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預與經濟法

時間:2022-03-14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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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預與經濟法

一、2007年3月,上市公司杭蕭鋼構宣稱簽署價值300多億元合同一事,以及這家公司股價異動情況引起證券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中國證監會責成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相關證監局就這家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以及是否存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的行為進行調查。經調查,杭蕭鋼構在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上對外信息披露違反了證券法規,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同年5月證監會對杭蕭鋼構給予警告,處以4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總裁給予警告,處以20萬元罰款。2008年2月,3名涉身內幕交易責任人員遭到了刑事懲罰,法院判處的罰金高達8074萬

二、股市為什么需要政府干預?

市場經濟體制是迄今為止我們知道的,也是為實踐證明的最有效率的經濟制度之一。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它不能解決人類面臨的瞬息萬變的全部問題。正是由于現實經濟中的市場機制出現了令人失望的結果,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才有了國家干預的必要。

總的來說市場失靈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市場本身失靈:一是自由競爭的結果是必然導致壟斷,而壟斷必然增加社會成本;二是市場不能很好地解決某些外部經濟問題;三是市場機制不能解決宏觀經濟均衡,經濟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時或效用最大化行為引起效率低下、分配不公等問題。第二種市場失靈是由于市場本身發育不完善而出現的功能性障礙。市場缺陷的存在要求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在自由主義盛行的時代,忽視政府或國家的作用,市場失靈就更加明顯。

股市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始終有效的,當股市失靈時,政府干預是必要的。股市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通過與實體經濟的內在聯系,影響實體經濟的正常運行。政府干預股市,就是要保持股市平衡運行,發揮其帶動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限制其對經濟增長的消極影響。

三、政府如何有效干預?

我國證券市場上不僅存在違規配股、信息披露問題、內幕交易問題、買賣本公司股票、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情況,還包括一些由于歷史遺留問題而產生的違法違規操作的特殊情況:證券市場產生于經濟體制的轉軌時期,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含有相當的非市場經濟因素。同時,證券市場不是依法產生的,其先于證券市場的有關立法而產生。《公司法》和《證券法》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后才出臺。在此之前,僅僅是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在規范證券市場。

我國政府近年在不斷加大對證券市場的干預力度,從直接干預到間接干預,相互配合,共同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所謂直接干預,就是政府直接對證券市場的指數做出定性判斷,然后通過對資金進出、股票發行的控制調節股票市場指數;相對應的就是間接干預,就是政府主要通過稅賦、交易手段調整、貨幣市場手段來間接地影響股票市場指數。回顧一下中國股市十年來的坎坷,每一個轉折點都打著政府干預的烙印。大體而言,我國政府對股市的干預主要采取了直接干預的方式。具體方式如下:

1.樹立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的存在是整個證券市場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無論是從信息的獲得還是在市場的參與上,都處于弱者的地位。因此,證券法有必要向中小投資者傾斜,增強其地位,以實現真正的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是盡量減少投資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發行和交易的秩序和安全,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提供適當的救濟。具體表現為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公開原則,任何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都要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各種重要的信息,避免信息披露中的虛假陳述、重大誤解和遺漏。公平原則是指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在法律上應受到公平對待。公正原則要求在證券發行、交易中,對所有投資者實行統一的行為規則。

2.明確監督管理機構職權

在證券市場中,政府干預是必不可少的。政府的出現是為了彌補證券市場本身的不足,促使其規范發展。《證券法》已經明確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的機構,依法對證券發行和交易等各個環節和各個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各地原地方證管機構由其直接領導,從而使地方證管機構能超脫于地方政府之外,擺脫地方利益的影響,更好地發揮統一監管職能。

本案中,證監會對該公司的信息披露合法性的調查,正是依照《證券法》第四節中,禁止虛假信息出具、傳播的法規。政府專職部門調查介入,對維持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凈化交易市場有至關重要作用。

3.政府評論與調整資金準入政策

政府評論是我們比較常見而且還對投資者非常有效的手段。盡管每天都有股評家在大大小小的媒體評論市場,但他們對市場的評論遠不及政府來得有效。政府言論對股市有極大引導、制約作用。

政府調整資金準入政策是中外所常見的直接干預手段。從總的趨勢看,限制資金入市的尺度越來越松,但在市場發展初期卻也存在倒退的現象。

從證券市場的發展趨勢看,政府的直接干預手段將逐步減少,間接調節手段逐步成為主流。從其它證券市場的實踐看,間接干預手段主要是調整交易成本、稅收政策、貨幣市場政策等。我們也用過的間接手段主要有:調整交易費、紅利稅、利率政策、調整證券經營機構的貨幣市場準入政策等。

4.國家(政府)干預是經濟法的本質

國家對經濟運作的干預與調控在現代社會中,愈顯重要,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與建構依據。經濟法作為政府干預之法,解決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證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預經濟活動,又能保障政府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采取靈活的經濟政策調節市場?!敖洕ㄊ钦深A社會經濟之法”一話,正確概括和體現當代市場經濟之復雜條件下經濟法所應具有的理論基石,也體現出經濟法的本質所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必須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基礎之上,這就要求政府干預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干預社會經濟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學地定量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那種不依法或違反方法論干預經濟的行為是盲目地干預。堅持干預有據,干預有度,干預有效原則,盡量平衡國家與市場兩者關系,充分發揮他們各自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

參考文獻:

[1]陳虹,呂忠梅.經濟法原論.法律出版社.

[2]《江南時報》第七版.“股市極度低迷急需政府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