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裁判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27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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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即,一旦中國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在享受作為成員的權利的同時,也將全面承擔世貿組織各項協議規定的義務。在中國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的初期,人們談論較多的是中國在對外貿易和關稅減讓方面與關貿總協定的差距。隨著我國在對外貿易法律和實踐方面的不斷向世貿組織規定靠攏,近一兩年來,與外貿有關的其他問題也提上了議事日程,有關中國知識產權法與WTO的TRIPS協議規定差距的文章頻頻見諸報端,許多文章分析全面透徹。筆者研究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多年,本文擬從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處理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入手,分析世貿組織對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影響。
自世貿組織1995年1月1日成立至2000年9月底,其爭端解決機制共受理了205起國際貿易糾紛,其中關于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的案件有22起,占同期受理糾紛總數的10.73%.從世貿組織受理的各種類型的糾紛所占比例來看,它排在第三位。這些案件中,有6個已經或正在通過專家組程序處理,5個案件經雙方蹉商取得和解,其余案件都在蹉商過程中。
這些案件呈現下列一些特點:
1、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已經成為發達國家推行其知識產權法律要求的有力工具
世貿組織處理的22起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全部由發達國家提出。美國作為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極力倡導者,最積極地運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推行它所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在22起案件中,由美國提出申訴的就占了15起,其余7起案件分別由歐共體(6起)和加拿大(1起)提出。
知識產權起源于歐洲,發展于工業革命時期。知識產權制度創立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過給予權利人對其發明創造和作品的獨占權利,激勵人們更多地創造,同時以獨占權利換取發明創造內容或作品的公開,促進整個社會的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的發展。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及其保護程度與這一國家的科技發展水平是分不開的,科技水平較高的國家,其國內的發明創造數量也較多,這就需要有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同時,科技水平的發達也為保護提供了客觀條件。雖然作品的創作與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沒有直接關系,但對作品的版權保護卻有賴于技術手段。正是由于這些原因,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歷史長、保護程度高、制度比較完善;而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大多數歷史比較短,保護程度相對較低,制度也不夠完善。
在18、19世紀,雖然現在的發達國家在當時已經有了知識產權制度,但由于國際經濟交往不太頻繁,知識產權保護基本上一國的國內事務。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各國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科技發展速度加快,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含量也上升。由于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程度的差異,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顯得日益突出。盡管從19世紀末期開始,世界上就有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進入20世紀之后,各國又制定了不少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但這些國際條約大多數只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原則或最低保護標準,都沒有規定達不到這些標準可能導致的后果,也沒有規定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措施。
為了解決國際條約不能對本國知識產權提供有力保護的問題,發達國家制定國內法,力圖通過國內法的適用來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在這方面最突出的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的特殊301條款。美國政府多次運用這一條款,對它認為未能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發威,一次又一次地把這些國家列入“黑名單”,迫使這些國家修改自己的知識產權法。美國的這一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保護本國知識產權的目的,但卻不利于其在國際上的形象。有了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發達國家有了一個名正言順的“國際裁判所”。美國1974年貿易法在1984年增加了特殊301條款之后,當年美國貿易代表就對臺灣對電影的進口限制進行調查,從1990年到1994年,美國貿易代表平均每年發起2起特殊301條款調查,對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說三道四,而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之后,美國貿易代表僅在1996、1997、1998年各發起一次調查,美國在世貿組織提起的其余14起知識產權糾紛都未經過國內的特殊301條款調查而直接向世貿組織申訴。這些數據表明,發達國家已經可以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來達到原來通過適用國內法想達到的目的。
2、知識產權國際糾紛不受世界經濟狀況的影響
從提起申訴的時間看,知識產權案件的提出呈均勻分布。從1995年到2000年9月中旬,除了1995年沒有提起一件知識產權糾紛外,每一年提出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都在4至5件.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受理的反補貼協議和反傾銷協議糾紛相比,后者呈現明顯的不均勻分布。可見,知識產權更少受到世界經濟狀況和各國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
傾銷、補貼、進口限制、保障措施等等貿易措施都與商品進出口直接相關。一國國內的經濟運轉狀況、一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都決定了一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較開放的態度還是較嚴厲的貿易保護。此外,如果某種產品對一國的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這個國家的該種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都會影響這一國家對這種產品實施的政策。正是由于這些原因,各國實施上述貿易措施的時間是不會均衡的,由此引起的國際貿易糾紛從時間上看呈現比較明顯的峰谷態勢。但知識產權糾紛則不然。盡管從理論上說,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也受到一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但它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一國科學技術水平的影響。作為發展中國家來說,不能寄希望于發達國家國內經濟運行良好而不提出關于知識產權的申訴。
3、申訴方舉證責任輕,而勝訴率極高
所有的糾紛都是針對某一成員方的知識產權法律,而且可以說是每訴必勝。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與其他貿易糾紛(特別是關于反補貼、反傾銷協議的糾紛)在這一方面的區別非常明顯。大多數貿易糾紛都是因某一成員方的國內具體措施引起,如關于反傾銷協議的糾紛,或是因某一成員方對其他成員方的進口產品采取了反傾銷措施或反傾銷調查;又如關于反補貼協議的糾紛,則可能是因一成員方對進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或一成員方指控其他成員方對某個產品提供了補貼。而關于知識產權的糾紛則不是針對某項具體措施,更不涉及某個權利人的具體知識產權。
在世貿組織的糾紛解決機制中,有兩種不同類型的糾紛:一種是違反世貿組織各項義務之訴,另一種是損害或剝奪某個成員方在世貿組織可享受之利益之訴。在前一種類型的申訴中,申訴方必須明確指出被申訴方所違反的協議。由于世貿組織的各項協議的要求不同,申訴方實際上承擔了相當的舉證責任。比如在涉及反傾銷協議的糾紛中,申訴方必須證明被申訴方違反了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而在涉及TRIPS協議的糾紛中,申訴方只需要指出被申訴方的法律規定不符合TRIPS協議某一條的規定,不需要提供其他證據。從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已經結案的知識產權糾紛看,所有的案件都以給申訴方敗訴告終。其中典型的案件是歐共體針對美國修改版權法提出的申訴:美國1998年10月27日修改了版權法。歐共體1999年1月就提出要求蹉商,經過各項程序,專家組于2000年5月作出報告,爭端解決機構于7月27日通過專家組的報告,確認美國在版權法修改中增加的“商業豁免”不符合TRIPS協議的規定,要求美國使其版權法符合TRIPS協議的規定。美國的一項法律在修訂后不到兩年的時間,就必須重新修改,而所有這一切只需要申訴方做一些法理上的分析,無需任何事實證據。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比較晚,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盡管我們在這一方面已經作出了極大的努力,但必須承認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與世貿組織的TRIPS協議規定還有差距。我們應當認真分析中國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根據我國的需要和可能,主動去彌合這一差距。
注:
1、其中有代表性的當屬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鄭成思教授的《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知識產權法》,見《中國知識產權報》2000年2月18日、25日第二版。
3、如果加上其他類型的貿易糾紛中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案件,總共26起。
4、排在前兩位的是有關反補貼協議的34起案件(占16.59%)和反傾銷協議的25起案件(占12.20%)。
5、筆者認為,我國1992年對專利法的修改和1993年對商標法的修改從某種意義上說都與美國通過特殊301條款施加的壓力有關。
6、其中1996年的一次,美國在對印度調查的同時也在WTO申訴,美國勝訴,遂終止了國內調查。另兩起調查分別針對洪都拉斯和巴拉圭。以兩國分別與美國簽訂協議告終。
7、截止2000年9月底,2000年提出的知識產權糾紛為3件。
8、在反補貼協議糾紛中,1995年提出的為1起,1996年9起,1997年12起,1998年8起,1999年3起,2000年(1~9月)1起。反傾銷協議案件中,1995年提出的1起,1996年和97年各3起,1998年6起,1999年8起,2000年(1~9月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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