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哲學內涵與途徑思索

時間:2022-04-17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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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哲學內涵與途徑思索

學術界和實踐界對于國際法(本文中除特別提出,限于國際公法)的認識方式一直游走于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之間。①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的政治哲學,都不太關注國際關系;法哲學家也很少考慮國際法的問題。②而近年來,與國際學術界開始注重應用法哲學的趨勢③相吻合,中國學者對于部門法哲學的關注和研討方興未艾。無論是學術著作還是學術會議,部門法哲學都開始越來越顯著地進入法理學和部門法的視野。④在這一背景下,為了更有效地推進這一領域的研討健康持續地發展,有必要明確基本立場、探索一些基本問題。本文擬從國際法本體論與方法論的角度,分析其作為法律較為特別的部門在法哲學層面展開研究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國際法哲學的前提認識和基本內涵

(一)對“國際法哲學”的前提認識在分析“國際法哲學”的內涵與路徑的時候,首先應當明確,對于國際法哲學這樣相對新生的事物應當采取何種態度。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應當倡導以下幾個總體的立場:

第一,國際法哲學的開展尚處于初級階段。在這一階段,可能有不同的學者根據自己不同的背景和理解進行探索。哲學家可能會思考國際法律秩序的問題,例如康德、邊沁、哈貝馬斯和羅爾斯;社會學家會考慮國際社會的規范問題,例如奧蘭·揚、安東尼·吉登斯和戴維·赫爾德;法理學者可能會分析國際法領域的問題,國際法學者同樣會借助哲學、法理學或者其他學科的觀點、方法來分析國際法的體系或者具體問題。

所有的這些努力都有其價值,不一定每一種努力都能獲得成功,但應當以寬容的態度、開放的精神鼓勵其多元嘗試,自由發展。

第二,暫時無法確立國際法哲學的界限,不能將范圍嚴格化。國際法哲學的研究還是一個遠未定型的事物,其內涵、外延,研究的角度和具體方式都不應當預先限定,各種企圖限定的做法都可能是畫地為牢,而不能有真正學術發展的效果。提倡在各自發展的同時,多研討、多爭論,在爭論中完善理論、提升方法,但絕不能黨同伐異、惟我獨尊。換言之,應當在比較寬廣的譜系上看待國際法哲學,將對于國際法問題的深度分析廣泛地納入到國際法哲學的范圍之內,進而采取對比、分析、篩選的方式,只有這樣,才能通過廣泛試錯而找到正確的路徑,才能為國際法哲學的未來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三,雖然對國際法哲學的具體內容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國際法哲學的研究應當具有幾個基本的品格:

(1)深入追問。國際法哲學,如同任何應當在認識規范的基礎上解釋規范、追問規范,在解釋和追問中追求更高的學術境界,而決不能以事論事,或者缺乏論證地展開詩性思維,敘說一些貌似高深的論斷;

(2)基于現實。正如有的哲學學者談到“不關注生活的哲學就會被生活所淘汰”,不關注具體學術問題、實踐問題的國際法哲學也會被學術所淘汰。如同其他法學學科一樣,國際法理論的發展需要概念化,⑤但更需要對舊的概念和新生概念予以充分的闡釋和說明,使之不僅僅是標簽,更是可以在現實中應用的原則。國際法哲學的研究,必須回應國際法領域的現實前沿和重大理論問題,而不能孤芳自賞,更不應當考慮建立什么專業槽。

(3)廣博汲取。國際法哲學的研究,欲圖對有關問題作出有說服力的解釋,就必須從更廣泛的領域汲取營養,以求錘煉大智慧、形成大視野,在厚重積累的前提下做具有洞見意義的研究;

(4)平實表述。最好的學術研究應當使用淺白的語言清晰地說明道理,而不是用艱深晦澀的語言或者堆砌辭藻來表述未能清晰的思想。即使是法哲學層面的研究,也應當追求用普通人能聽懂的語言將深邃的思想表述清楚,而不能試圖構建一套“行業黑話”,讓非專業人士一團霧水,甚至專業人士也模棱兩可。“大方無隅,大器晚成,大音希聲,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夫唯道,善貸且成。”(老子第41章)國際法哲學也應當在不框定范圍、不急于求成、不追求顯耀的平和心態下逐漸發展,才有可能取得有益的效果。

(二)國際法哲學的基本內涵國際法哲學不同于一般的國際法理論的范圍。可以說,國際法哲學屬于國際法理論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的國際法理論都屬于國際法哲學。在國際法的理論研討中,對于國際法范圍的研討、對于國際環境法歷史的探索、對于海洋法原則的分析,大多不屬于國際法哲學的問題。例如,僅從國際法的角度分析國際民商秩序的發展就不屬于法哲學的問題,因為這些是純粹的國際法問題,而與法哲學沒有明顯的聯系。

只有那些將法哲學的觀點、理論、方法與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相結合的研究才能算是國際法哲學。在這一前提下,國際法哲學可以作這樣的初步界定:國際法哲學是一種研究方法和研究領域,是以法哲學的理論資源、研究方法、研究路向和理論關懷,以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為核心對象的一種跨學科研究范式。它意味著哲學視野中的國際法、法哲學體系中的國際法、國際法的法哲學化發展以及國際關系、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國際法問題的跨學科研討。

如果做一個簡單的區分,我們可以說,廣義的國際法哲學包含國際法與其他部門法、法學之外的人文社會科學學科的跨學科研究;中義的國際法哲學包括對于國際法問題的法哲學、法社會學、法文化學等的研究;狹義的國際法哲學即建立在本體論、認識論、價值論等哲學范疇之上對國際法問題的觀察、評價、指引和歸結。從當前國際法研究本身缺乏廣度和深度的學術發展的立場看,廣義的國際法哲學界定方式更能夠展示國際法的未來和希望。

二、國際法哲學的必要性

國際法哲學的研究何以必要?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也應當首先回答:部門法哲學何以必要?有的學者提出,部門法哲學的發展“是法理學和法哲學向深廣發展并充分發揮其理論指導力的必然需要,是部門法學自身朝著學理化、哲理化方向提升與發展的必然需要,是打通理論法學與部門應用法學的隔絕狀態、形成二者良性互動機制的必然需要,是促進理論法學與部門應用法學有機分化并向著更高層次有機綜合的必然需要。”這種分析同樣適用于國際法哲學。筆者認為,國際法的法哲學研究,比起國內法的法哲學研究而言,更顯得緊迫和必要,其原因包括:

(一)國際法規范本身的分散性,導致其理論需求大于國內法有的學者認為,由于國際法不成體系(fragmentationofinternationallaw),所以根本無法理論化。這種觀點初看起來雖然有些道理,但是如果認為理論必須在體系化之后出現,認為理論只有一種形態,似乎過于偏狹。誠然,法哲學、法理論可以從系統的角度出發形成周密而完整的法哲學體系;但同樣可以對未能體系化的規范進行深刻分析。在未能體系化的領域,哲學層面的思維可能會有更大的指導意義和啟發機會。從國內法的角度,由于立法的統一,相對完整和完善,以實證主義和語義分析可能解決大多數問題,但是在國際法層面上做不到這一點。

國內審判實踐表明,在重大疑難問題上,法律規范不敷適用,需要在法理學層面予以分析和思考,這是因為法律的規定是有限度的,不足者需要理論證明予以補充和延展。而國際法的實踐則更經常地處于規范不足的狀態。因為國際法本身不成體系,是國家之間協議而形成的約定法、是國家之間彼此約束的平位法,所以是弱法。這使得在處理國際法律問題時不得不從法哲學的層面予以支撐,所以形成了國際法對法哲學的依賴。

(二)國際法的發展歷史體現出與法哲學的緊密結合從歷史發展上看,國際法與法哲學的關系非常緊密。被稱為現代國際法奠基人的格勞秀斯同時也是現代自然法的首倡者之一。在“戰爭與和平法”中,格勞秀斯以大量的篇幅分析了自然法的問題,并從國際法在很大程度上屬于自然法的角度探尋了國際法的問題。從蘇亞雷茨、格勞秀斯、普芬道夫這些國際法學者,到康德、邊沁這些哲學家,國際法靠哲學的滋養而得以成長,哲學通過考慮國際法的問題而形成普適的觀念。所以,有學者評論說,哲學在歷史上就是國際法核心理論的一部分,但是后來被法律實證主義和純粹法理學所驅逐。二戰以后,國際法的復興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自然法的復興。19世紀的實證法哲學在20世紀中葉的國際法實踐中受到了嚴峻的挑戰,亟待補充、豐富、完善新的理論范式,以適應時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