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公平觀見解

時間:2022-11-27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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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公平觀見解

經濟法公平觀應該以維護社會公平為最高目標,并且為解決我國社會公平問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經濟法社會公平的具體內容

所謂公平,就是表示人與人利益關系及關于人與人利益關系的原則、制度、做法、行為等合理之義。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法律制度之一的經濟法,其追求的社會公平包括以下內容:

(一)競爭公平經濟法在維護競爭公平方面的主要任務就是保證各個市場主體共同遵守這種平等的市場競爭機制,一方面確保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即參加市場經濟交易的主體應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貝fJ,享受同等的待遇;另一方面強調市場主體競爭機會均等,即使其能夠機會均等地占有社會提供的生產經營條件,并享有同等地進行市場交易的權利和機會。

(二)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本質上是指對資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分配公平并不是指社會財富的平均分配,而是利用國家經濟能動力,在調整產業結構、均衡收入分配和協調地區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三)結杲公平經濟法的結果公平觀認為社會差距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才是公平的對于過大的差距,國家應當采取合理的宏觀調控,矯正失衡利益,達到利益分配結果的公平。現實中造成結果不公平主要表現為:地區發展不平衡,產業畸型發展和個體貧富懸殊等(四)代際公平指對自然資源和社會財富應當在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公平分配。其內容包括:

(1)代際權利和機會公平,指人類各代對于共同生存的地球上的資源、空間擁有均等的享用權和發展機會;(2)代際的財富和福利公平,指每代人既是財富的繼承者,又是財富的積累者、使用者和遺傳者;(3)代際資本公平,指為了使后代子孫最大限度地獲得生活不至于比我們差的機會,必須考慮所有能決定其幸福的和遺贈給其后代有形的、人力的和自然的資本;(4)代際資源與環境公平,即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人與自然只能相互適應和尊重。

二、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是維護社會公平的天然基石

隨著商品經濟不斷發展,法的指導理念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在自由市場經濟發展階段,主要運用價值規律這個“無形之手”調節社會經濟生活,自由競爭、適者生存、優勝劣汰成為市場主體遵循的競爭法則,民法成為保護平等市場主體權益的基本法.而民法的法理念是個人權利本位。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和壟斷的逐步形成,價值規律的作用被大量無序競爭扭曲,周期性經濟危機、戰爭等不斷爆發,導致了自由經濟的先天性缺陷暴露無遺,各國開始運用“有形之手”干預經濟生活,以保證整體經濟的良性運行和發展。民法的契約自由、私權神圣等理念黯然失色,法理念從個人權利本位讓位于社會權利本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應運而生。作為對民法的補充和矯正的法部門,經濟法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以社會本位為指針的。

經濟法所強調的不是簡單的平等,而是包含正義與公正的公平。競爭公平、分配公平、結果公平和代際公平應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有機統一,其中包含著經濟法追求社會本位的價值訴求。經濟法從產生之日就以社會為本位,它立足于社會整體,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歷史使命。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以社會公平為核心.具體表現為經濟領域內的社會公平。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平,必須通過不斷努力實踐,在不斷的糾偏、矯正的過程中逐漸得以完成。

三、社會公平得以實現的經濟法保障機制

(一)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即保護經濟主體平等有序市場交易之法。通過對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管制和約束,引導平等競爭,合法經營,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提高經濟效益,依法保護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我國已經形成以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為主體的規制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法竄體系,對于促進公平競爭,實現經濟主體行為規范化、市場經濟秩序正常化,發揮著重大作用。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又促進市場機制作用的充分發揮,提高市場運行的整體經濟效率,使公平與效率在市場競爭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統一起來。

(二)宏觀經濟調控琺律制度宏觀經濟調控法是以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理論為基礎的規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體系,它以包括正義的經濟制度和經濟結構在內的實質正義、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以及經濟和諧運行及有序發展作為自己追尋的目標。通過授權政府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做出各項中長期規劃,并充分發揮價格、利率、稅率等經濟杠桿的調節功能,增強政府在調控市場經濟運行的主動性、自覺性,減少市場經濟運行的盲目性和經濟主體行為的短期性,使市場經濟的運行始終符合政府的宏觀經濟意志和社會整體利益,使市場能夠克服自身缺陷,更充分、有效地發揮其配置資源的功能;當市場功能發生紊亂,導致利益結構失衡,分配不公、貧富懸殊比較嚴重時,運用經濟法調整機制,保障各個經濟主體在利益分配上更為均衡、合理,實現市場經濟運行公平與效率的雙重目標。

(三)社會保障琺律制度政府實施宏觀分配調節的另~個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以便在市場優勝劣汰法則發生作用而出現企業破產和職工失業的時候,能由社會提供基本的安全環境和生活條件.以維持社會公平和穩定。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現了人類追求盡可能公平的歷史足跡對于市場經濟的失敗者,社會應該給予新的機會,對于暫時或永久性退出市場競爭的社會成員,社會應該提供最基本的保護,凡此種種,都要求社會有一種向公平的傾斜。因此,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才被譽為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

(四)可持續發展琺律制度可持續發展法律制度注重的社會本位突破了現實時間限制,以代際間的資源公平分配為其視野范圍,最大限度地為人類未來發展留有資源空間。可持續發展追求的公平是同代公平和代際公平的有機契合。我國已經形成的以環境保護法、污染防治法、資源法等為主體的可持續發展法律體系對于污染防治、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能源的可持續利用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代際公平的實現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經濟法致力于追求公平的競爭環境和分配公平、結果公平,并兼顧到社會資源在代際之間的可持續利用,更加強調保護社會弱者的利益。顯然經濟法的公平觀并不否認經濟發展的效率,而是謀求公平是效率前提和基礎意義上二者的有機統一。堅持和貫徹經濟法公平觀,我國離社會公平的實現就義邁進出了重要一步,則“老有所養,壯有所用勘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社會理想在中國就有了實現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