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視角下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時間:2022-09-09 05: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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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經濟法是一種獨立性規則,是各國間進行經濟交流的重要保障。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不斷加深,如今經濟法的內容在國際上越發多樣化,并不斷促進了各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發展。但即便不斷完善,國際經濟法中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本文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對目前國際經濟法發展的現狀做出分析,以此提出一些新的觀點促進國際經濟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來實現國際貿易的更穩定的進行。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新視角;發展
(一)跨學科解釋國際經濟法內容涉及范圍較廣對其進行研究分析時應該將國內的貿易以及金融等相關經濟法律一并作為參考依據,而不是單獨分開做出研究。但在我國,絕大部分學者都將國際經濟法看作是一門獨立性的學科。在實際實行國際經濟貿易時,大量的個人以及法人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發展出雙邊甚至多邊關系,因此為了約束這類多邊關系,多項國際法就應運而生,其中包含了國際商法、國際私法規范以及對外貿易法等諸多法律體系。這些法律彼此間存在協調與制約關系,并且相互促進補充,對于國內將這些法律分割理解的行為實屬錯誤行為,直接影響到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實際應用[1]。(二)社會學解釋觀察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從一開始的原始穴居生活步入封建社會,再經過幾次變革進入到了現代文明社會,這類不同社會階段的劃分主要是通過社會分化制度有所不同。在進入到當代文明社會后,民主思想得到了宣傳并徹底深入人心,舊社會的等級觀念正在逐步退出舞臺,當代的社會劃分主要是依靠勞動進行劃分,主要是通過勞動分工來進行劃分的,譬如實現價值創造型勞作、科學創造等。現如今經濟全球化的繁榮發展,各國間主要是通過不同層次的經濟功能進行劃分。對此,為了讓國際貿易突破各國地域與階級的限制,用來協調各國家內部以及各個國家之間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成為了各國共同遵守的經濟行為規范。
二、國際經濟法存在的新視角
(一)國際經濟法的法律價值意義。國際經濟法是協調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手段,其價值目標是調節各國家間經濟往來所遵守的主權、安全、自由以及人權等方面內容。這些因素作為構建出一個完整的國際經濟法律架構的重要部分。通過對秩序的確立保證了社會進程中存在著的一定的連續性和確定性。而在經濟法中聲明的法律要建立符合人民的利益的秩序其本身的一個方面的概念。作為對自身的價值存在的體現,國際經濟法的秩序通常存在其價值追求,包括了中介性以及手段性兩方面,說明國際經濟法由于存在一定的秩序,確保各國間的貿易往來的安全性,因此國際經濟法實現貿易的價值需要通過法律的秩序來維護;正義的定義,是隨著社會發展程度而發生改變的。維持正義是一切法律事務和制度的根本目的,這就要深入貫徹合理、科學的正當性原則;主權的地位就有些尷尬,由于與人權的價值經常存在矛盾,因此這也使它在國際經濟法的實際執行中的關注度偏低。但在國際社會的和諧發展中如果所有國家都失去了主權的庇護,其本身的法律價值就難以實現,在國際經濟法中主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般為經濟主權;具有正義性的法律制度其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只有應用安全與正義兩者相互融合的經濟法,才能保障一個國家的經濟貿易長治久安。經濟法的自由性是確保市場價值規律的內在需求得以實現的因素之一,同時還是各國貿易實現對區域與人為因素制約的突破;人權不是一種單一的法律概念,它存在一定程度的復雜性以及多變性,能直接影響經濟貿易能否進行平等自由、安全的發展。通過一系列對國際經濟法的分析,證明了只有通過公正的法律法規才能實現國際經濟法的價值[2]。(二)國際經濟法的包容性。全球經濟化程度逐漸加深,各國的貿易往來也日益頻繁,由于國內階級的矛盾以及各國間的文化差異,國際經濟法的包容性也越發重要。國際經濟法的包容性其主要作用是對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的兩極化等問題,以及各國貿易的合作冠以做出適當的調節作用,促進各國間進行更好的合作交往來實現“雙贏”的局面。
三、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視角
(一)可持續發展在國際貿易中的實施。自1973年可持續發展正式提出并開始實施以來,社會經濟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不僅傳統的經濟體制模式發生了轉變,同時對各國經濟之間的協調發展有一定的促進影響。當前的國際經濟法充當著各國貿易的中間橋梁,符合可持續發展政策的需求。國際經濟法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影響甚大,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比擬的,其主要原因是它具有獨特的調整對象和原則,同時可持續性以及公平性這些性質都是國際經濟法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國際經濟法的發展[3]。在一系列貿易過程中,國際經濟法是通過推動服務貿易發展的自由行來進一步實現自身的法律價值的。早期各國對于國際經濟法有所輕視,一直到著名的金槍魚案件出現,才喚醒了人們要通過實行國際貿易法來解決貿易爭端的意識。此類事件之后,可持續發展的國際貿易理念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但由于起步較晚,各國對于國際貿易與可持續發展之間存在的問題還是不夠重視,對于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目的以及其作用都了解甚少,因此出現了各國貿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現象[2]。(二)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實施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在可持續發展理論還沒出現時,國際經濟法的內容更注重對經濟本身的發展,往往忽視了其他因素的變化。同時貿易經濟法的內容時常會混亂各國經濟的平衡。這種現象直到可持續發展理念后才逐步得到解決,經濟貿易法開始將發展重心偏向可持續角度。舉個例子,傳統的經濟法在遇到經濟貿易與生態環境對立時,通常會放棄對生態環境的保護而優先發展經濟,在一定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往往會選擇犧牲環境作為代價。但自從可持續發展理念進入經濟法后,即使經濟利益達到了一定高度,國際經濟法也會將生態保護作為條件帶入經濟法中考慮,然后盡量找出一條環境與利益共同發展的道路,實現長期穩定的發展。另外,可持續發展理念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其主體地位的平等化發展。通過查閱相關資料了解到,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之一,在可持續發展理論實施前與發達國家相比經濟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經濟化程度差異較大,發展中國家往往會被部分發達國家排擠,直到可持續發展理論提出后,國家的發展理念開始出現了轉變,各國家之間不在追求自身利益的發展而是尋求與他國進行合作,一方面實現了“雙贏”局面,各國共同發展經濟,另一方面讓各國自身的利益實現最大化,說明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徹底改變了國際經濟法原有的形態。
四、包容性視角下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一)國際經濟法要促進各國的共同發展。目前,全球的經濟秩序是由二戰后的強勢國家制定的,這也意味著該秩序本身是為了促進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而不利于我國這類發展中國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進行了剝削,其本身的平等性沒有得到體現。這類秩序會導致原本發達的國家利益越來越高,而貧瘠落后的國家難以實現經濟方面的突破。為了實現世界各國經濟共同發展,國際經濟法在不改變原本收益國家的利益基礎上,將重心偏向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上,例如發達國家可以在勞動密集型產品進出口方面進行一定的讓利政策,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回流,實現共同發展。(二)國際經濟法要促進發展成果惠及各國人民。每個國家的經濟構成中,有八成以上的財富掌握在上層社會者手中,上層社會通過對下層勞動人民的剝削實現資本的原始積累。國際經濟法應該注意防止一方國家通過資本運作讓另一國家對其內部采取剝削措施的發生。倘若別國對一國內部采取資本截流,就會導致原本掌握在下層勞動人民手中有限的財富越發減少,就會進一步導致階級矛盾的惡化,從而制約了本國經濟貿易的發展。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并不是一門固定不變的理論,而是會隨著社會形態的變化產生合理的轉變。我們不應該把目光局限于一國發展,而是應該從國際角度出發進行研究分析,尤其是對其中特別有價值的部分進行著重處理。另外,對于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要始終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了解其對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影響,明確發展方向以及最終的服務目的,來維護全球經濟長期合理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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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解夢 單位:海南政法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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