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物流立法對中國的啟示詮釋
時間:2022-04-29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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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內容摘要:日本的物流立法采取“準統一”的立法模式,在制定綜合性的物流發展政策對本國物流業進行整體指導的同時,還通過專門性法律對物流相關環節進行調整,這些專門性法律包括物流據點規劃立法、運輸業立法、綠色物流立法等。日本在物流領域立法的經驗可為我國借鑒,促進我國盡快完善相關物流法律體系及配套制度。
日本物流立法模式
同絕大多數的國家一樣,日本對物流業的法律規制也是通過制定各種專門性法律來進行的。到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國家只用一部《物流法》來規范物流行為。筆者發現,許多學者卻認為日本的物流立法是統一立法模式。如有學者認為“日本于1990年頒布了《物流法》,日本現行的物流法律體系是以《物流法》為主,輔之以物流各個環節相應的專門法規”(師藝,2009)。類似的表述還如“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頒布了《物流法》、《綜合物流施政大綱》等一系列促進綜合性物流發展的法律法規,全面指導物流業的發展”(陳金濤等,2008)。通過筆者考證發現,日本現在不存在、過去也不存在被稱之為《物流法》的法律。造成這種誤解傳播的原因我想可能是由于翻譯的問題,將其他與物流相關的法律如《物流效率化法》,簡譯為《物流法》。
對于許多人認為的日本是統一物流立法模式,主要原因是日本頒布實施了指導其物流產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綜合物流施政大綱》,然而日本并不單單依靠該政策調整物流各環節行為,而是與不同領域的專門性法律共同進行調整。因此,筆者認為稱日本為“準統一”物流立法模式更為恰當。
日本物流立法現狀
縱觀現今日本物流立法,可將其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綜合的物流發展政策
日本政府根據物流發展現狀和趨勢,通過制定綜合的物流政策從整體上來指導物流業的發展,1999年,日本內閣會議通過了作為日本物流產業的綱領性政策文件—《綜合物流施政大綱》。2001年,《新綜合物流施政大綱》又被內閣會議通過實施,由此形成了日本各部委相互配合與承擔各項物流措施作為一個整體的基本形式。《新綜合物流施政大綱》將現代物流產業進行重新定位,并在原有大綱的基礎上,根據環境的變化做出進一步的調整和策略推進。[論文之家:]“作為實現日本物流現代化的指導方針,《新綜合物流施政大綱》確定了三項基本目標:提供亞太地區便利而具有魅力的物流服務;實現對產業競爭不構成妨礙的物流成本;解決環保問題”(靳偉,2003)。新舊兩部物流施政大綱對日本物流的快速發展和高效的市場競爭環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流據點規劃立法
由于在物流運作過程中,商業布局、物流據點布局與運輸的流量、流向等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日本政府將配送中心、大型商業網點、貨車場等與物流終端相關的規劃、設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這類法律主要有《大規模零售店鋪布局法》(以下稱《大店法》)、《流通業務城市街道整備法》和《汽車終端站場法》等。www.gwyOO.
《大店法》調整的對象為大型零售企業,它對商家設立店鋪時必須要遵守的地理位置、營業時間、對周圍環境影響等做了明確規定。《大店法》還對進出車輛的噪音、等候場所設置了嚴苛的標準。如此細致具體的規定,是為了保護居民的權益并促進企業優化供應鏈管理,減輕對環境的污染。
就緩解城市交通壓力而言,如果說《大店法》對大型零售企業的各種限制是治標,《流通業務城市街道整備法》是治本。制定該法的時代背景是當時日本許多新興零售業進入到市中心和交通樞紐地區,從而導致道路通行擁堵。而《流通業務城市街道整備法》的目的就在于將市內的流通、商業設施轉移到郊外,統籌規劃大城市中心部位物流設施的布局,從而改善市內交通混亂的狀況。該法和《大店法》的共同施行,保證了日本物流業的可持續發展。
《汽車終端站場法》于1959年制定,其后被數度修訂。營業性車站對“網絡型拼箱運輸”的物流企業起著重要作用,因此日本政府對它不斷進行了整治和完善。
(三)交通運輸業立法
盡管物流被定義為“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行有機結合”。運輸一直是物流的核心與關鍵,而運輸又分多種方式,因此日本的交通運輸立法包括規范公路、鐵路、海運和航空運輸等法律。筆者在此僅對幾部重要的運輸法給予闡述。
被冠以“物流二法”之稱的《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和《貨物運輸經營事業法》對日本交通運輸起到廣泛而深遠的影響,主要因為其放寬了政府對物流的管制。《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中將原來汽車營運需要政府批準的方式改為許可制,即只要具備物質條件的都可以經營汽車運輸,對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大大放開。
日本物流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日本現代物流法律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既有自身的經驗總結,也有對他國經驗的借鑒,因此,我國應該遵循現代物流產業發展以及物流法律體系建設的規律,充分借鑒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寶貴經驗,結合我國國情,不斷完善我國現代物流法律體系及配套制度。
(一)物流業發展過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日本物流產業的繁榮昭示只有政府的扶持才能使物流業得到健康、快速地發展。在現代物流業發展中政府要扮演好三個角色:基礎設施的建設者、產業政策的引導者、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對于第一種角色,政府應增加對物流基礎設施的投入,改善物流手段,同時應對物流園區、物流基地進行合理規劃與配置。日本的物流據點規劃立法可為我們提供有益的借鑒,被喻為我國“大店法”的《城市商業網點管理條例》目前正在加緊制定。
(二)建立健全物流法律體系
物流要實現物盡其流的目的,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物流行為進行規范。日本的物流活動健康、有序,有賴于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作為后盾和保障。日本在指引物流發展的過程中,根據新形勢下不斷面臨的新問題積極地進行探討研究,及時修改限制物流發展的法律法規或制定出新的更適應形勢的法規。日本政府于2001年修訂1999年制定的《綜合物流施政大綱》,2003年修改《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
在完善物流法律體系的過程中,在法律規制上應該放松管制,朝著由法律規制向市場規制的方向轉變,同時強化市場監管,形成自由、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可借鑒日本的《貨物汽車運輸事業法》制定我國物流行業的市場準入規范,放寬物流行業的市場準入,并對物流企業市場準入的實體和程序要求作出相關規定。
(三)建立完善的物流協調機制和管理機構
發達國家物流領域的協調機制比較完備,通過對物流各環節集中管理,可以很好的解決物流各環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協調問題。日本雖無專職物流管理部門,但有統轄大部分物流環節的政府部門,主要由通產省、運輸省主管物流工作,制定各項物流政策和法令。特別是運輸省,其職能不僅覆蓋了運輸省所轄范圍內主要運輸方式的政策設計、計劃制定及城市與區域運輸的規劃與協調,而且還包括了現代物流“供應鏈”概念所及的倉儲業與配送業相關的政策制定和市場準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可見,日本物流業大部分業務環節的活動幾乎都在運輸省的行政范圍調控之中。
然而,目前我國涉及物流的有關行業、部門、系統不僅自成體系,獨立運作,而且存在部門分割、行業壟斷和地方封鎖的現象,這些導致物流立法間、物流標準間缺乏統一性,甚至相互沖突。因此,我國迫切需要設立具有統一協調職能的專門工作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全國物流的各項工作。
結論
綜上所述,現代物流業的興盛必然以良好的市場法制環境為依托和動力。隨著我國現代物流的發展和經濟體制的轉變,現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已無法承受物流的發展之重,制約了物流產業壯大。日本物流產業的快速發展,其健全的物流立法功不可沒。因此,應借鑒日本先進的物流立法經驗,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物流立法包括產業政策在內都是物流產業發展的“軟件”,還應當與物流標準化等“硬件”形成合力,共同促進物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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