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語言失范現象分析

時間:2022-09-20 03: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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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語言失范現象分析

摘要:立法語言失范現象不僅表現在國家級立法層面上,地方立法語言失范現象更是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從語言學范疇的立法語言不規范方面來說,語言運用失范現象主要表現在詞語運用與語法方面。立法語言失范現象,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語言問題,而是一個關乎國家立法體制的根源性問題。地方立法機關應把立法語言提到與法律內容同等重要的位置,從制度和程序上采取措施,改善當前立法語言失范的局面。

關鍵詞:地方立法;立法語言;失范

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從狹義的角度來說,其表現形式便是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出臺。而語言是規范性文件的承載者。只有通過語言,法律法規才能被大眾所理解。社會大眾對法律法規的接受,實際上也就是對法律法規所使用的語言的解讀。由于立法獨有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特點,其所使用的語言也就形成了自己的特點。作為民族共同語的一部分,立法語言不具有獨立的語言規則,應受民族語言規則的制約。但因其又受立法特點的影響,在運用過程中也就形成了與其它文體相比不同的風格。遺憾的是,長期以來我國立法機構對立法語言的價值不夠重視,立法語言失范現象比比皆是。這不僅表現在國家級立法層面上,地方立法語言失范現象更是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立法語言運用的規范測程度一方面關聯到國家立法意圖的表達,使用不規范,導致立法意圖被曲解。另一方面也影響到社會大眾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造成法律法規理解適用方面的困難,損害了法律法規的莊嚴性和權威性。盡管不少專家學者不斷地呼吁,但立法機關依然我行我素,不為所動,立法語言失范的現象至今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改善。本文選取《X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下稱為《條例》)為例,來說明地方立法語言規范性運用的重要性。閔海峰、夏天在《當前中國立法語言不規范問題淺析》一文中,將立法語言的不規范進行了兩大類別的劃分,分別為語言學范疇的立法語言不規范、法學領域的立法語言不規范。①而本文研究的對象主要是前者,從語言學范疇的角度去探討立法語言的規范性問題。列舉《條例》中存在的語言失范現象,以期引起地方立法者對立法語言的重視。語言學范疇的立法語言不規范指用于表達法律的語言不符合語言學上的常規使用習慣②。其更多地屬于立法技術性語言問題的層面,因此可以通過自身的修補來解決完善,我們稱之為非本質性問題。分析《條例》中存在的語言不規范現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詞語方面的問題

例如1:第十一條第二款常務委員會基于前面的規定對地方性的法規案進行審議,必須以多種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意見,做好相關情況的如實反饋;而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必須著手立法調研,鼓勵倡導相關的市民代表參加,建言獻策。“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③“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這句話是一個因詞語缺失而形成的前后牽連的雜糅句式。從本句的立法意圖來看,主要是強調立法調研時要邀請代表參加調研,“進行立法調研”在本句中應該是表示假設關系的狀語,在它的后面缺失了一個“時”字。例如2: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④這同樣是一個因詞語問題而形成的前后牽連的雜糅句式。前一個分句因多了一個“的”字,造成主語不明確。

二、語法方面的問題

(一)成分殘缺。例如:第二十三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除了特殊情況,必須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地方性的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的成員。⑤本句缺少主語。“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這個名詞性偏正結構并不是本句的主語。法規草案應該由誰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沒有交代清楚。應在“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前加上負責發送法規草案的有關機構的名稱,作為本句的主語。(二)句式雜糅。例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常務會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出臺并印發專門委員會的書面審議報告,以分組分會議的形式完成初步審議。第三款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積極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對應分組會議進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的審議。⑥這兩款都是雜糅句式。由誰聽取說明?由誰印發審議報告?又由誰聽取審議結果的報告?是常務委員會會議,還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為主語不明,造成了前后幾句相互牽連,交代不清,令人費解。(三)標點符號方面。例如1:第六條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符合X市實際、體現地方特色,對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促進作用的地方性法規。“符合X市實際”、“體現地方特色”、“對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促進作用”這三個短語是并列關系,作“地方性法規”的定語。三個短語之間,或者都用頓號,或者都用逗號,應當統一,不能有的用頓號,有的用逗號。例如2: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應基于市區實際情況和需要,基于法律法規的權限,加強城鄉建設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進行地方法規的制定,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另有說明,按照其規定執行。⑦“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說明,按照其規定執行”,這句話是在前述問題的基礎上,另外說明一種情況。該句前的標點符號應該用句號,而不應是逗號。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此處用的也是逗號,但值得商榷。例如3: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⑧或者之后的句子,是說明另一種提交的方式。前后兩個分句之間是并列關系,因此“或者”一詞前的逗號應改為分號。其實,本句中還有一個動語和賓語搭配不當的問題。“審議”是一個獨立的程序,是“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的前提。本句中,“審議”、“提出”的中間用頓號,表明它們是并列的成分,都做賓語結構“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的謂語。但實際上,“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的謂語只能是“提出”,“審議”的只能是地方性法規案,而不能是“意見”。“審議”做賓語結構“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的謂語,屬于動賓搭配不當。“審議”、“提出”這兩個詞語,代表了兩個前后關聯的程序。根據它們之間行為的邏輯順序及詞語的慣常用法,中間改用逗號較為適宜,這更符合辦事的程序,語氣也更舒緩。例如4:第六十條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地方性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對配套的具體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⑨本款中,“地方性法規對配套的具體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句,是在前述的基礎上,另外說明一種情況。前句的句意已敘述完畢,因此該句前的逗號應改為句號。(四)歧義。例如: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⑩從詞語的含義角度來理解,各方面是涵蓋所有的相關面的,因此其中包括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前面列舉了這兩個方面的審議意見以后,后面又用“各方面”來概括,顯然語義重復,讓人拿不準“各方面”是否還包括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造成理解上的困惑。“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一句,由于“或者”與“和”的前后使用,前后語句可以形成兩種不同的組合形式,由此也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語義關系:(1)“修改情況的匯報”和“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2)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與后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存在語義理解上的分歧。如果將“和”改為“以及”,便可消除此處的歧義。(五)語序不當。例如:第六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地方性法規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復,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本句中介詞賓語結構語序不當。詢問的應是具體問題,而不是地方性法規。正確語序應為“對有關地方性法規具體問題的詢問”。

三、邏輯結構與行文風格方面的問題

例如1:第十一條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成員作說明。在本條之前,“常務委員會”都是用其全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從本條之后,都改用了“常務委員會”這個簡稱。從立法的嚴肅規范性及行文的要求來說,使用簡稱前應有一個說明,一般采用這種形式:“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這也是行文的慣例。參閱其他省市的地方立法,大都采用的這種做法。綜觀本《條例》,存在著機構名稱的全稱與簡稱使用混亂的現象。從立法的規范性與嚴肅性來說,應注意機構名稱使用的前后一致性。如果后面使用簡稱,則應加以注明。例如2: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地方性法規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廢止地方性法規的應當說明理由。本款提出了有關立法的三種情形:提出、修改和廢止,這三種情形應是并列的。因此,在行文習慣上,這三個句子應采用對稱的結構。“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后面應加上“的”,在“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后面加上逗號。例如3:第五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該條主要規定了法規草案起草過程中三種情況的處理方法。這三種情況是并列關系,特別是“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與“專業性”是相對應的,從行文要求來說,第二款不應獨立出來,而應放于第一款中,與前兩種情況并列。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條例》中存在著相當多的語言運用不規范的現象,這在以規范性、權威性和嚴肅性為特點的立法文件中是不應該出現的。同樣的,在查閱其他省市的地方立法文件時,也發現存在著相類似的語言失范現象。這說明地方立法中的語言失范現象并不是個別的現象,而是普遍存在的相當嚴重的問題,應當引起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建國以來,我國已了大量的立法性文件,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但為什么現在還會出現大量的立法語言失范的現象,尤其在地方立法中?許多專家學者從各個方面探討了出現問題的原因,各有其道理。但總結起來,根本性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一是立法機構長期以來對立法語言的作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語言是法律法規的承載者,是法律法規呈現于外的表現形式。法律信息必須借助立法語言來表達,社會大眾也是在解讀立法語言的基礎上來接受法律。法律離不開語言,語言與法密切相關。但長期以來,我國的立法只著眼于一些實體性程序和內容的制定,而對立法語言這類的立法技術在立法中的作用不夠重視。因此,“我國立法中長期存在的重實體、輕程序,重內容、輕形式,重制度安排、輕表達技術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根源。”在立法機構的傳統觀念里,語言表達是無足輕重的,實體性的程序與內容才是最重要的。因此他們缺乏規范立法語言的意識,這也就造成了諸多規范性法律文件表達失范現象頻發的現狀。二是地方立法“抄襲”嚴重,盲目照搬。地方立法的價值就在于它的地方特色。但在地方立法的實踐中,卻存在著簡單重復、照搬照抄的“抄襲”現象:簡單重復中央的立法,照搬照抄其他地方的立法。地方立法“抄襲”現象最明顯的表現就是法律條文的照抄。不加辨別,不加懷疑,對其中的語言表達的錯誤也照單全收。這既有迷信權威的心理因素在內,而更多的是聊勝于無的應付心態,創新與懷疑意識不強。這也就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對同一類事項的立法,各個地方的規定與語言表達幾乎一模一樣,連其中的語言表達的不規范也是一樣的!三是缺乏立法語言審查機制。之所以在審議通過的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語言表達不規范的現象,是因為立法語言的審查應該法律起草者的職責,不應放在審議階段來進行。在提交議案前,缺少一個立法語言的審查程序,缺乏對立法語言的技術性審查,使立法語言處于被忽視的邊緣狀態,一些語言運用不規范的地方得不到有效的糾正。地方立法語言的不規范對地方立法來說,會帶來一定程度的消極影響。語言不規范的地方立法文件不能準確地表達地方立法者的立法意圖,造成社會大眾及司法機關理解、適用地方立法規范性文件的困惑和困難,降低了立法質量,損害了規范性文件的莊嚴和權威。當人們對這些立法規范性文件都產生懷疑的時候,那對整個社會的危害應是多么的巨大!除從根本上認識到立法語言的重要性之外,立法機關還應從具體舉措上防范立法語言失范現象的發生。其一,聘請一批人。可考慮與當地的高等院校合作,聘請中文專業中具有語言學知識的專家學者參與這項工作,讓他們從語言規范角度為立法規范性文件把關;其二,最有效的解決方法是立法機關培養一批法律語言學方面的專業人才。立法機關如果能夠培養一批既精通法律法規,熟悉立法規則,又具有較高的文字修養,能熟練運用立法語言來表達各種規則和立法原則、立法精神的專業人才,不失為一個解決立法語言失范問題的有效的途徑;其三,設置一個審議前的立法語言審查程序。在立法草案的起草階段,就應該有語言工作者的參與。建立一套立法語言審查機制,重點是專家審查,從立法語言規范運用方面進行把關,將立法語言失范現象阻卻在審議程序之外。因此,立法語言失范現象,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語言問題,而是一個關乎國家立法體制的根源性問題。其影響立法的整體效果和質量,對地方執法也有不小的影響,甚至關聯到司法和守法問題上。因此完美的法律不但是法律的杰作,也是語言創作的杰作,其語言使用必定是規范的,科學的。我國是法制國家,法律威嚴不可觸犯,而前提是立法語言的規范和謹慎使用。

作者:楊曉紅 單位:棗莊學院文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