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大環境下經濟法發展
時間:2022-06-01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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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以來,由于WTO本身的發展要求,國際貿易發展以及全球化的影響,成員國自身的迫切要求和各成員國國家利益的考慮,使WTO與中國經濟法的融合成為可能。但是,發達國家給予中國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我國國內的經濟體制的障礙,成員國自身的迫切要求,我國公民的法律知識比較淡薄等因素又成為了二者之間的阻礙,由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十年間,我們與其他國家關于這方面的沖突不斷。“烏拉圭回合”談判的結束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標志著國際貿易進人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由于傳統貿易壁壘的主導形式——關稅壁壘在世界各國的進口關稅稅率不斷降低的情況下而名存實亡,反傾銷、反補貼、最惠國待遇的隱蔽規則、反規避、保護和保障措施、技術門檻、綠色貿易壁壘等一大批被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相繼登臺亮相,并為世界各國選擇使用。
2、入世后,中國經濟法理念的發展
從制度變遷的視角看,中國經濟法歷經了六大轉變:從干預之法到協調之法;從國家本位法到社會本位法;從國內法到與國際接軌;從硬法到軟法;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公法到公私法融合。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廣闊的天地,它不再僅僅關注我國自身經濟體制的轉型與發展,而是如何將我國融入WTO這樣一個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市場運作機制之中。WTO所確立的諸如市場準人、國民待遇、最惠國、透明度等原則性規定,我國立法需要加以確認。經濟法基礎理論問題一直是經濟法學中存在較多爭議的領域,特別是加入WTO以后,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WTO的“差別對待”的特點可以為我們借鑒。
3、WTO對中國法治做出的貢獻
3.1通過眾多的具體的部門經濟法分別調整各類經濟關系。
經濟法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責任法等法律對社會經濟進行個別調整,干預私人經濟,保護市場中的弱者,減少資源浪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3.2從總體上對各種具體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調整。
經濟法運用財政法、金融法、稅收法、投資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法等法律,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方針和原則這些根本方面進行綜合調控,使整個社會經濟均衡高效地發展。
4、中國經濟法研究現狀及完善
當代中國法學研究日益繁榮,隨著中國社會復雜程度的加深和中國經濟發展進程的加快,法學研究成果早已呈萬馬奔騰之勢涌現。但如美國WTO法專家JohnHJackson所說:“嚴謹的治學者驚訝于以下事實:我們所知甚少,我們的學識和研究卻陷入了對顯見事實的無謂重復之中,這是極其危險的。”立法要做到前瞻性與穩定性的有機結合。加入WTO對中國經濟法的發展來說是難得的機遇,同時也是嚴峻的挑戰,它將引起中國經濟法系統的全方位調整,從而推動中國經濟法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4.1中國要善于利用WTO規范等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維護自己的利益。比如,針對中東石油公司對亞洲國家出售石油時訂立更高的價格,中國有必要根據WTO的有關規范尋求消除此種價格歧視。
4.2完善立法。為了維護中國的利益,在進人WTO的后過渡期,中國政府應當設立與外經貿主管機構并立的國內產業保護機構,明晰有關國內產業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國內市場限制競爭行為的監控與此同時,應當注意到,很多國家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本國企業的利益,或者主動提起爭議,或者在被申訴的時候利用程序規范,拖延本國不符合WTO規范的貿易措施。
4.3進行適當形式的政府干預。中國政府應當更積極主動地參與談判,推動WTO的法治化改進WTO諸項協定并不是一套給定的規范,在很多問題上,充分利用國際談判舞臺,提出自身的主張,參與或者主導國際規范的施行、訂立、修正。
4.4做好法律宣傳教育工作。從指導思想上,中國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秩序構建的時候必須汲取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精髓,根據新的時代背景,通過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以及與發達國家的商談采用可持續發展,全球善治等話語策略,提出更適當和具體的規劃。并且在爭端解決機制層面,要通過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應對的質量和效率,在多哈回合中把握更大的話語權,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加強團結,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拓展發展理念,推進全球治理,構建分配正義,滿足自身的特殊需求,在相關的議題上應當體現出自己的主張和利益取向,而且應當積極參與WTO爭端解決規范的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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