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工作改革

時間:2022-03-28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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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工作改革

一、經濟犯罪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

由于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間不長,而且是在沒有經驗可尋的情況下獨自探索,導致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制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不健全。市場經濟的盲目性、競爭性和逐利性,使一些單位和個人為追求高額收益,利用工商、稅務、財會等方面的漏洞,大肆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當前深圳經濟特區經濟犯罪的現狀及其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犯罪總量大幅增長,大案要案增多。隨著深圳經濟特區經濟體制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別是在稅收、金融、外貿和外匯管理體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經濟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趨勢,而且大案要案顯著增加,犯罪所涉及的金額也越來越大。1997年全市經偵部門共接報警572宗,涉及金額18億元;而1998年接報警785宗,涉及金額86.5億元,比1997年分別增長1.84倍和3.52倍;1999年接報警1206宗,涉及金額97.19億元,比1998年分別增長53.6%、12.4%。而有的案件數額相當驚人,如1999年偵破的“5.17”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廣東某信托投資公司深圳證券營業部涉嫌虛報注冊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10.48億元。

(二)單位犯罪、團伙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體有組織化趨勢。一些企事業單位為追求非法利潤,利用其熟悉金融、稅收、外匯等運作流程和薄弱環節,大肆進行經濟犯罪;而有些犯罪分子以設立公司、企事業單位為幌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況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利用經濟交往的合法外衣,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經濟犯罪的主體有組織化的趨勢,從犯罪預謀、作案設計、分工配合到最終實施都有一套人馬運作。如1999年偵破的彭某涉嫌信用證詐騙案,彭某伙同他人,虛報注冊資金成立30余家公司,以公司名義騙取銀行信用證54張,涉及金額44589萬元人民幣。

(三)經濟犯罪的作案手段有專業化、智能化的趨勢,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比較強。犯罪分子能實施經濟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稅收、外匯等方面的優勢,鉆我國經濟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而有的經濟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比較強,在犯罪前大多經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實施犯罪成功后則及時轉移贓物,銷毀罪證,造成公安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取證難、追贓難。如1998年12月偵破的雷某夫婦信用卡詐騙案,雷某夫婦制作銀行ATM自動提款機牡丹提款卡7張,并提款9.6萬元,而后揮霍一空。

(四)經濟犯罪所涉及的領域和地域不斷擴大,危害性越來越大。犯罪分子利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產生外匯、股票、期貨、保險等新產業、新行業的漏洞和弊端,從一般的經濟犯罪向新的領域滲透,1998年,全市接報騙購外匯案37宗,侵犯知識產權案29宗,危害稅收征管案10宗。從地域上看,經濟犯罪案件大多跨地區、跨省,有的甚至跨國(境),如1997年偵破的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案,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廈門等多個城市的98家企業。

二、深圳經濟特區公安機關經偵工作的實踐

(一)目前狀況

目前,深圳經濟特區正在進行經偵工作改革,籌備建立一支專業化的經偵隊伍。在專業化的經偵隊伍建立之前,深圳經濟特區各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的部署,采取措施狠狠地打擊了經濟犯罪,取得了一定的實踐經驗。

1.偵破一批經濟犯罪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確保了社會穩定。1999年,共立案偵查200宗,破案153宗,挽回經濟損失22.56億元,其中,偵破公安部督辦的穆生等人特大販賣假國庫券案,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8人,繳獲假國庫券100多萬元及假美金2萬元。

2.開展打擊騙購外匯、偽造發票等經濟犯罪專項斗爭,有效地打擊和遏制了案件多發領域經濟犯罪增長勢頭。如1998年在開展打擊騙購外匯犯罪專項斗爭中,查清了涉案損失金額30億元,一舉破獲5宗重特大騙購外匯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7名,打掉騙購外匯團伙4個。

3.加強了經偵基礎建設,增強了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主動性。市局經偵部門加強了秘密力量建設和基礎調研工作,在案件多發領域開展了建特情、耳目、信息員、“工作朋友”等工作,已初步形成了秘密力量網絡化的戰略布局。

(二)經偵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目前的經偵工作機制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對經偵工作機制進行改革,目前的經偵部門依然肩負經濟保衛和文化保衛兩大重任,本身警力嚴重不足,而在諸如1997年迎接“香港回歸”、黨“十五大”召開等文保工作重時,經偵工作就更難開展,有4個分局的經偵部門全年沒有辦一宗案件。在遇到比較大的經濟犯罪案件時,市局經偵部門只有從各分局臨時抽調經偵警或其他警種參與辦案,各分局民警素質參差不齊,在一定程度上已影響到辦案的質量。

2.經偵隊伍的硬件、軟件建設不適應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一方面,經偵隊伍素質不高,缺乏具有金融、財會、稅務、證券等方面的專門人才,而其本身又無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經驗,部分民警還囿于原來的辦其他案件的思維模式,證據意識、依法辦案意識不強,這些都無法與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智能型經濟犯罪分子作斗爭;另一方面,經偵隊伍技術裝備差,難以對付用高技術或其他技術手段作案的經濟犯罪分子。

3.由于經濟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加上經辦此類案件無經驗可尋,經偵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和困難。經濟犯罪案件從受理、立案、偵查(包括取證、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繳贓物)、結案到案件的定性等方面跟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有著很大的不同,經偵工作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而這些都是經偵工作的難點所在。

4.經偵基礎工作差,不適應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與刑偵部門相比,經濟犯罪的信息網絡建設和情報資料庫建設起步比較晚,質量差,大多數分局甚至沒有;而對秘密力量的物建、管理和對稅收、金融、證券等經濟犯罪高發領域的控制等還處于初始階段,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辦案質量的提高和經偵工作的深入開展。

5.沒有建立公安機關的辦案協作機制。由于經濟犯罪案件大多涉及到稅務、工商、銀行、海關、外匯等某一個或者多個部門,而且跨地區、跨省作案,公安機關沒有與稅務、工商、海關、外匯、銀行等部門制定對發生在相關領域的經濟犯罪案件如何協助的規定,也沒有與外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制定相互協作規定,這些都是造成大多經濟犯罪案件取證難、抓人難、追贓難的主要因素。

三、深化經偵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議

經濟犯罪危害大,后果嚴重,從嚴打擊經濟犯罪已經成為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各級政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要從根本上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就必須在現有的經偵工作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其思路應當是:按照公安部明確提出的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公安機關加強打擊經濟犯罪工作的總體思路,緊密結合我們深圳經濟特區的公安工作實際,圍繞經偵工作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總結我市公安機關打擊經濟犯罪的做法、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深化經偵工作改革,增強經偵隊伍的攻堅能力,提高打擊經濟犯罪的效率和能力,維護我市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為我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作出新的貢獻。當前,要深化經偵工作改革,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首先,以講政治的高度,從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角度提高各級公安機關、各級領導干部對經偵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江總書記曾指出:“如果我們不依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和腐敗現象,就會失信于民,就會帶來嚴重的社會災難,那就不排除有被人民起來打倒的危險。”“這不僅是一場重大的經濟斗爭,也是一場嚴肅的政治斗爭。”我們的各級黨政領導必須以講政治的高度、以維護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高度來認識經偵工作的重要性,及時解決經偵工作改革中存在的技術裝備差、辦案經費不足等具體問題。

其次,狠抓經偵隊伍的硬件、軟件建設,建立一支打擊經濟犯罪的專業化隊伍,提高經偵隊伍的戰斗力。如前所述,經濟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多采用高科技或其他技術手段作案,因而,要有效地對付此類犯罪,就必須配備相應的技術設備。另一方面,還必須提高經偵民警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戰斗力:第一,提高政治素質,加強經偵隊伍的政治思想工作,把經偵隊伍建設成為一支政治立場堅定、廉潔奉公、黨和人民放心的隊伍,防止受利益驅動插手經濟糾紛、辦人情案等情況出現;第二,要通過對經偵民警進行稅務、金融、知識產權、法律等方面培訓,加強經偵民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同時,挑選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稅務、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專門人才充實經偵隊伍,既實現經偵工作專業化,又解決了經偵隊伍警力不足的問題,從而才能有效地提高經偵隊伍打擊經濟犯罪的能力。

再次,制定和完善公安機關經偵隊伍與有關部門的協作機制,是解決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的重要途徑。

第一,建立公安機關內部法制、預審、經偵例會制度和政法委協調下的公安、檢察、法院三長會議制度。由于許多經濟犯罪案件,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新型犯罪,這些案件對公安機關來講是陌生的,對檢察機關、法院來講也是一個新課題,如何從事實、證據、法律依據等方面來認定此類犯罪,正確界定經濟犯罪與一般經濟違法行為、經濟糾紛以及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是公、檢、法三機關的共同職責,筆者建議在公安機關內部建立法制、預審、經偵例會制度(具體操作可每一個月固定一次,共同解決公安機關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共同探討偵辦新型經濟犯罪案件如何操作等問題),而在部分案件復雜、疑難而公、檢、法三機關認識不一致的情況下,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三機關的領導(如公安經偵部門的法制科長或主管局長、檢察機關的刑檢科科長或主管檢察長、法院的刑庭庭長或主管院長,筆者將之分別簡稱為“小三長會議”或“大三長會議”)共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從而有效地預防司法實踐中由于公、檢、法三機關認識不一致、互相推諉扯皮導致許多案件久拖不決的情況發生。

第二,建立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與工商、稅務、海關、銀行、監察等部門的辦案協作機制。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要在長期的打擊經濟犯罪斗爭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應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就工商、海關、稅務、銀行等部門如何配合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案以及在各自領域發現犯罪線索后如何移交等問題建立協作機制。

第三,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之所以存在“取證難、抓人難、追贓難”等三難情況,除犯罪分子狡猾、反偵查能力強外,筆者認為還有一個不能忽視的原因:經濟犯罪案件大多異地作案,人、財、物大流動,這就要求各地公安機關相互協作、緊密配合,但遺憾的是,盡管公安部有此規定但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缺乏監督,從而各地公安機關協作辦案的效果并不容樂觀,造成打擊經濟犯罪不力。因此,為加強各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的協作,使該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減少矛盾和磨擦,加強監督和制約,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公安部、省公安廳應該在各自管轄范圍內盡快制定經濟犯罪案件工作規定及實施細則,以一定的行政規章等形式,對經濟犯罪案件性質的認定,案件的管轄,贓款贓物的區分、扣押、移送,對異地拘、捕犯罪嫌疑人、異地凍結銀行存款及追贓等作出具體、明確規定,并對怠于協作的公安機關如何處罰作出規定,從而使辦案協作有章可尋。

最后,大力加強經偵基礎業務建設,是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基礎。面對經濟犯罪如此猖獗的現實,要有效地打擊經濟犯罪,我們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應該是要了解我們深圳經濟犯罪的基本情況,對那些案件多發的單位要逐一摸清情況,全面予以掌握,然后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和打擊對策。另外,與刑偵基礎業務一樣,對有經濟犯罪的前科人員、嫌疑人,建立完整系統的經濟犯罪情報資料庫;在工商、稅務、金融、海關、外貿等經濟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設立聯絡機構,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在經濟犯罪可能滲透和侵害的部位布建情報信息網絡、隱蔽力量網絡,物建高質量的特情,等等。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經偵工作的需要,掌握打擊經濟犯罪案件的主動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存在的發現難、取證難、抓人難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