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交納上訴費程序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3 10:55:00

導語:民事訴訟交納上訴費程序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民事訴訟交納上訴費程序研究論文

二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二審程序既是對一審程序的監督又為當事人提供了進一步權利救濟的機會與途徑。正因如此,如何保障二審程序的順利進行和當事人程序、實體權利的及時實現,應當是整個二審程序設計的一個重要出發點。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交納上訴程序卻成為影響二審程序效率的一個瓶頸。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全面、不科學以及具體操作程序中的不足之處,使法院對上訴人交納上訴費的行為缺乏可控性,上訴人往往利用程序的漏洞惡意拖延時間,不但阻礙了當事人權利的實現,也影響了審判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一、現實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規定的不全面、不科學。我國民事訴訟上訴費交納程序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2006年公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兩個法律文件中。前者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著重規定二審程序中卷宗的流轉,對上訴費交納問題僅提到應將交費憑證與卷宗一并移送二審法院,但沒有規定具體交費流程和交費的期限。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中第二十二條也只規定上訴費應當在上訴期內預交,未預交的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但也未明確具體交納的程序。以上規定由于僅有三條,也不是針對預交上訴費程序的專門規定,內容過于原則,不符合訴訟法作為程序法要求明確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更重要的是沒有形成明確、可操作的程序,缺乏對法院司法行為的指導,也為使某些當事人惡意利用程序漏洞拖延履行時間成為可能。

(二)具體操作的不系統、不具體。由于相關法律規范沒有給出一個具體、明確的預交上訴費程序,致使各級法院在具體操作中不得不依照相關法規的精神,自己制定操作規程。綜合各地的實踐,預交上訴費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1、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上訴狀;2、一審法院為上訴人開具《上訴費交納通知》;3、上訴人持《通知》到二審法院交納上訴費,二審法院收費后向上訴人開具上訴費交納收據;4、上訴人將交費收據交一審法院;5、一審法院將收據和卷宗移送二審法院。這一具體操作程序由于僅僅是對實踐的總結沒有經過理性的細化,所以程序上不周延、不明確之處比較多,比如法院只在第二步向上訴人開具的《上訴費交納通知》中規定了7天內到二審法院交費,其他步驟均未規定期限,這些漏洞容易被惡意上訴人利用。

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有:

1、上訴人向一審法院郵寄上訴狀,使一審法院無法及時向其開具《上訴費交納通知》。這種情況是指,一審案件外地的當事人可能會以郵寄的方式提交上訴狀,這就會造成一審法院無法向上訴人開具《上訴費交納通知》。因為缺乏其他相關規定規制交費的期限,上訴人無法收到《上訴費交納通知》其交納上訴費的期限也就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2、上訴人交費后,不及時將上訴費收據交一審法院,使一審法院無法報送卷宗。在以上交費程序中,雖然《上訴費交納通知》中規定上訴人應當在7日向二審法院交納上訴費,但未明確上訴人向一審法院交回上訴費交費收據的期限。這一漏洞導致一些上訴人為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在交納上訴費后不及時交回交費收據,使一審法院無法向二審法院移送卷宗,進而造成二審程序啟動遲延。更讓人難堪的是,現有的法律規范中沒有責任對應這種惡意規避義務的行為。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預交上訴費程序的問題出在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所以解決對策也應從這兩個方向出發去探尋。而這兩個方面中,法律規范的缺失是根本性的問題,而具體操作的漏洞則正是由于立法不完善引起的。正基于此,應當先著力解決立法不全面、不科學這個根源性問題。

(一)立法科學化。程序中出現的問題最終要通過程序的完善來解決,預交上訴費程序中出現的問題也概莫能外。完善預交上訴費程序,就是要將這一程序系統化、明確化、法律化,具體就是以下三點:

首先,應當制定相關規范細分出當事人預交上訴費的具體步驟,使原本模糊的程序系統化,使紙上的程序變為可實際操作的程序。

其次,應當制定相關規范明確每一步的期限,不但使法院對每一步司法行為可以產生合理的時間預期,也明確表明了上訴人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定期間。

最后,應當明確規定違反法定期間的法律后果。任何法律規范都是以“假定條件、行為方式和法律后果”的模式進行設置的,如果在預交上訴費程序中僅設置了上訴人應遵守的法定期間,而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則所有義務性的規定都將成為具文。

(二)操作嚴謹化。將法律條文的程序性規范切實演化為司法實踐中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效率的現實程序,不僅要求條文本身的系統性、科學性,同時要求在具體推進程序的過程要對當事人的行為有預見性的措施。因為再嚴密的制度設計也不能完全符合復雜的現實情況,這就要求我們要對當事人的行動產生合理預判,做到未雨綢繆,減少程序實施中不必要的阻力。

針對上文中提到預交上訴費程序中存在的兩點實際操作問題,具體解決方法是:

1、送達裁判文書時一并送達《上訴須知》。針對外地當事人郵寄提交上訴狀而無法向其開具《上訴費交納通知》的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在向外地的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一并向其送達《上訴須知》。《上訴須知》中除載明上訴期間等內容外,還應當敘明上訴費交納方式、交納期限以及逾期交納的后果即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2、明確向一審交回交費收據的期限。為了有效避免上訴人在交納上訴費后不及時向一審法院交回交費收據的情況,應當在向當事人送達的《上訴須知》和向上訴人開具的《上訴費交納通知》中明確繳費收據交回一審法院的期限,并明確逾期將視為自動撤回上訴的不利后果。

訴訟程序的價值不僅在于保障實體和程序正義的實現,也在于對訴訟效率的維護。如果交納上訴費程序不能加以完善,那么整個民事訴訟程序倫理價值和技術價值都會受到貶損。遲來的正義也是非正義,由于程序的漏洞和缺失造成的遲延,不但影響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及時實現,也會影響公正、效率、權威三位一體的民事審判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