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國企經營者職位獲得的法律路徑
時間:2022-02-22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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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透視企業經營者職位的獲得方式,可以較為全面地了解企業內部權源結構形成的真正原因。建立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改政府和執政黨組織直接任命制為推薦提名制。建立全新的企業治理結構模式,應是解決目前國有企業改革進退維艱較為可行的方案。
關鍵詞:企業經營者職位獲得方式國有資產代表人企業治理結構
政企分開,產權明晰,把國有企業改造成為能自主適應市場競爭并有持續發展后勁的獨立法人主體,是我國企業改革的主要目標。1992年,我國實行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以公司制度為基本制度框架,企圖通過股份制或治理結構的改造,把傳統國有企業變換為一個內部治理結構規范、股權結構合理、所有權明確、管理民主科學的現代企業。
一、企業經營者產生方式是企業內部權源結構形成的基礎
現代企業管理的核心在于企業控制權產生方式到底是基于何種制度背景和程序。在“資本本位主義”的企業時代,基于股權絕對決定主義而產生的投資者權利——股權,是公司制企業一切權力的源泉和邏輯起點,公司之控制權則基于股權多數決定原則,以股東(大)會以及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為基本形式,它具體體現為在股東大會中對董事職位的獲得以及對董事會決策的影響,因而大股東往往在獲取控制中占有明顯優勢。在“管理本位主義”或“經營本位主義”的當代企業領域,由于企業經營的專業性和企業家職位的職業性,經營、管理層事實上掌握著企業的控制權,盡管企業決策權在形式上仍由公司董事會控制,但董事會更多的時候是充當一個橡皮圖章和程序式的對經理管理層之既定決策予以復決的作用??梢?,研究企業控制權應是現代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的重點,而對掌管企業控制權的企業經營者進行研究,則是透視企業管理本質和對不同權利進行考量的關鍵。破解企業經營者職位獲得方式,可以較全面地了解企業內部權源結構形成的真正原因與動力,從而提出相應對策。因為,任何組織體的權力構建和運行有三個不可忽略的因素:一是權力源,即權力來自于何處,權力是從哪一權力源邏輯地、合乎規律地展開;二是既定的權力以何種方式、何種原則進行有效地配置,使不同利益主體獲得比例相稱、能量相當、權利與義務平衡的權力以及由權力派生的一系列權力性資源;三是權力分配之后在動態運行中的變形與異化,權力所有者無限地自我擴張既有權力,侵蝕、限制他人權力,從而導致權力濫用、權力失衡以及權力的不公平歸屬。要弄清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運作規律,我們必須首先分析出國有企業經營者職位之權力基礎,即權力源在哪里。
傳統國有企業一個重要的特征是政企不分,而政企不分又表現為政府、企業職能的不分和政府、企業職位的不分,其中又以政府與企業的職位不分最具本質意義。在計劃體制時期,企業作為政府的一個生產部門,決定了企業經營者只能是管理企業之政府官員的一種形式。雖然,1988年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全民所有制的廠長、經理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上級任命兩種方式產生,但是職代會選舉的廠長、經理須報上級的主管部門批準,因此企業經營者由政府和執政黨組織直接派遣和任命是最為普遍的做法。企業經營者之職位不是企業家性質的職業崗位,而更多的是一象征特定職階、權力、待遇的官銜。這種由政府任命且具有官銜職位的企業經營者只依賴、服從、服務于政府而不必聽從于市場、服務于職工。因此,傳統國有企業體制僵化、管理官僚化、競爭力不強、效率低下、分配不公等痼疾使人們早已見怪不怪。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其核心層面是建立現代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是依據市場的基本準則、在現代企業的制度框架內來選擇企業經營者。因此,我國從1992年開始推行的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要重點突破的一個層面就是企業經營者產生方式的變革。1993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的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董事長則是由產生于公司股東會的董事會選舉或推舉產生,這和傳統意義上的政府直接任命廠長和經理具有根本的不同。
計劃體制下由政府任命產生的國企經營者之權力源自于政府,它是一種外在的、自上而下的權力結構,其運行帶有行政性質,是一種準行政性權力,自然不能與高度市場化、專業化、技術化的企業管理相容。而按市場體制設計的、由股權決定并由股東大會、董事會依選舉程序產生的國有企業經營者,其權力源自于股權,它是一種內在的、自下而上的權力結構,其權力運行具有自治和民主性質,是一種自治性權力,它與企業的專業化、民主化管理相容??梢姡瑖衅髽I公司化改革,是否能夠實現這一目標,即實現傳統的由政府和執政黨組織直接任命國企經營者的方式向由企業內部自主地通過公司民主程序選舉產生的方式之轉變,是評價國有企業改革績效的重要指標之一。
二、國企經營者職位獲得方式的統計數據與基本結論
自1992年開始,一個由眾多學者牽頭和組織的“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課題組,開始對中國企業經營者的成長及其產生機制進行較為長期的追蹤調查,并每年出具有關企業家成長和發展的專題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從我國不同所有制和規模企業的企業經營者(董事長、廠長、經理)的職位獲得和產生方式來看,國有企業經營者職位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這一方式獲得和產生的比例1993年為92.2%、1994年為86%、1995年—1996年為94.3%、1997年為90.9%、1998年為89.0%、1999年—2000年為80.7—88.1%、2001—2002年為90%。而由董事會選舉或任命這一方式獲得和產生的比例1993年為0.1%、1994年為2.5%、1995年—1996年為5.7%、1997年為4.4%、1998年為5.9%、1999年—2000年為11.9—7.5%、2001—2002年為6.3%,從統計數據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由于《公司法》對國有獨資企業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原中共中央國有企業工作委員會、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作用,[2]政府和執政黨組織依然掌握著絕大部分國有企業經營者的任命權,因此目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產生方式與1992年公司化改革之前相比,并無顯著變化,真正由公司董事會選舉方式產生的企業經營者比例極低??梢?,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單從企業經營者的產生方式這一層面來分析,遠遠沒有達到預定目標。
2.國有企業經營者職位獲得方式的比例不同年度有較大的波動,這說明了國家和執政黨組織在改革過程中對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帶有較大的不穩性,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改革目標和策略上的模糊導致改革過程行為方向的搖擺。
3.1992年—2002年近10年的改革,政府和執政黨組織尚保持對占絕對比率(89%—90%左右)的國企經營者之任命和委派,這說明改革的難點和焦點不僅僅在于企業本身,而更在政府管理體制和執政方式的變革。這也說明《公司法》所負載的改革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在《公司法》之外尋求改革途徑應是今后的主要選擇。
三、實現國企經營者職位獲得方式轉變的對策
1.改政府和執政黨組織直接任命為推薦提名制。改現有上級黨政機關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任命或指定制為提名制,國有企業經營者人選須經股東會、董事會選舉程序產生后,方可正式任命,使國有企業經營者職位從形式、程序上吻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則。
2.建立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所謂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是指以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的委托代表法理為基本理論依據,通過創設國有資產代表人,以國有股權代表(國有董事)與國有資產監管代表(國有稽察監事)兩種形式,由其分別行使國有資產的出資人和國有資產監管人的相應職能,以保證國有資產出資人主體到位、監管有力的新型國有資產經營、監管制度。為此,在國有資產代表人內部結構的制度安排上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把國有資產代表人分設為國有出資人之經營代表人(國有董事)和監管代表人(國有稽察監事),通過國有董事與國有稽察監事的同時委派和互相制約,建立國有資產代表人之間的彼此監督和相互制約的內部監督體制,以督促具不同職能之國有資產代表人的互相監督與自覺自律。(2)強化國有稽察監事對國有董事的監督職能,變現有的外派監事為國有稽察監事,通過國有稽察監事建立進駐企業內部的監督機構,使國有稽察監事之監督行為內部化、經常化、職業化。(3)通過法律和特殊契約安排,強化國有資產代表人的職責和違法、違約責任,通過國有資產代表人自身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機制,督促其不斷自律和自勉。
3.充分發揮國有企業職工在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方面的作用,提高職工在國有企業和公司的參與度。關于職工董事,我國《公司法》第68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而其它有國有股的公司是否應有職工董事,《公司法》無相關條文予以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為了體現對國有董事的多元監管,應把設立職工董事擴大到所有有國家投資或有國有股的企業(公司)類型。
注釋:
[1]數據來源:《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載《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1997年第4期,1998年第4期,1999年第4期,2003年第7期。
[2]從2003年5月開始,原中共中央國有企業工作委員會的職能被整合到新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職能被整合到新設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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