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經濟法的理性

時間:2022-02-25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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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經濟法的理性

中國經濟法研究僅有短短的20余載,作為經濟法獨立性根源的調整對象研究始終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者們關注的焦點。經過多年與民法,行政法學者的爭論,經濟法調整對象不僅沒有萎縮,反而走向體系化,為經濟法部門研究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歷史回顧與分析

(一)截然相反的兩種回答

對經濟法獨立調整對象的基本看法,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否定說”。此說認為經濟法不具備特有的調整對象,所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其它部門的調整對象,經濟法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

另一類是“肯定說”,即承認經濟法具備獨立的調整對象,主要有:1、縱橫說。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1];2、密切聯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3、經濟協調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經濟關系[3]。4、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5、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有關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系[5]。6、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因國家調節而引起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6]。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縱深推進,經濟法的作用日益重要,“否定論”的觀點日漸式微。但是,盡管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論述作了不懈的努力,卻仍然無法為其他學者特別是民法、行政法學者所接受。

(二)對幾種“肯定說”觀點的評析

縱觀上述幾種肯定觀點,他們的論述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都是從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政府與市場的二元結構入手,或者從國家對經濟運行具有協調,調節,管理和調控等功能的意義上去認知經濟法,而沒有直接從市場經濟本身去理解經濟法。

在我國,“縱橫統一說”一直以來占據主導地位。它指出,中國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與者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內的經營協調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維持公平競爭關系和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而且,這里的“縱”不包括非經濟的管理關系,國家意志不直接參與或應由當事人自治的企業內部管理關系,“橫”不包括公有制組織自由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以及其實體權不受國家直接干預的任何經濟關系;“統一”是指經濟法調整對象是財產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同一,或者說是經濟性和國家意志的統一[7]。這種理論自有高明之處,它指明經濟法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也調整非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但未能說明這種縱橫統一關系是平等的民事關系和非平等的行政關系的簡單綜合,還是對一種新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這種經濟法觀點的經濟學基礎,可能與凱恩斯修正斯密“政府對自由競爭的任何干預都幾乎必然有害”的觀點有關。但在市場經濟中,究竟是否存在“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呢?需要由國家干預的標準又是什么呢?1、如果在市場經濟中存在某種“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則必然也存在不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也就是說不需要調整這種關系的法律,這豈不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這種情況與市場經濟是背道而馳的。2、怎么判斷一種經濟關系到底需不需要國家干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主觀隨意性很大,難以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上達成共識。另外,這也為權力的橫行,干預市場經濟提供了極好的借口。3、“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應是指一種非原生性的經濟關系或稱派生性的經濟關系。即通過國家干預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如宏觀調控關系,社會分配調控關系等。那么,經濟法是否不調整原生性經濟關系呢?如市場競爭關系,無論國家有無干預,它都存在。難道經濟法不調整這種原生性關系嗎?顯然不能。

我國“協調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此外,“調節說”也大體相同。此說的經濟關系乃是指經過國家協調而發生的經濟關系,具有非原生性或派生性的特點。并認為此經濟關系一方主體是國家。以此說來解釋經濟法,就有可能排除對企業的組織管理管理關系、市場競爭關系等不依賴于國家協調而原生性地存在的經濟關系。因此,此說的外延并不周全。“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他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這種物質的生活關系的總和,黑格爾按照18世紀的英國人和法國人的先例,稱之為‘市民社會’,而對市民社會的解剖應該到政治經濟學中去尋找。”要深入探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當直接從市場經濟本身入手。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時,如果從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入手,而不深入到反映社會生產力的“物質的生活關系”中去,不從經濟關系本身去思考,理論就會不徹底、無法真正認清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二、從經濟關系的角度探求經濟的調整對象

(一)經濟關系的變遷及其所需規范

在馬克思看來,經濟關系是指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的經濟活動中所結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他說:“人們在生產中不僅僅同自然界發生關系,他們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結合起來共同活動和互相交換其活動,便不能進行生產。為了進行生產,人們便發生一定的聯系和關系,只有在社會關系的范圍內,才會有他們對自然界的關系。”

迄今為止,人類社會中的經濟關系經歷了三次重要的變革。第一次是原始的群體化的經濟關系,在這種經濟關系中,人們相互依存,共同勞動,共同消費,這是一種原始的“共產主義社會”。原始人的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個人無法從惡劣的大自然中獲取生活資料,為了生存,必須過群居的生活。在經濟關系中,大家只能“相依為命”。在社會控制問題上,正如美國人類學家霍貝爾的精辟論述,“在原始狀態里,全體社會成員的關系都是直接的,共同消費非常缺乏的社會必需品,基本的社會秩序是通過原始的社會控制手段來維持的[9]。”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金屬器具的使用,個體獲取生活資料的能力大大加強,原始的群體化的經濟關系崩潰,取而代之的是個體小生產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的基本特征是:勞動者利用自己的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勞動工具進行生產,生產出的產品自然歸其所有,而且,在交換問題上,僅以滿足自身的生存需要,即以消費為主要目的。在社會化生產出現之前的個體小生產的經濟關系中,很難出現人與人之間為獲取利潤而形成的共同生產、市場競爭和分享關系,也沒有為獲取利潤而形成的共同生產、市場競爭和分享的再循環關系,也沒有保障社會化大生產所必須的社會保障關系。傳統的公法、私法完全可以調整這種簡單的商品經濟關系。需要說明的是,即使在當今高度發達的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關系中,傳統的公法、私法仍然起者重要作用。沒有物權法、債權法、國家的行政管理,市場經濟是不可能建立起來的,傳統的公法、私法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問題的核心是當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出現后,傳統的公法、私法就力所不逮,不能對它進行調整了。盡管它們也在不斷地與時俱進,但囿于其固有的本質,終究鞭長莫及。

第三種經濟關系就是現代的、方興未艾的社會化大生產上的經濟關系。這種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的群體化的經濟關系與原始的群體化經濟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它不以血緣關系為紐帶,打破了時空界限,實現了不同地區的人的群體性組合;它是生產力高度發達,社會分工日益精密的必然結果;是人類有史以來第一次有計劃、有目的、有意識地自覺結合生產的經濟關系。這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反映于法律領域就必然產生新的法律規范、法律部門———經濟法。早在19世紀初期,資本主義國家就制定了工廠法、工場法等,限制資本家無限延長工作日和禁止雇傭童工、限制低價故意雇傭女工等。

馬克思當時明確指出,資本主義工廠法的制定,是社會對其生產過程自發形式的第一次有意識、有計劃的反作用。“第一次”的用語,肯定了工廠法與過去的所有法律的根本不同,是一部新型的法律規范,這是馬克思主義關于經濟法的精辟見解和深邃的洞察力。

這種經濟關系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前未所有的巨大的變革。社會化大生產經濟關系克服了個體的體力和智力的局限性,經過系統的整合,產生了1+1>2的效應。人們不是各自為戰,而是通力合作,人類的活動范圍大為擴展,人類不斷地獲得自由。在簡單的商品經濟中,人們從利己的角度出發參與交易或交往,這是一種線性的、平面的社會關系。在這種經濟關系中,勞動者利用自己的勞動力、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去勞動,產品自然歸己所有,剩余(或稱為增量利益)包含在產品(既得利益或存量利益)之中。物的所有,流轉不會增加剩余,人和人之間僅僅是一種存量利益關系,不發生增量利益關系。應當講清楚,說簡單商品經濟是一種存量利益關系,并不是說其經濟運行中沒有產生增量利益,而是生產關系相對簡單,“誰生產誰收益”,不存在生產或實現增量利益的關系。由于生產的“孤獨性”,就無所謂關系,而市場交易關系或稅收關系等,都是在增量利益實現,即轉化為存量利益后發生的財產關系,因此也是存量利益關系。

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中,社會化大生產占據主導地位,人們進入企業協作創造財富,因此在企業內部就出現了協作創造增量利益和初次分配關系;社會化大生產市場經濟必然存在競爭,在經濟競爭中,可能遇到損失或喪失自己創造出來的財富的風險,如果經濟競爭不能順利進行,創造財富和再創造財富就會遇到極大障礙,市場主體相應地產生了增量利益實現(市場競爭)關系,以及增量利益的共同創造、市場競爭和分享的再循環關系,社會保障關系。這無疑是一種新的物質利益關系,傳統的公私法調整不了,于是經濟法應運而生。從經濟關系的歷史變遷中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經濟關系需要不同的行為規范。經濟法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經濟關系的結果。馬克思說過:“宗教、家庭、國家、法、道德、科學、藝術等等都不過是生產的一些特殊方式,并且受生產的普遍規律的支配[10]。”

從此出發,這對我們探求經濟法的本質及其調整對象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建構

經濟法是社會化大生產經濟關系的產物,只有在社會化大生產的基礎上,才會產生企業中人與人的關系,企業與企業之間爭奪利潤的競爭關系,國家因調控過度競爭防治經濟危機和資源環境所發生的關系,社會保障關系,以及國與國之間爭奪利潤的競爭關系等等。一言以蔽之,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就是人們在社會化大生產中的增量關系。它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增量利益的生產與初次分配關系,由微觀經濟法調整;二是由人們共同生產出來的增量利益的實現與再分配關系,由宏觀經濟法調整。

1、微觀經濟法

微觀經濟法,主要調整企業內部中生產、分配剩余的關系,其功能是保障企業充滿活力和增強企業的實力。

一般說來,現代企業中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發生在企業的投資者、生產者與管理者之間。現代企業是否充滿活力和具有競爭力,絕不只取決于外部的市場競爭和價值規律的強制作用,從根本上說,還取決于內部增量利益關系的處理。這種增量利益關系是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的,無論是生產資料私有制的資本主義國家的企業,還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的企業,都存在這種增量利益關系。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并不能直接解決創造財富的問題。在現代企業中,不論是資本家還是其他投資者,一旦投資于企業,其資產已經資本化了,他們已不是憑資產所有權來實現其收益權,他們只是取得了對企業的全部資產經營、進行決策的權利,并憑這種決策勞動來分享企業的利潤(剩余或增量利益)。企業的投資者和憑借土地所有權收取地租的地主有著本質的不同。因此,企業的增量利益(剩余價值)實際上是投資者提供決策勞動、生產者提供直接生產勞動以及企業管理者提供指揮勞動共同創造的。這樣我們也可以清楚股權的本質是勞動力權,憑借勞動取得分享增量利益的權利。微觀經濟法中的企業法首先就應調整好這三者之間的增量利益,以緩和人們各為其利的沖突,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但是,現有的相關的企業法,勞動法、公司法囿于傳統觀念,在企業內部利益調整方面還做得很不夠,需要不斷修正。微觀經濟法主要調整企業的投資者、生產者與管理者之間共同創造增量利益和相應地分配增量利益的關系,這就兼顧了各方面的利益,可以從利益分配上公正地保障人們的經濟發展權,使人們基于對個人利益的關心去促進整個企業的發展,盡量把蛋糕做大,創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

在企業中,增量利益已被創造出來,但能否實現,還得通過市場,通過社會大循環的考驗。因此,人們在競爭中的增量利益關系需要調整,即還需要對宏觀經濟進行法律調整。

2、宏觀經濟法

宏觀經濟法,主要調整人們在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競爭中實現并相應地再分配增量利益的關系,也是國家對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增量利益進行再次調整的法。它從社會總資本增值即國民經濟總體發展的角度來調整各個企業的增量關系,解決企業本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其功能是保障整個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和增強國家的經濟競爭力,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持續、健康發展。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市場競爭的利弊多很明顯:一方面,競爭有利于平等和發展,造成優勝劣汰,使消費者得到實惠,保證人們享受提高生產力帶來的種種利益;另一方面競爭也是弱肉強食,必然造成壟斷,抑制發展,也必然形成兩極分化,從而導致經濟相對過剩的經濟危機,使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失去普遍性;同時,以社會化生產為基礎的競爭還加速資源枯竭和生態平衡,并形成資源、環境和生態危機,使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失去持續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并存,壟斷隨著競爭而產生,而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對市場功能的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和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序化產生阻礙作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必然限制甚至剝奪一部分市場主體的經濟發展權,使得這部分市場主體的增量利益難以實現。國家對市場的規制必不可少。日本丹宗昭信先生認為經濟法的“核心是對市場內的限制自由競爭和阻礙公正競爭的國家規制之法。”在一些國家經濟領域,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公共利益,因而在實踐中運用強制的行政手段反壟斷。筆者認為,反壟斷法保護的法益應是市場主體的私益,由增量利益難以實現的市場主體通過反壟斷法尋求救濟。否則,反壟斷法極易變成經濟行政法,并有可能出現強勢聯合瓜分弱勢增量利益的局面。

一般而言,競爭所引發的社會危機和自然危機,首先表現為個別企業創造的增量利益在社會大循環中難以實現,矛盾不斷積累,越來越多的企業難以實現其增量利益,由此造成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嚴重破壞社會生產力,自然資源也日益陷入不可持續利用狀態,出現平均利潤下降,生產減慢或停滯,生活質量惡化等趨勢。為了解決上述弊端,我們不僅需要宏觀調控法,還應進一步運用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來調整市場中的增量利益關系,即國家可以直接采用投入的方式,通過加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來促進社會總資本的增值。

社會保障關系實質是社會化大生產中增量利益的再分配關系。正如馬克思在1875年發表的《哥達綱領批判》中明確提出的,在社會主義社會,社會總產品在進行個人分配之前,應該作若干必要的扣除,包括“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設立的基金”。實際上就是說,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總產品的一部分必須用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這是實現勞動力再生產和整個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因此,從根本上說,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是增量利益的再分配,也是增量利益再生產的必要條件。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的“穩定器”和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從屬于宏觀經濟法。

對于微觀經濟法和宏觀經濟法我們可用一根紅線貫串起來,這就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人們在社會化大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微觀經濟法表示對這種關系的初次調整,宏觀經濟法表示對這種關系的再次調整,最終從法律上保障我國的經濟發展與收入分配相對均衡和社會福利提高相結合,以適應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