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業產業化瓶頸與經濟法保障體系的構建

時間:2022-05-06 03: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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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產業化瓶頸與經濟法保障體系的構建

摘要:農業產業化是實現農業更大價值的必由之路,更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目前,推動農業產業化也是大勢所趨,但我國目前農業產業化仍然存在諸多瓶頸,尤其在經濟法方面缺乏保障。因此,唯有針對農業產業化暴露出的瓶頸,建立相應的經濟法保障體系才能更有力的推動農業產業化的健康、有序發展。

關鍵詞:農業產業化;經濟法;保障體系

一、我國農業產業化瓶頸

1、農業市場主體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們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缺乏組織載體。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經營與加工的帶頭企業、股份制企業、農業合作組織等,多力量薄弱、規模小、數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帶動專業化的生產。其二,農戶的合作意識淡薄,合作習慣缺乏,缺乏組織引導農戶合作的組織機構,這也導致農戶的協調組織化程度低。其三,農業的產業化經營、農戶的組織化缺乏有效的激勵制度,也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其四,農村的土地產權劃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義轉讓農戶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聯產承包制使農民與土地間有人身依附關系。這也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經營激勵與約束作用的發揮。目前,我國的農業產業化僅僅是初具規模,一些專門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企業、合作社仍然較少,首先在組織運營中,這些企業不夠成熟,無法與農戶進行更加有效的協調作業。這些合作組織無法有效的引導農戶進行更加專業化的工作。其次,這些組織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因此農戶的積極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農村中復雜的產權關系也給農村產業化的發展帶來了困難。在農村中,農戶與政府之間產權不清,農戶土地常常被鄉鎮政府隨意征用。而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農戶的產權出現凝固化,這樣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無意的阻礙農戶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2、農業生產經營的市場秩序混亂

阻礙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又一瓶頸就是無序而混亂的市場秩序,這種局面也客觀上加劇了農業產業化市場上的無序競爭。這種競爭只是“表面激烈”的惡性競爭,無論任何競爭者都難以從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產經營處于無序狀態,難以形成規模,無法發揮集群效應,很多農戶處于虧損狀態。其一,農業市場中存在嚴重的同質化競爭,農戶與農戶的產品之間缺乏差異性,難以形成特色,只會形成無序的價格戰。另其二,農業產業在市場中的退出成本讓很多經銷者即使在市場頹勢中也堅持低效運轉,浪費了市場資源也失去更多的機會。其三,政府存在農業產業市場過度干預的問題,農戶往往在經營中束手手腳,經營效率低下。

3、農業產業化缺乏金融體系支持

在農業產業化不斷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對于資金的需求讓農村的金融活動蠢蠢欲動,但是相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卻并不健全,一直以來,我國農村對農村金融處于打壓和限制的階段,農村金融在中國尚是一個新興概念,這阻礙傳統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步伐。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資金少之又少,在我國偏重城市化發展的策略中,大量農村勞動力及資金也都持續流向發達的城鎮,農村嚴重“營養不足”。第二點,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表面上存在,但卻并不規范,農村信用社難以維系住這一金融體系,民間借貸又處在法律盲區,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這就需要國家加大對農村金融的宏觀調控力度,解決這種無序的貸款狀態。

4、農業生產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礙其發展的重要瓶頸。在農業產業化中,農業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現有合同中規定的利益分配不夠公平,無法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發展。傳統農業中的小農戶與正規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很多時候,分散的農戶面對企業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農業產業化中的風險分擔機制也不夠完善。農業市場風云變幻,市場行情可能隨時變化,面對各種無法預估和預防的風險,農民群體往往難以應對。在很多合同中,這種風險的承擔方往往都是農戶。最后,由于在農業產業化的合同中,企業與農戶之間往往存在互相投機的現象,一些企業或者農戶會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違約,這樣不利于維護農業產業化的有序發展。

二、農業產業化需要經濟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農業產業化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農業受自然環境氣候影響較大,且農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產期限,這就決定了農作物投資風險大、投資期限長、收益不穩定的特點。然而,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是生產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發展農業是維持國際穩定、經濟健康、社會和諧的必不可少的途徑之一,通過農業發展可以實現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將市場經濟中的形式公平轉變為是指公平。這也正是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法的立法目的為國家的經濟安全、經濟自由、引導經濟生活實現社會的實質公平。

2、有利于規范農業產業化中的市場主體建設

要規范農業主體的建設離不開經濟法的建設。目前,農村的產權劃分夠明晰,農戶的各項權利除了需要確權外,也需要更加明確的劃分和立法保障。比如,農業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權、收益權、處分權等,這些都需要在農業產業化之前理清,否則,一旦與產業化相結合,將會形成更加錯綜復雜的關系,影響農業產業化的順利經營。近年來,《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都為我國農村產業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證。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農業市場環境

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維護農業產業化市場中的有序進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農業秩序,以此來杜絕農業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美國農業產業化的歷史中就有先例,美國曾出臺壟斷法案來明確抑制農業壟斷行為,防止出現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行為。這對于市場而言無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證。而經濟法則可為實現農業市場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環境。

三、經濟法保障體系構建

1、完善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

要克服農產業化發展的瓶頸,首先應該加強農業市場主體的經濟法保障。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業組織、團體都是重要的市場主體。雖然我國目前的農業法都鼓勵農業社團、組織的建設,但是鄉村政府不夠重視,態度不夠積極,物質支持力度不夠,也沒有做好必要的引導工作。因此,我國應該盡快出臺農業民間組織法,完善農業組織的建設等權利。其次,在維護農業權益方面,應該出臺相關法規,明確農民各項權益的劃分,比如說對于農民在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應該出臺相關的確權法規,完善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劃分土地的各項權益歸屬,突出農民主體地位,提高農民積極性,讓農村能夠依靠投入土地就能獲得生活保障、賺取資金。

2、健全農業市場交易秩序的經濟法保障

有市場交易的地方就難免出現市場壟斷行為,這就需要國家政策法規的干預,來杜絕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場欺詐等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筆者建議,要健全農業市場交易中的經濟法保障體系,其一,應該通過法律規范經營行為來確保市場交易的公正合理。明確農產品運輸、加工、銷售的各個環節,采取合理的指導價,來引導市場有序進行。其二,應該對進行農產品交易的單位實行準入機制,確保市場主體符合規定的條件。其三,應該建立統一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相關認證立法,既限制市場主體的市場準入,又把控農產品的市場準入。讓農產品無論是在產前還是產中、產后的各個環節都能夠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梳理品牌意識和企業信譽理念。其四,完善政府補貼制度,一些農產品在出口過程中,政府可以為其提供補貼,以合理的低價來贏得市場。

3、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的經濟法保障

我國農業合作社建立與運行的實踐,暴露出其法制建設上有如下缺陷:首先,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沒有明確農村合作社成立的主體資格問題。其次,缺乏相應的農民權益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濟機制。再次,缺乏專業的農業合作社運行機制,如運行、分配、合并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制度。此外,還缺乏完善的農業合作社財務監督審計制度,以保障組織的財務能夠健康持續發展。最后,政府部門缺乏相應的農業合作社運作扶持制度。這些都制約著我國農業合作社的運作與發展。農業合作社在我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對于這一合作組織的建立,讓然存在許多不足,缺乏經濟法規的保障。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進行完善。其一,讓農業合作社的主體資格明晰化。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均未對農業合作組織成立的主體資格進行實質性的規定,這容易造成農業合作組織性質的混亂,有必要明確規定農業合作組織的主體資格要求,以保證農業合作組織性質的純潔性。其二,建立法律救濟機制,在農業合作組織參與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勢必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糾紛,如果沒有相應的處理機制則容易造成農業產業市場的混亂和不穩定,因此有必要加強法規宣傳,建立專門的協調機構,及時對這類事情進行調解。其三,完善農業合作社組織的運行機制。農業合作社的運行機制和機構設置、效能分配,如何解散或者成立,這些在我國法律上都需要進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要建立財產審計和監督機制,保障農業合作組織的規范性。

作者:龔睿 單位:重慶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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