WTO其他成員方的壓力下,某一成員方可能會逐漸放棄數量限制措施。例如,印度政府于今年3月宣布,從4月1日起取消對最后715種商品的進口數量限制,印度市場將對從食品到汽車的所有外國消費品開放。但印度政府又同時明確表示,取消進口數量限制并不意味著印度市場將對外國商品門戶洞開,政府將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外國貨涌進印度市場。這些措施包括:成立一個由政府有關各部秘書參與的常設小組,負責監督300種“敏感商品”的進口狀況,隨時提出預警;小麥、稻米、玉米及其他谷物,椰子油等農產品和汽油、柴油、尿素等重要物資的進口,只能通過政府指定的國營貿易機構進行。
第三,關貿總協定下的各項“例外”在世貿組織體制內依舊保存著,在各種名義下發起的對進口產品的數量限制還會不斷出現。今年上半年,日本政府就打著“保障措施”的旗號,對我國出口到日本的大蔥、鮮香菇等農產品實施了數量限制。依據日本新的進口條例,在規定份額內進口的上述產品,日本將對其征收與以往相同稅率的關稅,但當上述農產品的進口數量超過了規定的份額,就會對超出的數額,征收很高的關稅。從4月23日起的200天內,如果從中國進口的這3種產品的數量分別不超過過去200天的平均進口量,即大蔥5383噸、鮮香菇8003噸和藺草席7949噸,則按現行的3%至6%征稅,超過部分最高將課以266%的關稅。
可以說,在可預見的未來的一段時期內,數量限制這種圍墻還不能徹底拆除或禁砌。我國政府也將在履行逐步消除數量限制措施的同時,通過制定和實施《保障措施條例》等,保留在特定情況下采用數量限制措施的權利。
當然,無論在何種名義下實施數量限制措施,都應當遵守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例如,1994關貿總協定的第十三條確定了數量限制不得歧視性地實施的原則,規定:“除非對所有第三國的相同產品的輸入或對相同產品向所有第三國的輸出同樣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締約國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的輸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產品向另一締約國領土輸出。”總協定的第十三條還規定了實施數量限制的締約國提供有關配額的材料及進行協商的義務。依照這些規定,在為實施進口限制而簽發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與某產品的貿易有利害關系的任何締約國提出請求,實施限制的締約國應提供關于限制的管理,最近期間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及在各供應國之間的分配情況的一切有關材料,但對進口商或供應商的名稱,應不承擔提供資料的義務;在進口限制采用固定配額的情況下,實施限制的締約國應公布今后某一特定時期內將要準許進口的產品的總量或總值及其可能的變動;當配額系在各供應國間進行分配的情況下,實施限制的締約國應將最近根據數量或價值分配給各供應國的配額份額,迅速通知與供應產品有利害關系的所有其他締約國,并應公告周知。
世貿組織的《進口許可證手續協定》也對采取數量限制措施具有約束作用。該協定的立法宗旨在于規范各締約國在進口許可證管理方面的行為,盡量避免締約國對許可證手續的不當運用以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同時也提供一個可盡快地、有效地和公平地解決因許可證手續所產生的各種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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