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教材構建的困難

時間:2022-08-15 07: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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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教材構建的困難

法學教材是傳授法學基本知識的工具。王利明教授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的總序言中指出,“法學教材不僅僅是法學知識傳承的載體,而且是規范教學內容、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對法學教育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由于在當前的教學與科研評價體系中,教材并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因此,目前大量的經濟法學教材質量參差不齊,且體例結構和教學內容迥異,使得教與學都無所適從,值得經濟法學界予以高度關注。

一、經濟法教材結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下各類的經濟法學教材中,在編排結構上,一般都采用總論與分論兩個組成部分,只是在內容上有所不同。從全國目前的幾種“十五”或“十一五”教育部規劃教材來看,由于經濟法學科發展較晚,經濟法理論研究仍然很薄弱,所以經濟法學教材在整體的編排內容上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1.經濟法總論的弱化問題按照法學研究方法不同的屬性,經濟法學的研究可以分為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基礎研究又稱總論研究,以探討經濟法現象的本質、價值為宗旨,通過對法治現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經濟法律現象的定理和發展規律。經濟法總論研究的變遷及其發展,一直被視為是經濟法理論研究及經濟法學發展與進步的標志。就中國法律而言,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最具中國特色的法律學科也許就是經濟法原理了。即使美、德、日等經濟法先進的國家,也主要集中于競爭法和產業政策法、財稅法和金融法等具體法律部門的研究,并不很重視經濟法原理的研究[1]。目前,經濟法學教材中總論所涵蓋的基本內容包括: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體系和內容、任務和作用以及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等基本問題,同時也介紹了經濟法與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關系。然而,在當前經濟法學教材編寫的內容上,一些經濟法學者輕視總論研究、淡化總論研究,懷疑甚至否定總論研究的意義,在教材撰寫思路上囿于經濟法視角而論經濟法,沒有從經濟、社會、法律、歷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去挖掘與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以至于學術界有人認為目前的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出現了“總論行政法化,分論民商法化”的論調。往往一本幾十萬字的厚重的經濟法學教材,經濟法總論部分只有三、四萬字,而大量的教材篇幅關注的主要是經濟法分論(即制度)問題。這讓學生感到經濟法學理論知識空洞,且不厚重。

2.分論的理論化程度不高經濟法應用研究泛指經濟法制度的研究,是針對特定的現實經濟法律問題,探索或者創造出新的知識或者方法,從而為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提供理論依據、實際途徑和可行方法的研究。經濟法學教材內容所顯示的應用研究,亦可視為經濟法分論研究,一般指側重于解決現實問題的經濟法對策性研究。經濟法分論具有特定的應用目標以及指向明確的適用范圍和領域,屬于問題對策研究,主要作用是解決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相對于薄弱的總論而言,經濟法學教材中分論或經濟法制度部分的內容確實豐富多了。但是,經濟法分論的理論化程度甚至更低,導致教師和學生在經濟法的學習過程中都往往感覺到經濟法學教材像一本經濟法律法規的匯編。分論部分盡管涉及諸多的經濟法律制度,但似乎呈現的只是法規法條的輪廓,而缺乏理論解釋的內核,使分論顯得空洞化。無論是由教育部推薦的21世紀教材,還是名牌大學編寫的教材,這些教材的內容大多偏重法律法規的解釋,缺乏實踐的內容,不適合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此外,學科之間的知識交叉混亂,如稅法中,稅收關系是經濟學范疇,稅收征管是行政法學范疇,而稅收調控是經濟法學范疇,但目前幾乎所有的經濟法學教材并沒有對此予以合理區分,導致在教學中許多師生無所適從。

二、經濟法教材改進的幾點建議

1.加強總論與分論的理論銜接經濟法學教材中的總論與分論是一個相互聯系的辯證統一體,“總論是分論的總結,分論是總論的具體化與實現”。總論可以為分論提供理論依據、知識基礎、觀察視角、分析工具,可以在研究領域和知識體系范圍內確定應用研究的方位,從而在宏觀上和一般規律的層面上透視問題、剖析問題和把握問題,可以檢測應用對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總論的重大突破,可以引發分論的重大變革。分論實際上可以看作關于總論的發展,是把總論發展為實際運用形式,把總論的知識、理論和方法運用于具體問題及其解決的活動。離開總論的分論,是缺乏對于經濟法本質性和規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論認識和科學方法的。比如我們在研究經濟法功能時,如社會分配和社會正義,分論中的宏觀調控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以及當下存在的貧富差距等問題,應當在總論中對經濟法的正義價值及分配功能進行重點論述,以此來指導分論的制度建設和完善。分裂總論與分論之間的關系、缺少實證分析的經濟法學教材,既不符合法學發展的一般規律,也使得研究結果嚴重脫離現實。在對待總論與分論研究關系的態度上,我們認為總論一方面要以分論的研究為依托,從分論歸納出來的總論才更具有說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視分論的學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歸納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等共性內容,這種共性內容自然就是總論的內容。

2.優化經濟法教材的體系結構問題教材的體系結構的選擇和編排,一方面反映了學科的發展與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編者的學術視野。從目前幾種全國通行的經濟法學統編教材來看,經濟法教材的結構體例也不盡一致。如楊紫烜教授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中,在目前第四版的教材目錄里體現出來的內容結構為:第一編:經濟總論;第二編:經濟法主體;第三編:市場監管法;第四編:宏觀調控法。史際春教授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中,體例為第一編:經濟法總論;第二編:經濟法主體制度;第三編:公共經濟管理法;第四編:經濟活動法。李昌麒教授主編的“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經濟法》中,全書共分為六編:第一編:經濟法的一般理論;第二編:經濟法主體制度;第三編: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第四編: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第五編:經濟監管法律制度;第六編:經濟法責任與司法救濟。這些經濟法學教材所展示的不同體系結構,實際上存在著一個如何看待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交叉的問題。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等法律部門的教科書內容的固定性和統一性,不同的經濟法教科書,在體系結構方面有不同的組成部分,如有的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劃歸經濟法,這既損害了經濟法體系的完整,也影響了學生學習經濟法的積極性和效果。關于經濟法分論的內容,諸多教材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主要是基于歷史上曾和民商法攪合在一起,現在又和社會法若即若離,使得各經濟法部門法的內容呈現出不確定性。因此,經濟法學教材應當對于經濟法學界達成共識的部分如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予以著重撰寫,而對于一些交叉內容,如要編寫就應當從經濟法角度,結合經濟法理念和基本原則予以編排,而不是將民法、商法等其他部門法中相關的內容簡單地揉合過來,使經濟法學教材呈現出其他學科特點。

3.增強經濟法教材的實用性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經濟法被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列為16門核心課程之一。法學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要求經濟法教材的編寫不斷創新。在明確經濟法課程的特點、教學基本要求后,采用的教材教學方法是否得當,將直接影響著學生對知識的掌握、能力的開發和技能的培養。情況表明,現有的經濟法學教材知識一方面無法很好地塑造學生的社會本位理念,而在制度知識的傳授中又很難實現經濟法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教科書中的經濟法總論部分不能統領經濟法各部門法,或者說沒能夠清晰說明并論證總論部分和部門法之間的關系。我國沒有經濟法典,甚至也沒有類似民法通則的經濟法總則,在經濟法總論教學中就欠缺了國內立法的支撐。在分論中,幾乎是對法律法規的解釋,而缺乏現實生動的法學案例作為制度運行的實證材料。總之,經濟法學教科書不能很好地體現出經濟法實踐性強的特點。有鑒于此,經濟法學教材的實用性仍有待在教材的編撰中予以強化,增強教學內容實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