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價值探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4:41:00

導語:經濟法價值探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經濟法價值探析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法的歷史、與民法的價值比較、經濟法總論和各論的考察,論證經濟法的價值在于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經濟法是人們運用法律維護市場秩序和弱者利益的產物;民法崇尚自由,追求形式正義,而經濟法更強調秩序,追求實質正義;經濟法的總論研究,體現了經濟法以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為理念;經濟法各組成部分則在實踐中體現了這一觀點。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經濟秩序;實質正義

法理學認為,“法的價值”有三種使用方法:法的目的價值、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及法的形式價值。本文取前一種,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1經濟法的價值就是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對經濟法價值的探討是經濟法基本范疇研究的一部分,對加深經濟法獨立性的理解,提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經濟立法都有重要意義。

學者們對經濟法的價值已多有闡述。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應是國民經濟發展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平衡法、國家經濟安全法,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體。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當關注社會公平和經濟民主,同時不排斥其他價值(如經濟效益、經濟秩序等)的存在。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滿足了人類的經濟秩序理想,其價值在于經濟秩序。2史際春、鄧峰所著《經濟法總論》認為,經濟法的價值表現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3

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必須立足于社會現實需要,反映出經濟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特有品質。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工具,作為正義與自由維護者,有其共同的價值。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人權,都是所有法律應具備的理念和信仰。然而,各部門法承擔的任務是不同的,各有側重,價值理念也自有不同。因此,我們在研究經濟法的價值時,應著眼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側重的那些方面。它們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決定了經濟法的任務。研究它們才有指導理論和實踐的作用。筆者擬通過四個方面的考察,論證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

一、對經濟法歷史的考察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的構建是為了滿足經濟基礎的要求。對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原因和時代背景進行考察,可以明確經濟法的歷史使命,洞察經濟法的價值所在。

真正意義的經濟法肇端于19世紀末。1776年,亞當·斯密發表了著名的《關于國民財富的原因和性質的研究》一書。斯密的“自由放任主義”符合當時資產階級自由競爭的19世紀末,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了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經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了競爭的不平衡,引發了嚴重的社會矛盾。中小企業主和廣大消費者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龐大的壟斷組織面前毫無公平可言。同時,壟斷組織憑借壟斷優勢,為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時常不顧市場秩序,侵犯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最終影響了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穩定。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已不適應壟斷后的經濟現實。1914—1918年的一戰及1929—1932年的經濟危機,更加迫使人們尋找新的指導理論以調和社會矛盾。1936年,凱恩斯發表了《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提出了“國家干預主義”思想,并逐步成為各國統制及立法的理論依據。

這種社會現實與指導理論上的變化,突出反映在各國的經濟立法上。從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英國工廠法(1933年)、法國的糧食限價法(1793年)、英國的《英國爾關稅法》(1861年)、《宅地法》(1862年),到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美國的《謝爾曼法》(1980年)、《克萊頓法》(1914年)英國的《公平貿易法》(1973年)、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1967年),國家越來越重視運用間接手段加強對經濟的干預,次數不斷增多,范圍也不斷擴大。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有戰爭經濟法、危機應付經濟法和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三個不同層次。4也有的學者說“國家不幸經濟法幸”。5這些觀點都反映了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然性,在于國家通過宏觀調控,限制極端的個體自由,防止經濟混亂,以期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秩序;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出發點,以國家干預和社會保障的方式增強中小競爭者的競爭力和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實現實質正義。經濟法的價值更多地體現為維持經濟秩序追求實質正義。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比較考察

設立一個參照物,凸現出經濟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價值偏重,民法是最好的選擇。它們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調整和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民事權益,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最為重要的基礎性法律,作用和地位有相似性。它們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調整對象有類似性。但是,民法和經濟法的價值理念是迥異的。近代民法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近代私法三原則“權利能力平等、私有財產神圣、契約自由”充分體現了18世紀個人主義的法律思想。“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就是反對身份特權立法,反對限制,追求平等與自由。平等與自由是民法的靈魂。面對封建特權的壓制資產階級革命者祭出了平等與自由的大旗。他們要求平等,希望每個人都擁有同樣的機會進入市場,公平競爭自由競爭。這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正義。然而,進入19世紀末,財富的重新分配使不同的社會群體經濟地位日益懸殊,作為近代民法基礎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已經喪失。6弱肉強食的競爭結果,是處于優勢甚至壟斷地位的強勢群體不斷利用經濟優勢擠壓弱勢群體。良性的經濟秩序時常遭到破壞,平等只剩下形式,自由成為經濟專橫的借口。人們又呼喚新的正義。社會正義觀的改進的變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以國家干預為手段,以社會大多數人福祉為目標的經濟法順應了這一點。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是一種”身份法“、”特權法“。但它是賦予弱者以”特權“,利用國家權力對弱者進行保護,規制強者的恣意行為。因此,經濟法追求的不是形式正義,而是實質正義強調的不是經濟自由,而是對絕對的自由放任加以約束防止經濟秩序的劇烈動蕩。經濟法的價值在于實質正義和經濟秩序。市場主體只能在經濟法規定的框架內按民法規則自由行事。

三、對經濟法總論的考察

經濟法總論研究的是經濟法的一系列基礎理論問題和基本范疇,對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起著綱舉目張的作用。考察學者們經濟法總論的研究成果,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刻地掌握經濟法的本質與精神,理解經濟法的價值。

第一,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定義來看,學者們大都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對經濟法進行定義。盡管存在著縱橫統一論、有限制的縱橫統一論、國家干預論、國家協調論等諸多學說,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經濟法體現了國家意志對經濟生活的強力規制,包括市場運行、宏觀經濟調控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國家介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市場的有序運行,主體的有序競爭,經濟發展的總體平衡,保護經濟主體的最基本利益。

第二,從經濟法的法益目標來看。龐德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他認為,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法律的任務在于滿足人們的各種要求和愿望,即“為最大多數人做最多的事情”。7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社會公共利益是其首要法益目標。這是學者們較為一致的觀點。實踐證明,過度的自由競爭是惡性競爭,只會導致競爭無序、秩序混亂、兩極分化,最終損害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經濟法犧牲某些個體自由和形式正義,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高舉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的旗幟,微觀上限制,宏觀上調控,成為國家實現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來看。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多種歸納,但均體現了經濟法力求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的價值理念。例如,平衡協調原則,要求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促進、引導或強調實現社會整個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適度(或適當、謹慎)干預原則,要求政府運用行政、法律或經濟的手段,對經濟生活進行合理的干預;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表明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并允許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以實現宏觀自由公平。等等論述,不一而足。

第四,從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來看。李昌麒教授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概括為指令性(剛性干預)、指導性(柔性干預)、直接介入經濟及懲罰與激勵相結合等四種。8設權、命令、禁止、批準等指令性干預,是國家運用權力,要求相對人予以服從,實現某種經濟目的。這突出體現了經濟法對自由的限制及對經濟秩序的追求。勸告、建議等指導性干預作為“經濟民主化”的產物,只是國家權力的“軟運用”,在價值追求上和指令性干預上是相同的。四種方法的實質均在于國家意志對個體自由的限制,以建立符合實質正義的經濟秩序。

四、對經濟法各論的考察

耶林宣稱,法律是根據人們欲實現某現可欲的結果的意志而有意識地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了有意識地達到某個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實際的動機。”9反之,透過法律的就具體規定來探究法律的價值,是行之有效的。

第一,經濟組織法。經濟法主體一個很大的特點,是主體之間存在者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處于主導地位。各類政府機構運用法律手段,對其他經濟組織的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監督管理、檢查處罰等。這是履行經濟職權,維護經濟秩序的表現。各法均明文確立了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者地位。

第二,市場管理法。政府運用國家權力對市場運行進行適度干預,依法制裁各種不道德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維護社會正義。其中最重要的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目前雖然尚未制定單獨的反壟斷法,但在相關立法中也有體現。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禁止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各種欺騙性交易行為、強制性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等,都作了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突出體現了經濟法對經濟秩序的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是時時處處為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著想,給予其傾斜性保護,以克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與實力的不對稱,價值追求直指實質正義。

第三,宏觀調控法。政府通過經濟利益調節機制,利用法律手段來影響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從而達到間接干預市場的目的。計劃、產業法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重點方向,引導經濟主體的投資行為與國家的發展需求取得一致,使社會資源配置有序、優化。自然資源管理法,規范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行為,實現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有序化、制度化。宏觀調控法,反映了國家對宏觀經濟秩序的追求。

第四,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以國家和社會為責任主體,生活困難需要救濟的公民為權利主體,以給予一定特質幫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社會保障法具有強制性,政府和其他單位都必須履行這一法定責任;具有福利性,符合規定的公民都有權無償獲得幫助。這種人道主義正是經濟法對實質主義的追求。

注釋:

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P209-210。

2.劉文華等:《99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法學家》2000年第1期。

3.4.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P152、P76-78。

5.邱本:《經濟法的存在價值及前景》,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6月。

6.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二十世紀民法回顧》,《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

7.(美)龐德著:沈宗靈,董世忠譯:《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P34。

8.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1999年1月版,P60-62。

9.(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版,P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