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低碳經濟及經濟法問題
時間:2022-05-18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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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是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為主要特征,以較少的溫室氣體排放獲得較大產出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二戰后由于經濟的迅速發展,常規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導致了二氧化碳排放量過高,溫室效應造成的全球氣候變化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發展的首要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的強烈關注。我國也提出節能減排活動的倡導,引導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已經成為一種政府行為和公共事務。
1發達國家的低碳經濟模式與相關經濟立法
基于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性,發達國家紛紛出臺政策、制定法律,鼓勵并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壯大。
1.1美國
作為世界頭號大國,美國也是能源大國。雖然美國堅持不批準《京都議定書》也聲稱不承擔相關義務,但其法律法規卻對國內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例如1976年制定的《固體廢棄物處置法》,2005年出臺的《2005年國家能源政策法》。美國一些態度積極的州也出臺了相關法律,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2010年5月12日,《美國電力法》草案揭開了神秘面紗。該法案對《清潔空氣法》進行修正,針對美國主要碳污染源建立逐步降低的碳排放量上限,包括發電廠、重工業、和交通運輸業[1]。
1.2日本
作為《京都議定書》的發起和倡導國,日本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亦做出了巨大的努力。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日本新的防止全球變暖對策即“福田藍圖”,表示日本減排的長期目標是到2050年使本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目前減少60%至80%。此外,日本還注重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鼓勵和推動節能降耗,發展低碳經濟。例如,《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及《綠色采購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為低碳經濟的有效推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證[2]。
1.3其他國家
除了美國、日本之外,法國、瑞典、韓國等諸多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亦做出了特色。2008年4月30日,法國政府公布一系列新的環保法律草案,涉及建筑業、交通、農業和能源等多個方面。2010年1月13日,韓國總統李明博在《綠色增長基本法》草案上簽字。對于資源匱乏、經濟低迷的韓國而言,《綠色增長基本法》不僅回應了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責任承擔,更重要的是,它將韓國推向“漢江奇跡”之后的第二輪劃時代經濟轉型期[3]。通過對以上發達國家低碳經濟發展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主要措施中最有效的措施是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
2我國當前低碳經濟的發展現狀與相關經濟立法
2.1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環境背景與能源背景
近年來,全球氣候呈現出劇烈而顯著的變化,中國氣候也受到了強烈的影響。我國PM2.5污染問題日益凸顯。據2006年底的《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預測,未來中國氣候變暖的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很可能在未來50年至80年全國平均氣溫升高2℃一3℃;到2030年,中國沿岸海平面可能上升幅度為10-16cm,導致海岸區洪水泛濫的機會增大。氣候變化將使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21世紀后半期,中國主要農作物,如小麥、水稻和玉米的產量最多可下降37%;今后20年至50年間的農業生產也將受到氣候變化的嚴重沖擊[4]。改革開放以來,快速的經濟增長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資源消耗、碳排放增加的問題。煤多、油少、氣不足的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煤炭仍將是主要一次能源。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也需要大量的鋼材、水泥和電力的供應,“高碳”產業仍是我國經濟增長的帶動產業。
2.2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制約因素
雖然我國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計劃政策逐步完善,并從理論邁向了實踐,但是仍然存在著諸多制約因素等待克服。①我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階段,人口增長、消費結構升級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使得資源的需求和溫室氣體的排放不斷增長。②我國經濟發展呈現粗放式的特點,對資源和能源依賴度較高。③能源結構以煤炭為主,“富煤貧油少氣”的能源結構決定了中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生產和消費格局長期存在。④在現階段全球產業分工體系中,中國產業仍處于低端位置。⑤新能源發展水平有待提高。⑥我國低碳創新能力不足。
2.3我國目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經濟立法
由于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和能源消費增長,2006年中國煤炭消費已成為全國第一。雖然《京都議定書》中沒有規定中國的減排義務,但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下,中國積極制定并實施減緩氣候變化的國家對策,體現了對全球環境事務負責任的大國態度。2005年2月28日,我國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大力鼓勵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2008年10月29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詳細闡明了氣候變化與中國國情、氣候變化對中國的影響、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和目標、減緩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體制機制建設等重大問題的原則立場和諸種積極措施。2009年4月2日,總書記在G20峰會上的發言指出,應該大力推動國際新興產業合作尤其是節能減排、環保、新能源等領域合作,積極培育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大力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充分依靠科技進步的力量,不斷增強世界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力[5]。在低碳經濟發展的初始階段,強制性力量將起主要的推動作用。雖然我國制定和實施了許多法律、法規、規劃,但沒有形成系統完整的體系,許多方面仍處于空白。而發展低碳經濟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尤其是經濟法方面,因此,必須完善現有的經濟法規范,構建低碳經濟法律制度。
3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相關經濟法思考
我國目前只有《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法律,僅僅有這些法律是遠遠不夠的。我國還應當借鑒其它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構建我國低碳經濟法律框架,完善低碳經濟法律法規體系。首先,制定一部綜合的《低碳經濟促進法》。其次,完善原有相關的經濟立法體系。經濟法包含的法律部門廣闊,涉及低碳經濟的法律部門有自然資源法、能源法、環境法、稅法等。
3.1自然資源法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自然資源法存在著很多問題,為了發展低碳經濟,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必須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發展的需要。首先,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指導思想。低碳經濟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模式,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對低碳經濟的貫徹。其次,完善現有的自然資源法。①就土地法方面,完善土地利用方面的規定。完善現有關土地利用方面的立法,還需要從碳減排和碳增匯兩個角度提出低碳導向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體系。其中碳增匯政策包括土地利用結構優化、水土保持和生態保護、林地、農地、草地和濕地的管理等七個方面;碳減排政策包括土地利用結構優化、農業碳減排、建設用地碳減排和土地生態補償機制構建等[6]。②就森林法方面,修改森林法,建立林業碳匯制度和森林碳貿易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社會對林業的需求已經由單一的經濟需求轉變為生態、經濟、休閑、文化等多種需求,森林法應把“發展現代林業,建設生態文明”作為林業發展的基本宗旨,重新明確林業的地位和作用:林業在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具有首要地位,在應對氣候變化中具有特殊地位[7]。
3.2能源法
能源法是調整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活動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我們要設法向低碳經濟轉型,控制氣候變化,就應將能源法的變革作為關鍵的策略。在低碳經濟理念下,能源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應該包括:能源可持續利用原則或能源安全原則;節能高效綜合利用原則;能源清潔利用原則或能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原則;能源國際合作原則[8]。我國正在制定中的《能源法》作為能源領域的基本法,在能源法律制度中起著重要的統領和指導作用。其核心理念就是要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通過法律制度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強化能源環保[9]。發展低碳經濟,不僅要制定統一的《能源法》,還要完善一系列的能源法律法規。首先,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律法規。其次,修改《節約能源法》,制定《建筑節能法》。再次,修改《電力法》并大力發展熱電聯產。最后,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法》規范政府辦公耗材、辦公場所、交通工具。政府機關可以通過控制采購計劃,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產品,將低碳節能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10]。
3.3環境法
構建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離不開對環境法的完善。隨著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為了實現保護資源防止污染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目標,政府動用經濟手段進行境保護的重大作用日益顯著,我國將稅收和排污收費相結合,構成了大氣污染經濟防治手段的重要內容。
3.4稅法國內外的稅收理論和實踐已證明,合理運用稅收政策,不僅直接有利于經濟的增長,而且對促進資源的永續利用,促進生態平衡和保護環境,促進科技進步方面都能發揮重要作用。首先,征收環境稅有利于解決我國的環境問題。通過開征環境稅,把所有排污單位和個人作為納稅人,并按排污量的危害程度征收不同的稅率,廣泛籌集資金,并實行專款專用,有助于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環境問題。其次,征收環境保護稅有利于促使全民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幾十年來,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常規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導致二氧化碳排放量過高,溫室效應造成的全球氣候變化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發展的首要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的強烈關注。低碳經濟作為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為主要特征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受到了國際社會和各國的推崇。當前,我國倡導節能,發展可再生能源,建立節約型社會等政策措施都符合低碳經濟的內涵。雖然我國制定和實施了許多法律、法規、規劃,但沒有形成系統完整的體系,許多方面仍處于空白。因此,為了更好的發展低碳經濟,我們必須完善現有的經濟法規范,構建低碳經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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