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立法機制論文
時間:2022-07-29 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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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扶貧開發工作在落實國家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戰略決策,促進民族地區教育文化事業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動員、鼓勵、引導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干部群眾把自己的努力同國家的扶持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開發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改善生產條件,增強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同時對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公共文化和教育文化進行了具體部署。上述舉措,雖為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創造了良好條件,但是對于我國資源豐富的少數民族文化來說,立法保護力度還遠遠不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扶貧工作模式在探索中經歷了救濟式扶貧、區域式扶貧和開發式扶貧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經由緊急救濟計劃和依靠民政救濟系統使貧困戶渡過生活難關,屬救濟式扶貧,此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經由推進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經濟增長而拉動當地貧困人口脫貧,屬區域式扶貧;第三階段是1994年至今,通過把扶貧對象從區域改為單個家庭,即以富縣轉為富民,依靠大項目及重點工程輻射作為扶貧工作的重點,屬開發式扶貧。持續有效的扶貧開發工作極大地改善了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狀況。然而在三種扶貧機制作用下的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卻出現了與經濟發展相反的逆勢。
救濟式扶貧階段,因貧困人口數量龐大,政府只能通過調解資源配置的方式進行扶貧。由于少數民族聚居區往往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當地群眾難以從根本上脫貧致富,大多只能依靠扶貧專項資金解決溫飽,客觀上滋生了被救助群體依賴思想的產生。還有一部分少數民族地區群眾溫飽尚無力解決,保護民族傳統文化更無從談起;開發式扶貧階段,國家調整了扶貧工作方式,扶貧工作從單純的外部性輸入轉為內部性的經濟開發,在國家各部門相應政策的引導下,少數民族地區逐漸探索出適合自身特點的脫貧道路,依托本地區傳統文化資源發展旅游事業,這一扶貧開發策略雖然找到了適合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之路,但在地域經濟持續發展的過程中,少數民族文化被破壞性開發而疏于保護的現狀則帶來了更深層次的隱憂。隨著國家對貧困地區扶貧開發工作和對少數民族文化傳承保護的持續重視,各地區、各級黨政機關也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來進行貫徹落實。但在實際工作中,各少數民族地區均不同程度存在著“說起來重要,干起來不要”的矛盾情況。
少數民族地區的各級領導干部,大多趨向以投入了多少資金、建設了多少設施、解決了多少人的溫飽作為衡量領導干部是否稱職的標準。扶貧政策很少關注少數民族群眾民風民俗、心理流變、手工技藝等傳統文化內容,很少立足于民族和地域特點對少數民族文化進行保護。在一些地方的扶貧開發過程中,少數民族文化工作不僅讓路于地方經濟發展,有些甚至成為了過度開發和資源消耗的犧牲品;個別地區甚至認為少數民族文化是保守封閉、落后簡陋的標志,人為加以破壞,削弱了少數民族自身的文化價值。當前,扶貧開發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工作滯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和自然的因素,同時也是由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進程所決定的。綜合分析,主要是在思想認識上和具體做法上存在誤區。
(一)扶貧開發工作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認識上存在誤區近年來,各級政府通過整村推進、產業化扶貧、移民搬遷等方式幫助少數民族群眾迅速脫貧致富,取得了顯著成果。〔1〕但從另一方面也應看到,扶貧開發的立足點必須建立在對少數民族文化充分尊重的基礎之上,否則就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在大多數少數民族群眾聚居區,傳統的生活方式和世代居住的獨特地域是少數民族維持和延續本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徑和有效載體,但在這些地方,文化多樣、風景優美成了貧困落后的代名詞,甚至有相當一部分人,特別是地方主管部門領導,將少數民族群眾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視為導致貧困的根本原因,不惜以改變當地居民傳統的生活方式作為扶貧、減貧的有效措施,最終墮入了“越扶越貧、越貧越扶”的怪圈,同時也引發了個別少數民族地區對國家救助依賴性增強等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不可否認,當下很多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先發展經濟、后保護文化”的錯誤認識。實際工作中,都愿意把投錢、給物作為扶貧工作的重點,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各級“經濟發展優先,其他工作讓路”的錯誤思想。
(二)扶貧開發工作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做法上存在誤區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于地處偏僻,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相對滯后,經濟文化發展基礎也相對薄弱,造成了少數民族地區群眾不能根據自身實際和文化優勢決定自身的發展方式,只能聽從主管部門和投資單位對當地的發展規劃。近年來,在扶貧開發政策的激勵扶持下,一些地方借助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走上了發展民族旅游和特色產業的發展之路,既保護和弘揚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豐富了當地居民的文化生活,又使當地少數民族群眾擺脫了貧困,走上了致富之路。〔2〕然而,在少數民族地區文化旅游開發過程中,過度包裝、任意曲解、商業炒作等現象層出不窮。推倒舊的、翻蓋新的,減掉難懂的,加上好看的……,種種對少數民族文化的曲解、破壞等亂象屢見不鮮。極大地破壞了民族傳統文化原有的深層次文化內涵。若要徹底改變民族地區扶貧開發中的這些短視現象,廣泛聽取少數民族地區群眾意愿,尊重他們的選擇權,建立有效的立法機制將扶貧開發和少數民族文化保護之間的關系變博弈為共贏應是今后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一項重要議題。
發展經濟與傳承和創新民族優秀文化,是一社會進步的必由之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扶貧開發工作中的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多以“意見”、“措施”等形式出現,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要想改變當前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和發展的困境,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做支撐。扶貧開發工作和少數民族文化保護都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才能徹底改變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亂象以及少數民族文化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瓶頸。我們應該看到,一項法規的出臺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要經過長期的調查研究和深入的思考摸索,這就需要各級黨政機關和相關部門,提高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認識,引導和帶動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確立優秀民族文化傳承保護的意識。“人治不如法治”,扶貧開發工作中的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必須從制定法律法規、健全監督機制、培養立法人才等方面入手,全面做好扶貧開發工作中的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立法工作。
(一)以文化保護基本需求為出發點,建立少數民族文化立法保護體系首先,應從國家層面確立扶貧開發工作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主體地位,組織相關部門盡快制定并頒布《少數民族文化保護法》,此項法律法規應以扶貧開發工作為基點,綜合借鑒國內外相關文化保護的成功經驗,在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同時,強制性做好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工作;其次,要確立相關文化保護部門的行政主管地位,明確各省、市文化保護主管部門和扶貧開發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區分各部門相關責任,實行以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并重的保護措施和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轉變只顧開發、不顧保護的錯誤思路,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第三,要加大財政立法力度,地方政府用以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的專項撥款是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資金的重要來源,必須對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財政撥款進行立法,對資金的分配、使用進行規范,明確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專項資金在當地年度財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對專項資金的撥付及籌集、使用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
(二)從健全文化保護監督機制入手,優化扶貧開發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法制環境建立、完善民族地區文化產業開發中的監督管理機制。一方面,各級主管部門必須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破壞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行為;另一方面,建設部門必須科學評估建設項目可能給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帶來的不利影響,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避免因建設新項目使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受損情況;第三,要建立執法檢查制度,文化保護執法機構應參與各地扶貧開發規劃的研究制定,利用專業知識促進扶貧開發工作的科學實施;少數民族地區政府還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體系,做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夯實文化保護立法基礎,著力培養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立法人才少數民族地區政府在扶貧開發工作中,應大力推廣多年來逐步形成的“智力扶貧”“文化扶貧”等成功經驗,著力提升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文化素質和知識含量,使其認識到保護本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性,從根本上做好扶貧開發工作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工作。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培養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立法人才。目前我國部分高校大多設有民族學專業,但卻缺少研究少數民族文化立法的方向。培養少數民族文化立法的優秀人才,必須先從學科建設入手,在相關高等院校設立少數民族文化立法方向,系統地研究、傳授法學和民族學知識,為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立法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另外,還可以多種形式定期舉辦法學與民族學交流研討會,交流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立法知識,增強文化保護立法研究的可操作性。
在我國經濟轉型的關鍵時刻,下大力氣建立并完善我國扶貧開發工作中的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立法機制,提高我國文化產業的國際競爭力,是我國面對文化保護日益國際化和法制化的必然選擇。在扶貧開發和少數民族文化保護中找到一個結合點,構建有效的立法機制既能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又可有效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是相關部門必須深入思考并亟待解決的問題。
作者:柴陽李貴紅工作單位:遼寧省民族宗教問題研究中心沈陽農業大學社會科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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