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經濟法調整對象
時間:2022-02-19 11: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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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因此必須確立經濟法調整對象,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確定經濟法的前提和基礎。在當前的形勢下,必須把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市場管理與規制關系、社會公用關系以及可持續發展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中來,成為其具體內容,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調整對象;市場經濟
一、確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原因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確立經濟法調整對象是確保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發揮作用的必然要求。它也是明確經濟法的前提和基礎。更重要的是,確保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化是重要的一步。同時,厘清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首先,確立經濟法調整對象是界定經濟法定義的前提和基礎。我們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現實社會中起到預想的作用,達到預設的目的,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要有明確的內涵和外延,如果達不到此標準,該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說其效力大小了。調整對象,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總和,當然在經濟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經濟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內容,因此要想有一個全面、具體、正確的經濟法定義,必須明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給我們的啟示。因為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經濟法調整對象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學術界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結果是各研究都有自己的觀點,調整對象的內容沒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陳述,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了問題。在中國,學術界的活躍程度固然重要,但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導致研究的混亂和模糊,甚至誤導初學者。其次,確立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明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目的在于解決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問題。其次,通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明確了被調整人對法律的內在要求,即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達到現狀。一方面,它既能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又能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彌補其他法律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無法保障的部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障市場經濟的各個環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發揮法律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的效力與作用。
二、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
(一)宏觀調控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有形之手”與“看不見之手”深入合作,即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市場調節有自身的弱點與不足,概括起來講就是自發性、盲目性以及滯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場大的波動、經濟結構大的調整等一些僅僅靠市場調節無法真正發揮效應的情況下,只有國家出面從宏觀上進行把握和調控,才能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從而制止“市場失靈”的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體系是很有必要的。其中,宏觀調控的關系是與市場經濟的諸多方面交織在一起的一種混合關系。其出發點是市場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大局。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促進社會進步。這些目標的實現需要國家干預,這直接影響著資源的配置。其內容主要包括產業調節、國有資產管理、市場投資、經濟規劃、財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內容,可以看出幾乎涵蓋了市場經濟在宏觀上的方方面面。因此,將國家宏觀調控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充分發揮國家宏觀調控作用的意義是不爭的事實。同時,國家與經濟法的宏觀調控關系具有相同的價值目標,即資源的優越性。這也是設置前者作為后者調整對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國家宏觀調控手段與經濟法也有相似之處。一般來說,國家宏觀調控需要法律支持,如貨幣管理法、銀行法、金融法、信用法、稅法等。事實上,這些法律法規是具體經濟法的內容,是具體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二)市場管理與規制關系。市場管理與規制的關系也是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是商務主管部門與商品經濟參與者之間的關系。管理對象包括商品生產者、商品經營者和商品消費者,以打擊其中的假冒偽劣。同時,對擾亂市場秩序、不正當競爭、壟斷、經營者買賣的非法手段加以限制。維護商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禁止不公平,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保障我國市場經濟有序發展。事實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然存在著不正當競爭、市場壟斷等現象,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勢必導致資源配置的失敗,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基于以上現象,為了協調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保障市場經濟秩序,必須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法律環境,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引導和規范。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彌補其缺陷互法律手段就是完善市場機制。這一任務的重要途徑是,一方面要制定規范市場行為的法律,另一方面要依法懲治違法行為。經濟法是完成市場經濟任務的法律。很多人擔心民商法已經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場經濟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場規制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之中,就會導致兩者的沖突。事實上,這種現象是不用擔心的,因為經濟法和民商法都屬于規范市場經濟主體行為的法律,兩者從本質上講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復的部分,但本質精神都有利于解決矛盾,可以說,兩者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駕護航者。(三)社會公用關系。市場調節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對于社會公用品,比如公共設施中的公共廁所、公園健身器材等,是社會人公用的,它們在社會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場經濟的規律,會導致市場失效。也可以理解,在社會總體質量達到相當大的水平之前,就會出現這樣的現象:許多社會人只想享受公共物品的使用價值,而不愿意為此支付一定的費用。如果大多數人都是這樣的心理,那么社會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就沒有收益,即使最基本的成本也無法收回,國家必須為缺失付出代價,這是一種現象。另一個現象是,許多公共產品,如高風險、高投資和低利潤產品,不能由私營部門生產和交易,它們不愿意投資。在這種情況下,依靠國家生產和提供來自消費國家的干預尤為重要。上述各種情況,都體現出在社會公共關系中,國家的干預是必要的手段,在國家的干預過程中,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水利電力法、公用事業法、國有資產投資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就是此類法律的重要代表,它們也都是經濟法的范疇。只有充分發揮經濟法的保障作用,對國家投資企業進行管理,對私營企業進行有序引導,國家才能確保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搞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四)可持續發展關系。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也是中國經濟法調整目標的主要內容。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一系列社會矛盾日益突出。資源過度開發、人口膨脹、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是經濟快速發展的代價,也制約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針對這些問題,國家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禁止甚至懲治礦產資源開采法、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等行為,但這種現象仍然存在。可以看出,這些法律中存在著非法因素。這主要是因為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的現象是由經濟原因造成的。有些人認為環境法就是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資源開發與經濟可持續發展關系的重要法律,但是該法律局限于環境方面的因素,而經濟與環境之間的深層關系,如何協調才能真正促進兩者協調、可持續發展,這必然還需要經濟法的參與和規范,這樣才能把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協調開來,也才能保持經濟快速、穩定、可持續地發展。因此,在我國處于轉型時期,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把可持續發展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中具有現實意義。
總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明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是現實的需要,是促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是保證社會快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在社會處于轉型期的今天,我們必須打破傳統的法制觀念,根據新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調整研究范式,經過借鑒前人的經驗,筆者認為,要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的體系,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把國家宏觀調控關系、市場管理與規制關系、社會公用關系以及可持續發展關系納入到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疇中來,成為其具體內容,這是我們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也是社會主義建設的參加者必須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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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錢邦睿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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