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論文
時間:2022-12-10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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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據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從背景、調整方式、調整對象、價值取向、功能差異等方面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差異。接著又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并認為經濟法和行政法應該相互作用,相互銜接。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理論研究中的熱門話題之一,也是最混亂的問題之一。在此,筆者認為,現代法治下,部門法之間并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滲透,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已在立法實踐中顯現出來。因此,經濟法和行政法之間應在行政組織和職權、行政行為、行政救濟學方面加強協調,互相補充。
對于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理論上存在爭議。傳統觀念中,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種:一是依據調整對象而分;二是依據調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學者認為,利益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但不管依據哪一種標準,經濟法與行政法都存在差異。
(一)兩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護的是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實質意義的行政法是伴隨著國家權力而產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認為是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法,但在現代,行政法的任務已具有雙重性,即維權和限權。
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生產社會化與個人壟斷產生矛盾。此時無論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強制手段都難以解決矛盾,必須以市場之手與國家之手的結合來解決。因此經濟法作為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產生。它是社會化生產與社會關系矛盾運動的產物,是經濟管理的社會化與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必然產物,是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的直轄市產物,是縱向經濟關系與橫向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產物,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必然產物,是法律、法學包括經濟法自身發展的必然產物??梢哉f,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它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二)調整方式存在差異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即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經濟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調整經濟關系,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
行政法是公法,強調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強制性、隸屬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調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強行法的特色。
(三)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因國家干預而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或經濟協調關系)。主要包括:1·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就是為了干預市場經濟、彌補市場缺陷、防止壟斷、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市場消極行為,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2·國家在宏觀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通過宏觀調控法協調國民經濟各種比例關系、各種利益關系,從而保障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傳統行政法的觀點認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關系;現代行政法的觀點認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時所形成的行政關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權理論,其調整對象的本質是行政關系這一社會關系。行政法最為關注的是控制行政權的濫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也無法深入到經濟運行中去,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也就是說,行政法的核心不體現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正確與否,而體現在運用這種手段的過程中權利是否被濫用,并以一種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來監督權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異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行政法保護的是國家公共利益。它本質是公法,以維護、限制國家權力為其功能。所謂行政法的維護,又稱為行政法的積極作用,是指行政法對行政權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對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進國家發展的推動作用。所謂限制,又稱為行政法的消極作用,是指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監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越權和濫用權利以保護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作用。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互相聯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均以國家權力的形式出現于特定社會生活領域中
行政法是創設、規定行政權力之法。它表現為國家對特定社會生活的直接強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關系中的相對一方必須在國家設定的權利義務范圍內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往往不具有
選擇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則是以服從為特征。
就經濟法而言,它雖不像行政法那樣表現為鮮明強烈的“權力意識”,但國家為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將“政府之手”伸進經濟關系中,對市場主體給予必要的限制、監督和引導,而不像民法那樣國家尊重當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觀于外。因此,經濟法是因為解決新的經濟問題的產物。
(二)兩法的價值指向均為社會整體利益
現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無一不是國家為了有效[地管理社會所設之法,是社會在強有力的組織管理之下,實現人們對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擊強勢個體和群體對弱勢個體、群體和社會的入侵,甚而要求社會成員犧牲個人利益以謀求社會的整體利益,以使每個社會成果獲得應獲得和可獲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間,實現一個社會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權利。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雖晚于行政法,但卻是在一個高的起點上出現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動機即以謀求社會經濟的公平為己任。它既是對民法的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尊重。其作用即在于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平衡其相互利益關系,以引導、促進或強制個體目標和行為運行在社會總體發展目標和運行秩序的軌道之上,從而達到經濟總量的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同時,通過對利益主體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權利義務分配,以達到實質上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公正。
因而,不論是行政法還是經濟法,在價值取向上均表現為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追求,而非為某一個法律主體特別設定權利,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三)經濟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質
管理職能是我國國家的重要職能之一,而發揮這一職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權經濟管理機關,運用經濟管理權對經濟生活實施管理。而在現代國家對經濟實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這種法律規范是確認具有行政權某些性質的經濟管理權,調整帶有行政關系特點的經濟管理機關與企業、公民等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正因為如此,經濟管理法規范從其一開始就不能不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質?;蛘哒f,行政法的某些性質必然反映在經濟法某些規范上。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離不開經濟法
筆者認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經濟法;尤其是在經濟管理領域,主要是依據經濟法。原因之一是經濟法中有大量的關于行政職權內容、行政權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濟的具體規定,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必須遵循經濟法中在這些內容的規定,行政相對人亦可依經濟法的相應內容在其權利受到分割時獲得救濟,以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保障行政機關不濫用行政權力。
行政機關在認定企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和如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依據經濟法中的實體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時的抗辯事由也需要依據經濟法中的實體規定。認識到依法行政在經濟領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經濟法在實踐中意義重大,這一認識要求行政機關,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關于行政職權、行政程序的規定,也要關注經濟法中對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的具體規定,尤為重要的是應對市場參加者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內涵和立法意圖有透徹的了解和深刻的領悟,以在具體的執法中能辨是非,保護合法、制裁違法,實現經濟法的立法目的,實現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標。同時,認識到經濟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執法者樹立這樣的觀念:經濟領域依法行政目標的最終實現有賴經濟法的發達和完善。
(二)經濟法自由秩序價值的實現離不開行政法
經濟法的實施大部分屬于行政權實施的過程。離開行政權的實施,經濟法所欲達到的經濟秩序將無法完全實現。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時,除遵循經濟法的特殊規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關于行政權力設定和行政權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規定。離開行政法,行政機關的經濟管理行為也會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行政組織法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一般規定,既是經濟法具體設定經濟管理機關管理職權的依據,也是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力、直接管理經濟,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宏觀經濟秩序的法律依據。同時經濟法的價值并非只是秩序,經濟法也要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經濟自由是經濟法的出發點和歸宿,反壟斷法便是例證。行政法對經濟法的自由價值實現的作用體現在對行政權力的控制以及對相對人的救濟上;尤其是對行政權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嚴格設定,以保障經濟法的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不受分割。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應該相互銜接
首先,行政組織
和經濟法中有關經濟管理機關職責權限的規定應當保護一致,經濟法對經濟管理機關管理職權的具體設定,應當符合行政組織法的一般原則和一般規定。其次,經濟法和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規定上應相互配合,在行政救濟上二者應當加強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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