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防范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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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當前困擾與威脅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一股濁流,就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違法活動,它侵犯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踐踏市場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的法則,損害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成為市場經濟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詐的特征
合同欺詐是以簽訂合同為幌子,以虛構事實或制造假象掩蓋真相為手段,以蓄意騙取公私財務占為己有為目的的一種不法行為。
1、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供給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實情況,誘騙或誤導對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實現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
2、合同刑事詐騙,是指欺詐行為人的簽約動機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備履行合約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合同作為詐騙手段,利誘他人落入圈套而與之簽訂合同“情愿”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交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欺詐人占有的詐騙犯罪行為。
二、合同欺詐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手段有:
虛假的質量欺詐、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虛假的宣傳欺詐、虛假的價格欺詐、放長線釣大魚的誘餌欺詐、虛構標的欺詐、非法傳銷欺詐、買賣雙方欺詐。
2、合同刑事詐騙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誘敵深入、金蟬脫殼、陷阱暗算、高額利誘、潛逃廢債、互相并吞、傳真詐騙。
三、合同欺詐的防范
合同欺詐防范,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過程中或遭遇欺詐時采取的各種防備、救濟預案中的應對措施。
1、加強對合同欺詐的宏觀控制
合同欺詐的宏觀控制,是指國家從宏觀角度出發,綜合動用宣傳教育、立法調整、行政執法、司法干預等手段進行有效地控制與預防的措施。其內容包括:
加強法律宣傳教育,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發揮公、檢、法、司專門機關的職能作用、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功能、實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監管體系、持久廣泛深入地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2、采取預防合同欺詐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詐的防范,狹義上講就是從企業和生產經營者的角度,尋求預防合同欺詐的對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審資信、慎簽合同、供貨反詐、購貨反詐、項目反詐、引資反詐、租賃反詐、擔保防詐。
3、遭遇合同欺詐時的應急預案
經濟活動中遭遇合同欺詐時應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廢約、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法機關及時介入查處。
由于經濟活動的領域、行業無限擴展,合同欺詐行為無孔不入,無隙不鉆,欺詐與反欺詐的斗爭將是長期的,“此恨綿綿無絕期”。本文僅就合同欺詐的典型特征、常見類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向國家機關、合同監管部門和企業經營人員提個醒,依法經營和科學管理是企業的命脈,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當前困擾與威脅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一股濁流,就是市場經濟的無序和企業信用的危機,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來,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屢打不絕,合同欺詐不僅詭計多端,花樣百出,而且波及的領域地域日益廣泛,并呈高智能、專業化、群體化和輻射狀的蔓延趨勢。合同欺詐行為,侵犯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踐踏市場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的法則,損害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成為市場經濟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強全社會對合同欺詐的預防識別與抵御能力,乃當務之急。
一、合同欺詐的特征
合同欺詐是以簽訂合同為幌子,以虛構事實或制造假象掩蓋真相為手段,以蓄意騙取公私財務占為己有為目的不法行為。根據其性質的不同,本文將合同欺詐劃分為合同民事欺詐與合同刑事詐騙兩類,來加以論述和剖析,以便于人們識別和防范。
1、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供給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實情況,誘騙或誤導對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實現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合同民事欺詐有以下特點:
(1)欺詐人故意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以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手段得逞簽約目的,表現出行為的主觀性。
(2)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虛構事實、制造假象,隱瞞真相,其目的在于讓對方落入圈套而不覺悟,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簽約目的,表現出欺詐行為的客觀性。
(3)欺詐人以卑劣手段利誘對方簽訂合同,其本質是使所簽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通過履行這種表面合法實際虛假的合同獲取不法利益。
(4)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履行過合同或正在積極履行所簽合同條款的部分義務,誘使對方上當受騙,深陷其中難以自拔,從被欺詐方獲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合同民事欺詐的效力。采取欺詐手段所簽訂的合同確認無效后,從簽約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已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解除。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依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失。如果當事人故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一種懲罰手段,則將追繳當事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
2、合同刑事詐騙,又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以別于合同民事欺詐。合同刑事詐騙的含義是,欺詐行為人的簽約主觀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備履行合約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俗稱“無本生意”)為目的,利用合同作為詐騙手段,利誘他人落入圈套而與之簽訂合同“情愿”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交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欺詐人占有的詐騙犯罪行為。合同刑事詐騙有以下特點:
主觀性。欺詐人必須有詐騙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實現與其采取的欺詐手段系因果關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財物正是利用所簽合同詐騙的必然結果。
客觀性。欺詐人采用虛構事實、制造假象、隱瞞真相或賄賂人等欺詐手段,利誘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違心簽約。但詐騙人對所簽合同既無履行誠意,也不具有履行條件,只是利用所簽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對方大量錢財的目的得逞。
關聯性。欺詐人實施以合同行為詐騙手段的行為過程,包括以欺詐手段簽訂合同和以合同“約”定騙財騙款前后兩個過程,欺詐方施放煙幕彈,受騙方誤中連環計。
陰險性。欺詐人一般具有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現在詐騙人利用合同行騙前都要認真策劃,精心準備,一般要對行騙對象、市場行情、合同款項、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調查研究,在簽約形式、內容條款上作手腳,埋伏筆,置陷阱,設圈套,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群體性。欺詐人可分為“公詐”、“私詐”。“公詐”是指單位集體行騙或指使當事人、人行騙,“私詐”是指個人行騙,一般以累犯慣犯居多,往往他們有犯罪前科,應對防范、打擊經驗較多,也有“公私合營”的,危害深重。
專業性。欺詐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辦、代購、代銷的單位和“能人”面目出現,以合同欺詐為生。有的受同鄉、同學、同胞、同僚關系影響,有的受人利誘,見利忘義,有的曾是詐騙受害人,受損或破產后不惜孤注一擲,鋌而走險,變本加厲地謀害他人,有的成為職業慣犯。
復雜性。指欺詐人詭計多端,隨機應變,手法變幻,花樣翻新。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往來的速度與額度不斷增加,騙子們除繼續使用傳統騙術外,不斷變換行騙區域、行騙行業、行騙手段,合同欺詐案件呈現出復雜性、隱蔽性、連鎖性,撲朔迷離。
二、合同欺詐的手段
當前,合同欺詐的方式五花八門,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慣常的民事欺詐方式,也有更為詭秘與險惡的刑事詐騙方式,手段無論怎樣翻新,大都是利用人們賺錢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靜觀分析合同欺詐的主要表現,研究應對合同欺詐的各種措施,有利于識別形形色色的欺詐行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們上當受騙,更好地制裁、治理這種違法行為,維護經濟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合同民事欺詐的主要表現,是圍繞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虛假的陳述或說明,或制造假象、隱瞞真相,目的旨在騙取對方信任,利誘對方簽訂合同,借履行合同獲取非法利益。因此,就個案來講,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詐騙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詐騙要廣。一般來說,合同民事欺詐的手段有:
1、虛假的質量欺詐,在合同標示質量條款上作引人誤解的不真實表示。(1)貍貓換太子——出示真樣品,兌現合同時卻以雁品替代,愚弄對方;(2)割頭換相——,偽造或冒用產品的質量鑒定標志,促成合同簽訂,“誘奸”對方;(3)張冠李戴——提供虛假的產品說明書,欺騙對方;(4)狗皮膏藥——謊稱產品為專利產品名優產品,給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1)假冒他人或虛構個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為欲訂合同的標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印制虛假標志,標遲出廠期,延長有效期,擴大保質期,以推銷劣質、過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標識。同類別產品、誰俏銷就仿冒誰,從外觀到包裝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樹底下好乘涼。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1)欺世盜名,偽造證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詐騙錢財;(2)假單位欺詐法,社會上少數不法分子偽造公章、合同章和營業執照,設立無資金、無場地、無設施、無從業人員的“皮包公司”,利誘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先行履約或預付錢款后逃之夭夭。
4、虛假的宣傳欺詐,是指當事人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合同標的質量、成份、性能、用途、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誘惑他人與其簽訂合同的欺詐行為,包括虛偽的“有獎銷售”、“限量發行”、“買一贈一”等。
5、虛假的價格欺詐,是指當事人利用虛假或令人誤解的價格條款或條件誘騙對方與其簽訂合同,從中漁利,往往是通過“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季節降價”、“破產處理”、節日大酬賓活動實現的;(1)虛假標注差額巨大的原價、現價,謊稱降價的促銷行為;(2)模糊標價,用模糊語言、計量單位誘人誤購;(3)虛實兩套價格,以低價成交、高價結算,先蒙人后坑人。
6、放長線釣大魚的誘餌欺詐,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制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充分信任。然后謊稱因生產生活或業務經營需要,簽訂大額訂單,騙取大量貨物和錢款。二是欺詐方經過精心踩點后鎖定欺詐對象,對其情況相當了解,而欺詐對象對欺詐方則了解膚淺,有計劃的誠實騙不設防的冤家,騙無不勝。三是欺詐目的得逞后,欺詐方往往隱匿遁形,杳無音訊。
7、虛構標的欺詐:編造子虛烏有的項目誘騙當事人上當。(1)偽造“破產拍賣”文件資料,多方騙取定金;(2)編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業務為誘餌,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質量不合格為“由”拒退定金;(3)詐騙者本身不具有專業資質,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項目工程的資料,然后利用這些資料圖紙,以發包方的身份引誘其他單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戀愛”,一女許嫁幾家,從而騙取對方的合同保證金等;(4)偽造政府批文,偽造抵押擔保,騙取信貸投資和其他“投資伙伴”。
8、非法傳銷欺詐:(1)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通過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上線吃下線,下線吃回扣,收益額度以加入先后為序;(2)從業人員以下線交納的入門費或認購商品回扣為生,通過發展成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商引資”,極容易誘惑群眾誤入歧途,極具欺騙性、傳染性和危害性。
9、買賣雙方欺詐。一是欺詐方利用對方欲賺取購銷差價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與欺騙方訂立購銷合同,同時又串通第三方作為被騙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騙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為誘餌,誘使被騙方訂立合同,騙取貨款;二是欺詐方先后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意欲出售某種商品,使受害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錯覺;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開業時間不長,但又急于收回投資、躊躇滿志的企業,由于經驗不足,很容易成為冤大頭奉送學費;四是受欺詐方履約付款后,欺詐方攜款潛逃,打一槍換一地方。
(二)合同刑事詐騙,比起合同民事欺詐,具有目的更險惡、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隱蔽,作案更狡猾,情節更復雜,后果更嚴重的特點,更應引起人們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謹防上當受騙。由于合同詐騙犯罪方式林林總總,手段無奇不有,現僅就常見的幾種歸納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種滯銷積壓商品,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大量預付金和定金中飽私囊,這里欺詐方可以買方、賣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現。
2、誘敵深入。欺詐方與對方先做成數筆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賠本買賣,騙取對方信任,爾后簽訂大宗買賣合同,套取大宗貨物或大筆貨款,大發不義之財,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蟬脫殼。為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欺詐方采取拼造達官貴人、社會名流視察、題詞、合影圖片,讓對方參觀他人車間,看別人貨物的手法,虛構事實,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賊船,一旦簽約后將對方貨款、定金騙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詐方事先假冒機關事業單位、知名度高或信譽較好企業的名稱,大額度招標采購公告,被騙方一旦簽訂合同落入精心設計的圈套,欲罷不能,欲退不行,巨額商品打了水漂,這里欺詐方扮演的是訂購發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異,一戶一策。
5、高額利誘。即欺詐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聲稱自己因業務急需加工一批產品,時間緊,要求高,加工費高出正常費用許多,引誘一些企業上當,但要求先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并預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證費或質量押金,但對方簽約付款后曲終人散,討債無主,告狀無門。
6、潛逃廢債。古往今來,案例很多,但較有代表性的是,在當地投資興業的外來戶蓄謀已久,精心策劃,營造一片紅火興旺的繁榮景象,大肆進行社會公關和感情投資,從企業的生產經營到供應銷售各個環節,簽訂大批賒欠合同,惡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費、電費、稅金、貨款和員工工資,累積到巨大數額,突然一夜之間,人去樓空,所有動產從此蒸發,登記檔案里為警方留下一堆虛假資料。
7、互相并吞,又稱黑吃黑,是黑道上慣常的欺詐術。即欺詐方因、賭博、走私、制假、販毒、盜竊、偷渡等犯罪需要與受騙方簽訂借債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賠得血本無歸,或者由于欠方惡意黃債,一走了之。有的為獨霸一方市場,以簽訂合同為誘餌,將黑道同伙及其贓款贓物誘出,挑起事斷,嫁禍于人,或交給黑惡勢力,或供給警方,借刀殺人。
8、傳真詐騙。即欺騙方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先行發出訂貨要約,然后惡意利用外地匯款的時間差,先通過銀行向對方匯去少許款項,取得蓋有銀行印鑒的匯款單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為大額匯款,用傳真機發往供方,或者與金融部門不法分子相勾結,偽造承兌匯票,供方收到傳真來的匯款單或寄來的匯票時即發貨,當發現受騙時,貨物被持假證件的人提走,提貨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詐的防范
合同欺詐防范,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前或履行過程中或遭遇欺詐時采取的各種防備、救濟預案中的應對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詐手段的多樣性、行為的狡詐性,會導致程度、性質不同的后果,其謀害之劣,禍害之深,毒害之廣,危害之大,影響之壞,千夫所指,眾怒所犯,罄竹難書。因此,如何喚醒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詐,在理論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實踐中的創新,就顯得尤為重要而迫切。
盡管合同欺詐詭計多端,花樣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預防、防范、整頓、治理、打擊、監管諸項工作,標本兼治,合同欺詐就失去偽裝,難有存身之地。
(一)加強對合同欺詐的宏觀控制
合同欺詐的宏觀控制,是指國家從宏觀角度出發,綜合動用宣傳教育、立法調整、行政執法、司法干預等手段進行有效地控制與預防的措施。其內容包括:
1、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制觀念與合同意識,經常向廣大公民,重點是企業經營者宣傳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定期組織專業培訓與經驗交流,使合同法制觀念深入人心,構筑一道預防合同欺詐的思想防線。
2、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適應國內外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與市場交易中出現的新問題,通過立法程序及時調整和完善合同規范的法律法規。
3、發揮公、檢、法、司專門機關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舉報投訴中心網絡,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原則,做好媒體揭露和重點曝光、集中打擊與群防群治工作,抓好偵查、起訴、審判和改造四個環節,對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過自新。
4、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功能。為維護公平交易和市場秩序,應發揮工商機關經濟戰線生力軍和輕騎兵的優勢,迅速便捷,主動出擊,對合同欺詐行為從重執法,嚴厲制裁,依法取締。同時,要在源頭上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把好新開企業申請注冊和已開企業的年檢驗照的審核關,教育和引導企業規范經營,增強依法維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切實加強對企業的回訪檢查和經營行為的監管,加強對“三無”企業、掛靠的假集體企業和非法承包租賃企業的清理,消除法律監管的盲區與合同欺詐的隱患。
5、實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監管體系。以工商牽頭,開發整合海關、商務、質檢、金融、稅務、勞動、公安、檢察、審判等部門信息資源,建立企業信用網絡監管體系。而金信工程的重點是完善企業信息網絡,設定目標是:按照企業信用監管指標體系和實施分類管理的要求,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指揮體系,統一技術標準,統一監管平臺,通過聯網,實現資源共享,適時監控,進一步提高企業信用的自律功能。國內外任何經濟組織和個人,無論何時何地都可以上網查詢任何企業的信用等級、資信狀況和不良記錄,任何心存僥幸的不法經營企業,將無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懲罰,必將陷入人人喊打,個個唾棄的滅頂之災。
6、持久廣泛深入地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大張旗鼓地表彰“重守”企業,幫助和促使企業完善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機制,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管理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同時,繼續開展經濟合同鑒證、動產抵押登記、公開拍賣監管、格式條款備案、合同示范文本發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詐發生,有效保護交易安全與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采取應對合同欺詐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詐的防范,狹義上講就是從企業和生產經營者的角度,尋求預防合同欺詐的對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對受騙危害性和防騙重要性及合同風險性的認識,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對那些輕易而舉的上門“好事”,要多問幾個為什么,切忌“財迷心竅、利令智昏,酒亂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虧上當受騙。
2、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學方法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多助”即尋求多方幫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體來說首先提高自身素質,不僅要懂得市場經濟知識,還要懂得法律法規知識,不僅要懂得國內法,還要懂得國際法,既要熟悉和掌握從事市場購銷的知識和業務能力,又要熟悉與本行業、本部門有關的法律法規,運用知識與法律,保護和發展自己。其次要加強企業內部的業務、財務、倉庫管理、監督部門的協作配合與信息溝通,實施動態管理,以便及早發現問題及時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強與銀行、工商、公安、檢察、海關、審判等部門的聯系,主動爭取幫助,規避和減免經營風險。
3、完善制度。“蒼蠅不叮無縫的蛋”,“黃鼠狼好咬有病的雞”。經驗告訴我們,合同欺詐往往利用企業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嚴密的企業往往是詐騙屢屢得手的地方。因此,企業應根據實際,從合同簽訂到履行結束的全過程,制訂一套比較完善而嚴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簽訂程序和審批制度,合同專用章與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鑒證制度,合同履行監督制度,合同中止備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適時監控最為必要,可隨時掌握合同履行進程,對有問題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4、核審資信。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詐,簽訂合同前務必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約守信狀況,簽約前首先要求對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證明;(2)營業執照副本;(3)法人資格證書;(4)法人授權委托書;(5)合同經辦人身份證以及擔保書等,切忌和防止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帳戶、合同專用章、工作證、介紹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規范的證明文件簽訂合同。同時也應杜絕憑老關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領導、部下、親友的推薦介紹等草率簽訂合同。查履約能力就是查清對方經營現狀,簽約前應通過信函、電報、電話、中介或派員等方式調查對方資金和信譽,以防意外。重大經營活動應舉行聽證,集體討論決策,給對方特殊優惠的業務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預案,以防不測。
5、慎簽合同。為預防合同行為人在合同條款內容上暗作手腳預埋陰謀,應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嚴格審查合同條款,包括合同的主體、要約、承諾、權利、義務、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結算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復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確,具體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產生歧義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隱患,必要時請律師把關,履行合同擔保、鑒證程序。
6、供貨反詐。供方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反欺詐的第一要務,就是確保供方能在交付貨物后順利獲取需方支付的價款,為安全起見應注意: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結算,需方拒付貨款的,應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拒付輸。如需方無理拒付貨款,供方可申請對方開戶銀行進行說服。經銀行說服無效,應申請銀行強制扣款。
(2)在交貨時,根據合同約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擔保。需方不提供擔保的,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因為一旦交付貨物、就喪失了控制權。發貨、提貨時更要把好出庫、出廠、處境關,防止和減少受騙案件的發生。
(3)申請仲裁或者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仲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向法院起訴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標的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選擇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7、購貨反詐。購貨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詐的首要任務就是確保取得依照合同約定供方交付的貨物,為了交易安全,應當做到:
(1)依合同規定,供方交付貨物后購方支付貨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貨物,購方則不必支付貨款。若供方延遲或拒絕交貨,購方可依合同規定,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
(2)依合同規定,在需方支付貨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供方在簽訂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財務狀況惡化,有可能在將來需方支付貨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貨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先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需方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供方提供擔保,則購方就應先支付貨款。供方提供擔保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方還可以依據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3)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爾后需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貨物質量有缺陷,需方可視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貨物價格;交付替代貨物;拒收或退貨,并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
(4)合同中沒有質量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法律、行業標準履行,尚無上述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履行。交貨驗收時,購貨方一定要親臨現場,依據有關法律根據資料、協議、樣品等質量標準逐項逐批進行驗收。也可聘請專家質檢人員代檢。卻不可礙于情面免檢留下后遺癥。
(5)付款時要嚴格資金管理制度,切不可義氣用事,輕易兌付。大額資金流動要商請銀行把關,萬萬不可違背財經制度,鑄成大錯。
(6)如果供方無履約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約,以欺詐手段引誘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的,需方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并適時申請財產保全。供方騙款后出逃的,需方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收集提供供方實施欺詐的線索和證據。
8、項目反詐。對經濟技術信息包括種植、養殖、加工、貿易、施工項目,要進行綜合考察,重點是信息來源,提供人身份、項目的可能性與可行性,斷定真偽、評估價值后再支付相關合理費用。
9、引資反詐。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合同簽訂中,引資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機欺詐,簽訂不平等合同,先發制人。因此,雙方在簽約時,出資方式中既要考慮贏利性,又要考慮對等性,出資應當公平合理,對外方的出資應當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資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進行部分投資,引資方也應要求以場地、廠房、設備等進行投資。對外方以無形資產作為入資形式的,要選擇資質、信譽良好的機構進行科學評估。對外方以設備、產品進行投資的,必須堅持用原始憑證計算價格,并通過國家商檢部門的檢驗,借以有效防范國際合同欺詐的發生。
10、租賃反詐。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租賃物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減免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延遲或拒付租金,出租人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討債。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為經營需要而增加的租賃物價值,應留下書證,充抵租金或返還租賃物時要求出租人出資贖回。
11、擔保防詐。企業在借貸、買賣、貨運、租賃、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應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經濟交往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盡量避免風險。債權人一般希望擔保金額不低于債款,債務人一般希望擔保金額不高于債務,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雙方都應對對方的身份、地位、聲譽、履約能力等進行綜合考察,視其情況決定交易額度、交易方法、擔保類別、押金多少,以減免風險。
(三)遭遇合同欺詐時的應急預案
經濟活動中遭遇合同欺詐時,既要沉著應對,臨危不懼,又要急中生智,當機立斷,學會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制裁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根據我國民法和刑法關于合同欺詐應承擔的責任規定,在遭遇欺詐侵害行為時,應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或補充。協商解除,是合同當事人通過蹉商,在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提前終止合同。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往往會遭到欺詐方不予理會或干脆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不失時機地采取其它措施。
2、依法廢約。該措施適用于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有可能成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特定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對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對于應入帳而未進帳的貨款,要派員督促查辦,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證應收盡收。對已被騙出的商品和貨款,要及時報案,請求有關部門圍追堵截和依法討還。
3、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及時介入查處。如果被欺詐方在合同訂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覺察意識到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應及時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審查,確認該合同無效。如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又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證據,寫好訴狀,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物、貨款的,要及時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賬戶。如果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或攜款潛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詐方要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并積極提供各種線索,采集合同欺詐有關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偵快破,追還款物,并追償因遭受合同欺詐帶來的經濟損失。
由于經濟活動領域、行業無限擴展,合同欺詐行為無孔不入,無隙不鉆,欺詐與反欺詐的斗爭將是長期的,“此恨綿綿無絕期”。本文僅就合同欺詐的典型特征、常見類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應急對策,向企業經營人員提個醒,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守法經營、依法維權和科學管理是企業的命脈,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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