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國際刑法涵蓋海盜罪探析論文
時間:2022-12-27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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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代型海盜犯罪成為當今世界的嚴重威脅,本文從研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海盜罪的概念及構成特征角度出發,對國際法應當擴大或縮小海盜罪構成要件內涵的各學術觀點做出回應;結合今日熱點問題——索馬里海盜事件,重申各國打擊海盜罪之義務,并分析我國派艦艇赴亞丁灣護航的合法性依據及其積極意義;基于我國迫切需要設立海盜罪以保護海洋運輸安全。文中詳述我國刑法應如何增設海盜罪,以期能提出建設性觀點。
關鍵詞:海盜罪;國際刑法;國內立法
一、國際法上海盜罪的概念及構成
(一)海盜行為的界定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公海公約》規定的海盜行為的基本內容予以保留,稍加修改?!昂1I行為”就是指“在公海上為私人目的,一私人船只對另一船只的人員或財產或由反叛船員或其乘客對所在船只的人員或財產實施的掠奪、扣押或動用暴力的任何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上海盜罪構成的特征分析
1.海盜罪的犯罪主體
海盜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私人,一般包括私人船舶的船員或私人飛機機組成員或乘客。一些學者提出應該擴大海盜罪主體的外延,可以更好的打擊海盜行為,某些國家的水上執法人員與海盜相勾結,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執法人員也參與海盜行為。水上執法人員與海盜相勾結共同作案,主體條件與《公約》規定的“必須是私人船舶的船員”條件不符,所以不能以海盜罪論處。但是我們應注意到,不在船舶飛機內的人員雖然不能成為海盜罪的實行犯,但可以構成教唆犯和幫助犯,所以公約對主體的嚴格規定不會使其逃脫法律的制裁。
2.海盜罪的犯罪對象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物,不包括對自己乘坐的船舶、飛機及其所載人或物所實施的暴行。這是由國際法傳統觀念以及海盜罪的本質所決定的。
3.海盜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故意,且犯罪目的是出于私人目的,這種私人目的主要體現為意圖搶劫和掠奪另一船只或飛機上的財物。一些學者呼吁將犯罪主觀方面不僅限于私人目的,還包括提出政治要求。筆者認為公約將依照政府命令而行事的含有復雜政治因素的“政治海盜”行為排除在外,避免了因各國政府之間的政治斗爭而產生的對懲治海盜行為的分歧,以使公約本身具有較大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
4.海盜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公約將海盜罪將海盜行為發生的地點限制在“公?;蛉魏螄夜茌牱秶獾牡胤健?,為一些學者所詬病,如今有許多海盜的行為是發生在恐怖水域之內而非公海,而這種恐怖水域往往在一國的管轄范圍之內。而筆者認為應當將國際法上的海盜罪與國內法上的海盜罪相區別開,在進行國內立法時可以將國內法上的海盜罪行為發生地點擴大,但國際法上的海盜罪發生地點與國家安全息息相關,所以在現階段海盜罪只能出于私人目的并且限于發生在公?;蚱渌粚儆谌魏螄夜茌牭膮^域。
二、各國對海盜罪的普遍管轄之義務
聯合國安理會在2008年6月2日通過第1816(2008)號決議“吁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受害者和施行者的國籍國以及國際法和國內立法規定擁有相關管轄權的國家,按照適用的國際法……調查和起訴對索馬里沿岸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負有責任的人”,中國正是這樣的受害者。中國的護航行動,是在行使國際公約賦予的正當權利,此次護航行動也是積極承擔聯合國賦予的全球合作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樹立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維護世界航運的安全,并且完全符合國際法。
三、對海盜罪的懲治
(一)國際法上對海盜罪的懲治
對于海盜船舶和飛機,成為海盜所奪取并在海盜控制下的船舶和飛機,無論在公海上還是在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任何國家都有權扣押,可以逮捕船上或機上人員并扣押船上或機上財物。
(二)國內法上對海盜罪的懲治
我國刑法典中沒有專門的海盜罪的規定,筆者認為,依據海盜罪的本質屬性,我國刑法中的海盜罪應規定在侵犯財產罪中,可定義為:海盜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使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強行掠奪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中財物的行為。(1)犯罪客體為海上交通運輸安全。(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我國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公?;蛟谌魏螄夜茌牱秶酝獾牡胤綄Υ?、飛機及其所載的人或物實施非法的暴力、脅迫及其他使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強行劫取在海上航行中的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中財物的行為。(3)犯罪主體。海盜罪的犯罪主體是船員或機組人員。(4)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注釋:
朱文奇,索馬里海盜與國際法.
王秋玲.論國際法上海盜罪構成條件之弊端.法學雜志.2006(6).
錢飛.《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海盜罪評述.現代商業.2007(17).
賈宇.國際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79.
王秋玲.海盜罪及其犯罪構成條件.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2).
郭玉川.我國刑法該如何規定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