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城市森林立法價值

時間:2022-02-19 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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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城市森林立法價值

摘要: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科技巨大進步的同時也為我們迅速膨脹發展的城市帶來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困擾,如何使城市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呈現出和諧發展的局面成為城市建設的焦點問題。城市森林作為城市的“肺”,其強大的凈化功能不可或缺。城市森林建設是一項系統長期的工程,必然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保障,以此推動城市森林的發展。

關鍵詞:綠色發展;城市森林;城市生態

一、綠色發展與城市森林

經濟的高速發展帶給人類社會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資源過度消耗、生態環境加速破壞等社會發展困境,這些問題的出現引發了人們對未來發展模式的思考。“綠色發展”開始從單純的經濟學名詞轉變成為人們探索未來趨勢的基本共識從而引發各國政府及學術界的關注。我國在報告中明確了“綠色發展”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必由之路,要在全社會中形成綠色生產、生活發展方式。這一發展理念的確定不僅是對馬克思生態思想的發展,也是我國傳統文化中樸素的生態思想與馬克思生態思想的進一步結合。從本質上說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儒家、道家思想都體現出了天人和諧,人與自然應該和諧相處的理念。這種發展理念與綠色發展的核心思想是相互契合的。我國將“綠色發展”確定為未來的發展方向是在我國面臨資源危機日益嚴峻以及環境惡化日趨嚴峻的背景下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必然選擇,其現實根本目的是為了提升人民的生存環境。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給我們帶來了更為便捷的生活模式,人們對周圍環境的要求標準越來越高。人們渴望擁有清新的空氣、安全的食品、優美的環境。在人們衡量生活是否幸福的過程中,環境指數的存在感越發的重要。人們生態需求的實質正是對“綠色發展”的根本體現。綠色發展強調的就是“以生態和諧為價值取向,以生態承載力為基礎,以有利于自然生態健康和人體生態健康為終極目的,以追求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自身和諧發展為根本宗旨”。若要使人們真正直接感受到“綠色發展”,就要從我們周邊的環境開始改變———這就是我們時刻身處的城市。城市是現代人每日生活、工作的基本生存環境,在經濟和科技的推動下城市正變得現代且時尚。人們在其中實現夢想的同時,兩者的矛盾也更為突出[1]。因此,建立和諧城市尤為迫切。和諧城市不僅僅指人與城市的共同發展,同時也應涵蓋人、社會、自然的協調共生。在眾多能實現這種共生的途徑中建設和保護城市森林無疑是最優之選。城市森林的建設是建立在保持城市原有各項功能基礎上,將城市作為森林營造的載體,通過森林在城市中的不斷發展來完善城市的生態環境,促進人與城市的統一,最終實現生態環境、城市、人的共生共存,使人們在城市中就能感受到綠色生態的氣息。

二、城市森林立法的理論基礎

(一)憲法學理論。在我國憲法第9條和第26條的內容中就明確指出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從憲法的角度出發,這就要求我國在未來的發展趨勢中將可持續的綠色發展確定為未來國家發展的基本方向。在綠色發展模式中同樣也包括森林的可持續發展。森林的可持續發展不僅要表現為保持森林的可更新力,同樣應表現出其在人類活動中的生態效應力量,減緩全球變暖的作用。作為森林的一個分支,城市森林在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進程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城市森林建設注重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其滿足人類和城市發展的能力,以此作為其發展的理論基礎。這一理論基礎毋庸置疑是與我國憲法中體現的可持續發展是相互契合的。(二)環境法學理論。環境法學的立法價值主要體現在生態中心主義方面,這種價值導向主要體現對可持續發展的追求。對于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關系的處理也應該從生態角度出發,用長遠、發展的眼光來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這與城市森林建設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環境法學其實主要調整的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是如何對現有環境資源進行合理有效的保護,使其發揮自身的生態效應;二是如何對已經遭受到破壞和污染的環境進行防治,并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規制懲處。所以,我們結合環境法學的兩大分支可以得出城市森林建設很大程度上體現出的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意義更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分析,城市森林建設都符合環境法學的理論基礎。從環境法學中強調的公民環境權角度來講,環境權是環境法學立法價值作用在公民身上的直接體現,是公民對環境資源享有的法定權利,是公民在愜意的環境中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公民環境權的體現既要體現良好環境帶給公民的豐富精神資源,更要注重環境特有的生態價值。要將環境生態價值與公民環境權的實現進行有機的融合。在建設城市森林的過程中這一中心思想能夠得到明顯的體現,城市森林建設的基本出發點就是在保持傳統森林價值的基礎上,將其與城市的發展和人們的生態需求相結合,最終實現人、社會、自然的共同發展。(三)環境經濟學理論。環境經濟學看似與法學理論完全不著邊際,但是其確是環境法學研究過程中一個重要的理論支撐。因為現階段的環境法學所研究的問題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現實的經濟生活緊密相聯的。只有用經濟的眼光來研究分析環境法學理論才能有效制定出適應于現實經濟社會的環境法律政策。同樣在環境法律政策實施后對于結果的衡量也無法缺少環境經濟學理論的應用。城市森林的建設首先體現出的是森林本身的外部經濟性,即其本身的生態價值會給不相關的人帶來生態效應,使其無須支付對價即可享受到美好環境帶來的舒適感。同時和城市森林建設形成反向對比的是人類、城市發展所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這種特性能給森林帶來生態效果上的反效應[2]。但是這種不良效應會隨著城市森林的可持續發展而消失。所以從環境經濟學角度出發城市森林的建設與城市人類的發展之間形成了效益互補。所以城市森林建設是可以發揮環境經濟學積極效應的。

三、國內外城市森林立法現狀

(一)美國城市森林立法現狀。美國針對城市森林建設進行的有序完備的立法活動是其城市森林得以快速發展關鍵因素。從20世紀中期美國就開始了城市森林的立法計劃。《協作森林經營法案》、《協作林業協助法案》以及最為重要的《城市森林法》都是這一立法進程中的代表。這些法律的出臺使美國城市森林建設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完善的城市森林立法在城市森立建設過程中體現出了相應的價值效果。首先,體現出的是立法活動為城市森林建設提供了科學的管理決策機關。在美國境內針對城市森林進行管理和決策的機構主要是林務局,在開展具體工作的時候其與林業員相互配合開展細致的管理工作。其次,在國家設立專門機構針對城市森林管理的基礎上,積極的立法活動也帶動了公眾參與城市森林建設的熱情。這一點體現在美國的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的數量是全世界最多的。這些公益性組織的存在可以讓民眾通過更為多樣化的方式了解城市森林建設的價值,從而使民眾成為城市森林建設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二)日本城市森林立法價值現狀。日本較小的國土面積卻沒能阻止其成為世界上城市森林發展最成功的國家之一。以東京為例,在人口密度如此之高的城市,綠化覆蓋率高達64.5%。這種成績的取得一部分源自于日本人對自然的精神敬仰,而更多的是依賴完整、詳細的立法體系。在日本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都市計劃法》、《都市公園法》、《都市綠地保全法》和《首都圈近郊綠地保全法》等都是針對城市森林建設的專門性立法。這一系列法律都是從不同角度針對城市森林建設與維護進行了詳細的法律規定,從而形成了針對城市森林建設與保護的法律體系。這套完備法律體系的構成不僅使城市森林建設過程中的林木營造、林木管護、林木采伐利用等方面有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同時也能進一步明確城市森林獨有的功能并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護。同樣這種完善的法律體系也提升了公眾對城市森林的認識,增加公眾參與城市森林建設的熱情度。相關法律條文中也明確了城市公眾對城市森林建設的責任和義務。(三)巴西城市森林立法價值現狀。如果說之前提到的美國和日本的城市森林建設所取得的成功都是依賴于后天努力的話,那么巴西則是有先天的優勢。巴西的巴西利亞是一座從森林中成長的城市。巴西利亞的人均綠地面積高達120平方米,這一數字遠遠超過聯合國城市最佳人居環境標準,可以說是森林讓這座城市煥發了生機。為了鞏固這種森林資源優勢,巴西也同樣借鑒了立法這種方式來保護和營造城市森林。巴西的城市森林立法活動始于上世紀70年代,其法律規定“所有城市森林和自然植被都必須永久保護”。巴西政府也通過自身的職能在踐行著這一規定。在巴西各主要城市當地的市政部門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來制定更為詳細的實施細則。如:有城市規定城市周邊的樹木是禁止采伐的,即使這些林木屬于私人所有。也有城市規定樹木直徑大于15厘米的采伐時需得到法律許可。由于施工導致林木損害的需要按照標準進行補種,情節嚴重的還要服重刑。這些法律規范中提到的補救制度、嚴格的處罰責任以及地方立法的細化都推動并保護了巴西城市森林的發展。(四)國內城市森林立法。我國的城市森林建設開始于上世紀80年代,所以與之相關的立法活動也隨之展開。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城市森林建設已經取得一定成果,我國已經有90多個城市獲得“國家森林城市”稱號,同時我國也形成了一系列與城市森林建設相關法律規范。現階段在我國,與城市森林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見于《憲法》、《環境保護法》、《森林法》、《城鄉規劃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無疑對我國城市森林的建設活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國家層面的立法活動要與具體的實例相結合才能得到切實的應用,所以各地政府分別結合本地方實際情況出臺相關實施條例。在我省這一實例體現得最為明顯的就是《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管理條例》,這個條例的實施使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有了法律保護的依據。《條例》中列舉了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分別涉及對植物林木的破壞性盜伐、盜挖、違規排放等多個方面,并規定了處罰措施。在城市森林立法建設的進程中我們是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問題所在。在一系列立法活動中,我們只見法律法規的出臺但是他們之間缺乏規劃性,導致無序、無系統性立法活動的出現。現有的城市森林法律保障體系的結構過于松散,均是各地行政法規的集合,之間缺乏協調。對城市森林的營造、管護、利用關系處理不當,從而使整體無法高效運作,立法預期目標難以實現。在整體法律體系中對城市森林的實際管理主體的權責劃分不明。管理主體的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管理效果的差異性較大。針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并不明確,甚至出現了有義務而無責任的情形。這些在城市森林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立法瑕疵都是需要進一步修正和完善的。

四、城市森林立法的完善與展望

(一)明確城市森林的概念和地位。對于城市森林進行準確的概念和地位的確定是極其重要的,因為這決定了實際建設過程中的地域范圍、管理權限劃分等很多重要問題。首先就要明確城市森林中城市的范圍,要脫離城市行政區劃的范圍將其進一步擴大,從而擴大城市森林的影響范圍。要將對城市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生態系統都納入到城市森林的界定范圍中,強調城市森林最為重要的生態屬性。要明確城市森林建設是改變城市現有生態困局最為有效的方式[3]。城市森林與現有我們對森林類型認知都不同,可以將其視為一種新型森林,應在《森林法》中為城市森林制定的相應獨立的法律規范。(二)進一步構架城市森林法律保障體系。針對城市森林的立法構架要形成從憲法、單項法律、地方性法規各層面的全面立體的保障體系。在現階段強調全面發展是我國未來發展的全新指向,這其中必然離不開以生態原則為基礎的綠色發展。我們應當在憲法中明確我國全面發展的地位,為城市森林建設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撐,突顯城市森林的生態價值。從單項法律角度而言,我國應該考慮制定《城市森林法》。城市森林是緩解我國城市生態病,實現人、城市、自然和諧發展的主要手段。針對其進行立法可以為城市森林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正是因為我國目前缺少相關的單行法律,所以使得城市森林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營造、管護、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只能從其他相關法條中尋找解決依據,這些情況的出現都阻礙了城市森林發展的進程,也不利于人們認識并理解城市森林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我國應當針對城市森林進行單獨立法。在有序開展立法活動的同時也要針對現有的與城市森林相關的單項法律進行完善。要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法》中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保護力度而不是重點強調破壞污染后的防治。從公民環境權的角度來強調人與自然間和諧的關系。公眾通過積極的參與環境的保護和建設活動來體現自身的環境權,從而將自身環境權的實現與生態環境的健康發展相結合,實現共贏局面。在《城市規劃法》中應首先明確城市發展過程中生態發展的重要性,城市發展的生態目標和社會目標、經濟目標是協調統一的。謀求城市經濟的快速發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作為代價。要明確城市森林建設是城市基礎建設過程中的重要組成環節。在從宏觀方向上明確建設原則、方向的同時要進一步細化建設范圍、占地標準、比率等細節問題,從微觀角度細致推進城市森林建設的步伐。在實際情況中各城市會因為各自的不同情況而使城市森林建設各有差異,這就需要地方政府結合自身城市的特點將國家法律規定細化,結合城市發展的需求,周圍自然環境的客觀條件和公眾對生態環境的要求來具體規劃、開展城市森林建設工作。(三)在城市森林建設過程中要鼓勵和支持公眾的參與。在城市森林發展的過程中公眾的參與是必不可缺的,公眾的積極參與能夠形成一股重要的助推力。適時將城市森林的建設情況向公眾公開能夠激勵公眾為建設出謀劃策,形成對城市森林管護的監督力量。最重要的是要讓身處城市中的公眾能夠時刻都感受到城市森林建設的快速展開改善了其所處的生活環境,并使這種感受力成為公眾主動維護城市森林,推動城市森林良性發展的動力。

參考文獻:

[1]鄔曉霞,張雙悅.“綠色發展”理念的形成及未來走勢[J].經濟問題,2017,(2).

[2]張玉鈞,薛冰潔.生態基礎設施視角下的城市生態修復策略[J].城鄉規劃,2017,(3).

[3]王鵬,樊寶敏,何友均,等.作為綠色基礎設施的城市森林概念與問題分析[J].世界林業研究,2018,(2).

作者:王佳 單位: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