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團體經濟法主體定位

時間:2022-04-22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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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團體經濟法主體定位

消費者作為經濟法主體是法學理論界一致認同的,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宗旨的消費者團體的地位卻存在著爭議。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消協)是我國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社會組織,在社會經濟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消協是否是經濟法主體之一呢?如果是,那么它又是哪一類呢?如何發揮其主體作用的呢?本文對此作出探討,以求給消協一個準確的法律定位。

一、經濟法主體理論的研究概況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重要內容。我國經濟法學創立于20世紀80年代初,這期間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主體的研究也隨著歷史的演進不斷發展。在經濟法主體研究的早期階段,對經濟法主體主要有這樣幾種認識。有人將經濟法主體分為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又有分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三類的。還有一種兩分法,即將經濟法主體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后來,有學者根據經濟法主體所處的地位和行使的權能的不同,將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

管理主體按其行使的管理權能的不同,分為決策主體、組織執行主體和監督主體;也有學者將經濟法主體抽象為管理主體和管理受體。管理受體被進一步細分為他主體與自主體。從這些經濟法主體的劃分中可以看出,此時期經濟法學界很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作用,國家始終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且享有重要的經濟權力,對經濟法價值目標的實現發揮著重要作用。過分強調國家的經濟法主體地位,這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推進和市場體制的完善,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也進一步深入。這個時期學界普遍認同把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大領域,因此經濟法主體也可分為市場規則法主體和宏觀調控法主體。

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可分為兩類: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市場經濟活動中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前者可簡稱為調控主體,后者可簡稱為承控主體或受控主體。市場規則法的主體也分為兩類: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則的主體??煞直环Q為管理主體和市場主體。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主體主要就是計劃者和反壟斷者。此外,還有學者強調經濟法調整對象具有社會公共性,并認為經濟法主體具有社會公共性特征。近年來,法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進一步深化,作出了新的探討。

有的學者提出了“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三層主體框架理論,并據此將經濟法主體劃分為三類,它們是:(1)政府主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2)社會中間層主體,包括社團類主體、交易中介類主體、經濟鑒證類主體和經濟調節類主體;(3)市場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2]。又如,有學者從經濟權利、社會自治力和經濟權力的角度,歸納出三大經濟法主體群,即市場、社會和國家。其中社會類主體即社會自治機構。從經濟法學界最近的研究情況可以看出,區別于政府和市場主體的新一類經濟法主體正受到特別關注,這類主體介于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與二者不同卻有著緊密的聯系。目前學界對這類主體叫法不一,且以社會中間層稱之,那么這類社會中間層主體有些什么特征呢?他們發揮著什么作用?又有哪些類型呢?

二、社會中間層

社會中間層是指獨立于政府與市場主體,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和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聯系起中介作用的主體。傳統理論一般認為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特征有三性:一是中介性,社會中間層是以“政府———市場主體”這對范疇的對立及間接聯系為基礎的,是政府、市場主體的發展、相互作用過程中的協調者、傳遞者。二是民間性,具體體現為組織機構自我構建;經費來源的自籌性;內部人員自主安排等。在我國的體制轉型階段,某些從事社會中間層職能的組織或是某些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中間層主體不能完全具備這一特征。它們要么是具有半官方性,要么是由政府職能部門改組形成,與政府在資金、人事關系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三是公共性,通說認為社會中間層主體是以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非政府公共機構或組織。社會中間層主體所關注的公共利益擴及一定地域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所共同福利,并在為追求個體受益而創設環境條件的過程中關注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影響。此外“公共性”還有更深層次的內涵———社會中間層主體行為的公信力。具體表現為社會中間層主體行為的公正性能夠得到市場主體的公認和政府的確認。

社會中間層主體作為市場和政府的中間調節機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協調、平衡市場和政府關系的不可或缺的功能,其主要功能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服務功能。社會中間層主體作為政府與市場的中介,其服務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為政府干預經濟服務;(2)為市場交易與競爭服務。

2·協調功能。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協調職能就是協調市場主體與政府主體之間、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以有效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提高市場運作效率。主要包括協調政府和市場主體以及協調市場主體之間兩個方面。

3·干預功能。社會中間層主體作為具有一定權力屬性的中間力量,依據政府的授權或依據其自律規范,對市場主體的正常運作起著必要的干預作用。主要表現在(1)市場規則。社會中間層主體在市場主體進行經濟活動的許多環節對其進行規制,如市場準入方面、市場主體的正當競爭方面、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方面等,都體現了其對經濟活動的規制和管理。(2)宏觀調控。社會中間層主體憑借其中介地位,在政府與市場主體之構建一道必要的權力中樞,許多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措施要通過社會中間層主體得以實現,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如對區域之間的關系,產業之間的關系、行業之間的關系甚至人與環境之間的關系都需要由社會中間層主體加以落實,從而實現國家權力對經濟生活的有效干預。從社會中間層的特征、功能可以看出,他符合經濟法協調國家經濟運行,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發展的理念,是國家干預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類組織,特別是在如今提倡服務型政府,要求限制政府權力過分擴張的環境下,社會中間層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將會起到更重要的作用,也是當之無愧的經濟法主體。

從目前理論界對社會中間層的研究現狀來看,我認為將其分為以下幾類比較合適:

1·社團性中間層主體。這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具有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地位和職能的社會團體。具體包括工商業者團體(如商會、企業家協會、同業公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個體工商戶協會、證券業協會等)、勞動者團體等。

2·經濟鑒證性中間層主體。這是指依法成立并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經特許利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受托人提供經濟鑒證,實行有償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其具體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公證機構等。

3·經濟調節性中間層主體。這是指依法成立的運用其貨幣經營、資本經營等業務,配合政府宏觀調控部門,對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調節的特殊企業。其具體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資產投資機構等。

4·市場中介性中間層主體。這是指依法為交易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具體包括經紀人、經紀機構、職業介紹所、產權交易所、拍賣行、招標機構等。以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分類是學界普遍認同的,具有其合理性,可以為研究所參考。

三、我國消協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分析

消協是一類特殊的社會團體,我國的消協的半官方性質決定了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國消協章程中規定,消協的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這與經濟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可見消協是國家干預經濟過程中必要的一環,以下試分析消協的法律主體地位。

(一)消協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體現

經濟法主體資格是經濟法主體得以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的資格,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種方式:

1·法定取得,指當事人的經濟法主體資格是基于憲法、法律與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取得。這是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基本方式。只要依據憲法、法律與法規的規定,在經濟干預活動過程中,享有一定權利或權力,承擔一定義務或責任的組織或個人,都能依法成為經濟法主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協的七項職能,職能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體,由于消協的半官方性質和其權利的獨有性,其權利也是權力的體現。如職能之四為:“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職能七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毕麉f的這些職能也是其特有的經濟權力,是法律賦予經濟法主體的特有權力。

2·授權取得,指特定的組織經享有國家干預經濟職權的組織依法授權而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

3·因參與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而取得,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市場主體可以因參與屬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而成為經濟法主體。消協的經濟權力不但可以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體現出來,在各種地方性法規中也有相關規定。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成立消協??h級以下行政區域、基層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消協分會?!边@條法律同時規定了消協的職能,賦予了其經濟權利義務。從相關立法可以看出,我國的消協是法律明確賦予其經濟法主體資格的。

(二)消協與其他經濟法主體的相互關系

消協與政府這里的政府泛指所有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也可稱為經濟管理主體。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享有的經濟職權主要有宏觀調控權,包括宏觀決策執行權和經濟調節權;市場管理權;經濟監督權和經濟法律規范的制定權。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以下經濟職權時,消協發揮著一定的作用。首先是市場管理權,它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管理國民經濟職能時,對某些經濟關系、主體資格及經濟行為行使的命令、批準、確認、認可、禁止和撤銷的權力。由于市場經濟下市場失靈的不可避免性,必須用“有形的手”來干預經濟發展,以免使市場自身的缺陷擴大。國家通過對市場進行管理,維護經濟秩序,協調各經濟主體間利益,以保證經濟穩定前進。消協作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組織,在行使其職能的同時又輔助政府行使了市場管理權。

比如,消協一項重要職能是受理消費者投訴,由于市場經濟下經營者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使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得以否定,阻止經營者獲得非法利益,這是國家對市場行使管理權的一種體現。如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就規定:“省、市(地)、縣(市、區)消費者委員會依法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下列職責。

(三)接受消費者的投訴,并就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其次是經濟監督權,是指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監察的權力。

國家作為與市場主體相對的一方,要通過其行政機構對市場進行經濟監督,其中對經營者的監督是重要方面。市場經濟是利益經濟,國家要保證市場主體間追逐利益的同時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資源配置的公平性,就要實施經濟監督。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經濟監督的過程中,消協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消協行使經濟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在于其可以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此外,通過對相關產品進行鑒定,也可以起到監督的作用。

消費者組織的經濟監督權在地方性法規中也有體現,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批評、揭露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和違法經營者”賦予消協以曝光權,這種對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披露是一種事后監督;那么其第三條中規定的“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等進行的監督和檢查”,這項職能則可以看作是事前監督。法律賦予消費者組織以經濟監督的權力是其自身經濟監督權的下放,完善的機制要求政府對經濟的干預要有一定限度,防止政府缺陷的發生,將政府享有的經濟權力讓度一部給獨立于政府和市場主體的社會中間階層是個不錯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