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我國反壟斷執法權配置范式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30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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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反壟斷執法權配置范式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現有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的建立由于我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體制現狀,是現有國情下的權宜之策。筆者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的改革,這種模式會應時而變,而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會發展成為一個獨立、權威并且高效的執法機構,屆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將會承擔這一重要職責,這也是大勢所趨。

關鍵詞:壟斷法;執法權配置;反壟斷委員會

一、對我國現行反壟斷執法權力配置的辯證分析

縱觀各國反壟斷執法實踐,一個獨立而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法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條件與前提。反壟斷法本身不能創造一個公平和自由的競爭環境,而是得借助一個有效的反壟斷執法機關。如果沒有一個高效率的執法機構,如果反壟斷機構不能獨立地審理案件,不能獨立地選任自己的工作人員,就是有了反壟斷法,這個法律也不過是一紙空文。然而我國目前設定的反壟斷法權配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則將無法保證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威性、獨立性和高效性的實現,進而直接影響《反壟斷法》實施的預期效果。這也是我國反壟斷執法存在的一個重要的、難以逾越的瓶頸。

比如,在獨立性方面,其致命之處就是級別設置比較低,易受行政權力的制約或控制。三家具體執法機關是作為工商總局、商務部和發改委的下屬機構而存在。這樣的設置,級別低,在執法中極容易受到部領導和其他平行機構部門的干擾,很難做到獨立自主地立案、調查、處理。更重要的是,《反壟斷法》是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至市場經濟進程中為保證市場競爭有序進行而制定的,其與傳統反壟斷法不同之處在于其更具中國時代使命——須調整規制由計劃經濟遺留下的“行政壟斷”。但由于現三家執法機構都隸屬政府職能主管部門,其位低權弱、受制于人,缺乏與其執法權限相應的獨立性,且其他行政部門或利益集團容易控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具體執法工作。由此看來,獨立性,作為世界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顯著特點,在我國卻難以得到應有的價值體現和實踐落實。又如,在高效性方面,多家執法機構為了尋求各自部門利益不可避免地爭取得到、擴展自身的執法權或管轄權,從而會不可避免地導致“有利大家爭、無利相互推”的低效、無序之執法惡果。即便有反壟斷委員會出面進行組織、協調、指導,也因為其缺乏實質性權力而終將在具體執行上難除惡瘤,從而降低了執法力度、極大地減損了執法效率。

盡管現行的反壟斷執法模式確實存在著許多明顯的弊端,但這些弊端是源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正如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表示,建立一個獨立、權威的執法機構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在我國政府行政體制上,目前還無法實現。目前我國保持三個部門共同執法,從行政執法體制來講,是一種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筆者認為該權力配置模式至少在以下方面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首先,多元執法保持了現行反壟斷執法體制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可以發揮長期以來各個執法機構執法相關領域的專業性特長,有利于反壟斷法在現實生活中得以迅速運用和實施。其次,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設立,既維持了分散執法的現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是一種務實和穩健的立法策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部門利益之間的平衡,對創造反壟斷執法的大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最后,這種模式的建立有利于緩和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對中國政治體制的巨大沖擊力。因為在中國現有政治、經濟、社會、和人力資源制度下,完全借鑒西方國家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設立即意味“這既有的行政權力結構要被徹底的打破,整個國家的政策框架要重新建立,而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可是,我們也要看到這種執法模式不應當成為一種長期的解決方案。除了美國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的需求所產生的“雙頭執法”體制之外,世界上將反壟斷法的三大制度分割開來由三個執法機構管轄的并不多見,這不能不說是中國的一大特色,而這種特色卻與當今世界反壟斷單一專門主管機構的發展趨勢不符。因此,從長遠來看,這種模式僅僅是反壟斷法”中國化”的一小“跬步”。我國現行模式只是為了反壟斷法的早日頒布和在權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設計的權宜之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政治體制的改革,反壟斷執法機構會應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權威并且高效的執法機構,這也是大勢所趨。

二、順應政治經濟改革,適時重構執法權配置模式

“法律應該是穩定的,但不能是停滯不前的,一部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處于不斷的變化中,其精神和價值取向會不斷的發展變化”,并且“一般性準則的確立會隨著社會的變遷、時空的轉換而有所不同”,我們應當在“在不確定中尋找確定性,由此對不確定加以確定,使之符合立法宗旨。”壟斷的特征決定了反壟斷法是一部變化性很強的法律。因此,反壟斷法必須在其實施過程中根據不同的價值目標作出不同的反應。具體反映到反壟斷執法權力,就是要根據不同的經濟要求和政治形勢來合理配置不同的執法權。因此,我們只有理性地面對現實,客觀地立足我國國情并結合國外先進經驗,尊重市場規律和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來合理地改善我國目前反壟斷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反壟斷執法權,惟有此方能建立起一個高效而權威的執法機構,進而確保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

如前文所述,我國目前的反壟斷執法權配置模式不可能成為長期的解決方案,必須根據具體的經濟政治體制的要求作出靈活性的變化,以適應不同時期的反壟斷任務;同時,建立獨立、權威、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世界各國反壟斷法歷來的立法趨勢和追求的終極目標。因此我們不妨朝著這一個思路去努力,即將反壟斷委員會適時地發展成為我國獨立、權威、統一的并且擁有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其他條件成熟時取消工商總局、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的反壟斷執法權。

此設想,首先是源于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依據十七大報告的要求,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核心步驟的行政機關“大部制”改革方案已經付諸實施,以重點解決政出多門,政府之間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等問題。雖然大部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可以預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趨勢。這一趨勢為將來把工商總局、商務部和發改委的反壟斷法執法權統一到反壟斷委員會提供了可能,進而解決多頭執法的現狀。

其次,是基于我國現有的立法現狀。立法者在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時,已經為設計一個獨立的機構預備了一個制度“外殼”,為以后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了非常大的余地。另外,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反壟斷案件處理權,其性質只是一個議事協調機構,且能發揮的功能和作用非常有限。但如果能夠將其委員會制的外在形式得以充分發揮,經過未來的機構改革逐步將其轉變成為一個擁有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的反壟斷法執行機構,勢必將極大地促進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公務員之家

因此,逐步統一執法權于反壟斷委員會,建立反壟斷委員會的權威地位,這既順應了當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也符合世界反壟斷立法的潮流。實踐證明,一套好的反壟斷實施體制是在不斷的摸索當中形成的,由議事協調機構轉變為獨立執行機構應該是我國未來反壟斷法具體實踐的總結,正如當初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由咨詢機構轉變成獨立執行機構一樣,這也體現了反壟斷法的一種發展趨勢。當然,在《反壟斷法》實施初期,不能急于求成,要在實踐中逐步尋找出適合不同形勢的權力配置模式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