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歸責原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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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歸責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同一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是對我國《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已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是適應我國加強國際間經貿交流的需要的,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同時,嚴格責任與過失責任相比有顯而易見的優點,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合同的嚴肅性,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嚴格責任也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此,盡管《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性和主導地位。

【關鍵詞】: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和核心內容。在我國合同法上違約責任究竟以“過錯責任”抑或“嚴格責任”作為歸責原則這一問題,在《合同法》頒布前后曾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直至今天,學術界還在進行理論上的探討。筆者在此對我國合同法上的歸責原則作簡要分析。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v觀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是相對立的歸責形式。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后期的傳統過錯原則,強調要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即過錯)才能承擔合同責任,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免除責任。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查違約人的違約行為,而且要考察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的過錯。若當事人沒有過錯(如違約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則雖有違約發生,當事人也不負責任。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在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是因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過失。換言之,確定責任主要不考慮過錯問題。一般來說,嚴格責任都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而非當事人約定的責任,法律設定嚴格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而不在于懲罰過錯行為。

我國《合同法》于1999年正式頒布,《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該規定即是關于合同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清晰的表明了歸責原則的法定性本質。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立的一種歸責形式,是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于法定或約定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

一、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在我國《合同法》的具體適用,在總則的107條予以明確規定,因此,嚴格責任原則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中確定違約責任的唯一歸責原則,在法律無例外規定的情況下,普遍適用于合同領域。但是《合同法》分則中有不可抗力等免責事由及所規定的其他以過錯為承擔違約責任條件的條款等例外規定,這容易引起一部法律存在兩種歸責原則的模糊認識。

1.我國合同法上嚴格責任的內涵

在我國的合同法上,嚴格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立的一種歸責形式,是指在違約的情況下,只要不屬于法定或約定免責情形,違約這一客觀事實本身即決定違約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考慮違約者有沒有主觀上的過錯。我國學者雖大都認為《合同法》107條采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但是對合同法整體上采用的是什么歸責原則及對歸責原則的理解上則見解不一,有的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有的則認為是絕對責任。對嚴格責任認識的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們對其的不理解甚至排斥心理,因而有必要厘清嚴格責任與其他相似概念的關系。依筆者淺見,嚴格責任是一種既不同于絕對責任又不同于無過錯責任的一種獨立的歸責形式。其一,嚴格責任雖不以債務人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過錯。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納了行為人的過錯,當然也包括了無過錯的情況;另一方面,它雖然不考慮債務人的過錯,但并非不考慮債權人的過錯。如果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履行,則往往成為債務人得以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梢?,雖然嚴格責任往往被我國學者稱為“無過錯責任”,但其與侵權行為法中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錯,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過失)的無過錯責任是存在一定區別的。其二,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并非絕對。這一點使之與絕對責任區別開來。所謂絕對責任,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應絕對地負責,而不管其是否有過錯或是否由于外來原因。嚴格責任在19世紀英美古典合同理論中也曾經是絕對責任,發展及至后來,出現了諸如后發不能之類的免責事由,因而出現了嚴格但不絕對的嚴格責任。

2、我國合同法上以過錯作為歸責事由的情況

在我國的民法界,現在仍有一部分學者主張合同法的歸責原則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其理由如下:1.根據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解釋,可以認定我國民法已經規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2.過錯原則對于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舍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綜觀《合同法》分則,涉及過錯問題的有下列幾類:(1)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才承擔責任。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第374條,第406條規定的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等。(2)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條和第320條的規定等。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債務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而且直接出現了“過錯”的字樣。(3)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且在合同法的條文中未出現過錯字樣,但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的。如《合同法》第374條、第394條的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當于保管人有過錯,故應承擔違約責任。對上述幾類情況,我們可以解釋為以過錯作為歸責事由。

3、我國合同法上嚴格責任下的免責事由

在嚴格責任下,并非表示債務人就其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生之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責,在下列情況下債務人得依法律規定提出特定之抗辯或免責事由:(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為法定的免責事由,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國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職能等。此種情形雖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但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與損害之發生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因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發生不可抗力并非完全絕對地免責,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2)債權人的過錯。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302條規定,在客運合同中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第259條第2款(承攬合同)等。(3)其他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如《合同法》第311條規定,在貨運合同中,如果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未違約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4)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雖然合同責任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具有國家強制性,但其所具有的財產性、補償性體現了其作為一種私法上的責任更具有“私人性”,因而對其的規定并非強制性規范而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自愿協議免除合同責任的,法律自無強行干涉的必要。因而各國大都允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得以協議免除合同責任,我國《合同法》顯然對此也予以了肯定。但免責條款如果適用不當,則會對債權人造成極大的不公,進而危害社會正義的實現,這在標準合同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這方面,《合同法》也同其他國家一樣對免責條款作出了必要的限制:第一,免責條款不得排斥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的適用,如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的規定等,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第二,免責條款不得排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民事責任;第三,免責條款不得排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

二、我國《合同法》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的合理性

1.是對已有法律規定的繼承和適合合同法發展趨勢的需要。

在現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已經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前者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后者第17條有基本上相同的規定??磥恚瑢⑦`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歷史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創。對《合同法》的制定極具參考價值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均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新近制定的《歐洲合同法原則》亦肯定了該原則,這“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①在國際商業交往規則中,大多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英國法院通過帕拉代恩訴簡和阿利恩(Paradinev.Jane,Aleyn,1647)一案,確立的違約責任就是嚴格責任。該案中,一農民耕種一地主的土地,按照約定該農民按期應交納一定的地租,案發這一年,由于普魯特親王率領的軍隊占領了這

注①:見梁慧星著:《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二)》,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頁。

塊土地并將該農民從這塊土地上驅逐了出去,致使該農民無法耕種,自然顆粒未收,從而不能交納地租。地主訴諸法院,農民敗訴。此案確立的違約責任是十分嚴格的,即使發生不可抗力都不得免責。正如該判例的判決中所述:“在該當事人依其自己的合同為他自己設定了一種義務或責任時,他就有義務完成它,只要他能夠做到,不管存在什么樣的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的意外事件,因為他本可以通過在合同中作出規定而不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義務。因此如果承租人答應修理房子,盡管該房子被雷電焚毀了或者被敵對者拆掉了,他仍然應該修復它?!焙髞碛⒚篮贤ㄔ诎l展過程中,對不可抗力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逐步給以承認。到今天為止,英美合同法依然奉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梁慧星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認為,如果《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采納嚴格責任是受英美法的影響的話,《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統一合同法原則》則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注:“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見《民商法論叢》第8卷,第5頁。)。

2.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有顯而易見的優點

在訴訟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證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需證明被告對

于不履行有過錯,也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這里的邏輯是有違約及有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僅以不履行為要件,被告對于不履行有無過錯與責任無關。免責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證明存在免責事由。不履行與免責事由屬于客觀事實,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認識判斷相對容易,而過錯屬于主觀心理狀態,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相對困難。因此實現嚴格責任原則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合同的嚴肅性,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3.嚴格責任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

違約責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合同是雙方自由協商簽訂的,當然完全符合雙方的意愿和利益,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于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的,此與侵權責任不同。因此,違約責任應比侵權責任嚴格。侵權責任發生在預先不存在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權利沖突的廣泛存在使損害的發展難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損害事實之外還要有過錯要件,過錯等同于可歸責性,它使侵權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而違約責任本質上出于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這就足夠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無須再要求使違約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的其他理由。②有的學者認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嚴格責任對債務人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由于客觀原因違約,違約一方當然在主觀上并無過錯,但受害方更無過錯,況且,債權人基于對債務人承諾的信賴,往往改變了他的處境,如果一味主張債務人無過錯而免除其違約責任,則無異于讓債權人自行承擔風險,這顯然更不合理。

三、完善我國合同法歸責原則的建議

1.在我國合同法上應明確以嚴格責任原則做為基本的歸責原則

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的歸責原則的確定,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是相對立的歸責形式。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后期的傳統過錯原則,強調要有債務可歸責事由(即過錯)才能承擔合同責任,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免除責任;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違

約后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并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我國合同法中確立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當然作為補充也存在過錯責任的情況。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但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在《合同法》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錯”等主觀心理上的概念,并規定因這些主觀因素,當事人一方承擔或不承擔民事責任?!逗贤ā返挠行l文雖未出現過錯的

注②:見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從》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頁。

字樣但要求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責任的,其中有些屬債權人的過錯,但大多數屬債務人的過錯,應適用過錯責任做為歸責的依據。也就是說事實上在我國的合同法中也存在過錯責任的情形。但這種過錯責任主要出現在分則中,只有在分則有特別規定的時候適用。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一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情況只是出現在分則中;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可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2、在與合同法相關的其它規范契約法律關系的法律中引入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經濟合同法》等法律在我國的合同法實施以后,都已經失效了,但是在這些法律當中基本上都確立了以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的歸責原則。正是由于以前的這種情況,我國的合同法在制定的時候基本上確立了其歸責原則,在以后的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新型的契約類的法律關系必然會出現,而法律的滯后性也必然會使這些新出現的法律關系無法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用法律原則來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要堅持嚴格責任原則的法律原則地位。即便是在以后制定新的規范這類法律關系的法律,嚴格責任原則也應該作為基本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來體現出來。只有這樣,嚴格責任原則才能作為基本的歸責原則的合同法領域內確立起來。

3.以過錯責任作為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補充

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如對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無任何限制,則對債務人過于苛刻。這將限制人們參加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因而,在堅持嚴格責任為原則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別規定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與歸責事由具有緊密的聯系。歸責原則是確定歸責事由的前提,既定的歸責原則一般通過歸責事由予以體現。但同時作為歸責原則具體化的歸責事由又對歸責原則起補充作用。顯然,歸責原則是關于評價違約責任的總的價值觀念,通常只是單一的主觀標準,而歸責事由通常是具有操作性的具體規則和標準,其適用對象特定化,適用范圍比較狹窄,它主要是解決具體場合下的責任歸屬的判斷標準,它通常是多重的,既可以是主觀的,也可以是客觀的。在嚴格責任歸責原則中,可出現以過錯作為歸責事由。但此處之歸責事由僅系歸責原則之補充,并不能成長為獨立的歸責原則。我國合同法中的嚴格責任原則并非完全排斥過錯,與無過錯責任并不相同。因此,建議在我國合同法歸責原則的規定中,明確整體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同時規定以過錯為歸責事由是整體歸責原則的補充,并且這種補充只在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適用。

4.以免責事由作為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例外情況

嚴格責任有別于過錯責任,過錯是一種積極的觀念,它告訴我們歸責的必要條件。嚴格責任是一種消極的觀念,它告訴我們責任可以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存在,并通過法律承認的免責事由而免除其責任,因而,何種情形可以成為免責事由就成為嚴格責任原則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免責事由是免除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與理由,它通常以兩種方式存在:一是法律規定的免除責任的事由,此所謂法定的免責事由;二是合同約定的免除責任的事由,此謂約定的免責事由。歸責原則、歸責事由旨在確定違反合同當事人即債務人承擔違約事實后果的依據,免責事由則在于確立債務人不承擔違約事實后果的條件。作為合同法違約責任的一個方面,免責事由是法有規定、特定的、有限的,不影響整體歸責原則,建議在合同法中明確免責事由是嚴格責任下的免責事由,是對嚴格責任歸責原則的一種例外情況。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歸責原則與歸責事由及免責事由有不同的涵義,歸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違約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同一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盡管《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性和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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