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國有金融職務犯罪成因與防控手段
時間:2022-05-20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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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從我國國有金融職務犯罪的產生原因分析入手,深入分析了現階段我國國有金融職務犯罪的發展趨勢與成因,并根據我國金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根源,提出了建設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制度設計。
關鍵詞:金融職務;犯罪成因;防控監管
國有金融職務犯罪,是指國有金融領域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或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國有金融職務犯罪的犯罪類型主要是國有金融領域內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非法發放貸款、非法拆借、非法出具或承兌票據等犯罪。
一、當前我國國有金融職務犯罪的幾大特點與成因
當前我國國有金融職務犯罪呈現如下幾大特點:(1)犯罪的主體基層化;(2)從個人犯罪向集體犯罪和集團犯罪發展;(3)犯罪手段智能化、復雜化;(4)犯罪的隱蔽性增強。(5)犯罪金額巨大。如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中行巨額虧損案中,這個縣級市銀行總資產只有100億,卻虧損了4.83億美元(相當于40億元人民幣),給國家財產造成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6)罪犯案發后即攜款外逃其他國家;(7)金融職務犯罪的國際化,特別是與洗錢犯罪共生的金融職務犯罪增多。
從當前國有金融職務犯罪的成因分析來看,國有金融職務犯罪的產生原因是復雜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犯罪的主觀原因
1.個人職業道德觀念淡化。當前金融機構偏重于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削弱了對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在市場經濟大潮下,由于缺乏職業道德教育,部分銀行職員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腐朽思想蔓延,生活上尋求刺激,對金錢產生強烈的欲望,一旦時機成熟,就會置黨紀國法于不顧,鋌而走險,從而走向犯罪的深淵。
2.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分不清什么是違法犯罪行為,也認識不到違法犯罪的后果嚴重性。
(二)犯罪的客觀原因
1.國企改制過程中資金供求失衡為滋生金融職務犯罪提供了外部環境。隨著國有企業改制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據國資委統計,從1999年到2003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從21.7萬戶減少到15萬戶,減少了30.9%;國有小型工業企業的改制面已達81.6%,與此同時,新的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集體企業和私人企業的大量增加,從而對資金的需求大增,勢必導致資金供求緊張。于是一些人就采取非法手段如行賄金融機構主管、主辦人員獲取貸款,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信貸資產的目的,這在客觀上為金融職務犯罪提供了溫床。
2.國有金融企業本身體制改革不完善是產生金融職務犯罪的又一潛在誘因。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尤其是國有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銀行除了作為國家計劃的執行部門和財政的出納部門外,還有了一定的市場資源選擇權和被選擇權。這樣就使一些有尋租條件和機會的人開始蠢蠢欲動,為一己私利鉆空子、找路子,最終導致犯罪的產生。
3.金融法制與金融監管機制還不完善。一方面,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給犯罪分子留下了許多可趁之機。另一方面,刑法在打擊和懲治金融職務犯罪的規定上,還存在法律規定不明確之處。從當前金融監管理念方面來看,金融監管仍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涉及較少。也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的重點,同時,中國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雖然存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大行業監管體,以及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兩大功能監管體,但是分業監管如果沒有必需的協調機制,必然會導致監管真空和灰色交易地帶的形成。
二、構建我國特色的國有金融職務犯罪的預防與監管體系
金融職務犯罪的產生雖然有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原因,但是歸根到底是犯罪的收益與成本嚴重不對稱,因此要預防金融職務犯罪就必須要加強監管,根據我國金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成因,我國應該在金融市場體系內構筑一個金融監管網。
這個金融監管網由四個層面組成: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金融行業的監督、社會監督、金融監管。
(一)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
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位于第一層,具體措施如下:
1.要完善防范機制,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對員工的理想信念教育,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觀念,加強員工八小時動態監督機制,切實做到警種長鳴,提高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要健全監督體系,系統地建立由職工代表大會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以及重點地對發放貸款、簽發存貸匯票、信用證、拆借資金及電腦操作人員等進行監督,真正實現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統一的監督機制。
3.要堅持制度先行的原則,積極制定各種行之有效的操作規程,并及時將之制度化,嚴防出現制度監控的盲區。
(二)金融行業的監督
我國應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協會來監督金融職務犯罪的發生,具體功能如下:
1.統一的金融協會可以加強金融機構之間在遏制和打擊金融職務犯罪時的聯系;
2.統一的金融協會可以使金融機構之間可以加強對金融職務犯罪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3.統一的金融協會可以幫助金融監管機構收集信息,提供證據,在打擊金融職務犯罪時發揮優勢,如幫助司法機關了解、掌握復雜的金融犯罪手段。
(三)社會監督
預防金融職務犯罪,需要我們整個國家、整個社會的努力。加強金融職務犯罪的外部監管,社會監管是不可缺少的一環。具體方法如下:
1.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預防金融職務犯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入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預防監督金融職務犯罪工作,。
2.在發動群眾積極參與預防監督金融職務犯罪工作的同時,還要建立有效的群眾監督舉報機制。
3.隨著金融職務犯罪的發展,金融系統職工家庭與金融職務犯罪的聯系有所加強。因此,在社會監督上,還要重點注意對金融職工家庭的監督。
(四)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是最重要的一層,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完善外部金融體制。預防和減少金融職務犯罪的發生,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金融行業特點,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2.完善金融法制建設。
3.加強區域與國際合作。隨著,金融職務犯罪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我國迫切需要加強國際合作。在司法方面,應該與歐美各國建立起更有效的國際司法溝通機制,簽訂條約,加大引渡犯罪分子和追繳國有資產的力度。在監管方面,加強國際合作,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理念,如舉行國際交流合作會,共同探討金融職務犯罪預防與監管方法。
4.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是監管技術和監管機構兩個方面。
5.完善金融監管執法。在執法過程中要堅持三項原則:一是“嚴查嚴懲”,二是“公開透明”,三是“汲取教訓”,杜塞漏洞。
同金融職務犯罪做斗爭,要堅持“打防并舉,以防為主”的方針,一方面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擊金融職務犯罪活動,以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另一方面要根據不同情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多層次的預防機制,以抵御日益加劇的金融職務犯罪,保障金融機構安全運行。
總之,預防金融職務犯罪是一項綜合性、長期性的工作,必須堅持條塊結合、標本兼治、群防群治、常抓不懈,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預防和遏制金融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從而保證金融系統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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