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主旨與發展
時間:2022-11-29 0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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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范文舟工作單位:北方民族大學
北方民族大學“地方立法診所”從本校法學院中招收學員30名,大多是大學三年級以上的學生。因為學生如果沒有相當的法學基礎知識,是無法勝任立法技術工作的。我們讓學生接觸真實的地方立法文件或其草案。具體包括:《銀川市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條例》,《銀川市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銀川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關于月牙湖林場胡楊林保護的決定》,《銀川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銀川市獎勵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銀川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銀川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草案)》等。同時,北方民族大學“地方立法診所教學模式探研”課題組與銀川市法制辦、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密切合作,請它們的負責人來給診所學生講課,或者帶學生去旁聽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會議,或者帶學生到有關部門去調研。
我們側重培養學生的立法語言表達技術和立法調查技術[4]。目的是使學生掌握如何在現實生活中靈活使用法律的各種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質,學會如何分析、查證事實等綜合性能力。本文以下主要是介紹對學生立法語言技能的培養。地方立法診所教學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讓學生對現有的地方立法草案“挑刺”,即指出它們的缺點;第二個階段是讓學生自己嘗試著起草立法草案,然后和學生一道,集體進行修改。兩個階段都是對學生立法語言能力的培養。(一)學生應掌握的立法語言要求不同的教材對立法語言要求的表述不同。近年來,西方法學家在制法技術方面提出了一個公式:“明白易懂=簡明+精確”[5]。中國有學者表述為,(1)用語準確;(2)邏輯嚴密;(3)文句簡潔;(4)風格典雅。或者概括為:準確性與模糊性,單一性與包容性,邏輯性與審美性[6]。另有論者認為,第一,立法語言應當準確規范、具體。包括:(1)概念要準確規范;(2)詞語句式要準確規范;(3)標點符號應當準確規范;(4)適用的時間、空間要準確。第二,立法語言應當簡潔易懂。第三,立法語言應當嚴謹周密。包括:(1)立法中,使用的詞語和句式要盡量做到統一規范,盡量做到格式化、標準化。(2)避免使用帶有感情色彩的詞語,這些詞語與法律嚴謹的風格是格格不入的。(3)對同一對象,應當使用同一概念表述。(4)必要的限制不能忽略,在必要的時候,可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規定。這部分論者認為,立法語言關系法的形式結構,即法的名稱是法律內容的高度概括,是每個法最基本的要件,它表明法的效力等級;性質和內容,應當做到準確精練概括規范。確定法案名稱時,應注意這樣幾個問題:(1)不宜過長或過短。(2)名稱中最好不要出現標點符號,盡量做到規范性法律文件所要求的準確規范。(3)最好不用“若干”、“某些”、“幾個”等類似的詞語,法律的名稱應該做到準確,類似上述不明確的詞匯都不宜使用。(4)最好不用“試行”、“暫行”這樣的詞。這些詞讓人感到立法的時機尚不成熟,與法相對穩定的要求不符。(二)中國一些法律中所存在的立法語言問題中國立法技術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法律用語不規范,非法律術語、政策性色彩過濃。(2)法律規定過于原則、抽象,缺乏準確性。更有論者指出,中國立法中存在常識性語病,以及立法語言口語化的缺點。語言本身就是一種邏輯形式,同時又是思維邏輯的載體。語言表述出現障礙和問題,往往表現為邏輯關系的不明晰不順暢。《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有論者認為,這個“全稱肯定”是典型的化整為零的分項句式,即立法表述中最有自身特點的句法形式。就句了整體結構而言,其實是一個簡單句,它將三個同位的并列成分拆分為三項,各自在形式上獨立出來。同時,在意義上由“以下”來控制,一同限定“條件”。因而它們的性質應當是一致的,即作為定語。但是,第三項的構成與第一、第二項形成了矛盾,它的復句特征決定了它不能具備定語性質的功能。于是,句法形式上出現了邏輯混亂。從表達內容和形式上辨析,它更適合做該條的第二款,而不是第三項。筆者認為,條件(一)、(二)本身就是病句,因為它們按照表述不能作為“受委托組織”的定語而應該改作:(一)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務、具有事業組織性質的;(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的。《建筑法》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論者指出,將“國家”當作法律行為主體時應當慎用。在這里“,國家”是指“人民政府”,還是“人民代表大會”,有待探究;而且,在表述姿態上報告語言的味道十足。《法官法》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樣的道德教化本身無可厚非,它創造了崇高美好的境界。但是,將其納入法律規范中,過于寬泛了。有論者指出,有些四字格在發揮其優勢的同時也攜帶一些問題。如前例所舉《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中的“貪生怕死”,表意抽象,語義張力過大,怎樣的具體行為可劃為“貪生怕死”,標準不易確認[7]。
我們通過對以上立法語言方面的觀點介紹,就是要讓學生明白,中國的一些立法盡管已經生效,其實,有些立法的語言表述還是不夠成熟的。而語言表述是立法技術的核心,作為法律內涵的外部物質形態,它不僅要準確、徹底地將相應的法律思想傳達出來,而目要形成自身特殊的習慣和嚴格的規則。因此,大至行文成篇,小到遣詞用字,甚至標點符號,都不是簡單的事情,都應當仔細斟酌。接下去,就是學生自己來對前述地方立法文件“挑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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