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管理社會論文
時間:2022-06-26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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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矛盾統一體,社會狀態有有序和無序之分,而法律和道德是保證社會有序運行的兩維。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彼此在各自領域都發揮著重要作用。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缺一不可。
論文關鍵詞: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舉
一、“德法并舉”是科學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
德治與法治同為治國方略。法治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手段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德治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緊密結合,既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國的要求。對于制約人的行為來講,道德主“內”,法律主“外”;對于抑制人的犯罪來說,道德治“本”,法律治“標”;道德揚善抑惡,法律懲惡揚善。法治是德治的升華,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個環節,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礎,產生觀念上的影響,而且發生規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導法律的制定,輔助法律的實施,促成法治的實現。它貫穿于法治的全過程,形成法治運行的內在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著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時,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剛一柔,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會規范系統和調控手段體系。
同志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我們應始終注意把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同志把屬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設和屬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設都放到治理國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來論述,并且強調二者的結合,將其上升到理論和實踐的高度,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它是黨中央在深刻總結國內外治國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科學論斷,是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治國思想的新發展,是對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豐富和貢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二者的結合,對于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國特色的治國體系,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法律之治
博登海默說過:“雖然法律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會生活制度,它像人類創造的大多數制度一樣也存在著某些弊端。如果我們對這些弊端不引起足夠的重視或者完全視而不見。那么它們就會發展為嚴重的操作困難。法律的這些缺陷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結構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還有一部分是源于與其控制作用有關的限制方面。”
在立法上,法治的基礎是完備、清晰、明確、統一的法律條文。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完全預料社會生活中所發生的事情及人類不可能用語言包羅、窮盡所有行為和事件,因此,法律對于社會發展而言永遠是滯后的,法律也永遠是不可能完備的,而只能是不斷完善的。
在執法上,法律條文不可能對所有問題都作出明確的規定,不得不賦予執法者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賦予了法律一定的靈活性,但同時也使執法者濫用自由裁量權成了可能。
除了這些明顯的弊端,法律還有一個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雖可以至上,但不能萬能。法律只能規范約束人們的外部行為而無法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它不能造就服從規則的品質,而這種品質卻是法律得以運行的先決條件。法律可以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義務,但服從法律的義務卻不能由法律作出,只能由道德完成。對于法律來說,最重要的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文和法律義務,而是服從法律的品質,如果沒有服從法律的品質,法律就不會獲得也不能實現其精神價值,即對正義和公正的追求。可以說,現代中國之所以有法制卻難以實現法治,就是因為缺少“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
因此法律本身存在的僵化性和滯后性等缺陷,只是一種對人類的最低程度的文明要求,而且要依靠強制力來保證,社會為此付出高昂的物質成本和效率成本。高度依賴法律的懲罰性、強制力維護的法律秩序只是法治秩序的最低實現形式,并且存在難以克服的瑕疵。法治要獲得持久的生命力,需要尋求一種更高級的實現形式。
三、法治秩序的高級實現形式:道德之治
法制的歷史告訴我們:徒法不足以為治,繁法也不足以為治。社會成員的道德自覺、自律是法治秩序的基礎與歸宿。如果社會成員缺乏對法律的信仰和道德自律,不能將“外在法庭”變為“內心法庭”,社會就無法形成法治氛圍,也就不可能構建良好的法治秩序。現代法治要形成自覺、自律、理性的法治秩序,須臾離不開社會成員的自覺自律。任何法律,其精神與價值必須深入到人們的心靈中去,使外在的法律規范變為內心的價值與行為準則,進而把法律視為人類共同體得以共存與發展,個體獲得安全與保障的基本保證,這樣才能形成認同、尊重、服從法律的自律行為。
一個社會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提高和改善人們的道德水準和社會風尚。正如有外國學者指出的,狹隘地依賴重視懲罰的法律理性,其結果就是人們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條文,尋找法律漏洞的策略從而逃避懲罰,對此就需要嚴格先前的法律,彌補漏洞,而這會使法律變得更加嚴厲。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業發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圍內,那么生活就會變得不可忍受。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奴役而不是帶來自由”。由此,一個規則體系如果沒有社會成員的自愿合作,這種創制的權威,法律和政府的強制力就不可能建立起來,而倫理道德對于社會價值觀的優化和整合,對于社會有序發展和文化的進步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道德不僅是一種自律,更重要的是一種對人類文明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個道德水平高的社會,必然是一個運轉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滿人情味的社會,這正是法律所辦不到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道德自律乃是法治秩序的最高實現形式。
四、積極探索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途徑
在現實生活中,法治與德治的關系在多種因素影響下,必然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促進的,它們是可以結合而且必須結合的。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時期,實現法治秩序必須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全面、準確地認識和領會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思想,避免認識上的任何片面性。二者結合起來是完整的治國方略,而不是可以彼此分開的兩個方略。法治起到的是外在地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不能內在地遏止和感化人們的思想動機。法治只能在“最不敢”的層次上遏止各種犯罪行為,而難以在更深的層次即“該不該”、“愿不愿”、“有沒有”的原始動因上遏止犯罪心理。只有堅持法治與德治結合,標本兼治,才能有效地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2)根據時代的要求,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賦予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新的內涵。今天我們倡導的法治,是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要按照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來治理國家。我們所主張的德治,是中國社會先進文化建設的范疇,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包括先進的思想文化、道德觀念、理想信念。我們要結合社會現實,大力倡導大眾化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使社會主義德治更加充分地表達廣大民眾的利益、愿望和需要,使其更活潑地流淌進社會生活的每一塊土地,以幫助更多的人養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在全體人民中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全社會形成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前進的人際關系。
(3)要運用立法、執法、法制宣傳等手段,促進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
一是立法要重視法律的道義基礎,司法要體現社會主義的道德要求。法律不能違于理,背于德,沒有道德支持的法律,只能是內在殘缺的法律,只能作為權宜之術被運用。我們實行依法治國的目的在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依之法必須是良法。唯有良法,才能滿足人們對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要求,從而才能為人們所遵行。立法對實現法治國家的價值主要在于為其提供良法,而良法的產生必須依賴于道德提供的保障。通過立法,直接把社會主義道德中最低限度的義務法律化,使之從“軟約束”變為“硬約束”。
二是公正執法,增強公民的道德意識。立法只是國家治理的一個前提,如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則無異于虛設之條文。公正執法是依法治國的一個根本環節,也是衡量法治國家的一塊試金石。公正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無道德就無公正,“厚德”才能“載法”。
另外通過公正執法來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識,如通過政務公開、審判公開,既可增強公民的監督意識,又可強化公務人員的廉政意識;通過懲治不道德行為,既可增強公民對國家、社會的信任意識,又可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通過打擊制造假冒偽劣商品活動,可以促進職業道德等。
三是通過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實現奠定道德基礎。美國比較法學家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設的核心要素。個人乃至社會法治信仰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國的進程,有時甚至在其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法治,作為奠定于現代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基礎之上的理想治國方略,其要義不只在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嚴格的執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運作過程中所內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價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現出的具體的法律條文不過是其外表,支撐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則與價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識現代化的最高目標”,“法律意識培養的最高境界是公民對現代化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法律意識修養的綜合體現”。“公民對法律全身心的拜崇也是法律文化建設最難達到的境界”。因此,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完成的任務。
(4)道德建設要把遵紀守法作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使法治和德治相互滲透,相輔相成,建立道德和法律的良好轉化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道德規范,并務使其落到實處。道德是法律運作的基礎,為法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對于一個法治社會來說,人們對基于道德的理解、接受、認同是人們理解、接受、認同、遵守法律的充分必要條件。一個具有良好道德品質的人,會把遵守法律作為自己的道德義務,即使在有機會違法并可以逃避制裁的情況下,也會依法辦事,即所謂的“內在守法”。一個社會的道德水平越高,內在守法意識就更強,建立法治社會的可能性就越高。
(5)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成為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有力推動者。中國古代很早就有“國家之敗,由官邪也”的記載。先秦時,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論斷,其實質不在于輕視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強調吏治的重要性。孔子“為政在人”的觀點突出強調了君主與官吏在國家治亂和“法治”興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茍子的“有治人,無法治”,更明確地闡述了法與人的關系。他認為作為統治者的“人”決定著作為國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執行和適應變化,都離不開“人”的靈活、廉潔和清明。茍子重視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發揮法的作用與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執法是治國的關鍵。我們說,良法與廉吏是實現法治必不可少的兩個環節,它們相互聯系,承前接后,內在要求是一致的。只要各級領導干部不徇私枉法,不以身試法,做守法有德之人,就會使正氣得到弘揚,邪惡得到遏制,真正實現法治與德治的相輔相成。
(6)發動群眾制定和執行各種道德守則、公約,政府依法對這種活動提供一定經費、給予一定指導等。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是基層民主建設、實行基層組織自治的重要內容。
總之,積極探索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途徑是我們執政黨的一項長期任務。我們要立足本國實際,認真總結歷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實踐,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推陳出新。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總結人民群眾在法治和德治中的鮮活經驗,最終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制度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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