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多元化價值目標透析論文
時間:2022-12-28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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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壟斷法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導向性,為所有的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提供價值基礎。由于國情和社會、經濟制度的差異,每一個國家的反壟斷法價值目標都是具有獨特性的。中國目前正在抓緊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傳統和目標的反壟斷法。因此本文通過闡述反壟斷法固有的、特有的價值目標,分析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草擬稿與送審稿的不同之處,考察我國反壟斷法的現實基礎,對于中國的反壟斷法立法目的的現實性及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設想以對中國將來的反壟斷立法有所反思和借鑒。
[關鍵詞]反壟斷法價值目標效益競爭
引言
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曾說:“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①法律基于滿足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法律價值自然是法的精髓所在,寓于法律之中。因此,在變動不定的法律條文背后,總是沉淀一系列法律的基本精神。這些基本精神指導著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實施,因此法的價值取向是任何法律所無法回避的一個基本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要不要制定反壟斷法,制定一個什么樣的反壟斷法,學術界以及有關的職能部門進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討,形成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由于我國沒有經過足夠的資本集聚和資本集中過程,還沒有形成規模經濟,加之市場經濟不發達,壟斷還未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普遍現象,也未對我國經濟造成明顯的損害,因此并不急于反壟斷,也不急于制定反壟斷法;另一種觀點認為,盡管壟斷在我國尚未成為普遍現象,但畢竟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隨著經濟市場化的加快,壟斷也必將逐步蔓延并對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危害,因此反壟斷及制定反壟斷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經十分突出地表現出來。為什么會有如此大的分歧?這就是對立法的目的、意義等理解不同。因此,科學地理解反壟斷法的價值,不僅對我們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對于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第一章反壟斷法固有的價值目標
從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來看,盡管在表述上存在差異,但反壟斷法規定的立法目的都不是單一的,而是采取多元化的折衷調和的立法目的觀,將多種立法目的融合。當然,在這些立法目的中有些是反壟斷法固有的、本身所具有的價值目標。
1.1社會整體效益——反壟斷法的本質目標
1.1.1效益:當代法律的一個基本價值目標
20世紀六、七十年代,現代西方制度學派的興起,經濟分析法學的產生,使效益開始作為一種價值目標導入法律。效率作為法的價值之一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法促進人類社會發展,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表現和必需。在每個社會形態,在每個階段,人們的基本價值取向必然反映其所處的特定的經濟時代的經濟發展水平,如何最大限度地優化利用和配置有限的資源(尤其在中國粗放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建立一個充滿生機、富有效益的社會,即以最少量的資源成本創造出最大的收益,乃是當前我們所面臨的緊要任務。
①e%268226;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術語,簡而言之,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收益之間的對比關系,“這個概念一般是指不浪費,或盡可能好地應用可用資源。”①這里的“資源”也不限于經濟學意義上的資源,而包括了政治資源、法律資源、文化資源等一切可以被人們利用的東西②。
在經濟學領域,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意大利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帕累托(pareto)在其著作《政治經濟學教程》和《政治經濟學指南》中指出,如果不存在另一種生產上的可行配置能夠使該經濟中所有個人都感覺同原初的配置相比至少同樣好,或者更好些,那么,這一種資源配置就是最優的,即“帕累托最優”(paretooptimum)。這是經濟學界迄今所能給出的明確界定的有關經濟效率的概念③。
在法理學或法學的語境下,除了關注經濟學領域的效率,還側重法律運行本身的效率,即立法、司法、執法等過程中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所謂法律效率價值,就是指所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其運作活動,歸根到底,不但能優化資源配置,增加社會財富,還能保障社會正義、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也即以法律手段促進資源地最優化配置,從而實現“不可能使至少一個消費者境況更好(按他自己的估價),同時又不使另一個消費者境況更壞(同樣按他自己的估價)④”的最適宜狀態,從而充分廣泛地實現社會的整體效益。
1.1.2社會整體效益:反壟斷法的本質追求目標
反壟斷法雖然是以競爭為保護對象,但保護競爭機制的目標不是為維護和促進競爭而維護和促進競爭,而是實現其他的價值目標。追求效率本來就是經濟法的特點之一,作為經濟法子系統的反壟斷法,將效率價值作為其主要追求目標是由經濟法的基本屬性及其作用決定的。
作為反壟斷法核心價值的社會整體效益,是指反壟斷法在實施過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會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法律價值是著重于維護社會總體效率、社會(實質)公平和建立在這樣基礎上的社會秩序”⑤。筆者認為,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價值取向是反壟斷法自身的要求,“經濟法是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⑥”,“競爭政策法既然是規制和防止通過市民法所形成的壟斷,因此,它也就是國家對超越市民法界限所施加的經濟干預的法律,這不外是我所理解的經濟法”⑦。因此,作為經濟法最重要組成部分的反壟斷法從一開始就以維護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以社會權利本位為宗旨履行著調控經濟、平衡利益、緩和矛盾的職能。反壟斷法的本質就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整體效益而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體現。
社會整體效益成為反壟斷法的根本價值目標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從歷史的角度考察,現代意義的反壟斷法產生于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之后,是因應生產社會化的客觀需要才應運而生的。以美國為例,19世紀末至20世紀30年代,在這一時期,壟斷組織超強的經濟實力不僅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中小企業的利益,使社會矛盾激化,破壞了美國公平自由的經濟觀念,威脅到美國經濟賴以存在的基礎,而且壟斷組織插手政
①顧海良等主編譯:《簡明帕氏新經濟學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頁
②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頁
③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一版,第241頁
④[美]羅伯特%268226;考特托馬斯%268226;尤倫著,張軍等譯:《法和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頁
⑤漆多俊著:《經濟法的價值、理念與原刻》[j],《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頁。
⑥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版,第3頁
⑦[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中國法制出版社,版,第165頁
治,通過贊助或行賄等手段,扶植和拉攏代表壟斷組織利益的代言人,威脅到民主政府的穩定。反托拉斯法不僅成了美國多數人民的呼聲,而且政府為了維持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為了穩固民主政府的基礎,穩定社會,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
1.2反壟斷法的基本目標:實質公平
公平價值始終是法律的追求目標之一。公平價值是民法的活的靈魂,競爭主體之間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競爭,競爭主體和消費者之間如何進行交易,按民法中的個人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這些主體之間不存在不公平的問題,即使這些主體間出現了顯失公平的情況,也只是特定主體之間的利益不平衡①。與民法相比,經濟法強調的是社會公平、結果公平和實質公平,謀求的是社會的穩定發展,追求的是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的子系統,自然應當體現這種價值追求。企業間通過協商談判進行合并形成壟斷地位,從傳統民商法來看,交易本身是公平合理的,特定主體間的利益是平衡的;但從反壟斷法來看,這種壟斷如果限制了市場的競爭機制,損害了其他市場競爭主體的利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就應當受到規制。反壟斷法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從而維護正常的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從根本上講,就是實現社會公平、實質公平。
反壟斷法中的公平價值追求主要是通過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而實現的。效率的增進最終會給全體社會個體帶來利益的增進,因而效率是最大的公平、整體的公平②。在經濟法中,公平這個價值實際上是內在化于效率價值之中的。判斷公平與否的最大、最客觀的標準不再是倫理、道德的抽象而是效率是否提高這一事實。反壟斷法對社會整體效益的保護恰好體現了公平價值的內容要求。實現了效率價值,公平價值才能得到最好的體現。因為沒有效率的正義本身就是非正義的,正如法諺所云: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③。
第二章反壟斷法特有的價值目標
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曾爆發過一場關于反壟斷法保護目的大辯論,參加辯論的主角被分為一元論學派和多元論學派。芝加哥學派是一元論的代表。“芝派”認為競爭法的惟一目的是實現經濟效率的最大化,除此以外不存在諸如公平之類的社會政治目的;多元論學派認為競爭法以多種價值為基礎,這些價值既不能簡單地量化,又不能歸結為單一的經濟目標,這些價值反映了希望、文化、歷史、制度和直覺本身,在競爭執法中對此不能或者不應忽視④。
2.1維護市場競爭機制
有學者認為,由于競爭是當今各國反壟斷法所共同宣示的保護對象,是反壟斷法各基本價值的集中體現,是反壟斷法判斷規范對象的永恒尺度,因此競爭構成反壟斷特有的法價值⑤。現代經濟的發展業已證明,開放的市場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強有力的競爭創造了財富,無論國家的、地區的乃至全球的經濟都是如此。幾乎無人能夠否認,全球的經濟福利從通過gatt(關貿總協定)和wto(世界貿易組織)減少貿易壁壘中受益巨大。
“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是美國最高法
院審理的brownshoev.us,370u.s.294.320(1962)一案的首法官沃倫(earlwarren)率先提出來的著名論斷,后來被許多國家的競爭法理論所接受而廣為流傳。其基本含義是,反壟斷法維護的是市場競爭機制,
①賀娟著:我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j],山西財經大學,4月20日(碩士學位論文)
②趙萬一魏靜著:論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界定及制度架構[j],社會科學研究,第1期,第108-112頁
③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版,第239頁
④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66頁
⑤曹士兵著:《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提高經濟效率或者實現其他社會目標,而不是刻意保護在競爭中受到損害的競爭者。
美國是反壟斷立法的發祥地。20世紀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根據哈佛學派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認為分散的市場結構比壟斷或過于集中的市場結構具有更高的效率。受這一理論的影響,反壟斷法試圖提高完善市場結構來達到遏制壟斷、保護競爭的目的。美國國會于1950年增加了《克萊頓法》第7條,旨在控制經濟的集中化。此時的反壟斷法以維護競爭機制作為其核心價值①。加拿大競爭法第一章的標題為“目的和釋義”,接下來第一部分的標題就是“本法的目的”,其內容為:“本法的目的是維護和鼓勵加拿大的競爭,以提高加拿大的經濟的效率和適應性(adaptability),自承認外國在加拿大競爭地位的同時擴大加拿大參與世界市場的機會,確保中小企業具有參與加拿大經濟的公平機會,以及為消費者提供競爭性的價格和產品選擇。”澳大利亞貿易行為法第二條的條旨為“本法的目的”,其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通過促進競爭和公平交易以保護消費者,提高澳大利亞的福利(welfare)。”日本的《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1條規定了“目的”,即:“本法的目的,是通過禁止私人壟斷、不正當的交易限制以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防止事業支配力的過度集中,排除因聯合、協議等方法形成的生產、銷售、價格、技術等的不正當限制以及其他的對事業活動的不正當約束,促進公平的、自由的競爭,發揮事業人的創造性,繁榮經濟,提高工資及國民實際收入水平,以確保一般消費者的利益并促進國民經濟民主、健康地發展。”
2.2實現經濟效率的提高
經濟效率因其在提高社會福利中的地位而成為競爭政策的核心目標,即通過對競爭機制的維護,使得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從而實現經濟的高效率。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是通過價格進行配置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會發生市場失靈,而“不完全競爭或者壟斷成分”是市場失靈的基本原因之一。不完全競爭是個人的行為能夠影響價格的競爭,壟斷則是企業能夠左右或者實質性影響價格的情況②。“市場失靈都會導致生產或者消費的無效率,從而可以存在著政府治療這些疾病的職能”③。正是由于壟斷行為損害了市場的效率機制和帶來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壟斷法或者競爭法校正市場失靈,恢復或者實現經濟效率。
20世紀60年代以來,來自日本、歐共體的挑戰和世界經濟一體化、新技術革命對美國的影響,對重新審查影響美國企業競爭能力地位的美國國內政策,包括反托拉斯政策,產生了強大的政治壓力。同時,在里根(reagan)總統當政期間,由于芝加哥學派取代哈佛學派在官方經濟學中占據主導地位,經濟效益轉而成為美國反壟斷法的首要價值目標。芝加哥學派認為,市場自由競爭會有充分的力量,能夠提高經濟資源的生產和配置效率,使各種經濟財貨以最經濟的方式產出,資源能夠以最有價值的方式投入生產,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的總和將會達到最高境界,如此才是合乎效率④。但美國最高法院并沒有將芝加哥學派的規范經濟學作為判決的惟一依據,許多判決都明確表示反托拉斯法具有非經濟效率的政策目標,這些非效率目標有時還會凌駕于效率目標之上。
2.3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終極目標
競爭法理論認為,通過競爭機制,可以使消費者享受到高質低價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例如,中國聯通進入電信市場以后,電信市場打破了中國電信獨家壟斷的局面,引進了競爭機制,結果商品價格降低,服務質量提高,消費者受益。但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壟斷者憑借其市
①趙萬一魏靜著:論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界定及制度架構[j],社會科學研究,第1期,第108-112頁
②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212頁
③薩繆爾森、諾德豪斯著:《經濟學》,上冊,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中譯本,第十二版,第79-80頁
④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88頁
場優勢,可能向市場提供比其實際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相應地,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的利益①。
20世紀60年代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兩次修訂都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運動席卷歐洲后,歐洲許多國家決定放棄保護個別企業的單獨不正當競爭法,而以廣大消費者利益為中心重新整合關于國家、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各種市場行為規范,如瑞典《市場行為法》。中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1條將立法目的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2.4其他的主要輔助目標
在有些工業化國家,解除管制、私有化、減少關稅、取消許可證或者配額等改善進入和開放市場的做法,被認為是實施競爭政策的重要目標。例如,瑞典競爭當局可以建議修改管制規定,以改善競爭環境。
其他常被提及的競爭政策目標是:防止濫用經濟力量,并由此保護消費者和希望以競爭的方式自由行動的生產者;實現經濟效率,并由此對經濟效率做出寬泛的界定,包括通過降低生產成本、改進技術和革新,鼓勵分配效率和動態效率。在有些國家,競爭政策還有重要的次級目標,諸如促進市場統一或者維護市場自由。
競爭政策通常還被認為是實現或者維持許多其他目標的方式:經濟決策的分散化、防止濫用經濟力量、發展中小企業、維持自由企業制度、公平以及其他社會政治價值。這些輔助目標在各國不盡相同,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反映了競爭政策的變化性和可塑性,既盡量表述現實的社會問題,又保持基本目標責任制的穩定性②。
第三章我國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現實基礎
我國正處于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壟斷相對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和我國過去計劃經濟體制時代的壟斷而言,除具備一般壟斷所具有的特點外,還具有自身在表現現狀及成因和后果上的特殊性。
第一,我國反壟斷法面臨著特殊的社會經濟條件。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行政壟斷是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特有產物,在現階段占有主要地位。其是通過行政權力人為地建立市場壁壘、削弱或限制競爭,嚴重影響了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幾十年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行政管理體制仍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以公共權力對市場競爭所施加的各種限制依然存在,以高度集權為標志的國家壟斷的慣性作用仍然根深蒂固。壟斷的慣性加上壟斷的巨大誘惑力,使有關部門、地區、行業分享行政壟斷種種“好處”的動機和機會大大增加,從而加劇了頗具我國特色的行政壟斷。而經濟壟斷目前在我國只是“次要的或潛在的因素”,且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③。盡管典型意義上的經濟壟斷只在個別地區、個別行業領域內存在,但隨著經濟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會使經濟壟斷成為愈加突出的問題。
第二,從國際環境來看,我國加入wto以后,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我國的企業面臨或己經承受著前所未有的國際競爭壓力。
第三,從產業結構組織方面來看,我國大部分產業的問題不是結構過于集中,而是過于分散。低水平、小規模的重復建設,嚴重地影響著整個產業的素質和效率,造成了資源使用的嚴重浪費。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壟斷性競爭還不夠,其主要表現為:一是壟斷性行業少。
①顏運秋著:反壟斷法立法目的與保護消費者權益[j],社會科學家,9月第5期
②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68頁
③易成著:我國反壟斷立法研究,華中師范大學,6月1日(碩士學位論文)
二是壟斷性行業的壟斷程度低。三是壟斷行業特征單一,缺乏跨行業壟斷集團①。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大力推動企業橫向聯合,組建企業集團,造成相關領域市場集中呈現愈來愈高的趨勢。同時在世界范圍內企業并購浪潮的沖擊下,中國企業間的并購也呈現出方興未艾的趨勢。但這種趨勢與西方國家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帶有濃重的行政色彩,并不是市場經濟自發的產物,企業自身壟斷地位是在政府“保護傘”下所形成的②。
現階段,一方面行政壟斷以及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經濟壟斷嚴重影響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阻礙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發展;另一方面,企業總體規模并不大,很少企業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規模生產,新興產業的發展比較稚嫩,尚不足以與國外同行業展開競爭。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既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也不能完全以西方流行的經濟理論作為其基礎,當然這并不排斥我們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教訓。
第四章中國《反壟斷法》的草擬稿與送審稿的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擬稿)第一條規定:“為制止壟斷,維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這一目的條款雖然仍處于“征求意見”之中,但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具有較強的代表性。而送審稿第一條規定:“為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兩者相比,送審稿更明確地強調對壟斷行為(而不包括對壟斷狀態)的制止,對競爭的維護也更具有彈性(而不僅僅局限于公平競爭),注重對市場秩序的維護;同時,刪除了“保護經營者”的措辭,將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明確限定在消費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三個大方向上。
“壟斷”既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狀態,但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應該是行為而非狀態。因為市場競爭本身就包含了競爭的優化配置給市場主體所帶來的壟斷地位的內容。以美國為代表的諸多反壟斷法先進國家實際上已將壟斷狀態視為合法,這體現了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壟斷法也不應將經營者在競爭機制作用下所獲取的壟斷狀態視為違法并予以制裁。由草擬稿到送審稿的變化,可以看出立法者將“制止壟斷”細化為“制止壟斷行為”,并在界定“壟斷”時在其他條文中對具體的壟斷行為又明確地加以限定,為執法和司法確立清晰的實體依據。而且即使要對特殊情形下的壟斷狀態予以規制,也應將其納入到壟斷行為的范疇,以例外條款單獨規定并輔之以可操作的立法技術。
我國學者強調“維護自由和公平競爭”,即認為反壟斷法的基點應當是維護競爭自由或者自由競爭,包括自由進出市場、自由實施市場行為以及有權排除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其次,反壟斷法也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③。但是,人們常常在不同的經濟時期賦予競爭不同的內涵。除了自由和公平這兩大基本追求外,競爭還被賦予安全、有序、健康、和諧等諸多價值取向,其中不乏具有各國本土特色以及帶有濃重政策意味的價值取向。因此,競爭在不同的時段、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背景下往往不斷變化④。送審稿中用“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這一富有彈性的措辭,實際上就已經包含了競爭在未來所可能出現的種種內涵,彰顯了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技術
①賀娟著:我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j],山西財經大學,4月20日(碩士學位論文)
②趙萬一,魏靜著:論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界定及制度架構[j],社會科學研究,第1期,第108-112頁
③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211頁
④王巍.論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上更科學,更能實現“競爭”作為價值目標的功能作用。
《反壟斷法》(草擬稿)中實際上確立了“四元”的保護范式,即對經營者、消費者、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這四個方面予以一體化的保護。而目前的《反壟斷法》(送審稿)已經刪除了“保護經營者”的措辭,將反壟斷法的立法取向明確限定在消費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三個基準上。送審稿對“保護經營者”的刪除,并不能掩蓋反壟斷法有益于經營者的事實,因為經營者在整體上處于相對強勢,其受益是自然的和現實的,市場競爭最優化本身就蘊涵了經營者受益的內容,所以其并不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有學者認為這個立法目的過于抽象和寬泛,不具備立法目的所應有的獨立指導價值,并且容易產生歧義。而且,國外反壟斷法將其作為重要標準的情況并不多見。但立法者保留“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內容,也有自身的合理性。對于社會公共利益,解決的方法就是應避免過于寬泛地加以理解,可在其他條款中明確具體標準,并做出相應的排除性規定,防止它成為部門利益、地方利益、行業利益等諸多狹隘利益的“擋箭牌”和“護身符”①。
上述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可將之分為效率目的和非效率目的兩種,藉之于分析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的沖突較為可取。采納多種的價值取向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反壟斷法在適用上的沖突和不一致的危險。立法上并沒有以對各種目標之間的順序和輕重做出說明,對此仍然具有模糊性,需要加以界定。因此必須在效率與非效率目標之間進行必要的選擇和協調。一國的經濟理論對反壟斷法的制定和適用也有很大影響。在現代經濟理論的價值觀念對反壟斷法原則的深刻影響下,發達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和執法競相采納“效率來自競爭”的經濟效益原則②。然而,如前所述,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反壟斷法作為其子系統的法,必也以社會的整體效益為其根本價值目標。經濟范疇內的效率與非效率,“在法理學的視野內,其中一方對另一方沒有絕對的優先權③”。因此,筆者認為處理目的之間的沖突原則是:如果效率與非效率這兩大目標均有價值,那么,凡是在二者發生沖突的地方,都應堅持調和。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會為了效率而犧牲一些非效率目標,有時又會為非效率目標而犧牲一些效率。但任何一種犧牲,都必須作為增進另一方的必要手段,否則便沒有理由這么做。正如奧肯所說的:“平等(可以視為是非效率目標)和經濟效率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這也正是為什么它們互相需要的道理——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④”
第五章我國反壟斷法應當確立的價值目標
5.1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如前所述,我國反壟斷法的產生與制定有其特有的現實基礎,因此不能照抄照搬國外立法所確立的價值目標。在以上的分析條件下,筆者認為我國將來制定的反壟斷法所應確立的價值目標有以下幾點:
(一)反壟斷法的本質目標應當是追求社會的整體效益與實質公平。
這體現在目的條款中則表述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雖然經過了某些學者的質疑與討論,但反壟斷法的草擬稿以及送審稿均有規定。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背景和路徑不同。西方是由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而我國是從壟斷引入競爭,到對競爭的限制,再到反壟斷。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首先應肩負著締造和維護社會主
①王巍.論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
law-/lw/lw_view.asp?no=5437
②王巍.關于反壟斷法中“總則”的立法爭鳴.
law-/lw/lw_view.asp?no=5510
③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版,第252頁
④[美]阿瑟%268226;奧肯著,王奔洲譯:《平等與效率》,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頁
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雙重任務。筆者認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本身就蘊涵了社會的整體效益與實質公平。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益是既相互統一又相互矛盾的。實質公平與社會整體效益作為反壟斷法的價值目標,它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只有建立在實質公平基礎上的效率才是有意義、值得追求的效率,也只有在能夠實現社會整體效益基礎上的公平才是更高層次的公平。正如波斯納所說,反壟斷法旨在通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和自愿交換或重視市場,確保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公平競爭和民主程序。
(二)反壟斷法更主要的是維護競爭機制,以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
競爭是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益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完善的競爭機制,才能發揮市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在競爭中實現公平和效率。如果沒有(動態的)競爭機制,就難以提高社會整體效益,也難以實現實質公平。
如前所述,競爭機制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效率機制。在市場經濟中,制造商和消費者的活動不取決于中央政府的計劃,而由經濟活動當事人自行決定,競爭就負責協調這些當事人的計劃,它能夠根據市場供求的自由作用決定價格。這些價格對商品和服務的交換具有重要的控制作用。競爭能夠導致價格降低和質量提高,意味著一般公眾將從其對整個經濟的貢獻中受益。由于壟斷行為損害了市場的效率機制和帶來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壟斷法或競爭法校正市場失靈,恢復或者實現經濟效率。因此,效率是反壟斷法或者競爭法追求的基本目標,即實現生產效率和消費效率,沒有生產效率也就談不上消費效率。波音公司與麥道公司(1997年)、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1998年)、在線與時代華納()等巨型公司的兼并震驚全球。它們的合并之所以能得到美國批準,根本原因是其合并能提高經濟效益和國際競爭力。可見,反壟斷對經濟效率目標的強調,在理論界和政府、在立法和司法實踐(尤其是在美國)中都有所反映。
(三)反壟斷法的最終目標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反壟斷法的重要任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總是處于弱者地位而遭受壟斷行為的損害。各種形式的價格壟斷、強制搭售商品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列入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就保護消費者而言者無罪,可以是指通過保護競爭機制不受扭曲,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作用,從而使經濟效率提高并惠及全體消費者,也可以只是指在具體交易場合保護特定消費者利益不受損失。
5.2我國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實現
首先,樹立反壟斷法“經濟憲法”的地位和意識。美國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項判決中指出:“反托拉斯法……是自由企業的大憲章(themagnacartaoffreeenterprise)。它們對維護經濟自由和我們的企業制度的重要性,就像權利法案對于保護我們的基本權利的重要性那樣”①。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還將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稱為“經濟自由的憲法”(charterofeconomicliberty)。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稱謂,意味著反壟斷法具有“憲法性”、“統領性”、“總綱性”,其內容是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一般性的表述,是維護競爭機制的基石。
我國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確立和維護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體制追求的直接目標,競爭機制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基石之一。沒有競爭機制,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和市場體制。因此,以維護競爭機制為目標的反壟斷法當然要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即“經濟憲法”。現階段,我國民眾對反壟斷法的“經濟憲法”地位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也沒有將其應用在日常生活中(實際上它時時刻刻都在影響著我們)。
其次,協調反壟斷法的多元價值之間的沖突。國家作為管理者,具有管理經濟的職責,
①unitedstatesv.topcoassociations,inc.,405u.s.596,610(1972).
轉引自孔祥俊著:《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第一版,第19頁
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和宏觀經濟效益的增加是國家管理經濟的目的所在;消費者希望有自由選擇商品和交易對象的機會;經營者渴望有理想的競爭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于反壟斷法的價值需求是多元的,矛盾也是難以避免的。但是,筆者認為各價值取向之間是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作為彌補市場缺陷,干預主體自由之法,反壟斷法限制經濟人私益最大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其限制個人自由之無限,維持整體競爭秩序之活力;其以競爭為起點,努力實現為大多數人謀福利的實質公平①。
最后,必須提高人們的反壟斷法意識。法律意識,是指在一定社會條件下,人們對法律和法律現象的認識、評價、情感體驗等各種意識現象的在機綜合體②。反壟斷法意識即是人們關于壟斷及其相關現象的認識、評價、情感體驗等各種意識現象的在機綜合體。據此可以認為反壟斷法的意識深刻地影響著反壟斷法價值目標的確定及其實現。立法者先要意識到壟斷是一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保護落后、阻礙市場發育的行為,必須通過法律加以禁止和限制,這樣反壟斷法就應運而生;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反壟斷法意識水平的高低也決定著他們對反壟斷法精神實質的理解程度,并直接關系到他們處理案件的正確、合法與否;公民、社會組織的反壟斷法意識,也決定著他們能不能正確遵守和執行法律規范,從而最終實現反壟斷的價值目標。
結語
反壟斷法的價值是反壟斷法存在的意義和基礎,反壟斷法的具體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反壟斷法司法實踐都要以反壟斷法的價值為指導,不同國家以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對反壟斷法價值的定位并不完全相同。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的重要捍衛者,其立法目的通過多種形式來確認反壟斷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作為基礎和前提,立法目的在反壟斷法中具有先決性和統攝性。但在我國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立法目的實際上處于一種知之不清的“混沌”狀態,這極大地制約了整體的立法水平,也必將對以后的執法和司法等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對反壟斷法的價值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探討我國反壟斷法的價值時,反壟斷法和其它法律部門相比,顯示了它自己的獨特的內涵與外延,但探索適宜的反壟斷法立法目的仍需要在多個層面上逐漸深化認識。
①李靜著:反壟斷法的價值研究,山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②李龍主編:《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版,第3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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