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

時間:2022-07-09 0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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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

未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是依法治國,而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推行,我國各領域的專項立法逐漸完善和豐富起來。人民陪審制度在我國運行了幾十年,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大量的成功范例,理應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然而,到目前為止尚無一部專門的陪審制度法律。陪審制度只是散見于《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而四部法律對于陪審制度的規定和表述又是不統一的,甚至出現矛盾對立。法律上的漏洞使陪審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陪而不審、甚至不陪審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效力大打折扣。要想這種混亂局面,保障人民陪審制度的真正實施,只有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細化人民陪審制度的運作,真正做到依法治國。

現有規定的不完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下稱《決定》),這一立法對人民陪審員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施提供了主要依據。但是細細品讀,就會發現《決定》尚有不足之處:對陪審員參審案件的界定模糊。《決定》第二條認為在一審案件中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有陪審員參加,顯然“社會影響較大”必然要由人為因素來把握和界定,缺乏可操作性,這就往往導致法官裁量權利過大;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的數量規定模糊。《決定》認為,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人民陪審員的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這就會出現若干人組成合議庭時,陪審員的人數可多可少情況的發生。合議審判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陪審員人數的多少往往會導致審判結果的不同;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力。《決定》第一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但是在實際的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陪審員主要是審閱材料,參加案件的審理和討論等等,法官則主導著案件的進程。正是立法上的缺陷才造成現實中,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舉步維艱。要想人民陪審員制度更具生命力,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只有完善加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這樣,人民陪審員制度才不會流于形式,真正為社會服務。

本文作者:鄭冬冬工作單位:鄭州電力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