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核心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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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指出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與政府有直接的關系,其本質圍繞著政府而展開,政府是經濟法的重要主體,經濟法的主要內容反映了政府的功能和活動。同時認為加入WTO后,更應進一步研究經濟法,以確保小政府對大社會的有效管理。
關鍵詞:經濟法本質政府有效管理
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與政府有直接的關系
在經濟法的產生問題上,國內外法學界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1)認為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后才產生的;(2)認為近代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但并不否認市民革命以前的經濟法的存在;(3)認為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就產生了,到了壟斷階段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形成為一個新的法的部門;(4)認為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產生于古代社會。不論以上觀點孰是孰非,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國家是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法。撇開以前的歷史階段不談,現在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政府被迫(動)或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和協調的職能。西方經濟學者認為,不存在所有經濟決策都在自由市場中作出的“純粹”市場經濟。所有的市場經濟都是“混合的”,因為在任何現代社會里,政府都要起主要作用。
著名古典政治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提出了市場經濟應由“看不見的手”來調節,政府只應充當“守夜人”,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理論。斯密的理論適用于完全競爭的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可如今的形勢已迥于從前。因此,凱恩斯提出了國家干預理論,并由羅斯福總統在實施“新政”時應用于實踐。二戰以后的絕大部分國家都加大了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力度。從他們實行的經濟制度上來看,美國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日本實行的是政府主導的市場經濟,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韓國是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國家。其政府對經濟干預之意已十分明顯。更為大家所熟悉的是,新加坡是一個嚴格計劃的市場經濟國家,而其所取得的經濟成績亦為世人所矚目。
從法律角度來說,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亦屬必然。首先,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導致市場機制的失靈。在缺乏完全競爭的情況下,極易導致壟斷,市場自動調節失靈。市場經濟下的價格規律遭到破壞,產生了一種外部效果。另外,市場機制本身存在兩個弱點,一是不能完全實現公正的收入分配;二是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不能避免的盲目性。其次,經濟法的形成是政府干預經濟的必然選擇。市場機制的失靈導致政府適度干預成為必要,而“適度”之形式表現為“無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協調并用。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民商法建立了基本的秩序,但是民商法遺留了大量的空白需要經濟法來調整,其中突出的一點是,民商法突出保護主體的私利益,其利益保護結構不適應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國家干預經濟的各種方式中,法律手段是最有效、最易為社會所接受并最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一種方式。因此,政府實施宏觀經濟管理必須采取經濟法的形式。
二、經濟法的本質圍繞著政府而展開
經濟法的本質可以從多個角度、多個層面來理解,我們這里所談的經濟法的本質是指經濟法所固有的,決定經濟法性質全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經濟法的本質就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之法。中國人民大學的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是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存在的基礎、發展的動力,是經濟法的本質和靈魂。這里的“集中”可以理解為對政府的賦權,“民主”可以理解為政府的規范。對經濟法的上述本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而不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機構是多元化的,國家職能也是多元化的,經濟干預職能只是其職能之一,而該項職能之行使從本質上來說是由政府機關來行使的。再者說,國家干預經濟、社會生活的方式很多,范圍很廣,而從經濟法角度來說,其只能調整政府干預經濟的關系。
其次,經濟法不僅僅是確認政府干預經濟而且是確認并規范政府干預經濟。經濟法除賦權政府外,還必須防止、禁止、制止政府的不適當的、不必要的干預。政府干預經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浪費和缺乏效率,著眼于共同性和一致性而忽視個體利益的差別等。規范政府干預經濟行為顯然十分必要。
經濟法本質之核心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經濟并重。兩者并重之要求亦可從經濟學理論中尋到依據。現代自由主義的基石是“政府失靈論”,其主要理論依據是:“看不見的手”仍然有效;資源有效配置的惟一途徑只能是通過市場來實現;克服市場缺陷的方法是明晰產權而不是國家干預;政府的公平、績效、誠信等受人為因素影響而值得懷疑等。政府(國家)干預主義的出發點是“市場失靈論”,其主要理論依據是:個人利益、社會利益不能一致,效率、公平無法平衡;壟斷盛行,資源浪費;信息失效無法由市場本身彌補;自由市場經濟存在外部效應;公共產品生產存在問題等等。兩派之爭的直接結果便是:政府干預經濟,但必須是適度的,規范的干預是必要的。因此,經濟法的任務便在于平衡政府對經濟干預的“度”,其前提是確認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權,其保證是對政府干預經濟行為的法律規范。
三、政府是經濟法的重要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指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中,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對國家機構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的任務、職責,進行經濟管理活動的原則和方式、法律責任以及他們的設置等均作了規定。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是通過相應的國家機構,具體說,就是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活動來實現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主體結構中處于主導地位,是經濟法的重要主體。如果對經濟法主體作一層級劃分,把經濟法主體———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第一層,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則是第二層,企業等主體則是第三層。在這幾類主體中,政府是一個經濟執法主體,其活動是一種法律傳動的中介活動。如果說這一環節出現問題,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將會受到嚴重影響。
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政府的主體地位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政府是經濟活動秩序的制定者。體現在政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和作出行政司法解釋等。
第二,政府是市場秩序的維護者。體現在政府市場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查處,對市場秩序的維護矯正。
第三,政府是執行經濟活動規則的仲裁者。體現在政府對經濟合同、勞動合同等的仲裁。
第四,政府經濟運行過程的調節者。體現為政府利用財政、稅收、價格等手段對經濟運行的調節。
第五,政府是經濟運行過程的直接參與者。此時,政府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民商主體),其本身行為要受法律約束,而政府的模范守法行為會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第六,政府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者。體現為政府利用計劃、預算等手段對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等作出規劃。
從政府的角色不難看出,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政府是經濟法的極其重要的一類主體,其立法行為(行政立法)、執法行為(市場經濟管理行為)、市場行為(作為普通經濟主體參與市場經濟關系)都會對市場經濟建設產生重大的影響。由其多重角色、深入市場經濟關系等特點,我們稱政府為經濟法的核心主體亦不為過。
四、經濟法的主要內容反映了政府的功能和活動
政府發揮經濟功能,干預經濟的依據有三,一是生產的社會化與專業化;二是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與市場的功能缺陷;三是社會目標與公共產品。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身份地位及其發揮經濟功能的依據決定了政府經濟功能的范圍。概括起來講,政府的經濟功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提供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這就決定在市場主體制度中必須明確國有企業的地位,在產業政策上必須兼顧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產業的發展。
2.建立和保持市場競爭制度。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為此,政府必須應對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完善相關立法,嚴格執法。
3.調節經濟運行過程。政府對經濟運行過程的調節包括微觀經濟政策調節和宏觀經濟調節。而宏觀經濟政策調節即宏觀調控法,主要指政府利用利率、匯率等手段進行的調節。
4.收入再分配和社會保障。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職能,主要表現在財政收支上。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從全社會角度統籌規劃社會保障體系。
可以說,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和規范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構成了經濟法的主要內容。而現在經濟法學所架構的經濟法體系與上述分析相吻合。
經濟是一國的核心,經濟法對保障一國經濟的發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全球化及中國加入WTO的背景下,大社會、小政府的國家社會管理模式已成為全球各國的共同選擇。WTO將影響中國的公法制度,推動政府行為走向法制化,這是因為WTO協定約束的對象是政府。我國政府必須保證管理經濟行為的公開、透明,政府必須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實施的管理經濟行為的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等。應對如此態勢,為確保小政府對大社會的有效管理和充分保障,研究經濟法,并且把握住經濟法之核心———政府,就成為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參考文獻:
1.楊紫煊。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陳秀山。政府調控模式比較研究。北京出版社。
3.張宗和。中國現階段非公有制經濟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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