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領域中利益均衡

時間:2022-11-06 0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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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領域中利益均衡

一、經濟法利益平衡

(一)經濟法中的利益“平衡”

在不同領域.“平衡”的涵義是有所區別的.任法學中我們所追求的平衡是社會鋅種利益的平衡,是當其發生沖突時.要對各種利益進行比較和選擇.做用評價的活動。平衡作為一個法學范疇.較多地見丁法理學和民商法學的論著中。人們在闡述與法律的正文性和公平性有關的問題時.常常使用這個范疇在較少涉及公共權力和國家利益的私法領域.使川“平衡”范疇比較容易為人們所接受.因為私法所淵整的是一種既平等又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平衡”較之“正義”、“公平”等范疇更為具體和形象。而界于公法和私法之問的經濟法來說.其調整主體中還包括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主體關系.這樣.引入利益平衡慨念似乎讓人難以置信但是,筆者認為.經濟法葉,的利益平衡是站在宏觀角度.運用理性思維審視社會利益.尤其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發展為核心的相對和諧、平衡的狀態.這種狀態要求通過各種利益的平衡達到聞家經濟在運行的過程中快速、穩步前進的目的。

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面認識經濟法的“平衡”范疇第一.平衡是從理論角度出發,是對經濟法律戈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狀態以及經濟法捌整內容上的利益平衡即經濟法律主體與同家之問、經濟法主體相互之問權利、義務的平衡以及經濟法對于宏觀調整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平衡。等二,平衡主要從立法、司法和執法角度出發.認為經濟法的利益平衡要落實到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全過程.可將利益平衡作為實現經濟法最優狀態的一種方法在立法領域.立法者可以通過綜合的分析.平衡配置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若立法中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得不到合理、平衡的配置.難以通過法律的解釋和通川達到平衡但父鍵是如何把握合理平衡配置權利義務的“度”.這是一個有待實踐中來研究和解決的問題。運作良好的法律狀態(法律天系主體的權利義務狀態)對于一個謀求公正、和潴的社會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亞里斯多德所說的.法應是使事物合乎正義的一個中道的權衡.維持事物的平衡是法律的本質所在。平衡應是法律的最優化狀態.也應是經濟法的最優化狀態.經濟法對平衡的追隨意義深遠而重大。

(二)經濟法利益平衡的意義

“利益平衡”范疇從私法領域進人經濟法領域.并不是一個范疇借用的問題。利益平衡對經濟法有著極其重大的理論及現實意義.經濟法自身的發展及其對禮會進步、國家發展、個人利益得到滿足的積極作用正是通過利益平衡得以實現的。

首先.經濟法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運用利益平衡的理念.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防止“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狀態的出現.為每個訂亍場競爭主體自由競爭以實現個體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經濟法對個體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經濟法通過直接作用于個體的利益的過程.以促進個體利益的最大限度實現.以此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優。同時.社會整體利益的協調與平衡也將促進個體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續化,最終達到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雙贏”局面..其次.經濟法的利益平衡在于它不是僅僅致力于經濟利益成果最大化,還同時注重宏觀經濟利益、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的.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利益的平衡協調。在利益的語境中.經濟法對利益的追求是通過對當前發展的合理調節與限制.保存和創造未來的發展空間與發展條件.既滿足肖代人的需要,不對后代滿足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使得個體利益可持續發展.最終實現個體長遠利益的最大化。

再次.經濟法的制度設計中表現出對經濟弱者具體人格的特殊傾向性保護.要求國家通過經濟法律規范對不平等的收人和財產實行直接干預.利用社會財富的目標再分配和對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一定補償或救濟.以此平衡經濟弱者與強者的利益分配.達到社會和諧的目的,經濟法的利益平衡表現出經濟法為了糾正社會不公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經濟法通過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禮會經濟利益的平衡.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例如:在財政方面,罔家要加大對不發達地區、行業、群體的支持力度:在社會保障方面,建設更為有效和覆蓋面廣的失業、醫療、養老等方面法律.縮小社會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等。

二、經濟法的利益平衡點

(一)經濟法利益平衡點的找尋就是一個利益平衡的過程

利益是人的需求及其滿足.是一切創造性活動的源泉和動力而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在利益主體追求利益的過程中.必定出現利益矛盾甚至利益沖突.為了不讓人類在無休止的利益抗衡中停滯不前.甚至毀滅.必將有外力對這種激烈的對抗狀態進行憫整.委此重任的就是法律,法律的天然使命就是時各種沖突的利益進行協調和平衡對經濟立法而言.經濟立法必須兼頤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協調,經濟法從建立之初就以平衡協淵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與社會整體利鎰為己任,在權衡個人利益、閣家利益、社會利益的過程中成熟與發展。利益平衡在實質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公正和適當的分配.經濟法的利益平衡也反映著其對個人、國家、社會權利、義務分配的適度性與合理性一而這種適度性與合理性的把握是經濟法利益平衡面對的難題.怎樣找尋分配利益的平衡點需要經濟法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摸索。誠然.在法學領域找尋平衡點并非易事.但是.不能因其是難墾之地就放棄對它的研究與利剛.其對經濟法乃至整個法學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人們對利盜的不斷追求是世界發展變化的動力.整個世界處于一種不斷變化的過程中。經濟法塒利益的凋整與平衡必須順應這種不斷的變化.其對利益的平衡必然處于動的狀態.從宏觀的角度出發.經濟法利益平衡點也同樣是一個動態的運動點的集合。經濟法追求利益平衡的過程實質上足找尋利益平衡點的過程..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對這種狀況的不斷追求就是經濟法不斷完善的過程。

(二)經濟法:利益平衡表達

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價值取向.平衡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經濟法對個人、國家、社會利益的平衡協調體現在其對市場自身調節和政府干預的適度性、合理性的配置上。其理論基礎是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正因為經濟法是淵節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產物.其對利益平衡的追求最終可以落腳到對政府一市場平衡的追求政府與市場的相互作用是當今世界各困討論發展的核心問題.正確協凋、處理二者的關系是經濟法利益平衡的前提和基礎在某種意義上.人類的歷史就是人與稀缺資源之問的矛盾史。人類欲望的無限性與資源的有限性.導致了社會的尖銳對立..為解決此矛盾衍生出兩種不同的資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一種是以具仃強制力的政府為核心的命令型機制.另一種是平等主體自發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機制。在決定經濟體制運行模式的支配力量時,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選擇十分復雜.

因為,兩者各有其內在的機理和發生作用的方式,一般認為.政府與市場各自的必要性源自于對方的不足和缺陷.兩者都未達到盡善盡美.所以.現實中兩者需要結合使用實踐證明.純粹的市場經濟和單純的計‘劃經濟并不存在于現實之中政府與市場各有優劣.市場如果沒有政府的保護和干預.提供基礎性的秩序和公共設施.不可能獨立發揮其資源配囂的作用。但政府作為一種權力機制.又往往有擴大其功能的傾向.從而使市場機制受到傷害。這樣.在政府與市場關系中形成了一個悖論幸運的是.現代市場經濟岡家都已清楚認識到這一點,借助于自主、權威和穩定的法律機制,以完備的法律體系為基礎.通過不同法律部門的共同作用.保障現實政府與市場的良性互動。經濟法的利益平衡實質就是對自由市場的限制和政府干預的尺度的平衡.經濟法用一個全新的、辨證的視角認知、構造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其不拘泥于非此即彼的糾纏和爭辯.而是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尋求適合的法律控制機制.試圖興政府之力、去權力之惡,有效地將兩種資源配置手段結合起來.共同推動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經濟法在政府與市場之間尋求平衡點.使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齊舉并用.形成不同的協調狀態。

經濟法中利益平衡原則和機制總是針對特定的歷史環境和條件的。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為平衡的范疇,它也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科技、經濟和文化發展的環境中,一定時期經濟法中利益平衡在價值取向上相對來說有所側重。盡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經濟法中表現不一.在不同國家不同發展階段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但它作為建構經濟法律制度框架的一個重要原則和機制是毋庸質疑的。

三、利益平衡: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一)經濟法的公平、效率與平衡協調

法律的價值目標是社會價值系統中的子系統,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內容。筆者認為.對于經濟法來說,利益平衡(平衡協調)相較于公平、效率、可持續發展等更被經濟法所青睞,應是經濟法價值的側重點。經濟法通過努力實現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經濟秩序、經濟安全的現實要求,其指導思想或者說價值日標之所在就是利益平衡,經濟法的利益平衡這一法益目標對傳統公平、效率價值具有沖擊性。

1.經濟法中的公平與效率價值。經濟法一直致力于尋找公平與效率價值整合的適度性。對經濟法來說.重視效率.發展經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經濟法的任務不僅僅是提高個別地區.個別主體的效率和財富,而更多關注的是社會整體財富的增加建立在不同公平、效率觀上的法律及其所保障的公平.效率或追求公平、效率的取向是大相徑庭的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公平、效率價值區別就很明顯就民商法而言.其是以個人主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條件、以等價有償為原則建立的公平、效率體系民商法效益著眼于增加個別交易的效率.提高其經濟效能.強調保護交易主體對市場的充分利用。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是民商法的基本要求.認為無數個體交易的市場累積,就是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增進:個人利益的實現程度,就是民商法對效益價值的評價標準。而經濟法效益則強調對社會總體效益的追求.它要求個人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經濟發展合拍.認為個人利益的實現程度并不重要,倒是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有特殊意義。通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來實現對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民商法注重保護個人經濟理性.而經濟法則要實現社會經濟理性。

民商法中的公平價值強調機會公平.在法律上規定按照統一無差別原則對待一切經濟主體.給每個經濟主體以同等待遇.它強調利益與負擔分配在特定交易相關者之間的對稱性。這種公平觀承認市場主體起點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這種不平等不是市場外因素造成的。民商法對公平價值的評價所取的參照系總是個別化的.它總是通過具體分配過程中對社會公平的維護.而無法將泛化的非特定的不平等的評價納人自己的評價體系本質上民商法公平是一種個人公平.其對社會的貧富差距、社會公共產品的提供、不協調發展等問題無能為力。而經濟法卻賦予公平以更豐富的含義.對公平的關懷更趨實質,使其存經濟生活中得以更有效的實現。

基于人道主義和社會福利的觀念.經濟法將結果公平引入到自己的價值取向中.在認同分配差距經濟意義上的合理性的同時.更兼顧社會意義上的合理性.體現出法律不同于經濟學的人文關懷特性。經濟法還注重長遠發展將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引入其價值取向,認為對同一代人來說.每個人都公平的、平等的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都享有公平分配和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為謀求私利而任意破壞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并且在當代人追求其自身合法利益時.不能對后代人的利益構成威脅。這尤其體現在資源分配和利用上的代際平衡.體現了當代人為后代人代為保管、保存地球資源的觀念。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公平、效率價值打破了傳統民商法觀念中的公平、價值取向。經濟法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總體經濟的對比效果為參照系來評價公平、效率的實現,因此,經濟法的公平、效率價值是對公平、效率價值的平衡協調.平衡協調的價值理念應是傳統公平、效率價值在經濟法價值中的提升。

2.平衡協調是對經濟法公平、效率價值的提升公平、效率被認為是法的基本價值.對于經濟法來說,其同樣也是經濟法追求的價值目標.但是.經濟法所追求的價值是對二者的平衡協調,可以說經濟法的平衡協調是傳統公平、效率價值的升級.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價值取向。

盡管公平一直被視為法律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但在宏觀經濟的調控中.利益的分配可能并不主要考慮公平的目標.而且公平是一種主觀性非常強的標準.在某些情況下.以公平為目標進行利益分配時.可能很難取得共識,也很難把握。例如,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很難說主要是以公平為目標。根據經濟情況的不同、納稅能力不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也是不同的如果說這是一種考慮社會利益的結果公平,不如說這是對利益的平衡協調.此外.效率作為人類活動的一種結果,雖然具有客觀性.但在有些情況下,利益的分配同樣不會或不主要考慮效率的要求例如.價格法中對生產者與消費者間利益的分配不是以效率為主要目標的。甚至價格法的利益分配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是不利于生產效率提高的它不是確保經營者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是考慮經營活動對社會整體經濟平衡協調發展的促進。

平衡協調作為經濟利益分配的價值目標.不僅能夠超越公平與效率的局限.而且完全可以包括這兩個目標的要求以利益平衡為經濟法的價值目標。可以解決公平、效率在立法、司法、執法過程中孰清孰重的紛爭問題:利益平衡關注個人、國家、社會諸方利益的整合.強調整個社會利益關系的合理狀態,而不僅僅局限于具體個體間的利益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利益平衡要求經濟利益達到整體協調與和諧.這種利益整體上的和諧與協調是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保持相適應的必要條件.與經濟法的宏觀調控功能在思想與精神上是一致的。

(二)經濟法利益平衡價值的現實性體現

1利益平衡與可持續發展。利益平衡價值取向是經濟法保障經濟上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基礎.經濟法的利益平衡價值與可持續發展理念有著天然的一致性與統一性。可持續發展強調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發展戰略.這種理念使得可持續發展理論本身具有更高層次上的社會本質性特征.它所強調的社會本質的范圍較為廣泛與高層次.它是以全球、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范圍.其所強調的社會本位觀念也突破了現實時間范疇.最大限度地為人類未來發展留下空間。在一定意義上.經濟法利益平衡價值是可持續發展理論在微觀上的體現和實踐。

經濟法中宏觀調控法.其主要任務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行為.保障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為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提供一個規范、可預期的制度背景和框架宏觀調控法是國家進行資源配置,協調各部門、地區和行業利益,調控和引導國民經濟運行,規范宏觀調控權力和程序的重要法律,它能否在經濟、社會和環境等方面合理配置資源,協調好社會各方局部與整體、近期和長遠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亦即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宏觀調控法也當然的以利益平衡為其價值目標.促進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的利益平衡價值理念充滿著社會化精神.它以社會為本位.追求著社會總體效益和社會總體經濟發展.協調平衡各方利益沖突。經濟法從社會經濟總體角度出發,協調、平衡經濟個體與社會總體、微觀經濟與宏觀經濟之間的矛盾沖突.為實現經濟上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一種全新的發展戰略.代表了人類未來的發展模式和方向.同樣代表了中國經濟法追求的法制理想。只有賦予中國經濟法更為深刻、長遠的使命.立足于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模式,才能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生態i方面的良性協調發展。

2利益平衡與和諧社會。和諧是人類社會的至上理念.是人類所追求的一種美好的社會生活狀態伴隨著社會發展和制度變遷.和諧社會已經成為人類追求的崇高的社會理想。人們在不斷追求公平、正義和自由的進程中.不斷平衡社會不公平、不平等和不自由.不斷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以達到各種利益的相互協調和平衡。在現代社會,人類個體、群體之間及相互問互相依賴協作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基本特征和基礎.實現以人為本的社會和諧發展狀態.已成為人類得以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實現和諧社會是人類社會系統內各要素辨證運動的結果.是人類歷史發展的應然趨勢。

和諧社會不是一個沒有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能夠容納利益沖突.能夠用制度化解沖突.使利益大體均衡的社會.是平衡協調發展的社會.是一個有效平衡協調社會各種矛盾沖突的社會,是行為文明、規范、制度化的社會.是社會結構合理的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就我國現階段發展而言,就必須對體現社會生產關系的利益關系進行平衡協調。

利益協調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制度協調來實現,通過對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重新定位和對人們的利益行為范同的確定和限制來實現利益協調.經濟法在此方面具有天生的優勢。經濟法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本位法.其價值取向是利益平衡經濟法作為經濟社會化、現代化、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的產物.它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角度.通過平衡協調各種以經濟利益為中心的經濟關系,把追求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自己的宗旨.以平衡協調個人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作為其價值目標,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位.從外部協調和內部規制兩方面規范市場主體行為,通過消除自由放任和極端個人權利本位對社會整體經濟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解決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益之間的矛盾。既保證國家權力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有效協調.又保證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益.平衡協調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維護有效、公平和可持續的競爭秩序和分配秩序,以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以此促進社會整體的和諧發展。如經濟法的核心構成之一的市場規制法中,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都彰顯和諧理念,體現平衡協調的法益價值。

目前.我國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社會不穩定因素劇增.利益格局失衡。面對如此阻礙社會和諧發展的攔路虎、絆腳石.經濟法必須做出以下相應的回應:第一,完善競爭立法以促進公平競爭:第二,完善公共財政制度以尋求政府經濟權力的合理邊界:第三。完善稅收體系以強化稅收的杠桿作用我們相信.成熟和完善的經濟法律制度必定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現就是要依靠法律來加以保障.并通過法律來解決利益沖突和利益矛盾達到利益平衡、協調法治是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證.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經濟法以利益平衡為價值目標.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正契合了和諧社會發展的基本要求.因此.經濟法必將在我國實現和諧社會的道路上起到積極促進的作用作為一種制度結合.經濟法其功能的釋放點毋庸置疑地指向了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機制的動態驅動所要達致的目標.契合了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以及和諧社會理念.這也更彰顯了經濟法獨立的法律部門地位以及人們寄托于該法律部門的希望利益平衡的經濟法調整已成為經濟法顯現其新的價值目標.解讀經濟法本體性問題的一個新邏輯思維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