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犯罪立法完善探析

時間:2022-11-11 0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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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犯罪立法完善探析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飛躍提高,信用卡也日漸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人們離不開的必需品。而隨之而來的,是信用卡犯罪的逐漸增多,尤其是信用卡詐騙罪更是呈現井噴之勢。一直以來,我國刑法對信用卡犯罪尤其是信用卡詐騙罪的打擊處于高壓態勢。但是,我國刑法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有些地方還值得商榷,其中關于犯罪主體的規定就是一例。

一、我國刑法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和第三十條分別對犯罪主體的內容作了規定,根據這兩條的規定,能夠成為犯罪主體的有兩類:一是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單位,即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其中,自然人是我國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犯罪主體。而對于單位,只有法律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構成犯罪的,才存在單位犯罪并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①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采取的是總則和分則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即在總則中規定單位犯罪的含義和處罰原則,在分則中具體規定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罪名。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不得對單位進行處罰。我國刑法在“金融詐騙罪”一節中規定了金融詐騙罪有8個具體罪名,他們是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按照我國刑法第198、200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并不在上述五種犯罪之列,其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刑法學界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的爭論

刑法學界對于單位能否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否定說認為,信用卡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因為信用卡都有一定的額度限制,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會冒風險騙取數額較小的財物。另外,單位只是一個虛擬的主體,他要實施某種行為,歸根結底要靠具體的人來實施。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實際上就是具體持卡人實施的詐騙行為。與其懲罰單位,不如懲罰實施具體行為的個人。②肯定說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罪的案例,而且犯罪數額往往較大。如果對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不進行刑事制裁,實際上是在縱容犯罪。況且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犯罪,雖然是由具體的自然人來實施,但它體現的是單位的集體意志,而不是個人意志。因此,單位也應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③

三、筆者的觀點

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贊同肯定說。筆者認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既應包括自然人也應包括單位。(一)現行刑法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的規定所帶來的弊端。現行刑法未將單位規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給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帶來很大的弊端。這些弊端主要表現在:1.從刑事立法上看,它破壞了刑法典的統一性和整體性,不利于維護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我國刑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金融詐騙罪,列出了金融詐騙罪的8個具體罪名。這8個具體罪名在侵犯的犯罪客體方面、客觀表現方面甚至主觀意志方面都有共同的特性,因此刑法將這8個具體罪名統一概括為金融詐騙罪。其實這8個具體罪名在犯罪主體方面也具有共同的特性,即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但是在刑法的規定中,僅僅將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規定既可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其他3個罪即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明顯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我國的實際。對于同一屬性的犯罪,在犯罪主體的規定上卻不一致和不統一。這種做法,割裂了刑法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破壞了刑法典的權威,不利于刑法的貫徹和執行,更不利于社會主義法制權威的維護。2.造成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罪刑罰處罰的真空,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單位信用卡詐騙犯罪,使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逃避制裁,從而破壞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通常情況下,單位由于其經濟實力和物質基礎要比個人雄厚得多,銀行等金融機構授予單位的信用卡額度要比個人大得多。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也遠非個人可比。對于造成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刑法加以明確規定進行定罪處罰,而對于造成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刑法卻視而不見,這種棄大惡而懲小惡,舍本逐末的做法,具有極大的危害后果:一方面它體現了法律的不公,損害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另一方面也助長了單位實施信用卡犯罪的囂張氣焰,使實施了犯罪的單位逍遙法外,得不到法律的懲處,嚴重地損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時,因為沒有對實施犯罪的單位進行刑罰處罰(實施罰金刑),實際上沒有剝奪犯罪單位的物質基礎和手段,沒有真正打到犯罪單位的疼處,這將使刑法處罰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預防(單位)犯罪。3.司法實踐中,容易造成司法裁判權的濫用,從而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罪責自負原則,造成罰不當罪。根據我國的司法實際,對于單位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也不是聽之任之,不做處罰。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單位實施了信用卡詐騙罪,需要對單位進行刑罰處罰時,通常采取下面兩種做法:一是對單位以合同詐騙罪進行刑罰處罰,二是不對單位進行刑罰處罰,但對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以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刑罰處罰。上述兩種做法存在著很大的弊端。第一種做法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因為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根本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特征;第二種做法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犯罪行為是單位來實施,犯意也來自于單位,犯罪所產生的有利結果也由單位來享受,然而接受刑罰處罰的不是單位自己,而是單位的內部成員,這明顯有代人受過之嫌。(二)完善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完善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是客觀現實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經濟實力得到很大的提升,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第二大經濟體。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必然導致經濟犯罪現象的增多,尤其是信用卡犯罪更是層出不窮。原來的立法觀念和現在的社會經濟發展相比,已經不能相適應,需要與時俱進,求變求新。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初,由于我國改革開放剛剛起步,我國經濟總量還不太大,各種經濟現象還不完全,那時的信用卡犯罪剛剛出現,犯罪數額還不算大,犯罪主體還比較單一,所以在當時條件下,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單位不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現在我國經濟總量已經擠身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市場經濟相對成熟,各種經濟犯罪現象也基本出現。這時,過去的立法理念和現在當今的經濟犯罪形勢有點不太匹配,這時再固步自封,就不合時宜。現在,不但自然人實施信用卡詐騙罪的現象層出不窮,由單位實施的信用卡詐騙罪也屢見不鮮。而且單位實施的信用卡詐騙罪犯罪數額更大,危害后果更為嚴重,舊有刑法關于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已經不符合當今社會對犯罪行為的打擊需要。打擊犯罪的客觀需要要求我們要改變信用卡詐騙罪的不合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信用卡詐騙罪有關犯罪主體的有關規定。2.完善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是刑法典的立法要求。適時性、統一性是立法的基本原則。所謂“適時性”,是指一個國家的法律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和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補充或者增定新法。所謂“統一性”,是指法律內部應該是統一和諧的,整個法律體系內各層級之間應相互協調,保持一致。我國的刑法典經過我國建國以來幾十年的發展,雖然規定得日趨完善,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其中也不乏需要更新調整之處。其中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就是一例。關于信用卡詐騙罪所規定的不足之處,前面已有論述,這里不再贅述。3.完善信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是刑法公平正義的體現。前面提到,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時有發生,而且犯罪數額越來越大,遠遠高于自然人實施犯罪的數額。但根據刑法的規定,當單位實施這些犯罪行為后,有關單位卻得不到相應的犯罪處罰,使犯罪單位逃避了刑罰處罰。而對于犯罪數額小得多的自然人犯罪卻進行刑罰處罰,這種同罪不同罰的現象嚴重破壞了刑法的公平正義,破壞了刑法的權威。刑法的公平正義屬性要求將單位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4.將單位納入到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符合世界各國立法趨勢,是大勢所趨。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將單位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行為納入刑法進行打擊,采取了越來越接受的態度。單位信用卡詐騙罪在世界各國經歷了從絕對否定,到部分肯定,再到普遍認可的立法過程。甚至有學者主張,不要人為地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只要自然人可以構成的犯罪,只要單位能夠實施,單位也可以成為其犯罪主體。譼訛當前,有相當數量的國家已經立法將單位(法人)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進行刑罰處罰。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已經加入WTO多年,在經濟上和世界各國已經連成一體,無法真正和當今世界脫離開來。在這一大背景下,如果我國的刑法和世界各國不進一步接軌,勢必會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巨大障礙,進一步影響我國經濟戰略的實施和完成。(三)完善用卡詐騙罪犯罪主體的司法建議。1.在刑法第200條增加單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有關規定。2.目前,我國刑法關于單位處罰的刑罰方法過于單一,只有罰金刑一種。這種過于單一的刑罰處罰方法,已經不適應同單位犯罪作斗爭的需要。同自然人犯罪一樣,單位犯罪也是類型多樣,千差萬別,無論什么形式的單位犯罪,一律不加區別地施以罰金刑,顯然不能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我國對人的教育歷來就有“因材施教”“量體裁衣”的做法,因此,作為對單位的刑罰處罰方法也應根據現實的需要增加刑罰處罰方法(包括非刑罰處罰方法)。就目前而言,筆者認為,除了保留罰金刑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單位犯罪增加諸如“解散(營業執照吊銷)”“行業禁入”“貸款禁止”等非刑罰處罰方法。具體內容為: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之罪的,視情節輕重,對單位判處罰金、解散(營業執照吊銷)、行業禁入、貸款禁止,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發現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作者:陳延軍 單位:中共中央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