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研究
時間:2022-04-26 08: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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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對政府宏觀調控的有關方面做出了規定,同時也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了法律基礎,奠定了合法性前提。政府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但同時調控權的微調以及調控范圍的改變所帶來的宏觀調控異化將惡化經濟問題所帶來的后果。因此,政府宏觀調控的這一方面特質需要在經濟法研究中重點關注。
關鍵詞:經濟法;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失靈
市場失靈需要國家進行干預,而國家干預并不是以一種強制性暴力進行直接介入,而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在合法性法律依據的鋪墊下直接進行經濟關系的調整以及資源的合理性配置,進而影響經濟問題,提高經濟效率。我國經濟法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國家宏觀調控是在經濟法理論基礎上產生的,同時也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但是在經濟法中還需要加強宏觀調控的異化研究,保證宏觀調控在合理的法律范圍區間。
一、我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產生的邏輯依據
法的本質作用是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針對社會發展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法的種類也呈現多元化,從各個領域中來確認法調整對象的權利與義務,調整人的行為規范,進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規范。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定義需要兼顧經濟法的固有屬性,需要對經濟法規定的內容以及本質功能等進行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完整呈現出經濟法的特征。從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以及法律體系的內在要求出發,經濟法的定義中存在著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經濟法是指能夠調整我國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能夠調整經濟進程中所有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簡而言之,經濟法直接是對經濟生活中各項規范的定義。狹義角度的經濟法是指那些能夠反映出國家干預的同時還是細化到具體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相對而言,狹義角度的經濟法反映出了局部性的規范化特征,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狹義的經濟法將能夠體現出對經濟的指導性作用。廣義經濟法從整體上高度濃縮與概括了對經濟各部門之間的要求,體現了對經濟宏觀的指導與規范。
(二)經濟法產生的邏輯依據
經濟法是對人類經濟生活的一種規范化表達,人類在生存與發展中逐漸地擴大了自己的生存范圍,加強了自己與外界的經濟聯系,而經濟法的出現就是在日積月累的經濟聯系中出現。經濟法產生除了有理論依據之外,還有現實性的需求。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市場行為要按照自由開放的原則進行,市場是一個高度流動性的空間,市場主體其行為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受到價值規律的影響,因此會自發地調節自己的行為。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市場信息獲取得不完全會造成市場缺陷,會形成市場失靈的現象出現。市場調節的局限性會促使市場主體在受到利益的驅動后產生非理性的行為,集中于對某一項物品的生產和消費,會形成市場秩序的紊亂。同時,市場經濟發展中因為市場失靈會導致非公平競爭的出現,特別是一些企業擁有資源的情況下,形成對特定商品領域的壟斷,從而影響到社會收入的公平性分配。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可能會無法解決外部性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資源配置無法達到最優的狀況。同時,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手段具有滯后性、自發性以及盲目性,因此無法實現經濟的整體性協調發展。市場經濟在發展中因使用市場經濟手段而無法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利用經濟法加強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各種現象進行指導,規范市場經濟行為。市場手段調節經濟會造成市場失靈的狀況,因此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尤其需要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力量的國家干預,國家干預及市場經濟必然會形成市場經濟中各種新的經濟關系。而且從行為主體上看,國家干預具有不確定性,國家干預的權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就會造成國家權力的無限膨脹,最終造成國家權力的濫用,國家就可能作為一種自然壟斷組織而導致低效率。同時,國家也因為利益集團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利益集團利用,最終國家經濟干預其實質并不是代表著公共利益,而是代表著利益集團的利益。政府在市場失靈后接入,各政府部門的干預都會對經濟過程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會給經濟的實際運行帶來一定的后果。為此,在市場經濟中,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來規定國家經濟干預中的各項行為。因此,針對政府失靈的狀況,需要強調對經濟行為的調節以及規范化的指導。
二、政府宏觀調控權的基本類型
政府宏觀調控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解決了市場經濟發展中存在的部分問題。國家宏觀調控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也保障了市場經濟主體行為規范化。政府宏觀調控權具體落實到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受到經濟法的強有力保障,根據調控權的手段、方式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計劃調控權
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資源的稀缺以及生產的有限,國家將生活消費用品進行集中分配,經濟發展按照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雖然生活消費用品不在按照計劃進行調配,但是出于對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序進行的考慮,政府對經濟的發展具有計劃調控權。計劃調控權有助于彌補市場經濟所帶來的缺陷,有助于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夠保障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能夠促進經濟發展總量的完成。計劃調控權根據經濟發展的目標來調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偏離經濟發展目標的經濟現象,保證國家制定和通過的各項經濟計劃以及經濟政策方針能夠得到實施。計劃調控權將促進市場經濟按照預期的經濟趨勢進行發展,實現國家整體性的發展目標。計劃調控權主要是指,能夠保證計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等各方面的權力。
(二)預算調控權
預算是國家針對經濟發展的目標對各項經濟開支等資金分配的一項計劃。預算反映出國家資金安排情況,特別是對關乎國計民生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項目。這些具有公共性質的公共產品一般沒有太大的經濟利潤空間,趨利化的市場對公共產品提供的動機不強,由此需要國家對預算進行科學化的安排,通過這種宏觀調控的方式彌補市場經濟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預算編制上可以對市場經濟中忽視的產業結構予以重視,通過編制來實現對各個方面的發展。國家宏觀調控中通過對財政資金的分配為某一領域帶來資金支持,刺激該領域獲得充足發展的資本。通過預算的執行以及預算的監督來保證預算能夠順利執行,能夠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保障對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預算調控權是國家宏觀調控權類型重要的一種,它是國家宏觀調控效果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
(三)稅收調控權
稅收也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過各種稅收類型的征稅方式向社會汲取資源,以此來實現稅收對市場經濟發展中公平問題的調節。稅收征收一般都具有層級性,在市場經濟中經濟效益較好的市場主體要征收差額的稅收,這就調節了市場經濟中因為信息資源占有情況而出現的經濟效益不均等現象。稅收調節經濟發展,通過對各類型稅種的設置,以及征稅范圍的確定,征稅標準的確立進而影響了市場主體的投資以及消費,進而影響了市場經濟中的各項產業結構的發展以及市場資源的配置與發展。國家利用稅收的這種杠桿調節作用來實現對經濟的可持續化發展調節,稅收手段是國家對經濟進行調整的一項重要宏觀調控手段,市場經濟的發展最終是依賴于市場主體的作用,而市場主體又具有“經濟人”屬性。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中,需要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調節,從而真正達到市場經濟的調整,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市場失靈的一個重要表現是對收入分配出現不平衡的問題,而稅收則直接將調控的對象落實到市場主體中,市場主體在強制性的稅收面前需要繳納一定的稅收,最終有助于改變市場主體的行為,達到國家宏觀調控的目的。
(四)金融調控權
金融向市場經濟提供巨大的資金流,推動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金融領域出現泡沫化,金融鏈條出現問題,整個市場經濟秩序就會發生混亂。隨著市場經濟向縱深層次發展,國家越加重視對金融領域的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以及對貨幣流通速度的控制來實現對金融領域的影響,進而達到對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在貨幣領域上,通過貨幣政策的改變來調整中央銀行向市場發放的貨幣額度,通過利率的調整來實現資金的回流或者是資金融入市場的目標。通過對經濟形勢以及經濟發展速度進行預測,以金融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從而達到國家經濟發展的目標,促進產業結構的均衡發展,實現經濟的平穩發展已經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金融調控是國家運用對資金的配置能力來改變對市場上的行為,通過在金融政策上的改變來實現金融市場的健康化發展。金融調控在某種意義上說具有全局性的特點,但是,正是這種特點決定了國家經常利用金融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三、我國經濟法與政府的宏觀調控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既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同時也存在著對調節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經濟法的出現是因為社會關系的變化,同時經濟法的存在也形成了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經濟法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實現了政府的轉變。
(一)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結構變革
經濟法是對市場經濟行為的規范化表達,而與此同時經濟生活中的行為方式以及經濟模式的轉型必然會影響到政府結構上。在計劃經濟中,國家經濟生活完全由政府部門進行按需分配,完全按照計劃進行配置,國家權力高度集中,這樣就造成了經濟活力缺失,經濟領域中法律不能發揮其效力來調節政府的行為,而在經濟轉型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帶來了市場的活力,經濟領域的變革也帶來政治體系的改革,也即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市場經濟中出現了各個層級、各個領域,國家宏觀調控結構也發生相應的變化,如原來的國家計劃委員會變革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到新世紀之處,又被改成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應的職能也發生了變革。在國家宏觀調控結構的各個部門中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經濟部門法規定了部門經濟行為,有效地規范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如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就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對其職責進行規定,而《證券法》對證券行業的監督與管理提供了依據,《保險法》對保險行業的宏觀調控以及管理提供了相關的依據。按照行業領域制定的經濟法為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合法性,在未來的經濟宏觀調控中提供了相應的權威性。各部門的經濟法出現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的結構已經被行業部門經濟法賦予了監督與管理經濟活動的權利,盡管這些部門結構仍然在發展中要受到政府的影響,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宏觀調控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將更好地發揮出調節經濟的作用。
(二)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權力設置
經濟法是對經濟行為的規范,在制定的過程中,它是以人民利益的形式出現,但是在執行的過程中,經濟法卻影響著國家宏觀調控權力的設置。首先就是政府之間的權力設置。計劃經濟時代,中央與地方形成一個整體,一切以中央政府利益為主,中央與地方之間有利益分歧,但是特殊的體制下彌合了這種差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央與地方之間就稅收的征收以及財政支出之間的問題就會被放大,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就會凸顯出來。中央政府將財政大權讓與地方政府就會造成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而國家資源汲取能力弱化的現象,而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獲得相應的權力也會影響到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分配將影響著政府宏觀調控實現的能力。同時,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轉移支付的差異化規定也影響政府的宏觀調控。在我國經濟發展中,東部沿海地區以及經濟特區都受到政策的優待,地方政府獲得更多的權力以及自主發展的空間。地方政府在獲得更多的權力后就會對中央政府的相關政策選擇性忽視,最終也會影響到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這些都需要經濟法特別是關于財政稅收方面的法律能夠完善,能夠對央地關系進一步規范化。除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外,經濟法也需要對政府和企業之間權利配置進行規定。企業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應該釋放企業發展的活力,減少國家對企業的影響,但是在計劃經濟思維下,國家仍然影響著大量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依靠國家力量缺少活力,同時因為占據著壟斷性資源,造成其他民營企業無法與之競爭,最終導致資源的浪費,影響到市場的健康發展。《公司法》應該完善給予企業的自主權,保護企業的產權關系,使企業成為自我發展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同時,《反壟斷法》也應該完善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以及政府權力的限制和約束。
(三)經濟法與政府宏觀調控手段
經濟法是對經濟領域中的問題進行規定,當前社會中經濟領域的問題已經廣泛分布在政府管理的各問題中,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需要政府能夠從全局考慮,加強對經濟問題的戰略性思考。而在自由的市場經濟理念中,市場經濟是自由開放的,政府只扮演這守夜人的角色,政府應該避免在經濟領域中發揮作用。這種觀念一直從古典自由主義階段持續到現在,但是經濟領域中發生的問題已經倒閉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的態度,采取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化解一個個經濟問題,恢復市場經濟秩序。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主要體現在政策工具上,如禁止、價格、費率、補貼、技術生產標準、產權界定以及信息等等,通過這些手段來實現對經濟的管理。中國當前通過對經濟法的執行來應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經濟行政許可、經濟行政命令、經濟行政強制措施、經濟行政征收和征用、經濟行政獎勵、經濟行政確認、經濟行政裁決以及經濟行政強制執行等執法形式。
四、結語
經濟法的出現是由于市場的缺陷造成的,市場失靈引起市場經濟秩序的紊亂,引起市場公平性的破壞,造成市場良性發展的停滯,這些都需要外部的具有強制性權威性的規范維持經濟正常運轉。而市場行為的調整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這進一步影響著市場行為關系的變化,經濟法除了要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同時還要加強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約束,避免宏觀調控權力過大所造成的政府失靈現象,從而維持經濟能夠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作者:段凱 單位:黃河科技學院商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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