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對推進國際法建設的作用

時間:2022-01-07 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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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對推進國際法建設的作用

摘要:WTO的法治自成體系、開放民主、有強硬的約束性,但也存在爭端解決完成程序時間過長,對強國與弱國在實踐中的地位差距考慮得不夠全面,存在例外規定模糊讓爭端解決機制易被避開等問題。WTO的法治建設使國際法有了硬約束,擴大了國際法的適用范圍,豐富了國際法的內容。面對上訴機構停擺等問題和挑戰,WTO應當堅守自身的原則與目標,為促進貿易自由與國際法治發展、消除貿易領域的歧視繼續作出貢獻。

關鍵詞:WTO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法;法治

一、緒論

國際法治,顧名思義,其本質上是屬于法治領域的問題。因此我們在做關于國際法治的研究時,往往會用到亞里士多德對于“法治”一詞的定義。根據這一定義來推斷,國際法治應符合兩個要求,即達到“良好的國際規范”與“被妥善地執行”。在國際法治關系中,除了國家以外,國際組織也是重要的主體與重要的國際法治關系組成部分。世界貿易組織是國際組織的一員,是一個獨立的、永久性的、世界貿易領域的國際組織,可以看作是經濟領域的“聯合國”。如前文所述,WTO(WorldTradeOrganization,世界貿易組織)的法治研究是國際法治領域的問題。由此可見,若將上述關于法治的理念運用到對WTO的法治研究當中,WTO的法治也應符合兩個要求,即達到“良好的國際貿易規范”與“被妥善地執行”。就這兩點要求而言,如今WTO在它所管理的領域已經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管理規范,且有著強制的執行力來保障其規范的實施,因此可以認為WTO的法治有其研究與被借鑒的價值。再加上WTO的法律秩序在國際法中自成體系,隨著國際社會對于國際法治越來越重視,學者對國際組織特別是有著自己法律體系的WTO的法治研究也越來越重視。因此,筆者將以WTO的法治作為切入點,通過研究該國際組織的法治,來分析國際組織的法治對推進國際法建設作用。在研究WTO法治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對它的價值評價等問題。筆者認為,從國際法的角度對于WTO的法治的研究應主要分為:一是WTO的法治之“良”;二是WTO的法治之“不足”;三是WTO的法治對國際法建設的啟示。綜上,本文旨在研究WTO的法治對國際法建設的啟示,通過分析WTO的法治是否為模范國際法,以及通過對WTO法治的不足之處進行分析,并得出相應的結論與大家進行探討,為推進國際法建設提供參考建議。

二、WTO的法治之“良”

(一)立法民主,有效遵守

若要討論某一國際組織的法治,就要從它的立法開始。首先,WTO是一個民主的國際組織,其立法自然也不例外。在立法方面,WTO的法律規則皆由其成員國共同協商通過,這是它立法程序民主的體現,同時這也意味著WTO的法律規則得到了全體成員國的認同。在某個領域內由其全體成員國認同的法律是具有權威的法律,可以認為屬于“良好的規范”。其次,WTO的法律規則能夠在被尊重的前提下實施,也是因為成員國對這些獲得認可的規定都能有效地共同遵守,所以實施起來沒有困難。且WTO有一套完善的監督成員遵守法律的機制,能夠對違反規則的成員給予及時有效處罰,因此成員國對于WTO法律的遵守是有效遵守。再次,WTO對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有著強制的管轄權,這一機制使得國家之間的貿易爭端因有了第三方———WTO的裁決效率大大提升,也有助于公平解決問題。從WTO受理過的案件來看,其給出的判決結果基本上是有效的、能使成員國信服的。這就對維持WTO管轄領域內良好的法律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屬于“妥善地執行”。綜上,在立法與遵守方面,可以認為符合法治要求的WTO的法治是良好的。

(二)成員國法律地位平等

WTO保障其各成員國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這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從前面所論述的立法環節可以看出,在立法過程中,WTO就力求平等。在制定規則時,每一個國家無論大小、強弱都擁有自己的一票,而規則又必須由全體成員投票方可通過。因此,這一舉措保證了成員國在立法方面的平等地位,特別是保證了弱小國家行使投票的權利。第二,在國際社會交往中,強國、發達國家的霸權主義行為隨處可見,而弱國、發展中國家的權益容易遭到侵犯,常見的就有美國濫用其國內的長臂管轄原則到涉外管轄權中,致使他國的司法主權遭到干涉等情況。如此一來,雙方容易產生摩擦沖突,而弱國的權益往往很難受到切實的保護。但在WTO管轄領域內,不論成員國強弱,產生的沖突都一并交由WTO來裁決。換句話說,在產生摩擦沖突時,弱國可以選擇交由WTO來審判,這樣就在程序上與最終的結果上都切實地保護了受欺壓的弱國的利益,同時保障了這些弱國與強國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WTO的成員資格取得需自行申請。這說明WTO在取得成員資格這一方面是開放性的,根據的是自愿原則,即由申請方自愿向WTO提出加入申請。因此,可以認為WTO在其成員國取得成員資格方面是民主、平等的。在上述方面都能做到人人平等的法律,符合“良好的規范”;而能使爭端的裁決結果符合公平正義,屬于“被妥善地執行”,綜上,在成員國的法律地位方面,可以認為WTO的法治是良好的。

三、WTO的法治不足及面臨的挑戰

(一)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雖基本有效,但筆者認為在一些方面還有所欠缺,需加以完善。這些方面包括但不僅限于:一是爭端解決完成程序時間過長,不能及時對成員國的損失及補償進行裁決;二是對強國與弱國在實踐中的地位差距考慮得不夠全面,弱國實行報復措施較為困難;三是存在例外規定模糊讓爭端解決機制易被避開。具體而言,第一個問題“時間過長”會使得WTO的處罰或賠償往往與問題的發生不同步,甚至比問題產生的時間要落后很長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中,因賠償或處罰措施沒有及時到位,很有可能致使相關成員國的利益與正常貿易都受到損害。筆者認為,遲到的正義并非正義,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效率應當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逐步提高。第二個問題“地位差距”是指弱國難以在爭端解決機制的支持下對強國進行報復。如此一來雙方一旦產生貿易糾紛,弱國無法從根本上威脅到強國,這對本就弱小的國家來說是十分不利的,WTO應當主動考慮并對該機制進行完善。第三個問題“規定模糊”是指WTO的各項協定中有著許多的例外規定,而在爭端解決機制中對于“例外”的解決措施不夠清晰,易被不想訴諸爭端解決機制的國家“鉆空子”后巧妙避開。這樣會使貿易摩擦不斷升級,對維護WTO法治環境起到反作用。WTO應對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修改完善,盡量防止此類現象的產生。

(二)上訴機構停擺

目前,WTO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其爭端解決機制中的上訴機構停擺問題。該問題是由于成員之一的美國,因對WTO上訴機構不滿、積怨已久,對WTO上訴機構成員遴選不斷進行阻撓,最終“成功”致使WTO的上訴機構因僅剩一位成員而陷入停擺狀態。眾所周知,上訴機構被譽為“明珠”,它對于WTO法治的維護、對于案件的公平裁決,都可謂是功不可沒。因此,美國這種霸道的做法使得WTO的多邊貿易體制受到了沖擊,使得WTO在爭端解決方面陷入困難,致使WTO對各成員國貿易爭端的裁決結果變得不確定,這無疑是對WTO良好法治局面的一次重大打擊。在此次事件發生后,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成員國提出了許多解決方案,但其他的解決方案或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或是因其過于理想化而不可能在實踐中被完成。像美國這樣的國家,向來是推崇強權與本國利益至上的。可想而知,若上訴機構停擺后不能重新恢復或是找到更好的替代方式來解決爭端問題,那么長此以往,WTO良好的法治局面必然會被破壞,霸權主義國家帶來的壓迫又會重新回到弱小的國家頭上,弱國利益受損則多邊貿易體制也將會不再公平,甚至發生倒退。

四、WTO的法治對推進國際法建設的影響

(一)使國際法有了硬約束

談及WTO的法治對推進國際法建設的影響,首當其沖的就是它的約束力問題。在當代國際社會中,盡管國際法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但由于缺少具有強制力的執行機構來保障國際法的實施,所以國際法并不像國內法那樣具有實際的“硬”約束力,在很多時候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國際法有著它弱法的一面。但WTO對其締約成員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尤其是針對成員國政府和成員國國內立法機構的約束措施,使得WTO的締約成員都受到了強硬的管制,成員國的國內法需保證與WTO協定的規定一致,這就無形中提高了國際法的地位,增大了國際法對國內法的影響。此外,前文提到,隨著世界貿易往來越發頻繁,各成員國之間因貿易產生的摩擦糾紛也日漸增多。因此WTO將成員國的爭端解決納入其管轄范圍內,且對成員國之間的爭端有著強制的、不容拒絕的管轄權。也就是說,在貿易爭端解決這個問題上,各成員國沒有其它選擇,只能交由WTO的解決機制來進行裁決。這種做法實際上擴大了國際法的管轄范圍,結合前面論述的對成員國強硬的各種約束措施,不難看出,WTO的法治措施在它的締約范圍內使向來只有“軟約束”的國際法逐漸走向“硬約束”。

(二)擴大國際法適用范圍,豐富國際法的內容

WTO的法治對國際法內容方面的影響不容小覷:第一,由于貿易領域范圍的廣泛性,WTO在管轄范圍方面相對其他領域的國際組織來說更為廣泛。再加上WTO的管轄范圍不僅限于貿易領域,有許多與貿易相關的問題也在WTO的管轄范圍內,因此WTO所制定的規則完全可以適用到跟貿易相關的領域,這樣WTO法律的影響在原有范圍的基礎上得到了擴展,這屬于在實踐中擴大了國際法的適用范圍。第二,WTO的成員數量眾多,截至目前已擁有162個成員國。這說明受到WTO法律影響和約束的成員數量十分龐大,足以證明WTO法律約束的廣泛性,體現出國際法的適用范圍與約束范圍均得到了擴大。第三,不同國家之間所締結的條約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WTO成員國所締結的條約與協定對之前的國際法不曾涉及的領域和多邊條約提供了充分的案例,豐富了國際法的內容,使得國際法涉及的內容變得更加多樣化,可以說在內容上充實了國際法。由此可以得出結論:WTO的法治在國際法建設中實屬貢獻良多。

五、結語

綜上所述,WTO的法治的確有值得其他國際組織借鑒的優點———自成體系、開放民主、有強硬的約束性,但也應當抓緊完善自身的缺陷———在解決爭端方面出現的諸多問題。不可否認的是,WTO的法治確實對推進國際法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我們必須看到,WTO的法治模式為維護國際社會的法治秩序、維護世界貿易的公平與正常運轉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更是對國際法與國內法地位起到了平衡作用。而至于WTO面臨的上訴機構停擺這一挑戰,不難預測,失去了上訴機構作用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將來會成為WTO法治的一大隱患,也會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一大隱患。因此需要成員國共同攜手找出對策,守護好貿易領域的良好環境,堅決抵制某些霸權主義國家試圖以強權來解決貿易爭端的行為。同時,面對挑戰,WTO也應當堅守自身的原則與目標,為促進貿易自由與國際法治發展、消除貿易領域的歧視繼續作出貢獻。只有各成員國都能主動維護WTO領域內的法治秩序時,我們對于WTO以及國際法治的研究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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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瑞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