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違憲審查制特性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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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羅伊訴韋德案,是美國歷史上頗有爭議的一個案件,由這個案件標記的墮胎權、胎兒生命權、隱私權之間的抗衡和較量,時至今日仍然意猶未盡。但作為違憲審查制度的成熟標志則地位牢固。
關鍵詞:羅伊訴韋德違憲審查權功能憲法解釋
一、羅伊訴韋德案案情介紹
羅伊訴韋德案,之所以能引發如此廣泛的討論和爭議,因為他不再是一個純粹的案件,它被賦予了其他的特定含義。本案的原告羅伊的真實原型是德克薩斯州的一名2l歲的女子諾瑪·麥考伊,在該案發生前,她已經結束了一段婚姻,有一名5歲的女兒,由她的父母撫養。1969年,她剛剛失業,而且又懷孕了,她當時的狀況根本不允許她再有一個孩子,她想合法的放棄這個孩子,但是當時德克薩斯州的法律禁止墮胎。無奈之下,她找到了兩名女律師琳達·考菲和莎拉·韋丁頓,這三個人對德州關于墮胎的法律規定都充滿了質疑,她們決定要挑戰這項法律規定,企圖廢止這項規定。她們意識到這個案件終結前孩子可能已經降生了,對麥考伊來說即使勝訴對她來講也沒有實際意義了,但是她們依然決定要進行這場訴訟。因此,她將執行得州禁止墮胎法律的達拉斯縣檢察長亨利·韋德(Heru’yWade)告上法庭。這么說來,這個案件一開始就是一個憲法實驗,一開始就具有確認一項州法律違憲的企圖和特定意義。
原告主張德克薩斯州的關于禁止墮胎的法律規定,侵犯了憲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護的個人隱私權利和選擇權,認為懷孕的婦女有權決定在什么時間,以何種原因,以什么樣的方式終止妊娠,認為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是違憲的。被告主張,胎兒的生命是受憲法保護的,在婦女懷孕的整個過程中是有生命權存在的,非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胎兒生命為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為,孩子的生命權高于婦女的隱私權。
從原被告的訴訟主張我們可以看出本案的焦點在于:一、隱私權是否屬于憲法所保護的權利,即是否能從憲法中找到隱私權合法性的根源;二、胎兒是否有”生命權”最高法院經過1971年、1972年的兩次討論,在1973年以6:3作出終審判決:德克薩斯州規定除為了挽救母親生命其他墮胎都為犯罪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
聯邦最高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依據將在第四部分詳述。
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懷特認為:”作為法院判決之基礎的憲法中,不論是鉆研其用語,還是深究其歷史,我都一無所獲……這一判決,過度適用了憲法賦予法院的違憲審查權,實在目光短淺。”大法官輪奎斯特則認為,多數大法官將他們對羅伊案的觀點建立于對憲法起草者而言”一無所知的”假定權利之上。
二、司法審查權的來源
司法審查制度的產生是行政權力行使者爭取權力的產物,因為順應憲政所以得以成為憲法傳統。司法審查制度產生的直接源泉,是l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即將卸任的聯邦黨人亞當斯總統為了在司法系統安排進自己的勢力,趕在卸任前一天簽署委任書委任了42名大法官,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在其卸任時還是有幾名法官委任狀卻沒有能及時的發出,馬佃里即是其中的一位法官。新上任的杰弗遜總統立即要求國務卿麥迪遜停發沒有發出的委任狀。根據《l789年司法條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管轄,但是根據聯邦憲法最高法院則只有上訴管轄權而沒有初審管轄權。如果最高法院執行(1789年司法條例》,那就等于公開承認國會可以任意擴大憲法明確授予最高法院的權力。大法官馬歇爾不失時機的抓住了這一機會,為司法系統爭取了權力。馬歇爾得出了兩個觀點:第一,美國憲法是美國領土內地位最高的法律:第二,被美國憲法第三條授予美國司法權的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在其審理的案件中決定適用法律。馬歇爾在一場政治風波中利用憲法的權威為最高法院爭取了解決違憲法律效力的權力。法律所謂司法審查權,是指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以國會或州議會的法律與聯邦憲法沖突為理由,判定其無效而不予適用。
三、司法審查權的功能
在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里,在保障立法、行政在各自預定的功能范圍內行使權力,而不互相超越權限方面,法院起著重要作用。
首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調節、平衡總統和國會之間的權力。美國的憲法并沒有修改,而立法權和行政權力確隨著不同的時代背景得到發展或者抑制,這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在發揮作用。其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協調法律位階的沖突,保障美國憲法的權威羅伊訴韋德案原告主張,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規定違憲,最高法院經過審理也最終做出了禁止墮胎的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四條和第九條的規定的終審判決,最終德州關于墮胎的法律規定失效。羅伊案件在社會生活領域推廣了違憲審查制度的適用,標志該制度的成熟。
最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最高法院在作出保障公民權利的違憲審查對,適用最多的條款是1868年通過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這一條被稱為法律的正當程序條款或者平等保護條款。在羅伊訴韋德案中,布萊克門大法官也是通過該條確認德克薩斯州禁止孕婦墮胎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護的正當程序原則。
四、司法審查權的運用方式
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違憲案件,特殊之處在于它與至高無上的憲法沖突,但是最高法院的地位并沒有改變,他依然是被動的、消極的去應用憲法,依憲法為依據,在憲法的框架下處理問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決必須有憲法上的依據,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解釋憲法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在羅伊訴韋德案中,原告主張德克薩斯州的法律侵犯其隱私權和選擇終止妊娠的權利,如果最高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張,其必須為原告的隱私權作出合理的解釋。問題就在于沒有明確的憲法條文規定隱私權,如何從憲法中得出隱私權就成為了一個難題布萊克門大法官試圖從格里斯伍德訴康涅狄格案中找到依據,該案中康涅狄格計劃父母團執行主席埃斯泰爾.格里斯伍德和查爾斯.李醫生因為提供生育控制信息和避孕工具而被捕,因為按照康格涅狄格的法律,他們的行為是非法的,在康涅狄格州法院里,他們被判有罪。于是二人上訴到最高法院,認為康州的法律侵犯了他們的客戶的隱私權,最高法院裁定:”權利法案(第8憲法修正案)所包含的特定保障都環罩著’暈暉’,由特定保障l夕溢‘而成。”諸多特定保障的l夕溢。或者’暈暉”產生了隱私界域。””隱私權比權利法案本身更為古老。”故而,權利法案的暈暉自然包括隱私權。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有遵循先例的傳統,正是基于此,布萊克門大法官在他的判決書里寫道:”隱私權,無論是《第十四修正案》中個人自由的概念或者對州行為的限制……還是《第九修正案》中權利保留給人民的規定,都足以涵蓋婦女選擇終止妊娠的權利。”
隱私權屬于憲法性權利的問題解決了,最高法院憑什么依據第十四條作出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法官卻所做的擴大的解釋,是否欠妥昵?憲法十四條究竟是程序上的權利還是實體上的權利成為回答這一問題的關鍵。我們認為,第十四條應該包含實體性權利。人民具有權利,權利的種類和內容也是不斷豐富和發展的,憲法條文的局限性,不能滿足新的表現形式的權利要求,如果不能適時的擴大權利的內涵,憲法必然要重新修改以滿足新的權利需要,然而憲法要有其嚴肅性和穩定性,不可輕率和隨意的改動最高法院在保持憲法的穩定性的前提下,豐富權利內涵,緩解新的權利和固有局限性的摩擦,是合適和恰當的價值選擇。所以美國的憲法已經是適應時代的全新憲法。公務員之家
羅伊訴韋德案的經典之處就在于,它使得違憲審查制度變為了一項穩固的制度,成為了聯邦最高法院的一項有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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