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的立法保障

時間:2022-12-03 05: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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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的立法保障

本文作者:李媛工作單位:湖北工程學院圖書館

自2009年以來,兩會委員不斷提出要修改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明確指出,當年要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目前列入目錄的“有名有姓”的職業病共有115個,其中與圖書館職業相關但未明確提及的職業病僅有18種,更多的尚未提及。而正在組織編寫立法草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更未明確提及圖書館職業病。

國內外圖書館法發展情況

自19世紀以來,圖書館法研究在國際發達國家已經得到長足發展,尤其在美國和歐洲,圖書館法都已形成頗為成熟的成法形式,美國早在1956年就通過了第一部國家級的圖書館法,即《圖書館服務條例》(libraryService-sAct);在亞洲的印度、日本、新加坡和中國的臺灣、香港,圖書館法的研究也已經走在前列。而中國大陸目前還沒有一部成型的整體的圖書館法律草案。我國圖書館歷史悠久,但在圖書館法方面,除了清宣統年間的《京師圖書館條例》對政府責任、圖書館運行方式提出了要求,1916年借鑒歐美經驗頒布了正式出版物圖書館繳送制度外,新中國成立60多年以來,一直沒有覆蓋全行業的完整的“圖書館法”。從整個立法體系來看,僅1981年教育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1987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修訂后改名《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1982年文化部頒布《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以及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1987年中國科學院頒發《中國科學院圖書情報工作暫行條例》,對高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科技圖書館進行分別管理。由于缺少對全行業進行整體規劃管理的全國性圖書館法,圖書館整體事業發展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處于與大國地位不相稱的無法可依的狀態,各級政府對圖書館事業的投入隨意性比較強,圖書館事業發展缺乏連續性和長效性。制定并加強全國性圖書館法立法,是保障圖書館文化事業整體協調發展的重要條件。

我國圖書館法立法啟動經過

2001年3月,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郭鳳蓮等34位代表聯名,首次提出制定圖書館管理法的議案(第54號)。其后,文化部于同年正式啟動了首輪圖書館法立法工作。從2001年開始,在廣泛征求業界內外意見的基礎上,有關法律草案已幾易其稿,立法思路和框架日漸清晰。國務院自2007年起連續4年將公共圖書館法作為“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09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議:應盡快加強以“圖書館法”為代表的文化立法,得到眾多委員的響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以下簡稱《圖書館法》)提上議程,列入規劃,文化部正式啟動了我國圖書館法的立法工作。2011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郝萍等31位代表聯名提出關于制定圖書館法的議案(第179號),同時王瑛、葉倩、王明雯、姜健等124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職業病防治法的議案4件(第155、201、344、516號),2011年12月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但是這些議案都未提及圖書館職業病防治。4我國圖書館法中職業病相關研究現狀筆者利用中國學術期刊網數據庫(CNKI),對其收錄的1980-2012年5月間的論文以“圖書館法”進行題名檢索,去除重復項、無關項和研討外國及臺港澳地區的圖書館法的論文后共得到學術期刊有效篇數207篇,其中核心期刊有82篇;此外還有研究生論文1篇、基金論文5篇、會議記錄6篇、報紙消息8篇;這些論文作者主要是來自于高校和社會的圖書館。可見:我國在圖書館法研究方面有一定基礎,總數不夠多,但是處在迅速上升期,圖書館法的研究主力來自圖書館專職人員和高校相關專業的教師,論文多發表于高質量的核心期刊,論文數量占全部論文數量的39.6%。20世紀80-90年代圖書館法相關的研究論文數量與2000年后至今的數量比較相對較少,只有2000年后論文總數量的35.2%;2000-2012年中論文數量大幅增長,占32年間總數量的73.9%(見表1)。但是所有這些論文中,對圖書館法各方面都有涉及,卻無一處提及圖書館職業病有效防治措施。不管是以主題、篇名、摘要、關鍵詞任一選項進行“圖書館法”并且包含“職業病”的檢索,都是顯示結果為零。以全文選項進行“圖書館法”并且包含“職業病”的檢索,去除重復項、無關項,僅有一篇論文《關于保障圖書館員職業安全與健康權益的建議案》,作者為遼寧師范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劉懿,該文發表于圖書情報界核心期刊《圖書與情報》2008年第6期(見表2)。

因此,將圖書館職業病防治盡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此事已經迫在眉睫。我國應將人權的保障作為立法的首要目標,盡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稿)》中完善有關圖書情報這一職業的職業病定義、分類及其監測防治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改法中必須在某些相關職業病中明確指出圖書情報職業高發,為廣大圖書情報從業人員提供職業病防治的有效法律保護,保障圖書情報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