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相對性原則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8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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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相對性原則分析論文

【摘要】

債的相對性原則作為債法基本原則,是債權法與物權法之根本區別之所在。隨著結構日益復雜化,確立了侵害債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但它適用范圍極其有限,不足以動搖債的相對性原則的基礎地位。

一、債的相對性原則是債法的基本準則

債的相對性是指債的關系只產生于雙方之間,因而權利義務的效力也只發生于債的雙方之間,該權利義務不會對第三人產生任何實質性,羅馬法上將債比喻為當事人之間的“法鎖”,它有兩層涵義:第一,債一旦設立,即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破壞;第二,只有被該鎖鏈接的雙方才受債的約束,即“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對第三人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1]商品社會是一個充分自由的社會,每個人都有行動自由,且僅受其自愿做出允諾的合同約束。如果任意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課以合同上的義務與責任將導致交易不安全、不公正和低效率。正因為債的相對性原則最充分地弘揚了人的個性解放,因而成為保證個人自由最基礎性法律規范之一,直至現在仍然是債法中的一個基礎準則。

隨著社會,人與人關系日益復雜化,第三人通過損害債務人利益進而有意或無意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為維護債權人利益,我國法律作了相應規定,但有關涉及第三人義務的規定并未動搖債的相對性原則。論述如下:

1、債務人以其一般財產為債權人提供一般擔保,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人利益而賦予債權人撤銷權和代位權,但這并未損害債的相對性原則。首先,撤銷權和代位權為保全債權而存在,其產生并無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契約上的原因;其次,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僅得以本人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約定,以保全債務人財產進而獲得自己的債權實現的可能,第三人履行的依然是他與原債務人的約定,債權人不得繞過債務人直接要求第三人向自己請償;再次,債務人當然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他與第三人的交易,有損債權人利益時,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使之無效,顯然債權人所為僅限于合同雙方,第三人并未對原債權人承擔什么合同上的義務,債權人也并未因此而獲得任何合同上的現實利益,他獲得的僅是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而已。

2、由第三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并未沖擊債的相對性,《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汀逗贤ā返?4條而言,第三人雖有受益,但合同權利和義務仍只在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第三人無法向債務人直接主張權利,其性質相當于德國民法中“經由被指令人而言為交付”,也有學者稱之為“不純正的向第三人給付契約”。就《合同法》第65條而言,第三人的履行僅僅作為合同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方式而已,并不影響當事人本應承擔的合同義務與責任。

3、法律中“賣買不破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都是租賃權物權化的表現,租賃權所表現出的排他性是源于其物權性,而非對債之相對性作出的例外規定。

總之,我國法律堅持債的相對性原則,《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這樣就形成了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即合同一方對違約的另一方的請求權,違約一方對第三人的請求權。這就維護了當事人之間基于不同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抗辯。

二、侵害債權制度之考察

(一)侵害侵權制度的提出

史尚寬認為:“然債權一般并無公示,究難與絕對權為同樣之保護。第三人如對債權之存在并無認識,仍使其負責,則有不免過酷。是以債權之侵害,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應視其侵害與被侵害之形態如何,而決定其違法性。”[2]鄭玉波也認為:“債權之成立并無公示方法,第三人難以查知,若對債權之存在雖無認識,亦使其負責,未免過苛。加以于自由競爭之范圍內,以合法手段侵害債權時,亦無違法性。故侵害債權是否即成立侵權行為?自應各種具體情形,詳加斟酌始可,不能一概論斷也?!盵3]根據兩位學者的觀點,可以得出兩點認識:第一,債權不具社會公示性,第三人通常不能預見自己行為客觀上是否會損害債權人,故債權通常不作為第三人侵權的客體;第二,若第三人通過妨礙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與其串通惡意侵害債權人利益時,結合具體情況,考慮個案公正,應認定侵權成立。此時,債權人可依據侵權法繞過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即是侵害債權制度。

侵害債權制度的提出引起了巨大爭議。否定者認為,侵害債權制度破壞了債法的相對性原則,動搖了物權和債權分類的基本標準,到人們基本的行為自由,使人們缺少行動自由的安全感,且原有制度足以應付帶來的新,沒有必要打破民法基本理論??隙ㄕ邉t認為,追求的終極目標是社會的公平、正義,由于社會結構的變化,公平、正義的標準也有所更新,因而用原有的法律規范解決上述問題,已不適應更新后的公平標準。法律必須創新以尋求對上述問題更直接的解決。日本學者我妻榮認為:“新的社會現象中每天都增加新的形態,既使完全地、合乎邏輯地解釋了民法的規定,其適用的結果有很多仍是背離了我們的倫理觀念?!薄拔覀円呀洸荒軡M足于站在同一個合乎邏輯的立場上來評價從前的法律學所構成的法律邏輯系統?!盵4]

(二)其他國家和地區對侵害債權制度的規定

大陸沒有規定侵害侵權制度,而中國地區民法典第184條第1項卻對此作了謹慎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于他人者,亦應負此責任?!弊鳛榍謾嘈袨榭腕w的債權,未被劃入前段“權利”,而被劃入后段“利益”的范疇,且限于嚴格的主觀要件,即以“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為要件。前段“權利”之所以不包括債權,因“債權不具社會典型公開性”,且“為活動及競爭秩序的需要?!焙蠖卧黾印肮室庖员秤谏屏硷L俗之方法”條款,則在于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具體化于個案,以平衡“債權人保護”及“第三人社會經濟活動自由”此兩項沖突。日本法律將“權利”作擴大性解釋,包括債權,但規定債權作為侵權客體,應以“故意”為要件。

英美法系國家有干擾契約關系的侵權行為。在LumleyV.Wagner(1852)一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在3個月內被告同意每周兩次在原告劇場演出,在此期間,未經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在其他任何劇場演出。后來第三人Gye愿意出更高的價格請被告到另一家劇場演出,被告乃放棄了與原告簽的合同,轉而到另一家劇場演出。原告起訴,請求法院頒布禁止令。法院認為,Gye犯有故意唆使在Wagner違背與原告達成的合同錯誤,除對Wagner演出禁令外,還判決Gye承擔賠償責任。

(三)侵害債權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保持競爭真正自由,交易真正公平。個人自由作為資產階段推翻封建專制而取得的重要權利之一,是保障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得延續的重要基石,個人自由的地位至高無上,其效力高于債權人的權利。第三人即使有目的、有計劃地損害債權人利益,但只要是通過對其他人(債務人)的損害而間接完成的,沒有直接對債權人的絕對權構成損害,該第三人的自由就是受保護的。因此,壟斷者和不正當競爭者總是在個人自由的保護傘下進行各種損人利已勾當而不被法律制裁。侵害債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債權人可向惡意第三人直接追索,其結果縮小了法律對個人自由的保護范圍,順應了當前人際關系緊密、相互依賴性增強條件下人們對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要求。

2、法律對第三人惡意通過侵害債務人進而侵害債權人的行為采取姑息態度,意味著社會利益失衡。嚴重影響到人們生產和交易積極性。侵害債權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對原已失衡的社會利益重新定位,以緩和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穩定發展。

3、強調對個人自由的保護,極大地提高了交易的便捷程度,人們完全可以自主決定交易對方、交易以及交易形式。但對自由的濫用如變成了侵害他人利益后免責的盾牌,就會造成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破壞。建立侵害侵權制度可使法律對交易便捷與交易安全的調節明顯改善。

總之,侵害債權制度的產生有其必然性,不同歷史時期,法律具有不同的使命,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能夠隨社會發展而不斷調整自己的規范重點。

三、結語

債的相對原則是債法的基本準則,體現了對個人自由的尊重,我國立法上給予了承認。但我國尚未建立起侵害債權制度。就兩者之間關系而言,侵害債權制度是對債的相對性原則的突破而非顛覆,是在承認債的相對性原則的基礎上,為維護個案公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遵守嚴格條件下(特別是主觀上故意背于善良風俗加損債權人為要件)所作出的例外規定。兩者關系類似于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原則與“揭開法人面沙”之關系,可以說,侵害債權制度是在債的相對性原則這堵厚墻上鑿開一個小孔。

我國司法實踐中往往不能嚴守合同相對性,在系列合同中表現尤為明顯,一個當事人同時涉及兩個或多個合同關系,本應使不同合同當事人承擔各自合同的義務,這樣當事人之間責任明確,也利于當事人維權。但往往有人任意混淆不同的合同關系,使一合同當事人為另一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負責。這與我國長期缺乏民商法理念熏陶有關,所以當前合同相對性原則只能加強、嚴守,而不能隨意弱化,同時為適應日益復雜的社會,也應對侵害債權制度作出規定,但須明確其適用范圍是很有限的,法官在對第三人作出侵害債權判決時也應慎之又慎。

【】

[1]周楠.羅馬法原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662.

[2]史尚寬.債法各論[M].臺北: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1.141.

[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M].臺北:三民書局,1978.152.

[4]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