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流通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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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流通的法律機制

云南省與緬甸接壤,與老撾、越南相鄰,以其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發展邊境經濟。隨著邊境貿易、旅游等的不斷擴大,人民幣在云南省周邊國家的影響也越來越大。

具體看來,云南省邊境貿易人民幣跨境流通呈現五大趨勢,主要是人民幣流出、流入和滯留量不斷增加,已達到一定規模;人民幣邊境流通量與邊境貿易總額同比例增長;人民幣正成為云南省周邊國家邊境地區的流通貨幣;人民幣成為云南省邊境貿易的主要結算貨幣;在境外投資中,人民幣直接投資多,出現人民幣跨境投資。由此也引發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將對主要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一、人民幣跨境流通的合法性問題

(一)人民幣跨境流通的主要形式

2008年12月24日,國務院常務委員會決定,對廣東和長三角地區與港澳地區、廣西和云南與東盟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試點。云南省從2004年開始試點一人民幣結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退稅。到2009年止,云南省邊境貿易連續三年人民幣結算占比保持在90%以上。①

與云南省接壤或相鄰的周邊國家——越南、老撾和緬甸,由于經濟實力不強,外匯資源匱乏,對外支付能力有限,因而與云南發展雙邊貿易中形成了獨特的多樣化邊貿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現金結算。這是云南省邊境地區最常用的結算方式,被廣泛使用于各個交易領域,小到邊民互市、出入境旅游,大到巨額投資。近年來隨著電子貨幣的普及使用,以銀行柜臺或ATM機進行現金結算的方式正在不斷增加。

2.銀行結算。銀行結算是一種非現金結算方式。云南省邊境貿易結算發生的根本性變化之一即是結算方式從現鈔結算為主轉變為以跨境對開賬戶結算和境內賬戶結算兩眾模式為主。主要有三種:以中越為代表的加掛以市場形成的本外幣兌換牌價為基礎的雙方對開賬戶跨境人民幣結算模式;以中緬為代表的境內人民幣轉賬模式;“地下錢莊”和“地攤銀行”非正常渠道。

(二)人民幣跨境流通的非法性

由于人民幣還不是硬通貨,其跨境流通需要簽訂區域貿易協定或雙邊貿易協定來確定其在自由、公開市場上的合法性。

在云南省與周邊國家的經濟合作發展中,人民幣已經成為主要結算貨幣,但現行支付系統僅限于境內的支付結算和可自由貿易兌換的國際貨幣結算。從法律上看,云南省現有的結算形式并不都是合法的。其中以中越為代表的加掛以市場形成的本外幣兌換牌價為基礎的雙方對開賬戶跨境人民幣結算模式又稱“河口模式”是1993年5月在中越兩國中央銀行簽署了《中越關于結算與合作協定》(2003年10月修訂)的框架內逐步建立起來的,嚴格遵守具體協議規定,是合法的;以中緬為代表的境內人民幣轉賬模式是云南省外匯管理部門按照《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和《云南省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規定,通過各種方式向邊貿企業及其非居民貿易伙伴積極宣傳外匯管理政策,同時結合國務院在云南省進行的邊貿出口人民幣結算退稅試點工作建立的,是云南省的特色和創新。有關現金的規定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每人出境攜帶人民幣現金不能超過2萬元,或外幣現金不能超過等值5000美元,超出者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并向海關申報。對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旅客,海關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如確認為走私行為,海關將沒收其攜帶的全部貨幣;如確認為違規行為,海關將對旅客處以攜帶貨幣5%至20%數額的罰款,至于巨額現金投資沒有具體規定。而“地攤銀行”與“地下錢莊”,由于它們結算方式較靈活,既可以直接兌換現鈔,也可以支付、提供臨時融資和交易擔保,與銀行單一的結算功能形成強烈,成為邊境商人的優先選擇,占了整個邊貿結算額很大比例。但同時這兩種方式與合法的中越模式、中緬模式明顯是對立的,在國務院1998年7月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中,對非法金融業務進行了界定,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都必須予以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很明顯,“地攤銀行”與“地下錢莊”中的人民幣跨境流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是非法的。

綜上所述,人民幣在云南省與周邊國家的事實上的主要流通形式不具合法性。

二、洗錢

現代意義上的洗錢是一種法律概念,是指為了掩蓋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性質,或將合法資金用于非法目的,而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為和過程②,是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隨著人民幣國際區域化的推進,人民幣不僅是邊境貿易結算的結算貨幣,也成為走私貿易的主要結算貨幣。2010年云南全省公安機關共查破違法犯罪案件1391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5611名,繳獲各類9310.8公斤。③而這些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金錢交易往往都必須通過洗錢將其合法化。不僅販毒,走私、貪污、受賄、詐騙和社會犯罪恐怖犯罪等都普遍存在著洗錢行為。從我國反洗錢實踐來看,通過金融機構和“地下錢莊”洗錢是最主要的洗錢方式。從近年發現并破獲的洗錢犯罪案件來看主要都是通過“地下錢莊”的途徑進行洗錢的。云南省特殊的地理位置為洗錢提供了便利,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洗錢的方式:

1.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這種方式是將非法獲得的“黑錢”④混入合法的對外貿易中,達到資金性質轉換和資金境外轉移目的,或利用高報或低報進出口價格的方式洗錢。從人民幣流出的角度看,犯罪分子主要是將“黑錢”混入合法的進口貿易中,并通過高報或低報進出口價格將“黑錢”轉到境外,同時隱去了“黑錢”的性質

2.利用創辦企業洗錢。不法分子或犯罪組織通過在境外設廠將非法所得融入其中,并將資金匯出國外再以外商投資名義來境內設廠,并將收入轉移境外。

3.利用現金走私洗錢。有些跨境洗錢集團,專門走私現鈔,將其存入境外銀行,其中有腐敗而生的非法所得經過匯兌轉移海外的行為不在少數,如境外賭博。

4.利用地下錢莊洗錢。其中最主要的是利用地下錢莊洗錢。2005年中共人民銀行的第一個《反洗錢報告》中稱:地下錢莊,是指一種特殊的非法金融組織,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機構的金融機構的資金結算網絡,從事非法買賣外匯、跨國(境)資金轉移、資金存儲及借貸等非法金融業務。

地下錢莊大多具有境外網絡,“洗錢”過程是通過境內人民幣資金的收付和境外外匯資金的收付進行的,它利用賬戶劃轉資金,其手法比較隱蔽,跟蹤調查取證存在很大困難。我國的地下錢莊已經逐步演變為以洗錢為主營業務的專業犯罪團伙,若將大量黑錢合法化,將對國家金融的穩定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必須與人民幣跨境流通的國家合作,打擊洗錢。

三、假幣

近年來,人民幣已經成為云南省與周邊國家的邊貿結算和直接投資的主要貨幣,跨境流量逐年增加,據調查,2008年云南省普洱市江城縣人民幣跨境正常流出大約為1.5億元左右,比上年增長68%。⑤在極大利益誘惑之下,假幣趁機混入,也使得邊境地區假人民幣屢禁不止、案件頻發,涉案金額呈上升態勢,范圍擴大數量上升,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嚴重影響著人民幣的國際信譽和區域化進程。

(一)邊境假人民幣流通渠道

1.從國內其他省和省內其他地區流入邊境縣,并進入周邊國家邊境地區:一是犯罪分子從省外或省內其他地區運輸、販賣假幣到邊境縣城,再從邊境縣城販賣假幣到境外;二是犯罪分子使用假幣到境外購買等;三是邊境邊民日常物資商品買賣主要通過地攤銀行、地下錢莊或民間兌換等非正常渠道兌換人民幣,識別能力差,給販賣、持有、使用假幣留下空間,使得假幣進入流通領域。

2.假人民幣從境外流入中國:一是犯罪分子將假人民幣販賣到境外或用假人民幣到境外購買等,部分假人民幣又由境外人員攜回境內使用;二是部分中國農民工到鄰國打工帶回假人民幣;三是據有關信息報道,東南亞國家也存在假幣生產商,由此,假幣跨國境流通給邊境地區帶來嚴峻威脅。與此相適應,假人民幣的生產和流通所帶來的利潤也相應滋生了境外從事假人民幣犯罪活動的“票販子”。他們聯系收購假人民幣用于購買汽車或,經常深入中國邊境打聽、聯系假人民幣信息和貨源。

(二)邊境地區假人民幣案件的主要特點

1.以大面額假幣鈔票為主。

2.以“HB90”、“HD90”冠字開頭的百元假鈔成為目前市場上流通的主要假幣。

3.犯罪分子隨身攜帶的假幣數量和金額達不到起訴標準。

我國對假幣犯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在刑法第八修正案中沒有關于假幣的新的規定或修改,因此,關于假幣的規定仍是在原來的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和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和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但是不能打擊假人民幣這些規定就是空談,由于假人民幣的流通渠道比較隱蔽,或者受害者沒有反假意識或能力不強,打擊假人民幣是一項挑戰,需引起重視。

四、外幣兌換

人民幣由于經濟持續上升,幣值相對硬通貨美元也在穩定提升,匯率和市場穩定,與美元形成強烈對比,更易被人們接受,也更受國際投資者的青睞。中國已與金磚五國就貨幣支付結算達成協議,可以考慮使用本國貨幣。云南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自2010年7月啟動以來,極大地方便了中緬兩國貿易的發展。一項調查顯示,目前中緬邊境小額貿易95%以上都是實行人民幣結算,但一般貿易實行人民幣結算卻不到10%,而一般貿易又占中緬貿易總量的80%。

調查發現,目前影響推進人民幣結算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人民幣還不是國際上通用的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影響了緬方政府及企業的積極性;二是交易成本高,匯率價差大;三是雙方外匯管理政策、邊境貿易政策的及時溝通機制尚不健全;四是中國政府的宣傳工作不是很到位,沒有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

(一)外匯利率

人民幣由于不是硬通貨不能直接兌換,那么按正常程序走,人民幣首先要兌換成美元或其他硬通貨,然后再由美元或其他硬通貨兌換成云南省周邊國家的貨幣,以越南為例,2011-4-241人民幣元=3204.6652越南盾,1美元=20855越南盾,1美元=6.5062人民幣元,假設在越南商人有一批貨物銷售給中國商人,單價每件600元人民幣,共有100件,越南商人要將貨款打給中方,就應先將600*100=60,000元人民幣換算成美元,即60,000/6.5062=9221.97美元,然后再換算成越南盾,即9221.97*20855=192324184.35越南盾。由于我國外匯管制較嚴,匯款支付時必須提供合同、發票等證明才能結匯,如果資金額較大,分次匯款則每次都要提供證明,增加了交易成本,對交易雙方來說都很不方便。如果人民幣可以合法地與越南盾之間直接兌換,則60,000*3204.6652=192279912越南盾,那就會省去換算、兌換的成本,為交易雙方提供便利。如果必須換成硬通貨再換算成本國貨幣就會產生各種費用,得不償失,但人民幣要成為硬通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短期內不能實現。

(二)外匯風險

人民幣跨境流通還存在風險,主要是在外匯兌換中匯率不穩定。如一批貨物單價600美元,共100件,在2005年的時候,兌換成人民幣將近48,000,在2010年則將近4,0000,相差將近10000,現在人民幣對美元等大都穩定在6.6左右,但是,由于隨著美元信用評級降低,美元貶值的風險越來越大,加上云南省周邊國家貨幣由于經濟、政局等原因幣值很不穩定,邊境交易中貿易額越大,承擔的匯率風險就越大,如果國家政局動蕩貨幣一下貶值,差價變化大,那就會損失慘重。因此在周邊國家人們更愿意用人民幣交易。

五、結語

縱觀云南省邊境人民幣跨境流通的法律問題,最根本的在于人民幣跨境流通的合法性問題。從法律上講,人民幣跨境流通需要相關國家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來予以承認和推行,而且計價、結算等具體功能需要相關國家進一步進行細化規定。中國目前已在積極致力于人民幣區域化、合法化的探索和研討,并在近幾年開展了一系列活動來逐步地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如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三定方案,新設立匯率司,其職能包括“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2008年12月4日,中國與俄羅斯就加快兩國在貿易中改用本國貨幣結算進行了磋商;12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韓國銀行簽署了雙邊貨幣互換協議,兩國通過本幣互換可相互提供規模為1800億元人民幣的短期流動性支持。2008年12月25日,國務院決定,將對廣東和長江三角洲地區與港澳地區、廣西和云南與亞細安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試點;此外,中國已與包括蒙古、越南、緬甸等在內的周邊八國簽訂了自主選擇雙邊貨幣結算協議,人民幣區域化的進程大步加快。2010年6月,六部門《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范圍將擴大至沿海到內地20個省區市,境外結算地擴至所有國家和地區。⑥事實上,人民幣目前在云南省周邊國家已成為最主要的結算貨幣,已經實現了準周邊化,下一步人民幣可以由準周邊化向正式周邊化,進而向區域化、國際化推進。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個進程不僅方便了邊境的合法交易,也為販毒、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洗錢提供了便利,國家打擊洗錢的責任重大,需要相關國家間進一步加強合作。應當看到,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下,制造、運輸假幣猖獗,假幣的流通給中國的金融安全和人民幣的國際信譽造成影響;其他國家的貨幣相對人民幣幣值較不穩定,造成外匯匯率不穩定,風險較大,差價大,造成人民幣的損失;而現在人民幣始終還不是硬通貨,其合法兌換的程序繁冗,早已造成了人民幣跨境流通中兌換麻煩、成本高,導致人們更傾向于去地下錢莊或地攤銀行直接兌換,這顯然是不合法的,但這些都是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所必然面臨且需要逐步解決的一些問題。對此,筆者建議:(1)國家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人民幣國際化的研討,進一步就人民幣國際化的利弊、可行性及風險防范等問題進行研究和論證,從而探索出一條切實可行的路徑;(2)通過簽署國際協議逐步實現和推進以人民幣和相關國家貨幣直接結算的目標,使人民幣逐步實現區域化;(3)通過制定或完善現有國內立法,將改革成果固定下來,使其沿著一條法制軌道邁進;(4)建立或完善現有機制,實現對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有效監管,以保障人民幣逐步向區域化、國際化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