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放貨責任界定論文
時間:2022-06-21 09:23:00
導語:提單放貨責任界定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摘要:目前,中國港口貨物吞吐量和集裝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前列,中國海運業對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海運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因海洋運輸而引起的糾紛也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因提單引起的糾紛占了較大的比重。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海事糾紛中較常見的一類糾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借鑒國際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規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本文試從該規定的內容出發對無正本提單放貨的法律責任予以淺析。
論文關鍵詞:提單無正本提單放貨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海關總署公布的數據,我國2008年全年進出口貿易總額已超過2.56萬億美元,其中80%的貨物是以海運方式實現運輸的。在海運方式中,班輪運輸是占據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輪運輸的書面內容多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此種運輸方式又稱為提單運輸。提單是海洋班輪運輸中的重要單證,它是貨物的物權憑證,在卸貨港,承運人憑收貨人提交的正本提單放貨,已是一種國際慣例,但在實踐中卻因種種原因出現了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的現象,這給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帶來了暫時的一些便利,卻也經常因此產生一些海事糾紛。
一、無正本提單放貨現象
我國海商法采用了《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定義,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貨物,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因此,提單在班輪運輸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單證,它是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承運貨物的收據;它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的證明,是處理承托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主要依據;它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提單的這些性質清楚地表明,即使貨物已不在承運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承運人或實際占有人無條件地主張貨物的所有權。通說認為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即將貨物交給有權提貨的人(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illofLading)。如果將貨物交給無權提貨的人,這屬于“錯交貨”(mis-deliveryorwrong-deliveryofthegoodswithoutproductionofB/L)。根據這一概念,因此,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時,必須向承運人或其人提交正本提單;如果不能提交正本提單,承運人就不應將貨交出,否則,承運人將按照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無正本提單放貨產生原因
無正本提單放貨在海運實踐中產生原因很多,但從產生原因的主體來看,大致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提貨人的原因
這主要是指收貨人在客觀上不能及時提交正本提單。有時是因提單郵寄延誤而導致收貨人不能及時到銀行付款贖單;有時是因提單遺失或被竊;有時是因匯票兌現期限的關系,收貨人暫時不能從銀行拿到正本提單;這些情況下船公司都會面臨兩難的選擇:干等單證到來再放貨,就可能會延誤班期,喪失商機;無正本提單放貨,無正本提單放貨,又可能引起一些海事糾紛。
(二)承運人的原因
有時是因為承運人依據指示提單正面收貨人欄有指示權的托運人的指示或者其他記名指示人的指示無單放貨。有時是因為承運人(不排除與提貨人串通)故意無權處分貨物。例如,無船承運人或“鬼船”船主與提貨人惡意串通,合謀無單放貨,欺詐正本提單持有人。
基于以上兩個方面的原因而無正本提單放貨,都可能船公司或其他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帶來損失。這就有必要對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予以法律的嚴格限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的法律責任
為解決海運實踐中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的問題,200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3月5日起開始實施。該《規定》的內出臺,對承運人無正本提單放貨的法律責任做了明確的界定。
(一)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貴任性質的判斷
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在海事審判實踐中始終有不同的理解,裁判依據和標準也不統一。該《規定》第3條采納了競合的觀點,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確切地說,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發生在承運人履行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交付環節,損害了提單持有人的權利,構成了請求權競合。因此,正本提單持有人有權選擇依照《海商法》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承運人將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新的《規定》,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因共同實施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行為造成提單持有人損害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共同侵權為由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行為包括承運人交付貨物與第三人故意非法提取貨物兩個方面,兩者缺一不可,屬于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因此,承運人應當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三)承運人不享有貴任限制的規定
根據《海商法》第59條的規定,經證明是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得享受責任限制的規定。承運人沒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屬于故意行為,不存在過失的情形;另外,承運人沒有憑提單交貨行為發生在貨物卸下船舶后的貨物交付環節,仍然屬于承運人應當履行運輸合的責任期間。所以,該《規定》規定,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擔民事責任的,將喪失限制賠償責任的權利。
(四)承運人承擔審查提單的風險貴任
憑偽造的提單交付貨物,承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但通過此次的《規定》,承運人憑偽造的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這就要求承運人對提單有嚴格的審查責任,否則導致的法律后果將自己來承擔。
(五)承運人承擔賠償貴任的額度
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和保險費計算。
- 上一篇:副主任創先爭優工作總結
- 下一篇:團支書創先爭優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