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效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4:18:00

導語:經濟法的效率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經濟法的效率研究論文

摘要:法律價值是法律中的一個核心問題。經濟法效率和公平作為其價值取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體制轉型時期,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經濟法的效率體現在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及經濟法律制度自身等方面。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公平;效率;效率分析

一、經濟法的優先價值

在法律哲學中,法律價值一直被認為是核心問題。美國社會法學家R·龐德認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問題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應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1〕公認的法律價值包括正義、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會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兩項最重要的價值,同時也是存在最大爭議的問題。

在很多情況下,公平與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時,常常沒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損害效率為代價。對于某一具體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要由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任務來決定。

對公平與效率誰優先的問題,羅爾斯、弗里德曼和奧肯代表了三種不同的觀點。羅爾斯主張公平優先。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中,第一個原則,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要優于第二個原則,即差異原則。弗里德曼主張效率優先。他主張按產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資源,反對利用國家手段達到結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個社會把平等———即結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結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2〕奧肯主張公平與效率兼顧。他說:“羅爾斯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況且,在這種意識形態的爭論中,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個麻煩。在這里,就像在別的地方一樣,我妥協了。”〔3〕奧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漏桶規則”,通過“漏桶”這一收入調節制度,達到既要適當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損失效率。

我國經濟法把效率和公正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觀調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現象,以及受到社會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約,經濟法的價值必須是以效率為主、兼顧公平。

二、經濟法效率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效率問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即經濟法是促進還是阻礙經濟的發展;二是經濟法本身的效率問題,即經濟法本身運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帶來的效率,也即經濟法應包含有自身的內在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經濟邏輯,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經濟法應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為重要的核心是促進市場主體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紀的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即使談判中沒有嚴重的障礙,人們也極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達成協議,所以,應有一個第三者迫使他們同意合作。這就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協議失敗造成的損失達到最小,所以,法律設計應該能防止脅迫和消除意見分歧的損害。這就是所謂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通過法律消除私人談判的障礙。自愿交換對雙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談判會帶來一個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規則,克服私人談判的障礙,促進合作,即通過法律制度的建立來減少合作的成本。這被稱為“規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經濟法應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資源。古典經濟學提出經濟人假設,認為每個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從而自動實現社會整體的福利增長。這種假設受到制度主義的尖銳批評。經濟人的理性假設認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對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慮,不僅對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對客觀的環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對目標,行為及其結果都能給予一個合理的預測。但由于人類所處環境的約束和人類自身計算能力的限制,他們不可能知道全部備選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考慮統一到單一的綜合性效用函數中去,也無能精確計算出所有備選方案的實施后果,也就是說,經濟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對有限理性的定義是:“有達到理性的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一個結果就是產生機會主義傾向,這決定了制度的重要性:經濟法律制度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行為的基本規范,提供一個對未來預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決定社會的發展方向及其績效。

三、經濟法的效率分析

(一)國家通過經濟法干預經濟的效率分析

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克服市場夫靈及市場不及的地方,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制度。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的狀態。通常市場失靈分為三種情況,即公共物品、外部性、壟斷尤其是自然壟斷等三種情況。

提供公共物品。一個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私人產品”,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消費上的競爭性,二是供給上的排他性。市場制度可高效率地提供私人產品。另一種是“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相比,它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消費的非競爭性。即某個人對一種物品的消費并不妨礙別的任何人對該物品的享受。甲享受國家提供的國防和司法服務,并不妨礙乙也同時享受這種服務。二是提供的非排他性。指對一種物品未付費的各個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該物品的好處。例如,不論人們是否對反污染規劃作出貢獻,每個人都得益于新鮮空氣。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將不負擔某一物品的費用,而他們卻能免費獲得該物品。燈塔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即使燈塔的收益會超過成本,但由于沒有辦法排斥未付費者分享燈塔的利益,市場也可能不提供燈塔,因此,市場交換制度便不可能起作用,因為賣方將不能保證只有償付這種物品代價的那些人才能獲得該物品。三是生產的邊際成本很低或甚至為零,即增加一個人口并不會引起邊際成本的增加。

公共物品的這三個特征,使得通過市場制度來供給公共物品,會產生供給失效,無法滿足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國防為例。國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受益面涉及一個國家的所有的人,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與利益的非占有性特點,其好處已經以特殊的方式提供給社會各個成員,無法指望每一個社會成員會主動去購賣,相反會出現大量的對這種物品免費使用的情況。如果仍然按照市場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交易,必然導致交易失敗,無人進行公共物品的生產。在公共物品的供給方面,市場機制是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因而,公共物品只能依靠政府提供,與市場供給相比較,政府供給是高效率的。經濟法律制度可以設計:究竟河種物品在什么程度上為社會所必需,供應這些公共物品的資源的取得,以什么方式將這些公共物品分配給需要的社會部門等。

外部性矯正。外部性,又稱外在性或外部效應等,含義是指市場主體的行為引起的費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外部效應有正負之分,產生有利于他人影響的為正外部性效應,有損于他人影響的則為負外部性效應。前者的例子如植樹造林,后者如污染物的排放。外部性廣泛存在于各種社會關系,特別是經濟社會關系中。外部性的存在使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人們普遍認為,市場自身無法消除外部性。矯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是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成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市場的方法大致有三種:當事人直接協商、經濟組織創新、明確界定產權。由于外部性隱含了當事人缺乏自我約束力的假設,因而在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外部性顯然難以成功;經濟組織創新在短期內亦非易事,真正有實效的方法其實只有一種,也就是所謂的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明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資源配置給誰并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但是,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現實社會中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而且有時交易費用還特別大,使得以此方法消除外部性實際上不可能或不經濟,有效率的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是政府通過經濟法的方法予以干預。

消除壟斷。壟斷組織的壟斷行為從社會整體看是低效率的。(一)壟斷企業限制產量以抬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自由市場競爭的主要方式是價格競爭,即降低價格,薄利多銷,這種競爭方式可以給消費者帶來好處,也可以提高社會凈福利,但在壟斷市場上,壟斷企業往往通過限制總產量的方法,抬高價格,這樣就有損消費者的利益。(二)抑制競爭,從而降低企業的創新動機。競爭和利潤是企業發展的外在壓力和內在動機,通過競爭和利潤驅動,可以促使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降低價格,使整個社會受益。但是壟斷組織可以通過壟斷市場控制價格來實現壟斷高額利潤,因而壟斷企業采用先進技術的內在動因就相對小得多。(三)壟斷者獲得超額利潤,加劇壟斷者與中小企業的矛盾。壟斷企業的高額利潤是通過壟斷價格來獲得的,具體是通過壟斷低價和壟斷高價來實現的,從本質上講是通過剝削非壟斷的中小企業獲得的,這樣,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就不可避免地加劇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界的矛盾。(四)壟斷組織內部的低效率。美國經濟學家H·萊賓斯坦于二十世紀60年代提出“X—非效率”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壟斷企業的大組織內部,存在著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性。這是因為,壟斷企業缺乏純粹競爭經濟中的經營的那種競爭壓力。企業不是由一個單純的群體構成的,而是由實業家、白領和藍領等集團共同構成的組織。處在競爭性市場上的企業,為了爭得生存條件,企業內的諸集團會團結一致去提高效率,但在壟斷市場上的企業就不同,它們享有壟斷利潤,企業不存在著太多外來壓力,因此企業內部各集團的行為就會偏離爭得企業最大限度利潤這一本來目的,而在企業內部各集團追求自身的利益,導致各種磨擦的增加和管理成本的提高,從而導致企業的低效率。(五)過度的廣告宣傳造成的資源浪費。企業的壟斷可以通過擴大產品差別來產生,但事實上,有些產品的差別完全是通過廣告宣傳人為地形成的。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差別,往往通過擴大產品廣告宣傳方面的支出;反過來,壟斷又使得公司有可能進一部擴大產品的差別,其方式同樣是通過廣告宣傳來實現,這樣就導致廣告宣傳方面支出的攀升。廣告宣傳作為一種非價格競爭方式,對生產者和消費者來說得不到益處,純粹是一種交易成本。

反壟斷法是經濟法中的核心。反壟斷法的精神在于維護公平競爭,保證市場發生最優化的作用。它保障企業公正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的獲得與行使,保障企業平等的進入市場的的自由權利,它譴責,打擊所有分裂市場、取消、扭曲市場的企業行為、政府行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的“國家干預”的作用的基點是企業自由,“干預”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消除商事活動中的障礙和向消費者提供便利,不是為了“干預自由”,而是“為了自由而干預”。馬歇爾·C·霍華德精辟地闡述了反壟斷法的精神:“只要存在著對競爭的不正當的限制或者對消費中、購賣中合理判斷的嚴重障礙,那么,實際的政府干預就是必要的。這種社會的控制與其說是對自由企業體制本身進行限制,不如說是用來擴大企業在市場上的總體自由。”〔5〕反壟斷法強調市場的總體自由,是因為從根本上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才有效率。

減少“政府失靈”的風險。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前提,但政府亦非是萬能的。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布坎南對此有深刻的論述。布坎南認為,政府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他最終是由人組成的,這些人都有自己的私欲,都千方百計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員作為一般的人,并非無所不能、無所不知,而是擁有人類固有的一切弱點,也會犯這樣那樣的錯誤。即使有的官員想把事情辦好,也可能因為局限而無功而返,或者好心辦了壞事。總之,政府不是超凡至圣的超級機器,并沒有正確無誤的天性。因此,如果說市場機制并非完美無缺的話,那么針對市場缺陷的政府干預也并不一定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并不一定會增進公眾的福利。布坎南的“政府失敗論”實質上是指出,國家存在著能力邊界,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也會面臨信息不足的問題,從而影響干預決策;在進行干預決策時,也會面臨如何進行最佳選擇的難題,如政府干預在目標上要嚴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講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講求方法的科學性、合目的性,這種對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效率與非效率、方法的科學性與非科學性的選擇在實踐中是非常復雜的。

經濟法可以對克服政府的干預偏差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有多種“干預政府”的內容和方式,它們都有其意義和作用。但是,最為有效、最為持久并能對其他方式進行保障的應是制度制約。因此,干預政府的關鍵是建立制度安排:規范政府行為,使之有序化、明確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人們預測、識別,控制“政府失靈”的成本,使防范成本控制在人們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圍內。從社會角度看,有了這種制度安排,就可以將違規成本內在化,增強其自律意識。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規則,在探討和設計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制度、為政府干預的合理性進行法律解釋的同時,也研究政府干預經濟的限度、范圍和程序,避免政府干預失靈。

四、經濟法律制度的成本分析

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基本上包括三個方面:信息成本、談判成本、和履行成本。這三方面的成本都與法律成本有關。首先,法律制度事實上提供一種基本上固定不變的的信息,從而可以節省信息成本;其次,法律為人們提供了一種談判規則,從而減少談判成本;再次,法律規定了違約的制裁方式,從而對違約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而在發生了違約行為時,法律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規則,并通過國家機器保障這些規則的施行,這可大大減少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法律制度要發揮上述作用,其本身的運行需要花費社會成本。經濟法在實施國家干預時就存在著干預成本。經濟法的社會成本基本上包括兩個方面:立法成本和執法成本。

立法成本。我國目前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問題,各部門在立法時都盡量擴大自身的權力,尤其是收費權和處罰權,同時又規定較為復雜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交易的正常進行,阻礙了產權人對其財產的正常使用。應用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對管制的成本問題的研究方法來分析立法成本:一項法律法令的通過,必然符合某一社會集團的利益,這一集團必然要為此付出代價,這就是立法成本。同時,由于該項立法的通過而受到損害的另一社會集團,也必然為阻止該項立法的通過而付出成本。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任務非常艱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此。

從社會總體效率來看,我國經濟法的立法成本較高,存在著這樣幾個問題:其一,我國的經濟法律草案大都是山相關的行政部門起草,帶有相當的部門利益色彩,而相當多的草案在立法機構常常可以不經修改或經細微修改而予以通過。這表明我國的法律起草部門并非是中性的,它本身就帶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偏好。其二,缺少高效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議、辨程序。缺乏促使立法機構成員主動了解議案的激勵機制。其三,立法中存在信息問題。信息問題包括信息不足、信息偏在、信息錯誤等。信息不足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信息收集存在成本,并且其邊際成本遞增;信息收集主體因理性的有限而不能收集所有的信息;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容易產生搭便車的行為,因而產生市場總體的信息供給量不足的問題,信息不足往往使立法者不能作出最佳決策。信息偏在是指在兩個主體之間呈不對稱分布。一般而言,立法機關具有信息優勢,但就某些特定問題,立法機關可能處于信息劣勢,導致干預的法偏離干預需求。信息錯誤是指信息在收集、整理、傳遞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因素而使信息失真。錯誤信息會嚴重影響決策者的法律輸出質量。

解決立法效率偏低的方法是進行制度創新。(一)設立常設的或非常設的獨立的法律起草機構,其組成人員除相關行政機構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種專家,還應有不同利益的代表,使法律草案把不同個人偏好匯集成一種社會整體偏好,這樣在法律起草階段就能比較好地反映市場的干預需求。(二)用法律形式對立法機構成員進行有效制約,糾正其公益心的偏離,抑制其經濟人的傾向。(三)立法機關應設立獨立的信息的收集、分析機構,就特定問題進行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改革國民經濟統計體制,減少無效或低效信息的收集與傳遞。

執法成本。考特和尤倫曾論述過執法成本:“沒有人知道法律糾紛花了多少社會財富。1983年,聯邦、州和地方在民事和刑事審判上的費用加在一起高達397億美元……”〔6〕我國的執法成本,特別是經濟法的執法成本未作過統計但可以肯定是非常高昂的。特別是我國存在著嚴重的執法問題:地方保護主義;把執法手段當作目的,只關心收費、罰款,而對被收費的對象不進行管理、引導;功利地選擇法律進行執法,導致法在適用上,不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有效管理、服務,只著眼于自身利益而對市場主體進行騷擾式的“管理”等待,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了經濟法的執法效率。

要提高經濟法的執法效率,必須對政府執法過程進行改革。這有多種思路,如:其一,對執法者進行全方位的激勵,使執法者具有執法的動力,克服執法者消極執法的現象。其二,對執法者進行多路徑的監督,從而促使其遵循法律。如橫向監督、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其三,立法者在進行執法程序設計時,應多途徑擴大執法者的信息擁有量,賦予被監督者強制說明的義務,并規定較重的法律責任,以低成本地獲取信息。其四,使執法主體具有自身組織上的保障,確保執法的有效性。〔7〕

從經濟法效率的理論分析可以知道,經濟法是高效率的法律制度,但現狀卻是不夠理想的,完善和健全我國經濟法律制度還有根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美)R·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55頁,商務印書館,1984。

〔2〕(美)米爾頓·弗里德曼。《資本主義與自由》,第152頁,商務印書館,1986。

〔3〕(美)阿瑟·M·奧肯。《平等與效率》,第84頁,華夏出版社,1987。

〔4〕參見(美)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三聯出版社,第4章,1994。

〔5〕(美)馬歇爾·C·霍華德。《美國反托拉斯法與貿易法規》,第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

〔6〕(美)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第660頁,三聯出版社,1994。

〔7〕應飛虎。《論均衡干預》,載《政治與法律》,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