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企業的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3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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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企業的研究論文

摘要:國有企業全面公司制改組就要加速兩種公司并軌的進程。社會主義國家公司法能否使用“資本”一詞曾是公司法起草中的一個爭論問題。現今應當堅定地確認現代企業的核心是資本企業。股份化就是資本權利化和資本權利人格化。資本信用原則是資本企業的靈魂。資本企業的實質就是資本信用的企業。資本社會化原則是資本企業的另一重要特征。社會公眾持股和職工持股是資本社會化的兩種形式,但有本質不同。高度社會化的個人所有應是公有制的一種表現形式。社會化和控股化是股權運動兩種模式,但社會化是絕對的,控股化是相對的。資本流通原則是資本企業的又一主要特征,資本流通應建立在平等、自由、公平、有序原則之上。

關鍵字:現代企業資本企業

一、關于二種公司并存及現代企業本質的爭論

經過十多年的試驗、比較、猶豫、徘徊,經過幾次的起落、反復,黨的十五大終于選定了國有企業的最佳改組模式是股份制形式。走國有企業全面股份制改組的道路,走從雙軌制公司向單軌制公司迅速過渡的道路,這是歷史的唯一正確選擇。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就是兩種公司并存的局面:單一所有制的公司(以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模式組建的公司為代表,也可稱其為企業法的公司)和股份制的公司。前者數量巨大,后者數量甚少;前者代表的是傳統的企業形態,后者代表的是現代企業形態。如何處理好這兩種現實生活中并存的公司關系,如何認識這兩種公司的性質和把握它們發展的前途,是自1983年開始起草公司法以來直至今天15年來一直未解決好的問題。

1983年公司法起草伊始,就有一種方案認為公司法中不僅應該規定股份制式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應該獨立設章規定單一所有制的“國有公司”,理由是:如果現實中存在的絕大多數公司不納入公司法范圍內,那么所制訂的公司法將會失去其意義和作用。經過十年的反復認識,我們終于通過了一部只規定股份制形式的公司法,和世界各國總體接軌的公司法。但這只是第一步的認識上的勝利,并不意味著真正徹底的認識。1993年通過的公司法只是不把國有公司納入公司法中,但卻仍然認為這兩種公司將在中國長期存在下去。公司法第229條的爭論就充分顯示出這一點。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實施前成立的所有公司(當然也包括單一所有制公司)可以繼續保留,但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公司法所規定條件的只能是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當然也就不包括單一所有制公司)。前一種意見是限期并軌的觀點:后一種意見是不限期并軌的觀點。由于當時許多人認為限期并軌很不現實,兩種公司將“長期共存”,為穩妥起見,公司法第229條采取了第二種觀點的寫法和解釋。這也就是為什么公司法頒布實施后,公司法貫徹得不好,其作用不大的根本原因。也正是由于法律上承認了兩類公司長期并存的局面,所以許多人對公司的認識混亂,認為這兩類既然都可以稱為公司,因此都屬于合乎公司法的公司。這樣一來,實踐中就出現了許多非驢非馬的公司,半驢半馬的公司乃至亦驢亦馬的公司。這可以說是公司法實施幾年來的一個值得總結的教訓。今天,根據十五大的精神,就是要加速兩種公司并軌的進程,甚至是兩個法(公司法和企業法)的并軌進程。當然是企業法向公司法并軌,企業法公司向公司法公司并軌,這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將有著重要意義和作用。

比起兩種不同性質公司如何并存的理解分歧來,對現代企業本質的理解分歧,可能是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更深一層的問題。

1983年公司法起草伊始,就有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公司法中不應當使用“資本”二字。這種意見認為社會主義國家可以用“資產”、“資金”,但它們絕不能成為“資本”。資本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如果社會主義的公司中也稱“資本”,那么豈不等同于資本主義了。經過十年的反復認識,我們終于認識到“資本”和“資金”、“資產”是不同的概念,認識到股份制公司中的投資經營與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本質不同,最終在通過的公司法中堂而皇之地使用了“資本”、“資本額”這樣一些更準確的概念。這應該說是一個歷史的進步。但我們也應看到,這樣的認識還是初步的、不深刻的,甚至有些地方、有些方面還有矛盾、還有反復。例如:公司法第4條正確地把公司股東和公司看作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二者享有不同性質的權利,正確地把公司股東權利的來源確立為其對公司投入的資本,正確地把公司的財產視為屬于公司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權的同時,卻又矛盾地規定:“公司中的國家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顯然,這里又把企業法中的企業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的概念搬進了公司法中。這說明立法者對于現代企業-公司的本質特征仍有些模糊不清,甚至混亂、矛盾。

二、股份化就是資本權利和資本權利人格化

1993年通過的我國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兩種公司形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基本特征是資本企業。這一特征是由市場經濟需要所決定的。資本是要追求最大利潤的。這一點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并沒有什么根本不同。不同的只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有資本的比例要大于私人資本,而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則相反。資本不是劃撥,資本不是恩賜,資本也不是濟貧。在今天國有資產虧損現象仍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只有根本改變觀念、改變機制,把國有資產變成國有資本,變資產經營為資本經營,將國有資本按其市場規律投向能產生最大效益、最大利潤的地方去,才能有國有資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股份化就資本化,股份制也就是資本制。雖然按照我國公司法股份制可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股份制只能用于股份公司的股東出資,廣義的股份也包括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額,即指出資份額。但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兩種公司股東出資的法律名稱雖然不同(在股份公司中稱股份,在有限公司中稱出資額),但它們的實質是完全一樣的,它指的是資本,雖然人們使用股份一詞時有時僅指所持資本的一種形式(即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雖然人們使用股份一詞時有時指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形式(即股票),但誰都不能否認股份的最本質內核是指資本。所謂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組就是改組為公司法上的公司(當然還應包括股份合作制企業),就是把它從企業法中的“授權經營”的產權機制改組為公司法中的“投資經營”、“資本經營”。

股份化就是資本權利化,股份制也就是股權制。從財產關系來看,任何財產都必然同時體現為權利。財產和財產權幾乎可以是一個東西的兩個側面。不論是有形財產如房屋、土地,無形財產如專利、商標均是如此。作為財產的一種形態的資本更是如此。股權就是股東對其所投入資本享有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性質和內容顯然已經不是所有權了,雖然它是從所有權轉化來的。它不是所有權最明顯的證明是投資人已經沒有抽回其出資的支配權了。股權的內容按公司法的規定主要是資產受益權、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些內容也與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不同。由此可見,股權的內容既不同于企業法中國家對國有財產的所有權,更不同于企業對國有財產的經營權。這是性質不同的財產權(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產權)。因此,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組首先是產權性質的改變,產權機制的改變。不改變產權機制不可能使原有的國有企業轉變為資本企業。它不是名稱的改變,也不是單純的管理機制的改變,而是根本性質的轉變。但是,我們現今有些人仍想要用原來的國家所有權的觀念來套入資本企業之中,這不能不說是南轅北轍了。

股份化就是資本權利人格化。股份制也就是實行股東自然人和法人制。從財產關系來看,不僅任何財產都同時體現為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必然要具體地歸屬于特定的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在財產權上,沒有無權利的主體,也沒有無主體的權利。股權也是如此,自然人持股和法人持股自然不發生任何問題。國家股的股權是不能由國家來作為股東的,因為“國家”是不可能參加股東會的。這就是為什么公司法規定國家股的股東應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由此也可以看出國家股權(國家資本權)與國家所有權(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區別:所有權可以歸國家(較抽象概念上的國家,具體由國務院行使),而享有國家股股權的股東則不能是抽象的國家。至于所謂“集體股”的概念也是屬于類似股東人格不明的范疇,在具體實施中只有股東人格明晰化才能使股份制改組得以真正實現。

我們可以說,股份制的全部法律內容就是股東(主體)、股份(客體)、股權(權利)三者的有機結合。而這“三股”(股東、股份、股權)正是資本企業的靈魂,是它區別于原有的單一所有制企業的最重要的分水嶺。

三、資本企業的靈魂-資本信用原則

資本企業也就是以資本為信用的企業。因此,資本信用是資本企業的靈魂。

市場經濟既然是競爭經濟,就必然與風險聯系在一起,世界上沒有無風險市場。投資有風險、交易有風險、貸款有風險,均不例外。如何減少這種市場風險呢?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借助信用機制。信用越高,風險就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風險則越大。信用與風險并存于同一市場經濟之中。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機制首要的是建立一個完善的市場信用法律機制。我國市場經濟之所以風險過大的一個重要原因也就是缺乏完善的信用機制和信用意識及觀念,尤其是缺乏資本信用的意識和觀念。

在市場經濟中,信用是一種資格,信用是一種財產,信用是一種權利,信用也是一種信息。作為主體資格的信用,它是自然人和法人擔任某項職務、從事某項職業或業務活動的資格要求。古代羅馬法便已經有了無信用人(如作偽證的人)從事某些活動的資格限制。近代商法中也有無信用人不得作為保證人的規定。我國公司法有關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資格規定中實質上已包含了某些信用資格的因素。在其他一些商事活動中顯然應當更多地增加有關信用資格的要求以減少風險。信用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的價值和作用不僅不亞于有形資產,而且也不亞于作為知識產權形態的無形資產。企業的商務(Goodwill)就是其信用的表現形式,它應是企業全部資產的一個組成部分。信用作為一種權利在商法中早已不是古代羅馬法中僅僅表現為一種人身權了,它已從人身權而發展成為財產權了。這種財產權利又須有法律加以保護。信用作為一種信息越來越可以科學地量化為一定的等級。例如銀行的信用、證券的信用通過其信用等級的評估使人能具體地感受到。商業資信和信譽的咨詢、查詢機構在商事活動發達的國家中已經成為提供信用信息的重要可靠來源。在我國,這種信息的提供和查詢還仍然是一個空白點,有待大力加強。

西方國家公司法中有一種公司分類的方法,即將其分為人合與資合。有些人錯誤地將人合公司注解為人的組合公司,將資合公司理解為資本組合的公司。其實,任何一種公司、無論其為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性質的公司,均同時包括人的組合和資本的組合,股東和資本是有機結合在一起的,不能設想有不出資的股東(人),或無股東的資本。人合與資合區別的界限僅僅在于其信用的不同,是人的信用(股東個人的信用)還是資本的信用。由此可見,從公司發展的歷史來看,公司以什么作為其信用是公司類型的主要劃分標準,以資本作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現展起來的現代公司的最本質特征。

資本信用作為一種法律概念的核心問題就是民事主體承擔財產責任的實際能力和范圍。資本信用的大小直接關系著民事主體有著多大的履約能力、有多大的償還債務能力、有多大的賠償能力、有多大的最終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作為現代企業的資本信用應該包含三個方面內容:第一,公司注冊資本的信用。注冊資本的信用首先表現為股東的出資信用以及股東對其出資額所承擔的有限責任。其次表現為該公司成立時它所擁有的原始資本的信用。當然注冊資本越大,其信用越高。最后表現為該公司盈余還是虧損的界限。凈資產高于注冊資本的為盈余、低于注冊資本的為虧損。盈余或虧損以及盈余和虧損的數額均構成一個公司對外信用的組成部分。第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資產信用。既然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那么,公司的凈資產越大,其對外信用度當然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市場經濟中與對方交易的可信用度最主要的便是公司的這一資本信用。第三,信用的破產,即公司本身的破產。當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或資產小于負債時公司便失去了支付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其全部的信用,這就應該導致公司的破產(公司重整時除外)。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資本信用和企業破產無非是同一事物的兩個不同側面。真正的資信制度確立之時也就是真正破產制度建立之日。

現代企業的信用,除具日常交易之信用外,端賴于資本的信用,而不能是其他的信用。我國長期以來國有企業所依賴的往往不是資本信用,而是所有制信用(或可稱之為“制信”)。國有企業發不了工資可以從銀行借;沒有償還債務能力仍然可以得到貸款;三角債可以安然欠著不必變賣財產償還;資不低債時仍然可以不破產,諸如此類等等,無不因為它有所有制的優勢。市場經濟必須破除所有制信用,建立資本信用的觀念,才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

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一種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的新企業形態。它既不是完全股份制式的現代公司,也不是合伙企業,也不是一般的合作制企業。顧名思義,股份是資本合作的象征,合作是勞動組合的象征。可以說,在中國的企業形態劃分標準上,除人合和資合之外,又多了一種勞合和資合相結合的形態。純勞合的就是合作社,純資合的就是現代公司。那么,怎樣來理解勞合與資合的相結合呢?能不能理解為勞動信用與資本信用的相結合呢?當然不能。世界上沒有這樣一種以勞動為信用的企業。合作社對外仍然是以其全部資產作為信用的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按照國家體改委的《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企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也仍然是“以企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能不能理解為職工是以勞動作為出資而稱為勞合呢?顯然也不能。勞動作為一種出資形式只能存在于合伙企業中,只能在合伙合同中以協議方式確定,而不能存在于現代公司中。勞動作為公司股東出資的一種形式在某些地方的試驗中也證明是失敗的,不可取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中的勞合只能表現為勞動者的聯合,即只有職工才能成為股東,而且是實行一人一票的合作社原則,而不是一股一票的純資本企業的原則。

四、資本企業的重要特征之一-資本社會化原則

現代公司作為資本企業的另一重要特征為資本社會化原則。現代公司的最典型形態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自其登上歷史舞臺伊始便以其資本社會化顯示于世。資本社會化在西方國家主要就是社會公眾的廣泛持股。從由少數人持股投資轉變到由社會公眾持股投資在西方國家不能機械地視為從生產資料私有制向公有制過渡,但也不能簡單地視為其生產關系沒有發生任何變化。近一二十年來在西方國家,包括美國,發展了全部股份由職工持有的公司。職工本身是勞動者、雇員,又是出資人、股東。這種一身二任的現象也應當看到其生產關系已發生某些變化的一面。不承認其變化,不研究這些現實,就等于不承認世界在變化,就會走向僵化。如果說社會公眾持股是資本的大社會化,那么職工持股可以稱為資本的小社會化。

我國實行股份制改革以來,尤其是最近中央肯定職工持股的實踐以來,也同樣存在這兩種社會化。我們必須看到這兩種資本社會化畢竟有所不同。其主要不同點有三:第一,社會公眾持股的公司在我國實踐中,公眾持股的比例通常都不會有50%以上,主要的持股人仍為國家股或法人股;而在職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中,職工持股不僅必須超過50%,而且甚至可以100%由職工持股(職工個人股與職工集體股);第二,社會公眾持股在我國不可能成為全體公民均普遍持股的社會化程度極高的公眾公司,而在股份合作企業中,鄉村是建立在社區基礎之上,因而村民作為社區的一份子均能享有量化到個人的股份。城市是建立在共同勞動的基礎上,因而每個職工均能享有量化到個人的股份(當然,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根據自愿原則,他可以不入股)。因此,職工和村民持股是一個社區、單位中社會化程度很高的一種股份制形式;第三,社會公眾持股在我國不可能成為持股量大體平均的社會化現象。由于貧富還比較懸殊,參與持股的欲望也不盡相同,所以社會公眾持股并不是平均化的持股。而職工持股(包括農村中的村民持股),不論是政策要求或實際狀況,均體現了每個職工(村民)大體平均的持有量,不鼓勵持股量懸殊的作法。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職工持股的高度社會化、普遍化已經使其性質離開了單純的個人所有性質。我們既不能把社會公眾持有股份簡單地視為公有化,也不能把職工持有股份簡單地視為私有化。

既然全民所有制是財產歸全體公民所有,那么它就是最高度社會化的一種所有制;既然集體所有制是指財產歸這個集體的全體勞動者所有,那么它就是在一個社區、單位范圍內的高度社會化的一種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可以體現為國家所有(由國家來代表全體公民)也可以體現為量化到全體公民;集體所有制可以體現為由一定的集體組織來享有,也可以體現為由量化到這一組織內每一個成員的享有。而且后者的社會效果更好。這就是公有制的多種體現形式。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所有也就是一種公有。如果不是每一個(當然不能太絕對)成員所有(一部分人擁有,另一些人不擁有)或者其擁有量很懸殊(一部分人大量擁有,另一些人擁有的極少),那就不是公有制,而只能是私有制。資本社會化已經不是單一的所有制了,再由單一所有制的舊觀念去分析這種現代公司必然會導致錯誤的結論。

現代公司中股權運動的模式顯然已經不是單一的高度社會化了。股權社會化的運動模式是分散化的模式,而資本控股化的運動模式則是集中化的模式。這兩種傾向都同時存在,就像在市場經濟中同時存在著自由競爭和壟斷一樣。自由競爭的結果必然要出現兼并和壟斷,但大企業的壟斷絕對不可能改變自由競爭。市場經濟中一旦壟斷到沒有競爭了,那也就沒有了市場經濟自身。西方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之所以需要制定反壟斷法也就是這個原因。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是絕對的,壟斷是相對的。同樣,現代公司中股權運動模式中,社會化是絕對的(雖然其表現形式和程度不同),控股化是西方國家的一人公司股權最高度集中的表現,但它絕不代表現代公司發展的主流。在我國,國有獨資公司作為一種國家壟斷,絕對控制的一種手段,尤其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有其合理、積極的方面。但是,如果無限制地使用這種國有企業改制手段,特別是將那些本質屬于競爭性行業的企業也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就將走向其反面。合理的變成不合理的,積極的變成消極的,這在我國現實生活中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視。

在我國的條件下,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股權社會化、多元化反映的是市場經濟的規律和需求,而股權國家高度控制仍是計劃經濟的反映。我們不否認在某些領域內必需有國家的高度控制,但是否國家高度控股就能改變經營機制,把原有的國有企業搞活、扭虧為盈呢?可能是恰恰相反。國家高度控股是營造政企不分、政府干預企業活動、企業領導人員由政府任命管理、缺少監督機制、缺乏自主獨立經營機制的最好土壤和環境。

五、資本企業的重要特征之二-資本流通原則

現代公司作為資本企業的又一個重要特征便是資本流通原則。資本自由流通是資本企業的生命線。不允許資本自由流通就等于扼殺了資本企業自身的生命。資本和資產的重要區別(包括國有資本與國有資產的重要區別)就在于資本不像資產那樣更大地體現為實物形態,而是表現為價值形態。表現為價值形態的資本(股本)的轉讓顯然要比公司資產的轉讓方便的多、簡單的多。既然資本自身的規律是不斷追求更大利潤,那么,資本也只有在更大范圍內的流通才能實現這一目的。私人資本是這樣,國有資本也是這樣。因此,在法律上如何保障這種流通的自由和安全秩序就是立法的首要任務。

市場經濟主要是兩大行為:交易行為和投資行為。交易行為雖然離不開一定的主體,但它并不創造出一定的主體機制;投資行為則不然,投資行為是和創造一個主體機制(特別是現代公司)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投資行為是主體和行為兩種法律機制的高度結合。交易行為作為一種市場行為,必然要求自由交易、平等交易和公平交易。三者缺一不可。投資行為作為一種市場行為,也同樣要求具有自由、平等和公平這三性。

投資自由不僅包含投資者享有是否愿意出資成為股東的自由(包括在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內不允許強迫或變相強迫每一個職工必須入股),而且也包含投資者有轉讓其股權的自由,雖然這種自由轉讓的程度在上市股份公司、不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及職工投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內不盡相同。資本真實原則的一個要求就是股東不得退股。“一旦入股,永遠入股”。除非公司解散之時,股東才可以收回其出資。而資本的規律又要求其能最大程度減少風險。這就必然要求賦予股東轉讓其股權(資本)的權利。這一權利在任何一種形式的資本企業中都不能允許被剝奪或非法限制。對于城市股份合作企業,把職工股權轉讓僅限制在本企業職工之間是有必要的,但必須切實保障在職工中可以自由流通的暢通渠道,否則這種轉讓權利就得不到保障。更要注意當這種企業虧損乃至瀕臨破產時,沒有任何其他職工再愿意來購買原職工的持股時,如何保障職工不因事實上無法轉讓、流通而遭到巨大損失。否則就等于事實上發生既不允許退股,又不允許轉讓的嚴重侵犯職工股東權利的現象。這一點是仍需在完善城市股份合作企業法律機制加以認真考慮的。

投資行為平等不僅僅表現為投資者法律地位的平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同股同價),而且應該表現在股權轉讓和資本流通上。個人股(包括社會公眾的個人股和職工個人股)、法人股、國家股,應當在同一類型的公司制度內享有同樣范圍的流通自由。而實際上,國家股在自由轉讓這一點上是不平等的。這不僅會導致國有資本應該得到的利潤沒有得到,也會導致國有資本因為不能流通而使國有企業改組成為現代公司后,股權結構中國家控股局面永遠不會改變,這就極易形成現代公司僵化的現象。由于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有些國有企業改組為現代公司后,國家保持長期控制是合理的。但絕不能說,所有國有企業改組為現代公司時,國有持股比例永遠不變是合理的。就一般規律而言,國有股權轉讓是使死水變活的方式,是板塊結構中有機摻沙的方式,是改變產權機制、政企關系機制和管理機制的有效方法。只有國家適應市場經濟需求,靈活地或者將國家控股改變為不控股、甚至不持股,或者將國家不持股改變為持股、甚至控股,才是搞活市場經濟下資本企業的福音。從理論上講,個人、法人、國家均可以有控股的平等權利;從實際上看,允許個人、法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不同領域內享有控股的地位,也是與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積極效果不相矛盾的。

投資行為公平應當表現為要有一個公正、有序的流通市場。資本流通絕不是任意流通,而是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規范化市場內流通。上市公司的資本流通已經有了一個比較規范化的市場,但不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如何轉讓呢?有限公司的股權和國有股權轉讓如何建立市場呢?都是尚未解決的問題。國有資產變為國有資本后是否會流失也涉及到公平、有序問題。流通并不等于流失,但流通也可能會帶來流失。國有資產不正當的高值低估,國有資產資本化過程中以各種福利形式化公為私,這都是實際中存在的問題,但這并不是流通自身必然產生的。只要我們加強流通過程中的法律規范完善和執法嚴格,這些現象是可以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