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規則邏輯結構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31 10:53:00

導語:信賴規則邏輯結構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信賴規則邏輯結構研究論文

[摘要現代私法上的信賴規則,旨在保護交易中賦予信賴的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保護整個社會的交易平安,但以犧牲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為代價。信賴規則作為法律規則,具有嚴密的邏輯結構。其假定條件是,受表意人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并有信賴損害的發生,表意人或本人對外觀要件事實具有可歸責的原因等。一旦當事人之間的情形具備了這些要件,便發生具有生效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信賴,交易平安,邏輯結構,強制執行力,對價

在依常態法或正統法當事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不應具有法律效力的場合,受表意人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致發生信賴損害,為了使受表意人不至因信賴而遭受損害,令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發生有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因保護信賴而受不利益之人須履行法律行為約定的義務,否則,信賴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以法律上的強制力予以救濟的規則,為信賴規則。它是現代私法的產物,英美契約法稱之為允諾禁反言規則,或不得自食其言規則(thedoctrineofpromissoryestopple),大陸法系民法稱之為信賴責任規則(vertrauenhaftung),或權利外觀主義(rechtsscheintheorie)。有關信賴規則的性質,學界有人主張為法律原則,稱之為信賴原則,筆者認為其性質為法律規則,非法律原則,故稱之為信賴規則。本文探索信賴規則的邏輯結構,意在證成這一主張。

一、信賴規則邏輯結構之界定

我國法理學通說將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法律概念作為法的三大要素,并將法律規則作為三大要素之首。有關法律規則的涵義學界有多種不同的觀點。張文顯先生主編之《法理學》認為摘要:法律規則“是法律中明確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一般性規定”,“所謂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指的是某種事件或行為發生之后,可能會導致某種權利或義務的產生、變化、或消滅,也可能引起某種法律責任的出現,此時,法律要素中的規則成分所發揮的功能,就是將這些事件或行為的法律意義明確下來”[1(P64)。本人贊同此種觀點,認為,法律規則是對于一定的事實狀態予以確定,并賦予相對應的法律后果的一般性規定和指示。在現代法律體系的諸要素中,法律規則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多數[2(P49)。可以說,法律規則,無一不和主體的權利義務有關,要么賦予當事人一定的權利,或消滅一定的義務,要么賦予當事人義務,乃至責任,或消滅一定的權利,前者可概稱為權利性規則,后者可概稱為義務性規則。法律所賦予的權利義務,或法律所消滅的權利義務有時是由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有時隱含在法律規則的邏輯之中,或者可以從法律精神中推導出來[2(P309)。

基于上述對法律規則基本含義的熟悉,本人認為,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是指構成法律規則的要素和成分及其相互之間的邏輯聯系。具體要素包括假定事實(或稱假定條件)和法律后果兩部分。假定事實是指法律規則中對適用該規則的事實狀態、前提條件的設定和描述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規則中指示符合事實假定的情況而產生的法律結果或法律反應的部分。法律后果有制裁性、處罰性法律后果,有獲益性、授權性法律后果,亦有復合性的法律后果。

信賴規則既然是法律規則,它是在老實信用原則指導下的對特定事件、特定行為予以處理的一般方法和準則,于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并在條件具備時,便產生它預先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當事人的責任的法律后果;而法律規定的情形未發生,或雖發生,但并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便不會產生它預先所確定的法律后果。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賦予受表意人一定的權利-接受對方履行的權利,以及遇有對方不履行義務的情形時,請求對方給付或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義務-不得反悔其諾言,以及以法律行為有效的樣態履行義務,實現信賴一方當事人預期利益的義務。因此,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非單純的制裁性、處罰性,或單純的受益性、授權性法律后果,而是一種復合性的法律后果。

二、信賴規則之假定條件

信賴規則是對正統法律理論和法律規則的合理背叛。同一情勢發生,適用信賴規則和適用正統法的一般規定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依正統法完全無效或無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依據信賴規則合同完全有效或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既然信賴規則是法律固有正統理論的逆向規定,適用該規則應具備的事實條件便是保證裁量結果公正、避免法官裁量權濫用的一個有效的操作規程。

(一)須有外觀事實的存在

外觀事實的存在是指表意人載負權利外觀,并為賦予對方權利或和對方發生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可見,外觀事實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摘要:權利外觀和意思外觀。所謂權利外觀是指表明表意人為真正的權利人或真正權利人授權的人的外觀事實。例如,表意人占有動產或是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表明其為交易關系客體的所有權人,具有處分財產的權利。意思外觀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所為的賦予對方權利、放棄自己權利或和對方發生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可以書面文字、口頭語言為之,也可以行為為之。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沉默)。但構成此種意義上的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有合法性。若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為不法,盡管受表意人信賴,并有信賴損害的發生,此種權利或此種法律關系仍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信賴規則是在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在動態的財產關系和靜態的財產關系之間進行的價值評判。評判的結果是,以犧牲靜態財產關系為代價保護動態的財產關系的平安。假如意思表示的內容本身是違法的,則不存在對動態財產關系及靜態財產關系予以價值評判及價值選擇的新問題。

(二)須外觀事實和內向事實不一致

內向事實是指表意人的真實權利以及表意人真實的內心意思。信賴規則實際上是在外觀事實和內向事實不一致時,以外觀事實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允諾、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效力的規則,假如外觀事實和內向事實完全一致,依正統法律以一致的事實內容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內容及法律關系的效力,不存在信賴規則適用的新問題。信賴規則的適用所指之外觀事實和內向事實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或意思外觀不符合內向事實的真實狀態,例如,表意人以所有權人的姿態對標的物進行處分,實際上對標的物沒有任何權利;表意人以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姿態和他人實施法律行為,但實際上并未成年等等。當事人表示意思和內心意思的不一致,有時是善意的,有時是惡意的,有時發生在意思表示的當時,即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表示意思和內心意思即不一致,有時發生在意思表示之后,即表意人向對方為意思表示時,表示意思和內心意思并非不一致,之后,內心意思有變化導致不一致,意思保留常屬此種情形。

(三)本人或表意人對導致相對人信賴的該外觀事實有可歸責的原因

所謂有可歸責的原因包括兩方面的意義摘要:

1.在表意人非本人的情況下,本人對外觀事實的成就實施了協助行為,如,本人將動產交付表意人占有,本人將空白支票交付表意人等等。

2.表意人即為本人的,表意人實施和其內心意思不一致的表示意思后,預見或應當預見其意思表示將導致對方的信賴而仍和之實施法律行為,此為表意人主觀上有過錯。所謂預見,是對信賴損害之先前心理感知或熟悉。但是判定表意人是否應當預見,則并非依表意人“主觀之心理反射,而系通常人對同種事實應有之熟悉”[3(P289),“質言之,決定預見之可能性,應依客觀之合理性人(areasonableman)之熟悉及依通常事理(ordinarycourseofthing)以為判定。”[3(P289),故表意人事實上并未預見,但一般理性人處于表意人的角度可以預見,即認定表意人應當預見,并由此對無效的法律行為承受有效的法律后果。有關預見的時間,究竟以法律行為發生時,還是以損害發生時為準,英國法采契約訂定時為準之原則,此原則為美國判例所承襲,日本通說均認為以損害發生時為準。筆者認為,原則上應以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為準。理由是,第一,“以損害發生時為準”對表意人過于苛刻。因為,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若客觀上并未具有表意人合理預見對方信賴的情勢,表意人根本不可能預見到對方的信賴,待損害發生時,表意人方“預見”到信賴損害的發生,令表意人對無效的法律行為承受有效的后果,則和信賴規則不以表意人的“預見”為條件并無區別,加重了對一個無效行為的保護,無法利用此要件來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第二,“以損害發生時為準”,于“損害發生時是否得預見,舉證上甚為苦難徒增紛擾”[3(P290)。但是,在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并未達到一方的許諾足以導致對方信賴的程度,一般理性之人站在表意人的立場上不可能預見受表意人的信賴,但表意人為意思表示后,對方當事人信賴損害發生前,雙方當事人關系的發展,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進一步了解,使得受表意人對表意人的信賴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任何一個一般理性人均能預見受表意人的信賴及信賴損害的發生,亦應推定表意人應當預見,對無效之法律行為承受有效之法律后果。

(四)受表意人信賴了和內向事實不符的外觀事實

受表意人的信賴包含以下兩層意思摘要:

1.確實信賴,即信賴不僅僅是受表意人信服、相信的一種內心活動,還必須是基于這種內心活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由此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信賴損害。

有信賴損害的發生是判定確實信賴的重要因素。信賴損害有積極的信賴損害和消極的信賴損害之分。受表意人因信賴而為積極的行為-作為,致使其財產直接減少的,為積極的信賴損害。具體有摘要:第一,訂約成本的支出。如,到現場查看標的物、對法律行為的內容進行可行性探究,對當事人的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就法律行為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反復進行磋商、為訂約順利完成積極籌措資金以交付定金等等,均為訂約的必要成本支出,屬信賴損害的范圍之內。第二,預備履約的成本支出。如,因預備履約再次和他人發生法律關系而再次產生的必要的訂約成本,或預交的定金、預付款。第三,履約成本的支出。如因履行合同將標的物異地運往目的地;接受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前往異地接受標的物的費用等等。第四,因信賴而導致的其它損害,如,因信賴而辭去自己現有的工作或拆除現有住房所遭受的損失等等。受表意人因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不為一定行為,致使應當增加的財產而沒有增加,或應當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的,為消極的信賴損害。消極的信賴損害主要是因為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喪失其它訂約機會,可得之預期利益而未得到的情形。

信賴損害還有現實的信賴損害和未來的信賴損害之分。受表意人因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致使其現有財產已經因實際支出而減少的,為現實的信賴損害。現實的信賴損害,實際上是一種交易成本,無論是否適用信賴規則,法院是否借助信賴規則強制合同的履行,都難以避免。適用信賴規則,不過是通過強制執行一個本無效力的合同,使信賴的一方當事人獲得預期利益,并以當事人所獲得的預期利益吞并、抵消已經發生的信賴損害,從而達到公平地保護當事人利益的目的。受表意人基于對表意人意思表示的信賴,而實施一定行為,但現有財產尚未實際減少,將來有減少的可能性的,為未來的信賴損害。未來的信賴損害將來能否真正發生,取決于表意人和受表意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效力。不以法律的強制力令表意人履行其諾言,未來的信賴損害具有發生的確定性和必然性。而以法律的強制力令表意人履行其諾言,則未來的信賴損害完全可以避免。

2.信賴合理。一般理性人站在受表意人的立場上能夠信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表意人所表現出來的權利外觀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遭致信賴損害的,為信賴合理,它和確實信賴一起構成完整意義上的信賴。信賴合理依據個案提供的具體情事,及社會一般正常的人對該情事的正常熟悉來加以判定。通常,判定信賴合理所依據的情勢有摘要:第一,表意人的行為能力。表意人有必要的行為能力是判定合理信賴的首要因素。很難想象,一個未成年人許諾贈和成年人一萬元,會導致成年人的合理信賴;第二,表意人的品質。表意人一向品質良好,為人老實,未有犯罪、欺詐、違約等劣行。對此類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予以信賴應屬合理信賴;第三,表意人和受表意人之間的信任關系,表意人和受表意人一直相處良好,彼此相互信任,受表意人的信賴應是合理信賴;第四,法律行為的性質及表意人的履約能力。當事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涉及內容復雜,標的額巨大,根本非表意人能力所及,則受表意人的信賴非屬合理;第五,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語言及文字。表意人為意思表示時所使用的語言文字表明其意思表示具有真實性和確定性,受表意人的信賴具有合理性。

(五)須有以期待利益滿足的方法補償信賴損害之必要

信賴規則的本質在于,當事人所遭受的信賴損害,以期待利益的滿足予以補償。因此,當信賴一方當事人遇有信賴損害發生時,是以期待利益的滿足予以補償,還是以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之方法予以補救,最重要的新問題是,于個案的具體情形下是否有以期待利益滿足的方法予以救濟之必要,而判定有無“必要”取決于摘要:(1)公平之需要。因信賴損害的發生導致了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不平衡的結果,一方當事人無任何損失,而另一方當事人損失慘重,只有通過以法律的強制力令當事人就無效的法律行為承受有效的后果方可以避免這種不公平,是為公平之需要。(2)平安之需要。當事人的信賴不僅使自己遭受一定的財產損失,還將涉及到其它法律關系是否有效或是否完滿履行,威脅到其它法律關系的平安,只有以法律的強制力令當事人對無效的法律行為承擔有效的后果,才能保證其它交易關系的平安,乃至保證整個社會的交易平安的,為平安之需要。

三、信賴規則之法律后果

于信賴規則產生之初,在英美法上,適用該規則的法律后果是使因欠缺對價而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在大陸法上是使動產的善意取得人依據更加合理的理由取得動產所有權。但在今天,這種表述已經遠不足以對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予以概括。

(一)信賴規則對法律行為效力上的法律后果

信賴規則的適用使依據法律的一般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法院可以司法上的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摘要:

1.使尚處于訂約階段的法律行為發生有效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要約人向受約人發出要約,受約人信賴該要約,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有信賴損害的發生,要約人不得擅自撤銷要約,該尚處于訂約階段的法律行為發生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內容的確定視情況不同而定,若當事人雙方仍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新問題,法律行為的內容可依雙方協商的結果加以確定。若當事人不可能再心平氣和地進入協商程序,則法律行為的內容依要約的內容予以確認。[4(P147)

2.使尚未成立的合同發生有效合同的強制執行效力。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內容已經達成協議,但因為合同欠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要式,或者合同的必要內容而不能成立的,因為一方當事人的信賴,令合同發生有效成立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效力。

3.使因欠缺對價而不具有強制力的合同具有的強制執行效力。這是英美法上信賴規則最原始的法律后果。欠缺對價的合同,有可能已經具備合同成立的所有要件而成立,也有可能尚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無論是那一種情況均可因當事人的信賴而適用信賴規則。易言之,欠缺對價和欠缺要式競合的,不影響信賴規則的適用,仍發生適用信賴規則的法律后果。

4.使無效的法律行為具有有效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無代表權、無權、無處分權的行為人為虛偽的意思表示和相對人發生法律關系,依法律的規定,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但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表權、權、處分權,而和之實施法律行為的,適用信賴規則,法律行為對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5.使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為發生絕對有效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撤銷權,該法律行為一經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即自始歸于無效。和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不同,可撤銷行為屬于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為[5(P194),只要當事人的撤銷權存在,一個具備了全部成立條件的合同即有被宣告為自始無效的潛在危機。無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依各國法規定多為可撤銷,無行為能力人以詐術和相對人實施法律行為,使相對人合理地相信其為合格的行為能力人,而和之交易的,無行為能力人的撤銷權喪失,由此,一個效力不完全的法律行為變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

(二)信賴規則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

1.信賴規則對信賴一方當事人的效力

信賴規則的適用相對于賦予了合理信賴的一方當事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使該當事人獲得其預期得到但依據正統法律的規定不可能得到的利益-期待利益。在此,期待利益應作擴大解釋,不僅僅指履行利益-履行一個完全有效的合同所應得到的利益,還包括當事人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所獲得的權利,如于供役地所有權人和需役地所有權人之間的地役權關系中取得的地役權或取得的供役地不受他人使用、利用的完整所有權等等。當事人所得之履行利益須借助有效合同的請求力和執行力來實現,于此場合,信賴規則是當事人起訴,主張合同執行力的理由和根據,是進攻的武器,是矛;而當事人所獲得的地役權、不受他人使用利用之完整所有權等無須借助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自行取得。于此場合,信賴規則是對他人訴訟請求予以抗辯的理由和根據,是防御的工具,是盾。

有關當事人借助合同的強制執行的效力所獲得的履行利益在多大范圍內可以實現,即信賴規則的救濟范圍新問題,許多國家均未有明文。美國法學會第一次編撰的《合同法重述》和第二次編撰的《合同法重述》有不同的解釋。依據第一次《合同法重述》,既然許諾人的贈和許諾因受諾人的信賴而完全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那么,該許諾應當全額履行,受諾人應當獲得許諾人許諾給付的全部,而不論當事人因信賴所致之損害有多少。例如,叔叔向侄子許諾,給他1000美元買部二手車,侄子信賴叔叔的許諾,花錢買了一部二手車,但很幸運,僅用了500美元。依據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的解釋,于叔叔不自動履行諾言時,侄子有權向法院請求給付1000美元,即在叔叔許諾的全額范圍內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效力。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對此類新問題作了新的解釋,即許諾人的許諾僅在受諾人信賴的范圍內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當叔叔未履行諾言時,侄子僅有權在500美元范圍內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其理論依據是,信賴規則是主張公平正義的衡平法衍生的一項規則,公平正義是它的追求目標和理念,這就要求它必須以保護公平之必要為適用規則的前提,更要求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均衡為適用規則的結果。假如適用信賴規則的結果是一方當事人受益頗豐,而另一方當事人受損慘重,和信賴規則的公平理念背道而馳,法律是決不答應的。

2.信賴規則對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的效力

信賴規則的適用相對于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該當事人喪失依據一般法律的規定其應當享有的拒絕權、撤銷權、主張權等權利。喪失拒絕權是指一方當事人依據信賴規則對本不成立、無效的合同主張強制執行的效力時,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以合同不成立、未生效、無效,或可撤銷為由予以拒絕履行的權利。經法院判決仍不自動履行的,須承受強制執行辦法的制裁。喪失撤銷權是指,一方當事人基于信賴規則對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主張法律上的執行效力時,無行為能力人不得以行使撤銷權為由對該法律行為予以撤銷。喪失主張權是指,一方當事人應當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未為該意思表示的,對方當事人對此賦予了信賴,該方當事人喪失再為該意思表示的主張權。無論是導致信賴的一方當事人喪失拒絕權、撤銷權,還是主張權,均以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為最終結果。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摘要:法律出版社,1997。

[2張文顯。法哲學范疇探究[M.北京摘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林誠二。民法理論和新問題探究[M.北京摘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4楊禎。英美契約法論[M.北京摘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5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摘要:法律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