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平行進口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15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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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進口,亦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商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商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著作權平行進口的特點有:⑴著作權的平行進口可以是有形的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的服務;⑵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已在進口國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⑶進口商獲得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的途徑是合法的,但其進口行為未得到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⑷平行進口的商品與進口國的同一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價格上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來說,平行進口產品價格較低;⑸平行進口的主體包括兩個:合法進口商和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
二、著作權平行進口爭議的理論基礎
1.權利的國際用盡原則,又稱權利窮竭的普遍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一次用盡,效力遍及全世界。即對于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投放市場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復制品,著作權人無權再控制它們的進一步轉銷、分銷等活動。
2.權利的國內用盡原則,即權利窮竭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窮竭的效力僅及于其權利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準據法律的效力范圍內,權利在一國的窮竭,并不導致它在國際市場上窮竭,在其他國家仍舊處于未曾行使的狀態。
支持平行進口的觀點認為平行進口并未侵犯著作權所持的理由正是權利國際用盡原則;反對平行進口所依據的主要理由則是著作權的權利國內用盡原則。
三、國際公約及各國對著作權領域平行進口的相關規定
1.國際條約
《伯爾尼公約》第5條以及《世界版權公約》第7條雖然分別規定了作者所享有經濟權利,但兩個公約都沒有明確規定進口權。《羅馬公約》第85、86條明確要求各成員國“不準以任何方式限制商品在共同體國家內自由流通”。《羅馬公約》將權利用盡的范圍從一個成員國國內擴大到整個共同體成員國范圍,當一件作品在一個成員國合法銷售后,其著作權人無權控制該作品在共同體市場以及與共同體簽訂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內的進一步銷售。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6條規定:“在依照本協議而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去涉及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問題。”可見,TRIPS協議留給各國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
2.發達國家
⑴美國。美國1976年版權法禁止一切未經版權人許可的進口活動。但在1998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則判決中,確定了“首次銷售原則”,對著作權平行進口開了綠燈,根據該案,美國對國內生產銷售的著作權制品出口到國外后再進口到美國已被允許,并不違反美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⑵日本。日本在修訂后的《版權法》第26條的規定,作者有權將其著作物的原件或復制件轉讓以提供給觀眾。但是,如果擁有相關權利的人或獲得授權的人已經向公眾轉讓了的著作物的原件或復制件,或者在本法施行地以外的地區,不損害已有的權利的前提下,經相關權利人或獲得許可的人轉讓了的著作物的原件或復制件后,作者便無權再將其著作物原件或復印件轉讓以提供給其他人。可見,日本著作權法亦允許平行進口。
四、我國的立法現狀及建議
1.我國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均沒有關于平行進口的規定。僅僅規定了禁止來自對作品不予保護的國家的復制品的進口行為,但對于來自對作品提供保護的國家的、具有合法來源或合法授權的復制品并未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對來自向作品提供保護的國家的著作權產品的平行進口行為不加禁止。
2.著作權的平行進口的利弊
⑴著作權的平行進口的積極作用
首先,有助于貿易的自由化。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允許著作權產品的平行進口成為各國共同的呼聲。允許著作權的平行進口有利于取消關稅壁壘。其次,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平行進口的產品的銷售價格往往低于國內統一產品的銷售價格,消費者可以通過競爭價格購買到自己中意的產品。再次,有利于促進市場競爭。平行進口在進口商和著作權利人之間形成競爭關系,有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也可以防止外國的著作權產品對中國市場的壟斷。最后,符合我國的貿易利益。我國屬于低價位國家,著作權產品在價格上具有優勢,因此,平行進口合法化有利于我國的出口貿易。
⑵著作權平行進口的消極作用
首先,著作權人面臨的一個風險就是平行進口商的“搭便車”行為。平行進口商可能會利用著作權人先期投資和宣傳所創下的商業信譽,進而獲得利益,甚至可能因為進口商在售后服務等方面不好的服務而影響到消費者對該產品的信賴和喜愛程度,從而影響該權利人的商業信譽以及商業利益。其次,平行進口使進口商的產品與著作權人的產品產生競爭,這種競爭會對國內著作權人的市場份額造成沖擊,可能造成市場利益的損失,嚴重影響著作權人創作的積極性,最終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3.對我國的建議
根據上文的利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允許平行進口帶來的益處要遠大于它帶來的弊端。為此,我國應當允許著作權產品平行進口。但我國也重視允許平行進口所帶來的弊端。對這一問題,我國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規制。首先,許多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可為我國借鑒。如美國、日本等國家在平行進口問題上已經采用競爭法對此進行規范。在世界經濟逐漸一體化的今天,傳統的著作權理論已經不能解決平行進口所帶來的貿易自由化和知識產權保護之間沖突的問題。運用競爭法規制著作權產品的平行進口,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利益、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次,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考慮,允許平行進口,并用競爭法來規制不公平的平行進口行為,使之更加合理,更能夠兼顧權利人的利益和進口商的利益,這也解決了國家貨物貿易與知識產權貿易之間的相互沖突。
綜上,平行進口是一把雙刃劍,它在防止市場壟斷的同時又沖擊著國內著作權業的發展。我國應根據具體國情和國家總的經濟政策,從協調著作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平衡出發,允許著作權的平行進口,保證消費者低價享受正版產品,繁榮版權產品市場。同時,采取進行反傾銷調查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方式對版權領域的平行進口進行一定的限制,防止市場壟斷等限制競爭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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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既有積極作用,又有消極作用,本文認為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在總體上利大于弊。建議我國允許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同時采取反不正當法對著作權產品的平行進口進行限制。
【關鍵詞】著作權平行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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