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國家國際法主體人權論文
時間:2022-09-20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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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人是不是國際法的主體,是一個復雜的爭議問題。我國主流看法是否定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但在國際法學界有一部分學者對此持肯定態度。從廣泛和務實的觀點來審視,國際法是一個持續發展的決策過程,若將國際法簡單地界定為“國家間法”,則可能限制其自身的發展。我們不應排斥個人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也不能消極地予以認可和接受,而應以“合法、合理”為原則,適時、適度地接納個人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關鍵詞:個人國家國際法主體人權
傳統國際法一直認為國際法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從而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個人是國際法調整的對象。但是,由于兩次世界大戰和其后南非種族隔離、前南斯拉夫種族清洗、盧旺達種族滅絕等一系列嚴重侵犯人權事件的發生,國際社會日益重視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本來主張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的《奧本海國際法》現也認為個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國際法的主體。所以,個人在國際法上的主體資格問題產生了爭論。那么,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為國際法的主體呢?
一、關于個人的主體資格的爭議
個人是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國際法學界觀點眾多,總體上可以分為兩類:肯定說與否定說。肯定說,即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但各法學流派又有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而且是唯一的主體。因為國家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國家承擔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的最終承受者仍是個人。這種觀點過分的強調抽象概念而忽視了國際社會的現實,不適用于實踐。另一種觀點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但不是主要的主體,個人只在一定范圍內起一定作用,這種觀點為較多的法學家所接受。其基本理論是,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可以直接及于個人,因為國際法調整的國家行為實際上是個人以國家機關代表的身份所做的活動,國際權利和義務是通過個人來實現的。
否定說認為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是國際法的客體,是國際法調整的對象。絕大多數中國國際學者,如周鯁生、王鐵崖、趙理海等持此種觀點。他們主張在國際法與個人之間存在著國家,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只有通過國家才能及于個人,或者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由國內法貫徹到個人,因此個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的資格。針對肯定說的各個論點,否定個人是國際法主體的學者提出了以下理由:
(一)關于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問題
國際法雖然規定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但前提是他們代表國家執行外交職務。如果他們不是國家代表而只是個人的身份,就不能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了。其實,外交特權與豁免是一種國家權利而不是個人權利,個人只能依國家代表的身份享有。
(二)關于個人國際罪行的懲處問題
國際法中明確規定了“普遍管轄權”,即行為人若觸犯了“對抗國際社會罪”,國際社會中任何國家對此犯行之人均有管轄權。這就是說任何國家和國際法庭對犯有國際罪行的個人有懲處的權利,而罪犯所屬國負有不得保護和干涉的義務。所以,懲處國際罪是一種國家的權利與義務,個人只是懲處的對象。
(三)關于人權保護的問題
《聯合國憲章》一些國際公約具有保護人權的規定,但是這些國際文件都是國家而不是個人參加制定的,因此個人的人權和基本的自由的保護不是國際法直接賦予個人的,國家在國際公約與個人之間起中介作用。
(四)關于個人在國際法上的訴訟權問題
在國際上確有一些條約規定個人在國際法庭上享有訴訟權,如1907年中美洲法院條約規定個人(締約國國民)有權在該法院對其他締約國提起訴訟,但這種情況還很少見。事實上,個人還不具有國際機構的廣泛的任意的訴權。故此,在國際法的現階段,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
二、爭議雙方的得失及國際法未來的發展方向
長久以來傳統國際法中,否定說占據著主導地位,有學者將這種以國家間體制為基礎,只承認國家是國際法唯一法律人格者的觀點稱之為國際法中的“迷思”(Myth),這種迷思承合了國家主權理論,有利于以國家為中心的統治權的行使,深受實證主義學者的推崇。
然而在主客體二分的實證主義教條下,個人在國際法上不被認為具有享受權利和負擔義務的能力;在這個迷思下,個人在國際法上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而只能間接的由國家所授予。也就是說,在以國家為主體的國際法體制下,“個人的權益與福利還需仰仗國家的意志與力量,方得受到應得之保障”。
依瓦爾特曾說,“對個人的損害就是對該個人所屬國家的損害”。這就是使個人的安全與利益依賴于國家是否有保護的意愿,因為國家可以隨時決定廢棄或撤消相關的國際條約或國際決議,如此一來,個人就根本無權或沒有依據在國際社會場合,爭取其應可享有之權利。總之,簡單地將國際法界定為“國家間法”,過分強調國家的權力,而忽視個人在國際法上的作用,將對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充分,個人依國家意志而得到的保障具有不確定性。
與之相反,肯定說著重強調個人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一方面有利于加強對人權的保護,另一方面,使個人與國家具有同等的地位,對自己的國際行為負擔義務和責任,避免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之人以國家代表的身份或國籍作掩護而逃避責任。作為對傳統國際法主體理論的否定,我們必須先明確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因為任何一種理論的產生都反映了時代的某種要求,只有了解歷史背景,才能從本質上作出分析。最早提出“個人是國際法主體”的是法國學者狄驥,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學者杰塞普、美籍奧地利學者凱爾森、英國學者勞特派特都強烈主張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這得意于二戰后國際法對個人在國際刑事方面所應負責任的規范及國際人權的發展。在紐倫堡審判中,法院判決書明確說明,“國際法對個人和對于國家一樣,使其負擔義務和責任”。更重要的是,那些軍事法庭均駁回了遵守上級命令或國家法律為由的抗辯。我們必須承認這些國際軍事審判在懲罰犯罪的角度上體現了法律的“正義”,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在兩極分化的世界格局下,它所埋下的政治隱患和法律弊端。此后,英美國際法學者提出建立世界國家、世界政府的理論,攻擊國家主權,因為否定國家主權,強調個人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直接受國際法保護,帝國主義就可順利地對其它國家進行侵略和干涉。我們必須認識到,人權的美麗面紗下掩蓋的是強大的國家權力而非國家權利,相應的國家義務亦無法履行,國家的國際責任更無法承擔。可以說,“肯定學說”的不足在它產生那一刻就已形成,它的政治目的使其在實踐過程中常常會偏離正常的軌道,這是很現實的問題,歷史上也曾發生過。
二戰以后,無論在國際民族范圍或國際海域開發領域,以及探索外層空間方面,都大量展現個人的活動。于是“國際法規開始逐漸強調人類在國際社會活動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全體人類在國際社會中存在之尊嚴和價值之定位”,國際法開啟了“人權時代”的來臨。人權運動的開展代表者國際社會傳統的以國家為中心所建立起來的體系,正在做急速的改變,國際法制體系必須隨著國際潮流的走向,作出必要的調整。但就現階段來講,如何將“人權思想”融入國際法制體系,以及如何處理人權與主權的關系、個人與國家的關系,理論界莫衷一是,孰是孰非,有待實踐的檢驗。
三、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及其相關問題
長久以來,各國法律政治制度的建立乃至于國際法律制度,大致上說都是以國家為中心,國家利益或國家價值被各個國家視為生存和發展所追求的最終目的。但是,政治制度與法律制度發展也帶動了整個社會民主思潮的洶涌澎湃,人權運動逐漸興起,進而帶動了整個國際發展出以個人為中心的個人價值。國際法正經歷著巨大的變化,這種變化反映在國際法主體的問題的上,便是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然而,無論是否定說還是肯定說都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都受所處的歷史環境的影響,綜合反映異國乃至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發展要求,二者孰優孰劣不是重點。重要的是,我們應從雙方的爭議中看到國際法未來發展方向。在經歷了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否定個人不是國際法主體(肯定個人主體資格)之后,我們要大膽地提出在新的基礎、新的條件下的肯定,即國家在現階段仍是國際法的主體,但不排斥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性,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適時、適當地接納個人成為國際法的主體,也就是完成“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發展過程。公務員之家
合法是指接納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程序應符合法律程序。之所以強調程序上合法,一方面可給予個人充足的時間,使其逐步具備成為國際法主體所具有的獨立承擔國際權利與義務的能力,只要具備主體的資格,便可順乎自然的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某些大國為了實現本國的政治經濟目的,而強行將個人納入國際法主體的范圍,無視他國主權,破壞人民民主運動。由于國際法的淵源為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一般原則等,國家之間可以通過條約的形式對個人的主體資格予以確認,如1905年歐洲人權公約所設置的機制:個人有權去執行或去促進實現任何一項有利于他本身的國際判決。
合理是指接納個人為國際法主體的過程中,應本著“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適度地予以認可、接受。我們必須承認即便在未來不久的時間里,個人已完全具備國際法主體的資格,但也只能獲得有限度的主體地位,國家在國際社會中仍扮演者最重要的角色。國際法在其基本性質上是一個持續發展的決策過程,傳統國際法學者長久以來就認為唯有國家才是國際法的主體,因此決策權一直掌握在國家的手中,個人只有在不影響國家權利及國家價值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個人的成長必須是適度的。
個人在成長為國際法主體的道路上尚處于萌芽階段,國家與個人都應為此而作出努力,以下就國家與人權談兩點相關問題。
(一)關于個人權利的獲得
無庸諱言的,因為主權逐漸演進的結果,使得國家在國際社會中不但對其他國家而且其管轄領域內的本國籍人民,均為最高權威者,要國家剝奪自己的一些源于主權的“特權”給予個人實體,那是不容易的,但我們也應看到個人的地位比以往來說已經具有相當顯著的進步,只要國家不再將個人已獲得的權利與自由剝奪,個人在國際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會因國際活動的增多而不斷突顯。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范圍也將與之拓展,并得到國際法相應的保護。因此,國家要慎重行使締結條約及條約撤消的權力,以免使個人的權利義務喪失法源依據。
(二)關于國際人權的保護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已取得相當程度的共識,但是自始至終在執行國際人權保障方面卻一直存在著相當大的問題,再加上某些超級大國以人權為旗幟侵犯他國主權,使人權保護在實際執行中遭到國家的排斥,這勢必影響到個人能否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曾經表示,“中國主張任何國家實現和維護人權的道路,但不能脫離該國的歷史和政治、經濟、文化的具體國情,并由主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對人權制度予以確認和保護”,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對人權制度予以確認和保護,雖然時間較長,但在現今仍是處理主權與人權關系的一個途徑,也是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僅要研究和本國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更要研究攸關全人類總體利益的重大問題”。在現代國際法領域,個人實體的地位如何是這樣一個重要的學術話題。在現階段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其主體地位不會改變,但我們不能忽視個人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可以說,個人是一個走在路上的國際法主體,在國際社會發展過程中適時、適度的予以認可、接納。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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