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知識構造分析
時間:2022-08-15 11: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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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我們站在一個經濟與社會都面臨轉型的特殊時代,一個迫切需要理論對現(xiàn)實加以回應、解釋乃至引導的時代。經濟法學作為對經濟法這一特殊法律現(xiàn)象作出解釋的學科,同樣也無法回避這個時代。其間一閃而過或者駐留下來的各種理論,無論是以“中國問題”、“他者問題”,抑或沒有任何“問題意識”的面目出現(xiàn),當我們閱讀它們時,有的我們?yōu)橹畡尤?、激動和贊嘆,有些我們卻并不欣賞。不過,無論做何種評價,可以肯定的是,在學界迄今為止仍以學科劃分為導向并據(jù)此圈定研究范圍的情形下,經濟法學者30多年來所作的努力,其實都肩負著兩項極為重要的任務,即如何確證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部門以及經濟法學是一門自主的法學科。如果還要加上一個更深層次的使命,那就是要合理解釋,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們需要怎樣的中國經濟法學。作為一個法部門,經濟法因官方“蓋棺定論”已成既定事實,爭議不大。但是,對于中國經濟法學是否為一門自主的法學科,在學科內外還存在不少挑戰(zhàn):一是學科之外的部分學者,基于傳統(tǒng)法學的知識資源和理論進路,不斷“質疑”經濟法學,提出異議和發(fā)出不同之聲;①二是學科內部,在不同的時期和階段不僅存在多種經濟法學理論,而且彼此之間還有競爭,出現(xiàn)了一定的分歧。因此,與傳統(tǒng)部門法學相比,經濟法學的學科共識還有發(fā)展空間。為擺脫這些困境,長期以來,經濟法學者已從多角度、多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尤其是有關“問題與主義”的討論,將此推到一個新的解釋高度。②然而,歸納起來,上述眾多研究文獻明顯有一處遺漏,即當我們將經濟法學看成是一門與傳統(tǒng)部門法學相并列的學科時,其實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先行承認了學術分工和知識分立的事實,同時亦承認經濟法學與傳統(tǒng)部門法學分屬于不同的知識系統(tǒng)。也就是說,從知識學視角觀之,我們實際上潛在地預設了前提:中國經濟法學不僅是一個獨特的知識系統(tǒng),而且還是一個不斷自我生產、自我擴展的自主知識系統(tǒng)。如果我們贊同這點,那么在此脈絡下重新審視先前的諸多研究文獻,則意味著在沒有闡釋清楚中國經濟法學這個知識系統(tǒng)“面目”的前提下,原有的分析或見解雖然對中國經濟法學的理解能夠提供各種各樣的助益,但仍是一種基于該種知識系統(tǒng)之外的外圍式分析,很難、亦沒有或者說也不可能深入到這個知識系統(tǒng)的內部,以有效查明其中的知識結構。相應的,也就難以提供一個相互承認的理論基準線。作為一個自主的知識系統(tǒng),與任何主體一樣,中國經濟法學的知識結構在很大程度上也會支配、限制其所思考的內容與方式。為了弄清楚到底是什么知識結構支配著中國經濟法學,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立足于相關媒介來考察它的既有知識傳統(tǒng)。這種知識系統(tǒng)由于隱藏在各種媒介當中,并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存在、顯現(xiàn)而無法通過我們的肉眼直接觀察到,因此只能通過對隱匿其間的媒介作出理性分析,去等待、感受和捕捉它的到來。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我們考察使中國經濟法學得以展現(xiàn)、發(fā)展的一些媒介,如教科書、論文、論著、文獻綜述、會議紀要等,并對它們作出適當?shù)奈谋痉治觯蛟S就有可能看到當下中國經濟法學提供了怎樣一套知識結構及其運作方式。論文至少要關注到兩個方面:一是如果我們將中國經濟法學看成是由經濟法學界營建成的一部敘事作品,那么通過考察它的某些呈現(xiàn)形式或者媒介,我們就有可能知道它到底說了些什么以及如何說的,由此透露出什么重要的信息或者“秘密”?這其中包括對文本的組織結構、段落句法、語義等的分析。二是文本的風格。這又取決于書寫形式,即文本采用了何種策略來組織文字,讓我們確信中國經濟法學有著內在的理性品格;否則,我們有什么理由去接受它們向我們努力推銷的這些知識產品呢?
二、分析材料的說明
在眾多的媒介中,筆者認為文獻綜述在很大程度上相對精確地反映了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生產效能及傳播狀況。盡管在有些人看來,這種媒介的內容過于精簡或者節(jié)略,但至少在學術層面,它可以比較全面地展現(xiàn)中國經濟法學知識在時空中的過往與走向,是一個有效的、可行的分析文本。然而,自1978年以來,各種文獻綜述可謂“汗牛充棟”、不勝枚舉,那么到底哪些文獻綜述,或者說誰的文獻綜述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這種經過人為過濾的文獻綜述的文本分析會不會出現(xiàn)錯置的謬誤?哪怕是其中的任何一篇文獻綜述,如果想在一篇論文中作出具體而詳細的文本分析,那也是不可想象的??紤]到這點,筆者僅選擇了2001-2010年這10年間的文獻綜述作為分析的基礎。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固然是要縮小范圍,便于分析;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過去幾年來,受改革開放30年主題的影響,這方面的宏觀性回顧文獻并不缺乏?;蛟S正因為這種宏大的整體性分析,對于某一或者若干文獻間的內部結構的細膩之處就很難論及。另外,2001-2010年這10年屬于一個新世紀的起始年代,國際風云變幻,國內也是“十五”、“十一五”規(guī)劃的重要時期,而今我們又即將邁入“十二五”規(guī)劃時期。按照經濟法學界的“慣例”,新形勢下自然也要提出“中國經濟法學向何處去”這一新的老問題。我們常說讀史可以明鑒。如果說10年的文獻綜述可算是一部簡明文獻史的話,那么對此作出文本分析,也可以發(fā)現(xiàn)我們現(xiàn)在擁有什么,偏離什么或者失去什么,以之指引未來。當然,10年間的文獻綜述繁雜眾多。為了篩選出合適的分析材料,我們不得不設置一些較為可靠的、可信賴的,或者說學術共同體較易接受的一些標準。首先是文獻綜述的權威性,包括文獻來源、引證率、是否轉載(即《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等方面。不過,由于技術上的原因使得筆者不得不“忍痛割愛”而將引證率排除在外。如此,筆者只保留了文獻來源和是否轉載兩個測量因子。其次是文獻綜述內容的廣泛性。也就是說,要考慮文獻綜述自身的知識再現(xiàn)和傳播效力,亦即其內容要盡可能在最大程度、范圍上比較忠實和客觀地再現(xiàn)經濟法學界每年的整體學術研究狀況。最后是出于文本結構和風格的穩(wěn)定性要求,文獻綜述還要有一定的連續(xù)性。這種連續(xù)性不僅要反映在相關主題上,而且也應體現(xiàn)在文獻綜述執(zhí)筆人———作者③———人選的確定上。確立上述標準后,利用中國目前最大的學術期刊數(shù)據(jù)庫———中國知網(CNKI)———作為平臺來收集樣本,筆者以“經濟法”為檢索詞,以2001-2010年為時間段,在“政治軍事與法律”范圍內檢索,所得結果為“論文總數(shù)”;然后以所得檢索結果為基礎進行二次檢索,檢索項為“全文”,檢索詞為“綜述”,檢索結果是經濟法與綜述相關的論文數(shù);兩次檢索均為精確檢索。另外,為避免遺漏,筆者還采用人工檢索方法,逐一排查和補缺,整理出標題重復出現(xiàn)3次以上的論文,分別列表如下:對比上述各表可知,四種綜述類型的文獻,就來源而言都具有權威性,均屬于法學類核心期刊。不過,如果從學術影響力角度分析,根據(jù)學界最新研究成果,相較而言,《法商研究》更具有可信賴性。⑤其次,就文獻轉載而言,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以下簡稱年會綜述)最具有權威性,共有6次,還有1次待定;其余均為3次。再次,就文獻綜述的執(zhí)筆人———作者———而言,年會綜述基本上由管斌執(zhí)筆,而其他的則變動較大,不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最后,還需補充的是,與其他類型的綜述相比,年會綜述還有三個重要特點:(1)年會是經濟法學界最高級別的學術會議,同時也是最具有知識的廣泛性、代表性和普遍性的會議;(2)年會是任何經濟法學人思想、觀點和方法等最好的宣講場所,并且這個場所由于是一個爭奪知識話語權的重要領地,因此同時也就成了各自理論競爭的舞臺;(3)年會并不是我們日常生活耳熟能詳?shù)哪欠N例行公事的會議,它始終圍繞某一個或者幾個研究主題而展開,問題的提出及解決也集中了大量經濟法學人的智慧,甚至展示了全國經濟法學研究的前沿成果,共同描繪了全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最新動態(tài)。因此,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對經濟法學研究會年會的載體———年會綜述———的分析,也是了解中國經濟法學知識構成的另一個重要維度。順便提及一點,與其他法學論文的寫作方式不同,年會綜述的寫作主要是描述性的,是一種客觀敘述。因而對它所做的任何分析,也必須提倡一種更為客觀的方式,即要求我們排除任何先行預設。也就是說,我們對年會綜述的研究不從預設而從文本開始,通過文本分析來展開觀念世界。并且,由于年會綜述文本總是預先存在某種結構,而正是這些結構支撐著中國經濟法學觀念,因此通達的捷徑在于,通過對文本從宏觀到微觀的逐一揭示,猶如剝筍般使得真相得以顯露。進而言之,一個較佳的策略是:我們首先從文本的章、節(jié)、目以及結構、體例等外在場域的安排入手,最后指向文本內在隱微與顯白的最深處。
三、年會綜述中的觀念世界
1.時代主題《法商研究》刊載的經濟法學研究會10年(2001-2010)年會綜述文本,如果僅就其中某一年而言,盡管有點像收藏了眾多經過精簡濃縮而成的單篇論文的陳列館,只起到一個文獻檢索的作用,但如果我們將它們歸攏一處,拼在一起的話,就會驚訝發(fā)現(xiàn),這就是一幅學術(知識)地圖,其意義那有著很大的啟發(fā)性。之所以作出如此判斷,是因為一個重要方面在于,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脈絡和語境完全可借助10年間歷屆年會綜述文本中的標題來詮釋和挖掘。其中,除一部分是法言法語外,還有很大一部分明顯屬于非法學語言,如“加入WTO”、“科學發(fā)展觀”、“以人為本”、“和諧社會”、“區(qū)域經濟協(xié)調”、“十一五規(guī)劃”、“改革開放30年”、“金融危機”,等等。從一種純粹法學視角出發(fā),這些非法學用語本不應作為論文中的核心標題出現(xiàn)并統(tǒng)帥其下的敘事和語言,但如今要介入其中,必定是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通過查閱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經濟法網”,其中“研究會在線”的“研究會簡介”和“學界動態(tài)”一欄中有關歷年“研討會預通知”的內容作了一個極好的提示,那就是歷屆年會都有一個或者一些重要的主題(見表2),正是這些主題支配著作為年會直接反映的文獻綜述。對此,一個較為直接的判斷,如同2003年年會綜述文本指出的那樣:“與會學者強調,經濟法學研究應當與時代同步,應對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時期這種背景變化,經濟法的指導思想、理念和具體制度應增添新的內涵”。⑥透過表2我們看到,經過10年時光的蕩滌,年會綜述的主題儼然成了另一部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進化史。在這部短暫、簡略的知識史中,其間還夾雜著不斷冒出的社會、經濟等熱點話題,如“加入WTO”、“市場信用”、“弱勢群體保護”、“科學發(fā)展觀”、“和諧社會”、“改革開放30年”、“金融危機”等。如果我們將這些標題與綜述文本中法言法語的標題相互對照并稍加整理,就可發(fā)現(xiàn),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由兩條知識路線得以推進:一條是規(guī)范法學意義上的,涉及如經濟法的本體論、方法論、運行論等內容;另一條則是非規(guī)范法學意義上的,涉及大量政策性主題包括一些熱點話題的內容。并且,就“研討會預通知”所限定的政策性主題而言,前一條路線還徑直圍繞或者隸屬于后一條路線來運作。這其中的一個重要根據(jù)在于,幾乎是政策性主題而非經濟法規(guī)范層面的事物規(guī)定著這10年年會的整體格調和背景。對比10年年會綜述中不同的政策性主題,還有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即它們都是不斷變換的,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和階段性。這使中國經濟法學看上去不僅“時代感”強烈鮮明,而且與時俱進。很大程度上,這些政策性主題也就成了典型的“時代主題”。正如知名法學家王保樹教授所認為的,經濟法學界過去所提出的許多觀點,是與當時的改革開放現(xiàn)實相適應的。在總結與回顧中,應當歷史地評價各種學說和觀點,不能用今天的標準來評判以往的學說和觀點。⑦這一境況的出現(xiàn)其實不難理解。法學要緊扣時代和熱點,以解決現(xiàn)實問題,為政府或者管理者提供策略和方案。這種“工程學”思維符合我國大多數(shù)法學人的研究習慣。甚至在某種意義上,法學研究中能否強調或者追隨這些“時代主題”已成為經濟法學界判別一個研究人員是否具有問題意識的重要標志。⑧然而,關鍵問題在于,經濟法學界過于貼近乃至緊隨這種“時代主題”,而這一“主題”本身也并不如同法律那樣具有足夠的穩(wěn)定性和恒定性。因為它明顯屬于政府或政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范疇,屬于政治學或者政策學而非法學的范疇。因此,在它不斷指揮著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生產的同時,帶給我們的一個直觀感受是,作為經濟法學界盛事的年會“主題”,如果大多據(jù)此行事,那么在保持中國經濟法學緊貼“時代主題”而呈現(xiàn)出政策性特征的同時,恰恰可能無意中損害了其規(guī)范性,也就無形中肯定了政策權宜性代替法律穩(wěn)定性的合理性。不僅如此,從表2中的政策性主題來看,這種中國經濟法學亦步亦趨緊隨“時代主題”的狀況,直接挑明了經濟政策、社會政策或者熱點話題對中國經濟法學的掌控。其背后潛藏著一種政策在法律之上的觀念,以及將法律與政策、法學與政策學混為一談的危險。由于知識分立和學術分工的差異,法律與政策、法學與政策學顯然不是同一種事物。它們分屬于不同的系統(tǒng)和學科,具有不同的實踐與理論邏輯。盡管它們之間有著密切關聯(lián),但作為政策工具的法和作為法研究對象的政策之間應有嚴格區(qū)分。兩者的錯位可能帶來的后果是: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學研究在政策與法律之間徘徊,使之既不像政策學亦非法學,既有政策學一面又兼具法學特征;另一方面,我們既要強調經濟法學的時代性,又要強調其學科共識性,因而兩者之間產生了強烈的、難以調和的張力。當然,筆者并不是要全盤否定“時代主題”對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的意義。只不過,我們的研究偏好我們所處的時代,而我們的時代特征也具有強烈的相對性。在閱讀和理解社會實踐時,我們已經習慣于從歷史和社會的語境出發(fā),傾向于每一篇研究論文、每一屆年會都是我們時代的表述。我們對中國經濟法的探究強調要符合時代要求,必須根據(jù)時代的準則對其作出判斷。遵循這種理論邏輯,我們逐漸習慣于這樣一種思維,似乎中國經濟法學一旦離開歷史和社會的視角,就全然沒有了它應有的意義。中國經濟法是否存在一些擁有超越時空的共同性結構或者規(guī)范也就容易遭到忽視??紤]到這點,如果中國經濟法還要稱之為法,作為法律而非政策或者政策的附屬物存在的話,那么我們必須作出相應的反思。否則,過去的經濟法學將僅有法文化學或者法史學的意義,而現(xiàn)在的經濟法學也只能作為政治、政策或者道德的工具而存在。因為從法學而非政策學的角度觀之,中國經濟法學對現(xiàn)實的有效解釋不是更貼近,而是更遙遠了。
2.知識結構除了政策性主題削弱學科共識外,其他指責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流派林立,學說繁多,使學者們對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理解存在較大差別;二是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中國經濟法學體系中總論與分論相脫節(jié),“兩張皮”現(xiàn)象特別突出,⑨因而相較于其他部門法學所呈現(xiàn)的知識框架與具體內容而言,中國經濟法學知識高度異質化。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如果我們將目前主流經典經濟法學教科書⑩與10年年會綜述在知識結構上做個對比,或許可得出一些相異的有趣結論。通過兩者之間在大綱、目錄和標題上的簡單對比,我們大略可提煉出一張有著共識性的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結構圖。為了更直觀的觀察,我們亦可將10年年會綜述中的二、三級標題,按照該學科的一般知識結構———本體論和方法論———重新進行排列組合,逐一對應填充到圖表的相應空格中,形成一幅10年年會綜述的知識結構圖(見表3)。顯而易見,表3至少在形式上表明,教科書與年會綜述共享大致相同的知識結構。這意味著,現(xiàn)行中國經濟法學體系中,無論是總論還是分論,其知識資源的主要更新渠道與歷屆年會或多或少有著密切聯(lián)系。也就是說,它們某種程度上都受“時代主題”這只“無形之手”操控,具有知識上的同源性。因而從知識型構的角度看,有關經濟法總論與經濟法分論“兩張皮”的說法并不完全準確。學界之所以產生這種總論與分論相割離之感,在筆者看來,一個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所選擇的觀察視角并不是來自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內部,而是用了一個外部參照系,即基于傳統(tǒng)部門法學知識系統(tǒng)進行觀察的結果。以此為標準,結論自然就不完全相同。因為后者是一個規(guī)范上封閉而認知上開放的知識系統(tǒng),其總論(原理)在規(guī)范而非“主題”意義上對分論(制度)總是起著較大的“指導”作用。此外,透過表3,我們還觀察到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重點。例如,從總論部分有關經濟法的一般理論來看,50%(5次)集中于理論的回顧、總結和展望以及經濟法體系層面,而對經濟法的本質、地位、價值、功能和實施等方面的研究只接近于總次數(shù)的1/3。又如,從總論部分有關經濟法的基本框架來看,這種研究雖然達到總次數(shù)的1/3,但重點主要集中于經濟法主體(8次),而對行為問題的研究始終是個薄弱環(huán)節(jié),10年來僅有1次。應該說,這種研究的關注度與經濟法的地位極不相稱;同時,由于行為理論研究匱乏,也降低了經濟法在實踐中的規(guī)范效力。根據(jù)表3的描述,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即年會綜述體現(xiàn)出經濟法學界對研究方法的極大興趣和熱情,并且花樣繁多、層出不窮。在主流經典經濟法學教科書中,強調經濟法研究時,通?!靶拘缘亍币笪覀冏⒁庹_運用階級分析方法、辯證唯物主義方法、比較研究方法、實證研究方法,以及邏輯與語義分析方法;而在年會綜述中則涵蓋了實證分析、個案(案例)分析、語義分析、比較(法)分析、法經濟學分析、結構性研究、關鍵詞研究、文本分析、政策分析、歷史分析、文化分析等多種方法,粗略估計,達到14種之多。對于此種獨特的學科現(xiàn)象,我們可以說,這是中國經濟法學本身的開放性特征使然。但是,方法論本身并不具有自足性和獨立性,而是附屬于本體論的。對于一門成熟的法學科而言,相較于學科本體,其方法論大多是單一的,只有過于“成熟”到了“老化”的程度,才會順勢從其他學科中借鑒更多的方法,以拓展本學科的研究,這是學科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就經濟法學科而言,在方法論上其實并不存在一種獨特的、屬于本學科的、成熟的研究方法,大多數(shù)是從傳統(tǒng)部門法學以及其他學科中借用過來的?;蛟S,這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學的易變性高于穩(wěn)定性、缺乏共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年會綜述中的書寫形式
事實上,年會綜述文本自身營造了一個內在系統(tǒng),管理著各部分之間的結構關系,以吸引讀者的閱讀興趣,由此才有可能將中國經濟法學的知識脈絡或者圖景推銷給讀者。而這樣一個具有營銷性質的內在系統(tǒng)的結構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年會綜述的書寫形式。這種書寫形式,在具體操作中,實際上是運用敘述結構、時間結構、空間結構、語言結構等技術,將歷屆年會中全部參與者論文這種原始材料冶熔為一爐,連綴成一個富有意義的整體文本,同時將某種中國經濟法觀念世界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偷偷嵌入其中,達到潛移默化的教導效果。不僅如此,書寫形式作為文本分析法的重要維度,還可以觀察到中國經濟法學的存在方式在細節(jié)上是以何種姿態(tài)伸展開來,由此散發(fā)出其特有的“味道”。
1.敘述結構年會綜述文本采用了一系列獨特的敘述結構來建構觀念世界。這可從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入手分析。(1)宏觀層面。首先,敘述采用了先經濟法理論、后經濟法制度的結構安排。例如,2007年年會綜述共分六個標題,即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經濟法學的開放與包容、經濟法的程序、反壟斷法、企業(yè)所得稅法、物權法。顯而易見,前兩個討論的是理論,后四個則是制度。其次,如果按照前述中國經濟法學知識布局上的構造,年會綜述文本也體現(xiàn)出先經濟法總論、后經濟法分論的書寫秩序。例如,2006年年會綜述文本總共只有三個敘述板塊,僅從標題上看,就完全遵照了“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規(guī)制法+宏觀調控法”的模式。再次,這種知識結構在內容上,也體現(xiàn)出先經濟法實體、后經濟法程序的特征。例如,在2010年年會綜述中,六個標題的寫作秩序是這樣的:經濟法的研究方法、經濟法與憲政民主、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程序、經濟法責任。最后,尤需關注的是,在眾多年會綜述文本的一、二、三級標題中,存在一種對稱性句法結構。其表現(xiàn)為兩種模式:一是“()+經濟法”的模式,如“WTO與經濟法基礎理論”、“WTO與經濟法具體制度”、“信息理論與經濟法”、“WTO與經濟法”、“市場信用與經濟法”、“經濟全球化與經濟法”、“風險社會與經濟法”、“金融危機與經濟法”等;二是“經濟法+()”的模式,如“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經濟法與刑法的關系”、“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與訴訟法的關系”、“經濟法與憲政民主”、“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等。體現(xiàn)對稱性句法結構的兩種模式貌似差別細微,但細究起來就會發(fā)現(xiàn):兩者不僅語法秩序不同,而且隱含著某種知識指向的差異,兩相區(qū)分有著重要意義。因為一個“+”號要把括弧中的內容和“經濟法”這兩種不同事物聯(lián)系起來,只有放置在某種特定語境中才有可能。在兩種模式中,括弧中的內容均不屬于“中國經濟法學”這個知識系統(tǒng)內的任何知識成分,都是些外部事物。并且,括弧擺放的位置不同,觀察的視角和強調的重點也有所區(qū)別。在第一種模式中,括弧內容屬于“時代主題”或者熱點話題范疇,置于“經濟法”之前。這種句法結構意味著一種非基于經濟法學而來的外部觀察,默認的是“時代主題”或者熱點話題對中國經濟法學的指引作用。相反,在第二種模式中,括弧內容則是其他部門法或者他學科的內容并置于“經濟法”之后。這就表明,在現(xiàn)行中國部門法體系中,經濟法的地位是與之并列的,并非隸屬性關系,表達了一種法學科間的平等關系;同時,也說明要基于經濟法學這個知識系統(tǒng)進行內部觀察。(2)微觀層面。微觀層面最主要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是,段落敘述采用了以點帶面的分述方式,亦即先做一個結論性的歸總,然后再羅列相應的觀點。這種寫作體例在每屆年會綜述文本的一級標題下顯得尤為明顯,具有開宗明義、確立指導方向的意味。例如,2004年年會綜述文本指出:“與會學者認為科學發(fā)展觀是經濟法研究的指導思想,其貫徹實施有賴于經濟法制度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科學發(fā)展與經濟法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黃欣、朱大旗等人認為……楊紫烜、成偉智等人認為……”瑏瑡2007年年會綜述文本寫道:“經濟法學研究的‘問題’與‘主義’之爭,在本屆會議上再掀起波瀾。以程信和、熊偉、朱國華為代表的絕大多數(shù)學者強調……”瑏瑢而與此相關的另一個重要細節(jié)是,在段落或者句式方面通常采用兩模式:(1)“學者名+觀點”而非“匿名+觀點”的敘述模式;(2)在“學者名”這一概括指稱中,當出現(xiàn)并列情形時,通常的法則是,“權威+次權威+更次權威……”的“聲望”瑏瑣遞減模式。這兩種模式在10年年會綜述文本中隨處可見。整體而言,這種文本內部結構的細膩處理,在經濟法理論部分反映得最為明顯,而經濟法制度部分則相對淡化。之所以如此,筆者以為有以下三種可能:一是理論相比制度而言,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必須依賴高聲望學者的統(tǒng)帥和統(tǒng)合,而“聲望”隱含著權威,權威在某種程度上至少能夠成為理論的正當性根據(jù);二是或許“聲望”越高的學者更偏好理論,尤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三是制度旨在于解決實際問題,其正當性更多地取決于立法或者司法的判斷,而非個人權威。
2.空間結構有關年會綜述文本空間結構的討論,我們可以從外部空間和內部空間兩個方面著手。前者主要指的是文本的外部表現(xiàn)特征,如年會綜述發(fā)表的刊物、篇幅、版面和字數(shù),以及它在某一期期刊全部論文中所處的位置;后者則是指文本中涉及的、具有一定意義的地名、位置、場地、地點、緊鄰、鄰接等有著空間特征的關系。(1)外部空間。我們很多時候將外部空間視為一種物理、硬件或者載體狀態(tài),通常沒有更多特定含義,甚至也很少引人注意。除非我們要考察文本的特定細節(jié)部分,并且將其與文本整體聯(lián)系起來時,才會顯現(xiàn)其特殊意義。例如,當某一文本篇幅總量恒定時,某一部分或者論題敘述空間如果占用篇幅較多,而另一部分占用較少時,這至少可審視不同論題在文本中的地位,甚至推斷出它們各自在經濟法學中的位置。考慮到這點,對于文本外部空間的研究,我們只在這種特定意義,也即敘述篇幅與論題地位之間的關系上進行說明。從篇幅占有量上考慮,我們可以推定,篇幅占有量越大,至少說明論題的相對地位越高,或者學人在某段時間內比較集中關注某一論題。通過對年會綜述文本中不同標題間的版面占有份額和字數(shù)占有量的粗略觀察,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如下幾個特征:(1)盡管經濟法理論和經濟法制度兩個基本板塊各有多寡,但總體上前者相當于或略超于后者,這說明我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重視程度亦相當于或略超于對經濟法制度的關注。(2)在經濟法基礎理論中,回顧與反思性內容、經濟法研究方法又多于其他部分;而在法部門要素中,除了主體要素外,很多其他要素,如行為要素研究還不足。這可能表明:一方面我們比較注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反思,以及研究方法的思考和應用;另一方面,也可能恰恰隱含著經濟法基礎理論還不夠成熟,至少在學術研究方法上還不自覺的信息。(3)在經濟法制度的研究中,版面和篇幅的信息同樣表明,它主要集中在反壟斷法、財稅法和金融法領域,而諸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計劃法、產業(yè)法等所占的篇幅較少,甚至一些新的子部門法,如房地產法、食品安全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等則被忽略不計。因此,總體而言,我們可發(fā)現(xiàn),經濟法學界的學術研究布局、層次、力量和資源等空間分布不均。(2)內部空間。有關文本的內部空間,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會議舉辦地和參會單位。前者凸顯了經濟法學研究會年會的“全國性”,后者則揭示了歷屆年會的規(guī)模和開放性。這就在背景意義上介紹了中國經濟法學研究群的外在宏觀態(tài)勢。其次是文本直接涉及的空間。這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文本標題指涉的地點,如“西部大開發(fā)”、“經濟審判庭的存廢”、“經濟全球化”、“統(tǒng)籌城鄉(xiāng)、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的經濟法”等;二是文本中某一學者的研究指向或者牽涉到的地點,如2003年年會綜述文本闡明:“朱國華通過對上海及溫州兩地的實地調研,對行會信用制度建設……”瑏瑤最后是文本隱含的空間,包括特定對象、專有名詞、事件或者狀態(tài)等所指向的空間。(1)特定對象指向的空間,如“中國法學”、“中國問題意識”、“‘三農’問題”、“城市-農村二元結構”、“弱勢群體”等;(2)專有名詞指向的空間,如“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WTO”等;(3)熱點事件指向的空間,如“三鹿奶粉事件”、“金融危機”等??傮w衡量,年會綜述的文本空間,尤其是它的內部空間,其功能在于揭示10年來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分布重點以及研究方向上的一些細微變化。具而言之有四:一是10年年會綜述文本中某一空間出現(xiàn)的先后次序,表明了經濟法學界關注點的轉向,如2003年年會綜述中出現(xiàn)的(中國)“問題意識”,說明經濟法學研究可能從過去的“原理取向”轉變成“問題取向”,關注當下中國所發(fā)生的現(xiàn)實問題;二是在10年年會綜述文本中反復或者集中出現(xiàn)的特定空間,如金融危機,說明此問題具有周期性、地域性乃至全球性的特點,同時亦反映了經濟法學界對熱點話題的靈敏度;三是10年年會綜述文本中總是重現(xiàn)的特定空間,如城鄉(xiāng)二元結構、“三農”問題等,說明它們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問題,也是老大難、比較艱巨復雜甚至當下還難以解決的問題;四是并不常見偶爾出現(xiàn)的空間,說明它們是研究關注度較小、具有時段性或者非常專門化的特定研究領域。
3.時間結構與空間結構類似,年會綜述文本的時間結構也存在外部與內部的差別。(1)外部時間。文本的外部時間,一般指的是某一年會綜述文本公開發(fā)表的時間、歷屆年會綜述文本連續(xù)公開發(fā)表的時間,以及是否在某一刊物連續(xù)公開發(fā)表的時間(見表1-1)。它相當于有刻度的“鐘表時間”,記載著年會綜述的歲月流變。對文本外部時間研究的意義在于,時間意味著秩序。例如,歷屆年會綜述文本公開發(fā)表的時間猶如成年人的生日,既是對過去研究的總結,也是文獻史的新開端;既界定了某一主題的年代史甚至斷代史,也意味著當下與過去相連并朝向未來。此外,年會綜述是否能夠連續(xù)公開發(fā)表,意味著經濟法學界的學術貢獻能否為各種知識共同體知曉和交流,是否能形成足夠的學術積累;而如果在某一刊物連續(xù)公開發(fā)表,這表明,該刊物是經濟法學界的“革命根據(jù)地”,經濟法學術積累在此片土地上得以擴大影響?!靶切侵稹保K成燎原之勢。(2)內部時間。文本的內部時間,指的是該文本涉及的明確時間或者隱含時間,包括:(1)會議舉辦時間(見表2)。它表明經濟法學研究會年會舉辦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并且時間主要集中在每年的10-12月份。(2)特定時間,如“新世紀前夕”、“最近20余年來”、“20世紀”、“21世紀”、“中國經濟法(學)30年”等。這些時間通常是事件發(fā)生的時間點。(3)隱含時間,即通過一些具有時間性的、特定狀態(tài)或者標志性事件的語詞襯托出的時間。例如,“反思與回顧”表達了對過往的中國經濟法學的總結、“金融危機”指的是某一特定時空下發(fā)生的重大突出事件;又如,“十一五”規(guī)劃特指某一時段內政府的計劃或者安排。這些時間概念或者觀念可能一再地提醒我們,中國經濟法學朝向未來的計劃性、主題性和緊迫性。此外,綜述文本的內部時間,還如同人的記憶,它是經濟法學界的集體共同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它提供了“時代主題”(熱點話題)中決定中國經濟法學處境的一個背景或史實,亦同時顯現(xiàn)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歷時性和共時性特征。前者指中國經濟法學知識自身如何發(fā)展,如何隨社會和經濟的變化而演化;后者則指某一特殊時間點中,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內部某一知識成分與其他成分的關系,或者是某一成分與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這一整體的關系。簡言之,時空結構的交互作用突顯了“時代主題”(熱點話題)是如何嵌入中國經濟法學之中并推動著這個知識系統(tǒng)的形成和擴展的;同時,也揭示出其若干運作策略。
4.語言結構語言的作用毋庸置疑。對于一門學科來說,我們必須借助語言來歸納、概括、整理和描述學科的整體形象,同時用它的敘述來區(qū)分本學科與它學科;否則,學科界限容易模糊,學科的自主性便會遭到質疑。從此意義上講,對年會綜述文本中的語言結構作出辨析,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窺探到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的一些特性的。中國經濟法學的語言結構具有典型的時空性,這在上述討論中便可看出。時空作為一種知識的限制條件,使中國經濟法學面對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產生了特定的“時代主題”。這些“時代主題”與中國經濟法學界集體所體驗的現(xiàn)實相關,并且又往往為實用動機支配。通過語言的客觀化,它保存和累積了經濟法學界的時代際遇與歷史經驗。在年會綜述文本中,有關這點,常見的有,(1)策論或者政論語言,如科學發(fā)展觀、和諧社會;(2)哲學語言,如范疇、本質;(3)法律語言,如權利、責任;(4)經濟學語言,如成本、效益;(5)社會學語言,如范式、階層;(6)日常用語,如“龍頭”法、亮點,等等。這種語言的多樣化運用,當然有其益處———反映時代性且充滿豐富性、生動性,甚至有點“開放性”,但如果基于規(guī)范法學的視角,也恰恰反映出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的變易性和不確定性。在一個外學科的人看來,它可能既熟悉而又陌生;它屬于法學但又不完全是,極易產生對中國經濟法(學)的“歸位”誤會。
五、啟示
根據(jù)10年年會綜述文本的提示,筆者發(fā)現(xiàn),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生產,一直以來尾隨著“時代主題”(熱點話題)前行。通過對10年年會綜述文本書寫形式的解構,筆者還發(fā)現(xiàn),一旦這種知識生產模式獲得合法性,就必定會在社會實踐中找到堅實基地,用來繼續(xù)教導、指導和強化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的再生產與再傳播,并借助一種契合自身的敘事風格實現(xiàn)知識系統(tǒng)的自我再制。這樣一種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的建構,由于過多關注、集中或者停留于國家層面的宏大敘事,因此必定使得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生產和傳播呈現(xiàn)出政策性、易變性、多樣性有余而規(guī)范性、穩(wěn)定性、共識性不足的特征,使得學科的解釋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戰(zhàn)。當然,我們還應看到,導致這一局限的原因或許還有其他很多重要的外在因素。在筆者個人看來,與之直接相關的一點可能是,改革開放之初的“國家/政治/權力”中心主義的影響。在此前提下,經濟法學界形成了一種以國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為中心來建構中國經濟法的知識進路,以及強調“國家功能”取向的諸種經濟法學理論,如國家協(xié)調說、國家干預說、國家調節(jié)說、國家管理說和國家調制說等。筆者認為,今日呈現(xiàn)出的中國經濟法學知識圖景,嚴格說來,并非人為設計而只是人們在不自覺狀態(tài)中形成的。因為基于“時代主題”而來的觀察,所看到的事物必然是宏大的,而諸如個人的日常行為規(guī)范方面,則無法進入其“法眼”。就此而言,倘若中國經濟法學知識系統(tǒng)一開始不自覺地受此約制,那么作為自主的知識系統(tǒng),它就會形成美國制度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所說的那種“路徑依賴”,就會在此力量的支配下不斷生產出新的中國經濟法學知識,并不斷地據(jù)此再制下去。而這一知識后果,其間可能并不如經濟法學界主流聲音所宣稱的那樣,如今通過主體的努力就可消弭紛爭、歧見和外界的誤解,并且能夠找到內部的知識“團結”和共識。除非我們察知這一深層根源,并有意識地作出改變和其他努力。
一言以蔽之,倘若要將中國經濟法(學)重新歸位到法律和法學科之列,我們就不得不要重新考量它的另一個知識生產場景,即這種主體意識構造下的中國經濟法學必須考慮其對社會現(xiàn)實的“回應性”。瑏瑥也就是說,我們應如何拉近它與日常生活世界之間的距離,回歸其中?,仮灛惍吘?,法律要規(guī)范人的行為,并借此調節(ji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實現(xiàn)個人自由發(fā)展、社會和諧有序。因此,作為法律的中國經濟法和法學科一分子的中國經濟法學,理應在此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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