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草案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07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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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草案研究論文

早在1980年10月,國務院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中首次提出了反壟斷、特別是反對行政壟斷的任務。1994年5月,“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立,《反壟斷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屆、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但由于爭議太大,最終連法律草案都沒有進入立法機關審議程序。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將《反壟斷法》列入本屆立法規劃,在2006年的立法計劃中,將其作為重點立法加以明確。

根據《財經》記者了解,反壟斷立法在中國之所以“難產”,關鍵在于行政阻力。一方面,行政性壟斷其實是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最大來源,但行政性壟斷背后巨大的部門利益,使得相關行政部門、地方政府或明或暗地反對反壟斷立法;另一方面,一些國家部委對反壟斷執法權又爭得不亦樂乎。同時,如果《反壟斷法》通過實施,中國現行的《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及其部委過的很多涉及反壟斷的行政法規、規章,勢必需要進行相應修訂甚至廢除,這將影響到某些主管部門的執法權限,影響到某些機構的既得利益。

由此,《反壟斷法(草案)》幾經反復,12年內遲遲未能正式提交立法機關審議。據《財經》獲得的準確信息,此次國務院原則通過的法律草案,就上述兩大爭議難點作出了“一退一進”的權衡。

一方面,法律草案最終刪除了原來作為單獨一章存在的“禁止行政性壟斷”的規定。該章原條文總計六條,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買賣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強行買賣或者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銷售,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等等。目前的法律草案中,僅在總則部分留下了一條原則性規定:“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據一位參與立法咨詢的專家透露,之所以出現這樣的“退步”,關鍵在于行政壟斷在中國根深蒂固,真正解決問題,要通過行政體制改革甚至整個政治體制改革來完成。《反壟斷法》能夠解決市場競爭中的壟斷行為,就已經完成了它的任務;即使法律規定了反行政壟斷,在實際操作中也不可能得到實現,不過是一些宣誓性條文,反而損害法律執行的權威。

另一方面,在執法機關及其權限上,目前的法律草案中提升了反壟斷機構的地位,明確提出組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組成;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工作規則,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樣立法,既平息了各大部委之間的權力爭奪,同時提高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規格,使得法律一旦出臺,執行力度可以得到保障,無疑是一大進步。

從目前的草案設計來看,中國反壟斷立法主要借鑒了德國模式,將壟斷行為定義為“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三種,這表明,中國的反壟斷立法并不反對企業變“大”,不像美國或日本那樣,一旦企業規模過大,有可能面臨拆分危險,中國的反壟斷立法不反對企業占據市場優勢,只有企業濫用這種優勢限制競爭,法律才會予以干涉。

如果不出意外,《反壟斷法(草案)》將于6月底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提交審議。這將是這部法律草案“難產”12年之后,首次提交立法機關審議。

但據《財經》記者了解,該法律草案的前景仍不十分明朗。按照中國立法程序,一部法律草案至少需要經過立法機關三次審議才能通過。目前該法律草案尚未提交審議,已經有輿論對草案中刪除了禁止行政性壟斷,以及法條過于簡單、原則化,執行標準沒有明確等問題提出了批評。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計,連續三年來的全國人大會上都有代表提出議案,要求進行反壟斷立法;代表們最關心的,恰恰是要反對行政壟斷,因為這是中國目前最現實的問題。在中國,其實并沒有真正出現企業通過市場競爭自然做大、做強,從而壟斷市場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