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權利沖突論文
時間:2022-07-19 03:28:00
導語:新聞侵權權利沖突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深入,公眾人權意識不斷增強,人格權與新聞自由權的沖突日漸凸現,新聞媒體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新聞侵權糾紛不斷浮出水面。海口是我省傳媒業最發達的地區,聚集了全省的主要媒體,新聞侵權案件較為典型。在2003-2005年我院審理的名譽權糾紛案件中,涉及新聞媒體名譽侵權的案件占全部名譽侵權糾紛案件的60%。本文通過對我院2003—2005年審理的新聞侵權糾紛案件進行梳理和總結,從權利沖突與衡平的角度,闡述我市三年來新聞侵權案件的特點及我們的審判體會和對策。
基本情況
2003—2005年我院共受理并審結新聞侵權糾紛案件21宗,其中18宗為名譽權侵權糾紛,2宗為肖像權侵權糾紛,2宗為隱私權侵權糾紛;認定構成侵權15宗,判令經濟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9宗。2003年為該類案件的高峰期,共11宗,2004、2005年較為平穩,分別為6宗和4宗。綜合我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歸納其特點及分類和存在問題如下:
一、案件特點及類型
案件的特點:一是案件受理數量略有下降并趨于穩定;二是名譽侵權占新聞侵權案件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這是新聞侵權案件在案件類型方面最突出的特點;三是新聞單位敗訴的比例較大;四是多數案件因報道事實失實而被判侵權;五是判決經濟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有所上升。
侵權的類型:新聞報道中內容失實;新聞報道評論不當;未經核實轉載其他媒體報道,事后證實報道不實,構成侵權;在報道中采用與報道內容無關的照片,或者未經同意采用照片,構成侵權;過實報道或暴露他人隱私導致侵權。
二、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在審理中,存在以下問題:1、關于新聞真實的標準,是客觀真實還是法律真實?這是新聞侵權案件的焦點,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審判實務中是難點;2、關于新聞侵權的歸責原則問題,法律規定為過錯原則,而實際上在大多數案件中媒體均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類似于過錯推定歸責原則;3、關于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法律沒有系統的規定,難以統一;4、關于經濟賠償與精神撫慰金的確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審判實務中較難把握。
審判體會
對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我們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和權利沖突的衡平原則,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衡平言論自由權和人格權的保護,維護兩權利的動態平衡,做到案結事了,減緩了新聞糾紛上升勢頭,取得了較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我們的體會是:
一、準確把握新聞侵權糾紛的本質是審理好新聞侵權案件的關鍵
言論自由權和人格權均為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此外,憲法還規定:任何人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新聞侵權糾紛的本質就是言論自由權與人格權的沖突,即新聞自由權對人格權的侵害。新聞自由是一種公權利,它基于社會的公共利益進行輿論監督,它的自由是相對的;而人格權是個私權利,是絕對的權利,沒有法定的事由不得侵犯①。新聞自由以揭露黑幕、鞭韃陋習為己任;而人格權則以保護名譽、保守隱私為要素。當兩種權利產生沖突時,孰重?孰輕?人民法院的舍取不僅決定了案件的判決,同時也更進一步引導了社會的價值取向對引導社會尊重人格權及規范輿論監督行為、充分發揮新聞監督的作用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案件的審理中,我們是這樣處理的:
首先,準確把握新聞侵權糾紛的本質。在審理新聞侵權案件過程中,我們從人格權與言論自由權的沖突著手,正確地把握案件的爭議焦點,充分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案件的法律關系,使訴、辯、審三方公平、透明地進行訴訟活動。
其次,在權利的沖突中,一般側重于保護絕對的權利。如前所述,人格權是絕對權利,新聞自由是相對權利,我們主張更多地傾向于對人格權的保護。在21宗案件中,通過審理認定媒體構成侵權的有15宗,占72%,以此保障了人權、規范了媒體的報道。
再次,在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新聞報道,我們傾向于對輿論監督實行優先保護。一方面,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廉政建設都需要完善輿論監督機制;另一方面我國的輿論監督機制尚不完善,新聞媒體一些揭露黑暗、腐敗現象的報道受到諸多阻力和困難,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通過司法判例鼓勵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大膽行使輿論監督權,加強輿論監督的力度②。
對林某訴某報社一案的處理體現了上述思路[1]。該案雖然存在報社應在文章刊登前到檢察院核實林某的處理情況及“專家說法”部分可能誤導公眾等問題,但我們還是采納了媒體的抗辯意見,理由有三:其一,該文基本屬實且無不當評論;其二,目前我省部分中、小學校確實存在財務管理混亂的情況,該文反映的問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應予支持;其三,林某當時是該校校長,有一定的公共權力,不是一般公眾,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應更多地考慮公眾的利益和言論自由權,強調公眾人物對輿論監督的較寬泛的“容忍度”。據此,我們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我們認為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權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聞傳播活動是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它在干預社會生活,在引導社會觀念等方面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聞傳播過程中,應當將某些侵權行為排除,確認其為不可歸責狀態,并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這是由新聞工作的特性決定的,也是為了維護更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必要的。
二、確定新聞真實的標準和新聞侵權的歸責原則是審理新聞侵權案件的前提
(一)新聞真實的標準
在新聞侵權案件的審理中,新聞的真實性是案件的關鍵事實。然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新聞真實的標準,現有的司法解釋僅把新聞真實界定為“基本屬實”,而沒有具體解釋“基本屬實”的標準、范圍,在審判實務中較難把握,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在務實中我們采用法律真實標準:新聞事實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真實狀態,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客觀真實。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業,新聞工作具有與其他行業不同的規律性,比如新聞報道具有階段性、過程性和時效性,記者調查不具有強制性,語言表達形式要求多樣化等③。對記者來說,采寫一篇新聞稿件,通常依賴的無非是現場調查、采訪當事人或目擊證人、記者親眼目睹等等。在此基礎上采寫的報道出現與客觀事實的差異是很難避免的。道理很簡單,不要說被采訪人記憶、視力、聽覺上的誤差,感情上的傾向,就是記者親眼目睹,也不能排除其所處位置對全局了解的限制,再加上新聞的時效性也無法要求記者對事件所有細節的真實性進行一一考證。因此,我們在審查新聞真實性的過程中,重點在于考察報道過程是否遵循新聞行業的規范,而沒有強求新聞報道完全與客觀事實相符。
曾某、陳某訴某日報社、某都市報社一案是適用法律真實的典型案例[2]。我們認為該報道基本屬實,原因有二:其一,確有其事,兩家以往有矛盾,血案因曾某之子持刀入室而引發;其二,從記者采寫報道的情況來看,報社對事件的報道是慎重的,派出兩名記者前往實地調查,采訪了在場村民及兩方面的當事人,并作了詳細采訪記錄。應該說,報社盡到了審慎義務,是符合新聞采寫的規律和特點的,據此,我們認定該報道基本屬實,不構成侵權。
(二)新聞侵權歸責原則的確定
按照法律規定新聞侵權不屬于特殊侵權行為,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而實際上在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對被控侵權人均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原因是:在新聞侵權糾紛訴訟中,原告大多為否定媒體所報道的事實發生的一方,而媒體均為肯定該事實發生的一方。根據民事訴訟證明規則,主張事實發生的一方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的發生。因此,不管原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媒體構成侵權,只要媒體不能證明自己的報道是真實的、評論是準確的、引用是正確的、使用照片或公開隱私是被允許的、合法的,就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敗訴——這就是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即媒體只有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有法定事由才能免除責任。以下幾起案例是上述論斷的現實寫照。
案例一,陳某訴某晚報社、某婦女聯合會、潘某一案[3]。該案中,雖然依據陳某與聶某來往信件的內容,可以判斷兩人有不正當關系,按一般人的判斷,“同居”與“墮胎”也在意料之中,且就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陳與聶“同居”和“墮胎”亦屬于高度蓋然性,但報社在報道中使用了“同居”與“墮胎”的字眼,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有義務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上述事實的發生。最終,媒體未能舉證證明上述事實的發生,因其舉證不能,我們認定其存在過錯而判令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邢某訴某經濟報社一案[4]。報社報道邢某教唆其子毆打何某,其應舉證證明該事實的發生,邢某作為否定方無需舉證,由于媒體不能舉證證明其報道的真實性,我們即認定其所報道的內容失實而判令其構成侵權。
案例三,徐某訴某報一案[5]。雖然報社未得到徐的許可就在報紙上使用其肖像,但報社使用徐的肖像是為了新聞報道,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依據過錯推定原則,報社不構成侵權。
在我們認定侵權成立的15宗案件中,媒體無一例外存在舉證不能的情況,由此看來,新聞媒體在訴訟中承擔了更大的責任。
三、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和免責事由
(一)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
關于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根據上述規定,我們歸納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為:
1、新聞侵權的違法行為
法律明文禁止的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三種:新聞侮辱行為、新聞誹謗行為和新聞宣揚他人隱私行為。新聞侵權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法定義務;違背善良風俗。新聞自由以犧牲公眾的人格尊嚴權為代價,對公眾的名譽權在客觀上已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如果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媒體均會構成侵權。在我們認定的15宗侵權案例中,媒體無一例外違反法定義務,且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最終被判侵權成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名譽受損的事實
名譽受損事實是指由于新聞侵害名譽權對個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的不利影響,一般包括名譽損害、精神損害以及財產損害。新聞作品是否造成對受害人的名譽侵害,是以其社會評價是否受損來衡量的,是一種客觀存在,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公正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④。新聞侵權糾紛是新聞自由權與人格尊嚴權之間沖突的產物,因此,媒體對不特定公眾的侵害是客觀存在的,問題在于侵害至何種程度才需法律的救濟。對這一問題的判斷,我們認為,法官應以“合理人”判斷力對訴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辯論意見進行判斷,公平地對侵害問題做出評判。在案件的審理中,訴辯雙方對我們就損害事實的認定基本無異議,在此基礎上的判決也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3、新聞侵權作品有特定的指向
侵害名譽權作品必須有特定的指向,就是說所涉及的受害人能夠被公眾辨識、指認。所謂特定指向,一是作者明確有所指向,二是相對人明白指的就是自己,三是公眾理解指的就是某人⑤。其中,第三項即可以指認是最主要的,因為如果沒有第三人知道,就不可能造成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也就不可能構成侵權。有特定的指向有兩種形式,一是指在作品中作者直接指明受害人的姓名、身份等,二是公眾通過作品的內容可推導出具體受害人的身份。在陳某訴某報社、某婦女聯合會、潘某一案中[3],報社在報道中雖然使用了化名,但該文保留了陳某的姓氏,并寫明了陳某的籍貫,先后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及現陳某和潘某居住的地址,了解陳某的親朋好友及陳某的同事很容易地猜到文中所描述的“狠心丈夫”是陳某,據此,可以認定該文有特指的對象。
4、新聞侵害名譽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新聞故意侵害名譽權,是指新聞作者和新聞媒體明知作品中有損害他人名譽的內容,但卻放任作品的發表,使得新聞侵害名譽權成為現實。在新聞侵權中,基本為過失侵權。新聞過失侵權一般表現為新聞失實、評論失當、用語不準或暴露他人隱私以及新聞機構因把關審核不嚴,使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作品得以發表。對此問題的判斷基本上以結果推論過程,即只要媒體的報道存在失實、評論不當等情況,且沒有免責的事由,則推定其存在過錯。
5、新聞侵權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在新聞活動中發生的侵害名譽權案件中,受害人名譽受損的結果必須是因為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造成的,要求報道內容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損害結果并不是侵權行為造成的,當然就沒有理由讓行為人承擔責任。這一點需由受害人舉證。
(二)新聞侵權中媒體的免責事由
新聞機構在現代社會中承擔了傳播新聞的重要職責,新聞侵權應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民事侵權,它涉及到兩種不同的利益: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兩種利益在新聞侵權事件中的沖突與對抗,決定了新聞侵權與普通民事侵權相比的特殊之處。如果要求新聞機構在新聞侵權中毫無例外的承擔責任,對新聞機構的正常活動及其所承擔的憲法責任會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為了確保新聞機構能夠在言論自由的實現上盡可能多地發揮作用,有必要給新聞機構以侵權責任豁免的特權。我們認為媒體的免責事由有如下幾方面:
第一、報道的新聞性與真實性
公眾的知情權決定了新聞報道的新聞性,媒體有報道國家政治活動、政治事務、社會所發生的事件的義務,基于這一義務,媒體在報道公共事件時涉及的個人隱私及肖像有違法阻卻因素。如徐某訴某社報一案[5],因報道的新聞性,媒體享有免責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于因撰寫、發表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的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新聞報道的新聞性與真實性是其侵害個人名譽權的免責事由。
第二、善意批評、正當評論與公正的輿論監督
《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新聞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作為輿論工具,作為公民發表言論和意見的媒體。只要新聞機構所批評、評論的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批評和評論是公正的、善意的,監督的對象和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監督主觀上出于善意和誠意、且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而不是無中生有,就可以“善意批評、正當評論與公正的輿論監督”作為新聞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的抗辯理由。
第三、權威消息來源
所謂權威消息來源,是指消息由權威機構或者權威人士提供,新聞機構如客觀無誤的報道了這些即使并不真實的消息也可以要求免責。在我國,如果是對下列事件或者消息進行正確報道,即使有損于他人的名譽,也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1)政府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所做出的文件、報告,以及向社會或者新聞機構的消息;(2)政府發言人的發言;(3)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在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會議上就有關事宜所作的發言或者書面材料;(4)國家授權新華社的消息;(5)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正式講話;(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講話或者報告。需要說明的是,中央級報刊、大企業、派等,一般不能作為權威消息來源⑥。如在黃某、陳某、全某等訴某報社一案中[7],媒體的不當引用被判侵權。該社記者在一起搶劫案件中攝下三原告被留置在派出所的照片,次日,該報刊登報道“這幫劫匪不足十七歲,多名群眾追捕三搶劫者”,并配發三原告被留置在派出所的照片,事后公安部門認定三原告與搶劫案件無關。公安司法部門尚未確定的信息不能作為權威消息,媒體在報道此類新聞時應注意采訪信息的可靠性與權威性。
第四、連續報道
一個連續報道,要以最終報道為準,可能開始時有的話說得不對,但是最后都糾正過來了,就應該是一個正常的報道。
第五、受害人承諾或為了本人的利益
在新聞機構進行報道之前,如已就報道內容征得了當事人的意見,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者報道的內容是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而作,則事后再提出侵害名譽權之訴,新聞機構就可以受害人同意為由提出抗辯。
四、承擔責任的主體和方式
(一)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
媒體無疑是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問題是新聞源是否應承擔責任。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主動提供新聞材料及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且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構成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應追究新聞源的民事責任,但在審判實務中真正追究新聞源責任的情況是極少的,我們在15例侵權判例中只有1例判令新聞源承擔責任。原因是:一、取證困難,如若所提供的事實與實際情況有出入而發生侵權,新聞源往往會否認提供過該事實,作為接受新聞來源的媒體則很難掌握法律上認可的證據,而且由于新聞工作的特殊情況,媒體也難以在法庭上舉證。二、由于舉證困難,原告基本上不告新聞源,除非他們之間有不可調和的利害沖突且新聞源認可其提供的新聞素材。如陳某訴某晚報社、某婦聯、潘某一案[3]。該案中,陳、聶是否“同居”與“墮胎”始終是陳、潘之間沖突的焦點,潘自始至終確認其向報社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由此,新聞源的侵權行為才得以確認并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婦聯作為維護婦女權益的機構,它接待潘某的投訴及將潘某介紹給報社記者,本身沒有過錯,至于審查潘某訴說的情況是否屬實及是否采用、刊登是報社的職責,而非婦聯的職責。因此,我們認定婦聯不是侵權主體無須承擔責任。
(二)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新聞侵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方式體系,但是,由于新聞侵權所具有的區別于一般侵權的特殊性,《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所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又不是均可適用于新聞侵權的,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也不僅限于《民法通則》所列舉的規定之中。在審判實務中,我們主要適用以下五種責任方式:(1)更正;(2)停止侵害;(3)賠償損失;(4)消除影響,恢復名譽;(5)賠禮道歉。
賠償損失屬于財產責任方式,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審理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難點。在新聞侵權責任方式中,應以補償性補救而非懲罰性補救為主⑦。以此作為一項原則,主要是從保護新聞傳播所體現的言論、出版自由以及批評、建議等憲法規定的自由和權利等公共利益角度加以考慮的,如果對新聞機構的責任設置過于嚴格,將嚴重阻礙新聞媒體進行報道的積極性,也難以達到受害人合法權益——個體權益之保護與新聞媒體言論自由——公共利益之保護在效益上的衡平。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在案件的審理中有限地支持受害人的訴請。在周某訴某都市報社[6],黃某、陳某、全某訴某報社[7],孔某訴某報社[8],牟某訴某報社、煙臺某報社[9],某公司訴某晚報社[10]等9起案件中,根據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大小及媒體的過錯程度我們支持了受害人合理的費用、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占認定侵權成立案件的60%。在私權利與公權利的沖突中,我們在優先保護個人的絕對權利的同時,合理酌定賠償數額,衡平了兩種權利的沖突,取得了較好的審判效果。
對策與措施
我們對新聞侵權糾紛案件的調研,最終目的是為了探討怎樣預防新聞侵害名譽權、減少新聞訴訟問題。從權利沖突的衡平角度,對新聞侵權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我們建議如下。
一、維權須合理、合法
公眾作為新聞侵權的受害人有權利通過各種途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包括提起民事訴訟。但在許多新聞侵權訴訟中原告的訴請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些訴訟既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又浪費了司法資源。如柯某訴某內參[11]、歐某訴某革命史研究會[12]、鐘某訴某法制報社[13]等案。因此,我們呼吁公眾在進行新聞侵權訴訟時應保持應有的理智,慎重行使訴權。
二、新聞監督須自律、規范
媒體是預防新聞侵權的關鍵,媒體自身的自律與新聞監督的規范是預防新聞侵權的首選措施。
1、新聞媒體的自律
由于我國沒有《新聞法》和《輿論監督法》,在缺乏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媒體及其從業者的自律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由于新聞行業競爭激烈,生存與發展壓力很大,導致一些新聞媒體及其從業者在自律方面缺乏應有的重視。因此,我們呼吁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時應力戒以下情形:一是力戒對“故事”感興趣,特別是對涉及“色情、暴力和隱私”的社會新聞;二是力戒為了迎合受眾口味,不顧事實、不辨真偽,對一些有轟動效應的新聞,僅憑一面之詞就搶先報道,置“客觀真實性”于不顧,快中出錯;三是力戒為了提高發行量或收視率,故意制造“新聞”,制造賣點;四是力戒為泄私憤或為一己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發表假新聞⑧。
2、新聞監督的規范
(1)加強防范機制的建立,強化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
鑒于兩種權利的沖突及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新聞單位建立內部制度預防新聞侵權糾紛成了重中之重,從新聞報道采編刊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到最后內部的責任認定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規定,使新聞工作者有章可循,自覺防范新聞侵權糾紛。可喜的是已經有媒體制定了這樣的規定,如某日報的《預防新聞侵權的若干規定》、某晚報的《關于防范新聞官司的若干規定》等,有效預防了新聞侵權的發生,使我市新聞侵權案件平穩下降。
此外,新聞工作者還要增強法律意識。新聞工作者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是引發新聞侵權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新聞工作者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采寫和報道新聞,時刻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新聞活動,確保報道真實合法,萬萬不可為了制造轟動效應而去制造虛假新聞、揭露他人隱私,侮辱他人名譽,從源頭上堵住新聞侵權糾紛。在采寫、編發一些有可能涉及侵權的重大新聞時,應加強新聞界和法律界的合作,新聞單位要充分與法學界同志或法律顧問探討,向法學界同志請教,做到萬無一失。
(2)努力做到報道真實、合法,評論恰當、公允
根據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及免責事由,我們認為媒體要預防新聞侵權糾紛就必須在進行輿論監督時做到:一、真實,真實是新聞報道的第一信條,也是媒體免責的法定事由,因此,新聞報道必須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之上;二、合法,所報道的事實是法律允許或當事人同意的,否則“越真實,越侵權”;三、恰當,恰當、公允的評論既能達到鞭策后進的效果,又能避免糾紛。媒體在進行輿論監督時應注意行文平衡,兼顧各方言行,在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性質吃不太準的情況下,采取比較穩妥的處理方式,充分交待被批評一方陳述的理由,不對被批評一方作過分的指責。批評某人的錯誤的同時,可以適當點出這個人的某些長處或對他有利的某個細節,這樣會使被批評者感受到記者和媒介的善心誠意,會更順當地接受批評,縱使報道小有失實之處,被批評者提起訴訟的可能性也不大。以下兩案是反面典型。
陳某訴某報社、某婦聯、潘某一案[3],媒體應就信件的內容能夠確定的“婚外情”及有證據證明的家庭暴力發表中立的評論,從社會公德與法律規定方面對陳、聶的行為進行譴責、批評,就足以引起公眾對不道德者的公憤,從而降低其社會評價,達到教育作用,而沒有必要用不能確定的“同居”、“墮胎”等為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邢某訴某經濟報社一案[4],媒體應依據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報道與評論。可以邢某為線索,報道本案如何從鄰里之間的矛盾引發刑事犯罪這一過程,就事論事進行客觀與公正的評論:作為鄰里矛盾的一方,邢某沒能處理好糾紛,引發刑事犯罪,使自己的鄰居受到傷害,兒子被判刑,說明邢某作為居民不能與鄰居和諧相處,有違社會公德;作為父親不能很好地教育、引導、影響自己的子女,使兒子因父親的糾紛而瑯鐺入獄,有違父親的義務。期間還可以對邢某、其子及何某進行采訪,用犯罪者的悔恨、受傷者的傷痛與教育者的悲哀,從和諧社會的構建與國民素質的培養、提高角度進行評價,達到鞭策后進,教育公眾的目的,又提升了媒體的公信度。為此,我們呼吁媒體在進行新聞監督時應注重方法論。
(3)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處理糾紛
新聞報道不可能百分之百準確,媒體的失誤是在所難免的,因此,善后工作是預防新聞侵權訴訟的重要一環。為此,我們認為媒體在處理新聞侵權糾紛時應做到:一、知錯則改,新聞媒體一旦發現自己的報道有失誤,或他人提起訴訟,要主動及時地糾正錯誤,變被動為主動。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如發表更正;用“來函照登”或加“編者按”的形式,原封不動地發表有關人士或單位的信件和文章;重新開展調查,發表新聞、調查報告或調查附記,澄清事實;主動組織有利于恢復受侵害人名譽的其它文章或報道,如正面報道、辯護文章等在媒體發表,就有可能取得對方的諒解,免于起訴或撤回訴訟。二、能調則調,充分利用新聞侵權糾紛發生之后、案件起訴之前的寶貴時機,爭取化干戈為玉帛。一般來說,新聞報道如果存在失實和損害他人權益的情況,有關當事人都會先與媒體取得聯系,表示抗議。成熟的媒體則會充分把握這段回旋時間,積極發現錯誤、改正錯誤、消除誤會、彌和矛盾、達成諒解。因為矛盾雙方一般都不愿耗費太多時間和精力,所以只要處理方法得當,新聞侵權糾紛通常不至于對簿公堂分勝負。缺乏經驗的媒體對當事人的意見通常不予理睬或敷衍塞責,明知自己有過錯,卻以維護傳媒聲譽等種種理由拒絕更正,或拖延更正的做法是不明智的,既起不到息訟的作用,也不能真正維護媒體的體面,有時反倒會將事態擴大化,在更大范圍內損害媒體的聲譽。三、該做則做,首先,媒體應強化法律意識,積極應訴。注意收集證據,保留采訪的“真憑實據”,最好取得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保證在法庭上經得起質證。
其次,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新聞媒體應當尊重和依法執行判決內容,這是法的確定性和強制性的體現,也是法治社會對所有法律關系主體的共同要求。如果媒體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并且有充足的理由,就應當在法定時效期間內提出上訴或申訴。
三、審判須公平、統一
人格權的保護與輿論監督是現代社會的產物,也都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它們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都是建立社會民主和法制,保持社會穩定發展所不可缺少的。但有時這兩者會發生沖突和矛盾,而目前我國處理此糾紛的立法尚未完備,甚至是空白,雖然這幾屆的“兩會”中總有代表或委員提出制訂《新聞法》或《輿論監督法》的議案,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是“千呼萬喚不出來”。于是,在實踐中,法院被推到了時代的前沿。人民法院在面對我國立法不完備的情況下,應該勇于探索,大膽借鑒外國相關法律或判例的先進經驗,為未來的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礎。平衡公民個人的基本民事權利不受侵犯和保障新聞自由之間的關系會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但卻是目前人民法院責無旁貸的任務。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們認為應從權利沖突的角度來衡平新聞侵權糾紛,在注重對絕對人格權保護的同時兼顧輿論自由。在審判實務中,我們從嚴把握新聞事實的標準,嚴格媒體的責任,但在責任承擔方面則注重非財產責任,而對經濟賠償合理酌定,以求達到較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15例侵權案件中,二審改判構成侵權的有3起、改判不構成侵權的為零,二審對一審的經濟賠償進行減、免的有3例、增加的1例,我們希望通過判例來引導各區法院對新聞侵權案件的審理,使新聞侵權的審理更趨于統一。
結束語
通過本次調研,我們明確了新聞侵權的法律關系與本質;統一了認定新聞真實的標準;確定了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進一步規范了賠償責任的評定。我們認為對新聞侵權糾紛的審理應建立在衡平權利沖突的基礎之上,對在沖突中的權利的保護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平衡保護人格尊嚴權與新聞自由權,在保護人權的同時促進新聞監督的規范與發展。
注:
[1](2006)海中法民三終字第1號。一審法院以報社的報道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不應認定為侵害林的名譽權,駁回其訴請。二審維持。
[2](2003)海中法民三終字第22號。一、二審均以報道基本屬實,報社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的訴請。
[3](2003)海中法民三終字第34號。一、二審法院以報社在未經全面調查、核實的情況下,撰寫、發表了涉案文章,且在文中使用了“欲娶二奶”“同居5年”“打胎5次”等字眼進行表述,但又不能向法院提供其作出上述認定的依據,因此,應認定該文的報道基本內容失實,構成侵權。
[4](2004)海中法民三終字第19號。一、二審法院認為刑事判決書及檢察院的起訴書均未認定邢某為其子的幕后主謀,報社的報道嚴重失實,構成侵權。
[5](2003)海中法民三終字第20、21號。法院以商旅報社在報道中雖然將原告報道為人體模特,但其報道的目的是為了新聞報道,不存在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譽,故不能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的侵犯,商旅報社雖刊登了原告的照片,但未用以廣告營利之目的,而是用新聞報道,宏揚藝術,不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駁回原告訴請。
[6](2003)海中法民三終字第29號。一、二審均以報社未盡到應盡的審查義務,致其報道涉及到原告將貨物帶走的內容失實,導致了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一審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撫慰金,二審增加了經濟損失賠償。
[7](2003)海中法民三終字第38號。一審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并判賠精神撫慰金,二審認為撫慰金過高予以變更。
[8](2003)海中法民三終字第41號一審法院認為報社報道基本屬實,被告不構成侵權。二審法院認為文章中多處使用了“騙”、“詐騙”、“合同詐騙”、“犯罪嫌疑人”等字眼,涉及定性、定罪的案情報道,使社會公眾對上訴人作出貶損評價,構成了對上訴人名譽權的侵害;其次,上訴人就本案提起訴訟后,在原審庭審中已舉出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認定上訴人沒有非法占有皇冠車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沒有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的復查決定書,被上訴人在當時已完全清楚其對上訴人案件進行的報道失實,但被上訴人仍未履行應當“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報紙、期刊的同等版位上發表”更正文章的義務,拒不糾正其失實報道給上訴人造成的名譽侵害。遂改判報社構成侵權,并判賠精神撫慰金。
[9](2004)海中法民三終字第4號。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并判賠精神撫慰金,二審法院以撫慰金過高給予變更。(2005)海中法民三終字第12號。因光明日報轉載上述文章,原告亦訴至法院,一審認定構成侵權,并判賠精神撫慰金,二審調解結案。
[10](2005)海中法民三終字第8號。一審認定侵權成立,判賠經濟損失,原告以賠償金過低上訴,二審期間撤訴。
[11](2004)海中法民三終字第22號。駁回起訴。
[12](2003)海中法民三終字第14號。一審駁回訴請,二審期間撤訴。
[13](2004)海中法民三終字第15號。駁回起訴。
參考文獻
①楊立新,《新聞媒體如何避免侵權責任》,2005年1月17日在京門大廈三層會議室演講。
②程建樂《新聞侵權抑或輿論監督》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9月21日。
③李柏光《中國公民常識讀本》載《傳媒觀察》2002-8-4。
④王利明、楊立新編著《侵權行為法》,第177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⑤王強華、魏永征主編《輿論監督與新聞糾紛》,第200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⑥鄒魯軍、高智湘,《新聞侵權的責任豁免及其抗辯理由》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251254293293.htm.
⑦崔華強,《論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及實現機制》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7121819131192.htm.
⑧王敏、龔德家,《權利的沖突與衡平——從民事審判的視角看新聞侵權與輿論監督》。
- 上一篇:審計局科學發展觀分析檢查總結
- 下一篇:民事訴訟行為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