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關聯
時間:2022-02-25 0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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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產生的基拙經濟法是19世紀下半期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過度時,為了調和社會化大生產‘J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產生的。隨著生產力的進步,生產規模的擴大,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個人渴望更良好的秩序。但是經濟個體在社會化大生產面前是肖目的,不顧及整體的利益,不擇手段的追逐利潤,各個環節的沖突不可避免。因此,以國家宏觀調控為核心的經濟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戰后,二戰前,由于金本位崩潰,世界經濟危機的加劇。僅靠一國政府實行的關稅壁壘、外貿統制、金融管制己不能解決問題,需要從國際立場出發,從普遍性多邊條約的角度確立國際經濟秩序,國際經濟法由此產生。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產生的社會基礎是相同的,是生產社會化,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的產物。
(二)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
1.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二者都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關系,非經濟關系都不涉足。這其中即有公的關系,又有私的關系。但具體而言調整對象又有所不同:經濟法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市場調控關系、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各個國家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私人貿易、管理貿易、稅收、私人直接投資、國際金融和國際經濟組織等關系。
2.二者都是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內容豐富,但從法律體系而言,經濟法屬于國內法體系,國際經濟法屬于國際法體系。
3.二者都可以起到推動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但經濟法主耍是推動本國經濟發展,而國際經濟法是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
4.主體方面都包括自然人、法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經濟法主體中還包括企業內部組織。5.淵源上,有人認為,經濟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習慣法和判例,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文件,而一國涉外經濟法律是一國制定的,屬國內法范疇,是經濟法淵源,而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洲源[l]。這顯然是混淆了法律淵源與法律性質的概念,我認為一國的專用實體規范既是經濟法的淵源,又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二、實踐中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協調
如果將經濟法一與國際經濟法各自要調整的內容分析,我們會發現二者有對應的關系。經濟法中有公司、企業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要研究跨國公司法律問題。經濟法中有稅收、財務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中有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經濟法要規范外商投資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中有國際私人直接投資的規范。經濟法要對銀行、金融進行監管;國際經濟法同樣要對國際金融制度進行管理。要弄清這些問題,必須正確的認識二者所處的地位。有人認為,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是并列關系,而不是從屬關系和交叉關系川。我認為應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下而從兩個方而說明。
(一)國際經濟法規則在國內經濟法中的適用
1.國際法在國內法中的適用,世界上有三種做法:轉化(t,一ansfer)、采納(adoption)、混合式。我國在司法實踐中采取的是混合式。人世后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wTO規則和中國簽署的各項協議一部分已經被采納為國內經濟法的一部分。一方面,對以《對外貿易法》為核心的《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法》等己修改完畢;另一方而,在宏觀調控管理中,為了執行《服務貿易總協定》,我國補充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執行辦法》、《外商投資服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辦法》等。由于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對國際條約在國內的實施沒有具休的規定,所以不能指望也沒有必要都轉化為國內的經濟法予以執行,可以直接適用。
2.在市場準人方面。我國原來的經濟法規對某些領域的主休嚴格限制,如金融、保險、銀行、電信等?,F在,根據中國政府的四項承諾之一,服務業開放,外國人可以進人到這些領域中來。但《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只是成員國的對外開放義務,而不涉及對內開放義務。所以,不能以允許外國私人在中國開辦銀行、外資公司、貨運服務公司就推定中國私人也當然的享有此項待遇。因此,國內經濟法規必須在主體上有相應的配套立法,以避免超國民待遇。
3.由于國際經濟法和國內經濟法的共同作用,一國私人也可以和他國對外經濟(尤其是貿易)方面的法律發生更密切的聯系。根據wTO規則,一成員方境內的私人因另一成員方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DsB(爭端解決機構裁決)。如美國的301條款:如外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法律違反了該國與美國簽訂的條約、協定,損害了美國貿易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以向301條款委員會申訴立案調查,之后.與該國政府協商直接采取單邊制裁。所以中國也有必要將私人訴愿與政府申請相結合,使國內經濟法律一,刁國家經濟法律制度得以有效的銜接。
(二)經濟法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
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耍協調各國的矛盾,統一各國法制進程。國內經濟法律的狀況直接影響到國家經濟法律的制定與實施。例如,現在各國《公司法》,《破產法》的制定與修改成為熱點,與之相適應的《跨國公司行為守則》、《跨國破產統一規則》也紛紛出臺。相反由于各國在一些領域,如產品責任領域存在較大分歧,致使目前世界上仍無一部關于產品責任的統一實體法,只能靠1972年的《產品責任法律適應公約》間接協調矛盾。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一國國內的經濟立法必須與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國際經濟法規范相互聯系、相互配合,才能發揮出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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